煤矿项目核准条件及所需主要文件
煤矿项目核准程序及工作流程2016.7.8
煤矿项目核准程序及工作流程一、项目启动阶段(一)取得探矿权:1。
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3.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项目法人组建(成立公司):由煤矿建设业主按照公司法要求成立公司并组织实施。
——《公司法》(三)矿界范围划定批文——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批复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3、地质勘查报告(含附图)及审查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储量核实报告?(普查、详查、精查?)4、资料汇交凭证;5、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6、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原件);7、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原件)8、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1套);(四)获得开办煤矿准入条件——由省能源局进行审查通过的开办煤矿准入批文。
准入条件的核查文件?办煤矿的企业必备条件?(五)项目建议书:企业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内部决策)—-报能发改委批复二、项目第一阶段: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委审批矿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矿井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勘探(精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通过;一般需取得以下有关协议或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用地、地价、用电、用水和选址的文件,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银行部门出具的贷款承诺函,通讯部门同意安装通讯设施的文件等.矿井可行性研究需同时开展以下专题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矿区及矿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水资源评价报告等。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6.《土地复垦规定》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采矿权申请程序一、矿区范围的划定申请和审批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进行初审的意见函。
(三)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在4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申请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l、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煤炭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材料及申请表格.
煤炭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材料及申请表格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行政法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1、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2、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三、条件(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二)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五)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六)有与煤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七)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八)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一)申请煤矿(矿井)投产前,应当向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收到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查阅完毕报送的材料。
经检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煤矿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审查经对申报材料逐项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煤炭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现场审查验收小组,到煤矿(井)进行现场检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随着世界工业和城市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日益增长。
其中,煤炭作为我们国家的重要能源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被日益彰显,但随之而来的是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安全问题。
因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意识一个项目的安全问题始终是其发展的首要考虑因素。
因此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应始终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
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检测机构等各方面必须确保安全意识到位,以保证项目的安全建设。
2. 投资方应对项目分类评估,确定投资规模以及节能减排回报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长远发展的趋势进行量、质合理规划。
3. 设计方应在设计阶段针对各类煤矿的特点,对该煤矿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设计出符合煤矿实际情况、能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设计方案。
4. 施工方应注重质量加强安全监管,持续地改进各项措施以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煤矿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规划和设计是整个项目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后期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在这一环节,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概念必须合理,符合煤矿生产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地理位置、社会环境、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各方面的问题。
2. 设计评估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从安全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等多个角度出发进行评估,以确保安全度的可控性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3. 设计出来的方案必须能够有效地解决安全隐患问题,并且在落实的前期重点对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科学规划,以最大程度保障安全。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控在煤矿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安全问题始终是最为关注的一个方面。
有效地安全管控是保证项目建设安全的重要手段,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管控:1. 项目的实施必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组织,具体为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吸收安全方面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煤矿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项目程序一、项目申请所需各种支撑性文件如下: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委审批。
2、矿界范围划定批文,国土厅。
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国土厅。
4、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国土厅。
5、矿业权评估报告,国土厅批文。
6、建设用地预审,由国土厅审批。
7、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8、水土保持方案,水利厅审批。
9、水资源论证(取水),水利厅审批。
10、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专篇,省环保局审批。
11、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省安监局审批。
12、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省国土厅审批。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省国土厅审批。
14、供电协议,与地、县供电局或省电网公司签定。
15、贷款承诺函,省级银行。
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
16、开办煤矿准入条件,省能源局17、项目核准报告,省发改委审批。
18、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手续,国土厅发。
19、初步设计,由省能源局、发改委审批。
20、安全设施设计,省煤监局审批。
二、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矿井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勘探(精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标准开展工作,编写报告,一般需取得以下有关协议或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用地、地价、用电、用水和选址的文件,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银行部门出具的贷款承诺函,通讯部门同意安装通讯设施的文件等。
矿井可行性研究需同时开展以下专题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矿区及矿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水资源评价报告等。
三、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1、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煤炭行业准入文件(新建矿井),省能源局。
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5、安全预评价批复文件。
6、地质灾害批复文件。
7、储量核实报告(详查以上,改扩),地质勘探报告(详查以上,新建)。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临时土地使用证)。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
1.项目申请报告(由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报告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2.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采矿权确权文件(储量认证意见或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4.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
6.省节能环境检测中心项目节能评估意见(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以下项目,实行节能等级管理,发改委审批);
7.安全预评价报告(具资质的单位编写);
8.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
9.附市、扩权县发改委提出的初审意见,报省发改委行政审批大厅。
省发改委预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核准;
10.项目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由省能源局、河北煤监局审批);
11.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关水土保持、水资源、气象、地震、消防、文物、职业卫生等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完成。
项目核准所需文件清单
项目核准所需文件清单1、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2、环评大纲(国家环保总局)3、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环保总局)4、可行性研究报告5、精查地质报告6、土地预审(国土资源部)7、水土保持大纲(水利部)8、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9、资金承诺书10、股东会议决议11、上年度各股东财务审计报告12、业主承诺书13、银行承诺函14、供水水源方案(水利局、水利厅)15、工厂选址方案(当地城市规划局、省建设厅)16、详查地质报告17、预可研报告18、职业卫生预评价(可研阶段做,省卫生部门审定,卫生部批准)19、历史最高洪水位资料(当地水利部门)20、气象资料(当地气象站)21、供电方案(地区电网或国家电网意见)22、产品销售方案(产品用户合同书)23、铁路地质灾害评估(省国土厅、国土部勘察处)24、铁路接轨合同书(铁道部)1:200025、地形图26、矿权文件(划定矿区范围)27、采矿证28、劳动卫生专篇(初设阶段由初设单位做,卫生部批准)29、安全预评价(可研后做,由有资质单位评审并将专家意见备案)30、安全专篇(初设后由设计单位或有资质单位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31、抗震专篇(由设计单位做,省建设厅批准)32、消防专篇(在初设阶段由初设单位做,当地消防大队审批)33、文物保护证明文件(当地文物局)34、城市用地规划许可证35、城市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煤炭局二O 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做好煤炭开发规划与资源管理的衔接、配合工作,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布局,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现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内容及编制原则煤炭勘查开发规划包括煤炭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前言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郑福良等。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大煤矿建设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97-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DZ/T0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安全核准saltypermit是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主要解决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建设开发安全条件问题。
4安全核准基本内容4.1井田地质勘查报告4.1.1井田地质勘查应达到勘探(精查)程度,符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有关规定,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2煤层瓦斯4.1.2.1所有瓦斯煤样均应做煤的工业性分析,测定气体成分和含量,详细描述煤体结构。
4.1.2.2对属于沼气带、氮气-沼气带及CO2含量超过5m3/t的井田,勘探阶段对每个主要可采煤层应增补5个以上瓦斯煤样点,并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瓦斯放散初速度(△p)、吸附常数(a,b)、煤孔隙率和渗透率、煤层瓦斯压力(钻孔中测定)等参数。
4.1.2.3应对矿井瓦斯等级、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和评价。
4.1.3煤尘爆炸危险性每个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均应采取2~3个样品送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做出有无煤尘爆炸危险性的明确结论。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所需材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提取资料单委托方(盖章):承当方(盖章):##市煤炭设计室一、证件类1.采矿许可证2.生产许可证3.安全生产许可证4.工商营业执照5.矿长##二、上级批准文件1.年度安全评价结论意见2.瓦斯鉴定等级批复文件3.水患矿井认定文件4.双回供电系统竣工报告5.反风演习报告6.依法认定的地质报告与批准文件7.储量核实评审意见书(注明可采储量)8.矿井安全评价报告9.省煤炭工业局对矿井生产能力认定文件10.采煤方法改革设计批准文件11.采煤方法改革设计安全专篇批准文件三、图纸类1.井上下对照图2.采掘工程平面图(包括后3年的采场接续安排,分颜色在图标明) 3.矿井通风系统图4.矿井运输系统图5.矿井排水系统图6.地面供电系统图7.井下供电系统图8.地面生产系统图9.选煤厂选煤流程图(无选煤厂的矿井可不提供) 四、其它材料1.前三年度实际产量(分年度具体填写)2.通风报表3.瓦斯报表4.上一年度矿井资源/储量报表(注明可采储量) 5.提供资料承诺书五、主要生产系统技术装备(一)井筒特征井筒特征表表1净8 井筒断面/m2掘进厚度/mm9 砌壁材料10 井筒装备注:①井筒数目多于表中设置数量时,可另附页;②井筒装备填写轨道或罐道规格。
(二)井上、下车场、煤仓1.井口车场,甩车场□平车场□,长度m2.井底车场,甩车场□平车场□,长度m3.煤仓,装煤方式,手动□,手动□。
容量m3(三)提升系统1.主井提升方式①绞车□主提升设备,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电机型号,功率kW,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提升钢丝绳,型号,直径mm,单位长度重量kg/m减速比:提升容器,矿车□,型号,自重kg,载重kg,一次提升数箕斗□,型号,自重kg,载重kg,一次提升数罐笼□,型号,自重kg,载重kg,一次提升数实际一次提升时间,秒②胶带机设备型号 SP2002-65 ,配套电机型号 YPTG355M3-4A ,功率 3×250 KW,带速3.15 m/s实际提升量, 400 吨/小时2.副井提升方式主提升设备,型号 2JK-2/30 生产厂家 ##矿山机械厂,出厂日期 1981年1月。
生产能力核定应准备的资料
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定时应提供的资料一、综合资料1、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必备);2、2021年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情况(必备);3、2021年7月前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的设计及竣工验收批文(必备);4、生产系统(环节)发生改变的原因证明及其批文;5、矿井设计说明书,矿井概况说明(必备);6、附表(必备):(1)煤矿基本情况表(核井02表);(2)上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核井03表);(3)煤矿前三年实际产量和后三年预安排产量表(核井04表)。
二、分系统资料(一)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1、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2、井田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的储量评审意见书(绿皮面,必备);3、2021年末储量核实报表(包括储量计算图和计算表),储量注销与报损情况(必备);4、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报表,采区回采率(必备);5、安全煤柱留设情况,超层越界开采情况;6、测量手册(指主要巷道、工作面、边界位置坐标、高程实测成果),水文观测台帐;7、薄、难采等表外储量煤层配采情况,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8、附表与附图(必备):(1)上年底煤炭资源储量表(核井05-1表);(2)上年底套改各类煤炭资源储量表(核井05-2表);(3)上年底可采储量表(核井05-3表);(4)地形地质图;(5)井上下对照图;(6)采掘工程平面图。
(二)提升系统1、提升系统设计资料、设备说明书、安装验收资料以及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2、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主、副井提升系统设备的测试合格证(必备),提升系统设备与运行管理制度;3、附表与附图(必备):(1)提升机(2米以上绞车)的提升绞车图、绞车运行图;(2)主井提升能力核定表(核井06-1表);(3)副井提升能力核定表(核井06-3表)。
(三)排水系统1、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主排水泵的测试合格证、水泵测试报告、联合排水试验报告(必备);2、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生产期间实际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必备);3、因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时,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4、附表与附图(必备):(1)矿井排水系统图;(2)排水能力核定表(核井07表)。
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省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审批工作,努力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政务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促进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关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省煤炭工业局对晋政发【2005】23号、24号文件中公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开办煤矿审批等22项煤炭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分别经8月2日、19日、20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的规定(试行)2、关于办理申请《开办煤矿》审批的规定(试行)3、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4、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的规定(试行)5、关于《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6、关于办理《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工作人员上岗证》审批的规定(试行)7、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规定(试行)8、关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初审规定(试行)9、关于办理《煤炭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的规定(试行)10、关于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审批》审查的规定(试行)11、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查的规定(试行)12、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13、关于《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审核)的规定(试行)14、关于办理《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的规定(试行)15、关于办理《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审核的规定(试行)16、关于办理《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的规定(试行)17、关于办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查的规定(试行)18、关于办理《合法煤炭销售票》审批的规定(试行)19、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试行)20、关于审查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21、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22、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的规定(试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1: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的规定(试行)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规范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X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第三条“开采以下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与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方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以下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方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以下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资源;〔五〕地热、矿泉水、稀土和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种。
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市〔地、州〕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所需材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所需材料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指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生产能力标准,对煤矿进行评估和核定,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的核定不仅是煤矿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础,也是保证生产安全、强化煤矿监管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煤矿正式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这是煤矿进行冶炼和生产的基本手续,必须要有。
2.煤矿的基本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包括煤矿所用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的规划许可证明,以及生产场地的占地面积、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明。
3.煤矿生产的环保、安全等证明,包括煤矿生产环保证明书、煤矿安全措施的证明、煤矿防火、防爆、透气等安全措施的证明,以及煤矿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的生产安全批准证明等。
4.煤矿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材料,这些材料是煤矿的劳动管理和人员保护的重要证明。
5.煤矿的生产过程、生产设备、质量检测仪器和工艺数据的详细介绍,这些信息的详细记录可以准确反映出煤矿的生产能力指标,对于生产能力核定非常重要。
6.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这是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关键文件,需要详细说明煤矿的生产情况、生产能力指标、工艺流程、质控要求等相关信息。
7.其他相关材料,如生产成本分析、销售报表、工商检验报告等。
以上材料是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的关键材料,每项信息都非常重要,缺失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
因此,煤矿的管理者和负责人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将这些材料尽可能准确完整地准备好,以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总之,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过程需要充分准备各种相关的材料,以便确保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煤矿企业管理者和负责人需要重视以上事项,积极配合党和政府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促进煤矿生产的有序发展。
同时,煤矿行业也需要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煤矿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条文解析
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条文解析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勘查评估阶段,为确保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依法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审批。
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的条文解析如下:1. 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和管理,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破坏。
2. 矿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矿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的工程设计、采矿方法、采选工艺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矿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
矿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须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评价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活环境的安全。
4. 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矿建设项目必须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项目开展前必须进行劳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 矿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
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不予核准。
总之,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的条文解析包括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针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通过核准,可以确保矿建设项目的安全与环保,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是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勘查评估阶段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这是为了防止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出现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详细阐述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的条文解析,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首先,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和管理,其目的是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行规划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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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项目核准请示
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或计划单列企业(但需征求项 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意见)
附件 (所附主要支持性文件如下)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 项目申请报告
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国土资源部(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 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其他)
煤矿项目核准条件及所需主要文件一览表
类 别 序号
1
2
一、符合
性文件
3
4
文件
出具部门和单位
符合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的煤炭工业发展五年规划
符合矿区总体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国家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复函
国家能源局(对地方发展改革委上报请示(附地质勘探 报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的复函)
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级别依据各省(区、市) 有关规定)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8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9
贷款承诺函
有关银行
10
其他文件(供电、用户协议 等)
县级或市级电力公司、供求双方等
1
三、委托 评估和征 2
求意见
3
项目委托评估函 征求安全意见函 项目节能评估
6 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煤矿 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
的)
改造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项目)
第 1 页,共 2 页
二、上报 项目核准 请示和所 附支持性
文件
煤矿项目核准条件及所需主要文件一览表
类 别 序号
文件
出具部门和单位
7
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 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选址 意见
由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可行性 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并进行评估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能源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办公厅(煤矿安全监察局)去函,征求项目安全意见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将项目申请核准报告一并转委 环资司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 2 页,共 2 页
4
二、上报 项目核准 请示和所 附支持性 5
文件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 围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保部(150万吨/年及以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150 万吨/年以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在山 水利部(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