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上海浦东彩虹印刷厂、阮贤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0-12-1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事先共谋后,由李某某以虚假身份收购上海圣凯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凯公司”)、上海纸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兴公司”)等十家公司,并以这十家公司的名义向税务机关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由李某某等人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开票电脑、IC卡等送交他人对外虚开,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税额1,800万余元。
同时,李某某等人又将22份伪造的深圳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其收购的圣凯公司、纸兴公司等六家公司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价税合计1.3亿余元,其中税额1,900万余元。
至案发,已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0余万元。
2010年6月30日,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沈某某、常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相关税务机关、工商机关、深圳文锦渡海关出具的书证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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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2-2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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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 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 业务来往的情况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 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 海某某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 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 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某某纺织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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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能 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教育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才作了如实供述。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 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 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 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 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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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地被抓获,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同年8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接民警电话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于同年8 月9日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曹某某、被告人张某、沈某某 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 言,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税收缴款书,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单位上海鸿速印务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鸿速印务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印务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嵇某某,女,1994年8月出生,系XX公司员工。
被告人韩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 公司及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XX公司诉讼代表人嵇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单位XX公司在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通过被告人姚某某介绍的张乙(另案处理)的电话,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乙虚开了上海XX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7,608元,税额168,199.44元,均由XX公司向税务机关作了申报抵扣。
2014年11月25日、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单位XX公司也于案发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嵇某某及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证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被告单位X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2000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万元,2006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江阴市公 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 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这是一起涉及巨额税款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警方表示,这两个犯罪团伙长期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通过与外地企业合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有需求的企业,从而牟取非法利润。
这种虚开发票犯罪行为造成了巨额税款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警方在长时间的侦查中发现,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利用网络和各种社交平台进行秘密联系和交易。
他们在制作、销售、交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极力隐瞒违法犯罪行为,给执法部门的打击和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上海警方组织了强大的行动力量,对两个犯罪团伙同时展开了集中打击行动。
在行动中,警方成功抓获了多名主要嫌疑人,并查获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据。
经过深入审讯,这些犯罪团伙的成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为警方查清了案件的真相,也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目前,警方已经依法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还在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力求将所有参与这起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绝不姑息。
上海警方呼吁广大企业和公众,要时刻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不轻信虚假发票交易,不向虚开发票犯罪分子投资,共同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次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经济犯罪的一次有力打击,更彰显了国家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执法部门的高效执行力。
警方表示,将会继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打造清朗的税收环境,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做出积极贡献。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近日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该行动是全市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一项重大举措。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已经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数年,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取巨额财物,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介绍,这次打击行动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指挥,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通过缜密侦查和追踪,成功锁定了两个虚开发票犯罪团伙的成员及其活动地点。
在行动中,警方抓获了20余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了大量的虚开发票和相关证据,打击了数十起虚开发票犯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该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他们通过伪造公司、或者非法获取其他真实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注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他们收购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这些发票销售给需要开票的公司或者个人,非法获取高额中间差价。
他们通过多种手段掩饰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虚开发票并骗取国家补贴或者税收优惠政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虚开发票不仅会给受害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会造成税收漏税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构成威胁。
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参与。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对虚开发票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保障市场秩序和国家财政安全。
他们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举报工作,一起为社会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此次行动的成功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为上海市的经济秩序和安全保驾护航。
相信在上海市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上海修杰商贸有限公司、魏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修杰商贸有限公司、魏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6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茜于纪芳黄俊学【审理法官】庞茜于纪芳黄俊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周永斐【当事人】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周永斐【当事人-个人】周永斐【当事人-公司】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邦妍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邦妍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邦妍【代理律所】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基层人民法院【原告】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周永斐【本院观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共同犯罪鉴定意见没收财产并处罚金追缴直接负责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怀孕的妇女拘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法律援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悔罪表现自首可以从轻可以免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一为本案的原告与被告的借款本金金额问题。
原告提供的被告杨朝平签字的借条及原告本人银行流水足以证明,原告将借款本金交付给被告杨朝平,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金额为五万元。
原、被告在2014年签订借条后,被告杨朝平及担保人周明贵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人周明贵对该债务的担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故周明贵对该债务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被告杨朝平应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唐绍莲偿还了一万元的本金后,故《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五万元改为四万元。
焦点二,被告唐绍莲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为保障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遂与被告杨朝平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对上述债务的确认,且双方签订该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单位上海XX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XX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徐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XX公司业务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以支付票面额一定比例开票费的方法,通过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得与其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的金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份,税款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981.91元;虚开得与其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上海逸茂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32431.95元,价税合计223208元。
上述发票已由XX公司入账并向税务部门抵扣了税额,共计骗取国家税款56413.86元。
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上海逸茂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嫌疑介绍及协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涉税案件移送书》,金山海关出具的《鉴别证明书》,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账凭证、证人管士勤出具的说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工商登记材料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有关供述等。
单位上海浦东彩虹印刷厂、阮贤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浦东彩虹印刷厂、阮贤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0-30【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会计。
被告人阮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被告人阮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厂生产厂长期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了上海浦东晓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万元,税额为101,709.38元,上述发票均由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入账并办理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年10月13日,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的证言、银行凭证、会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扣款回执、纳税申报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被告人阮某某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阮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新-(2019)金刑初字第925号 精品

(2019)金刑初字第92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金刑初字第9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
2019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6月1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被逮捕。
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9〕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收取价税合计6的开票费后,通过支付价税合计5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陆凌服饰有限公司从上海景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秀竹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50,02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65,38824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2019年6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收取价税合计5的开票费后,通过支付税价合计5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秉泰化工有限公司从上海景界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5,475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9,25706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正文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
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
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
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六种无罪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六种⽆罪情形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的六种⽆罪情形(附各案法院裁判观点)华税律所营改增后,企业⾯临的最严重的税务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
该罪⼊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年。
为明确罪与⾮罪的界限,笔者总结司法实务中有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以飨读者。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裁判要旨: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陈松柏、施维昌向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的⾏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的,⽽是为了提⾼购进设备价值,显⽰公司实⼒,以达到在与他⼈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为⽽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各被告⼈及其辩护⼈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
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案号⼀审:(2000)泉刊初字第196 ⼆审:(2001)闽刊终字第391号,《⼈民司法》 2008年22期。
⼆、⽆逃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犯罪裁判要旨:就本案⽽⾔,原审被告⼈李某甲、李某⼄在协助何某甲办理板⼚沟煤矿扫尾⼯作期间,何某甲基于解决其所控制的椰雅煤业公司超能⽣产煤炭对外销售的实际问题,伙同罗某某及⼆原审被告⼈虚增了⽩庙乡板⼚沟煤矿向丰源集团销售煤炭这⼀交易环节,利⽤⽩庙乡板⼚沟煤矿实际停产但具有煤炭⽣产指标的有利条件,在此期间,由板⼚沟煤矿开具煤炭过关票和相应38份增值税专⽤发票,从⽽将椰雅煤业超能⽣产煤炭对外销售。
上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为虽与实际交易⾏为不符,但⾏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是为了促成超产煤炭的外销,根据销售煤炭数量如实向国家上缴了增值税和相关规费,即使在下⼀销售环节将增值税发票进⾏抵扣,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4期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会同宝山税务部门雷霆出击,连续捣毁2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17人,现场缴获大量空白发票、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等作案工具,并循线查明虚开单位250余家,涉案总金额高达36亿余元。
2018年11月,宝山公安分局滨江治安派出所在处置一起公司纠纷警情时发现一条涉税线索,遂上报至分局经侦支队。
警方发现该公司曾有另外两起相同性质的警情,初步判定该公司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遂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侦查员一方面从报案人入手,搜集案件相关线索,另一方面对公司成员进行排摸,锁定了该团伙主要成员的身份信息及生活规律。
2019年1月16日凌晨,专案组分别在杨浦、嘉定开展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团伙成员8人,现场缴获空白发票、金税盘、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等作案工具。
审讯后,民警根据线索又在宝山地区抓获3名虚开发票嫌疑人。
经查,该团伙主要成员黄某、林某雇佣他人操纵多家公司,通过互聯网微信群发布信息,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以侵吞部分回流资金的形式进行诈骗,此案共涉及诈骗金额800余万元,涉案金额达16.7亿余元,涉案虚开单位155户。
2018年12月,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两家公司开票数量巨大,情况异常,经宝山税务局反馈确认,两家公司均有虚开发票嫌疑,且开票数额巨大。
据此,宝山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通过初步调查,专案组发现两家公司的购票员徐某、李某购买公司发票达100余家,且这些公司的开票信息为同一地址,总开票金额高达20余亿元。
经进一步侦查,一名黄姓男子浮出水面,黄某与徐某、李某联系频繁,且通话时间与购票时间存在关联性。
侦查员顺藤摸瓜,锁定了该团伙的两个开票窝点。
2019年1月9日凌晨,专案组对两个窝点开展收网行动,先后抓获黄某、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空白发票五千余份,金税盘、单位公章、发票领购簿、开票机等作案工具若干,共涉及虚开单位100余家,涉案总金额20余亿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作者:王海桥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7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原系上海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某某原系上海某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人于2008年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9年4月7日提起公诉,指控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二被告人及刘某(另案处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经共谋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销售“某甲票据打印电脑软件”的名义,按每套人民币4.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5.6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72份,价税合计2.26亿元,税额3296万余元;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464万余元,实际取得税款1543万余元。
嗣后,李某、章某某又以某乙公司委托出口“数据处理器板卡”名义通过上海科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由李某、章某某注册并控制的香港星顺企业有限公司、香港奥斯陆企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刘某则以某乙公司名义向科实公司、上汽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99份,价税合计2.35亿余元,税额3426万余元,并据此抵扣税款3296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25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章某某二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与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00余万元,给国家税款造成特别大的损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和40万元。
被告人李某、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判决,提出上诉。
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之一: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的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属于自买自卖、重复买卖、价格虚高以及关联交易,能否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争议焦点之二:应当如何理解《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和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该两罪客观行为方面的“骗取”行为与“虚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三、法理评析(一)关于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为真实交易的问题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可以肯定均为真实交易。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了17名犯罪嫌疑人。
这是上海警方近年来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一次重要收获。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别在浦东和闵行区活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
税款等多项罪行。
经过多次秘密侦查,警方依法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在6月初展开了集
中收网行动。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一举打掉了这两个犯罪团伙,同时缴获了大量涉案物品,包括虚
开发票、电脑设备、银行账户等。
据警方介绍,这两个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模式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返还税
金或骗取税款。
他们通过交叉开票、提前开票等手法,虚构购买、销售的交易行为,从而
制造虚假增值税缴纳记录,骗取国家返还的增值税和企业的相关税款。
此次行动的成功,体现了上海警方了解市场风险,分析研判案件特点,采取有力措施
打击税务违法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警方表示,将继续落实“运用科技创新手段”,“加大
市场监管力度”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的公平
正义。
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而言,经营过程中有些时候会难免涉及到税收问题。
然而,任何
形式的税务违法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追究和处罚。
警方提醒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拒绝违法行为,与税收违法犯罪作斗争。
【最新2018】(201X)汇刑初字第198号-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2018】(201X)汇刑初字第198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汇刑初字第198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汇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某印花厂投资人;201X 年6月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汇检刑诉[201X]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X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某印花厂于201X年4月设立,营业执照有限期限至201X年12月,该厂属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厂投资人负责经营管理。
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上海沙伟印花厂期间,于201X年7月至201X年3月,在与周某等(均另处)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周某等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了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其中部分发票用于结算货款,部分发票交被告人陈某某后收取开票费,税款合计人民币143 720.78元。
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发票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后被抵扣。
201X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税务机关退缴了上述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某印花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财务凭证,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提供的发票明细,税收通用缴款书,关系人周某、倪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有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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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单位上海浦东彩虹印刷厂、阮贤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0-3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会计。
被告人阮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被告人阮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厂生产厂长期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了上海浦东晓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万元,税额为101,709.38元,
上述发票均由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入账并办理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年10月13日,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的证言、银行凭证、会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扣款回执、纳税申报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被告人阮某某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阮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对被告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阮某某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阮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人阮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泰忠
审判员苏琼
人民陪审员孙根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