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四)责任明确,追究有力。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一)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者;(二)食品原料供应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三)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包装材料供应商;(四)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内容(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三)食品安全事故的隐瞒、谎报、迟报行为;(四)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一)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实施(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三)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四)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监督(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二)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四)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的重要问题,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档旨在探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是指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方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
针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我们建议以下几点原则:- 充分考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和损失;- 依法依规确定主要责任方;- 区分不同程度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罚。
3.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为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我们推荐采取以下措施:3.1 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原则、程序和标准。
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程序;- 相关追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惩罚措施和罚则的规定。
3.2 追责机构的设立和加强建立专门的追责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监督和追究。
该机构的职责应包括:- 事故责任的调查和定性;- 咨询和指导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对责任方进行追责和处罚。
3.3 企业的责任义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企业的责任义务包括:- 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防控措施的制定;- 产品质量的监测和检验;- 及时通报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中,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程序:- 事故调查和定性:追责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定性,确定责任方和责任程度。
- 相关方听证:对涉事方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 追责和处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5. 结论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追责机构的设立和企业的责任义务,我们能够更好地追究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并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认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或者使用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事故。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1. 依法追究原则。
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2. 分级负责原则。
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的层级进行。
3. 公平公正原则。
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内容1. 责任追究对象:(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工作人员。
2. 责任追究内容:(1)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
2. 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3. 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认定,对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责任追究的公示。
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厂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二、责任追究原则
1. 食品厂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2.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厂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3. 食品厂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并依法进行惩处。
4. 食品厂对责任追究结果应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厂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 食品厂应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3. 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言,并邀请相关专家提供意见。
4.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人。
5. 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后果,食品厂应予以相应
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6. 食品厂应将责任追究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企业内部
进行公示。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 管理层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2. 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后果,可以采取警告、降职、辞退等纪律处分措施。
3. 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食品厂应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进
行调查和处理。
五、期限和效力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食品厂的食品安全责任追
究工作。
注意:本制度仅提供参考,具体实施中请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是我国政府一直推动的重点工作之一。
促进食品卫生安全,需要统筹治理、多措并举。
而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也应该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实行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
制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及从业人员更加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起到以下的作用:1.促进企业自觉维护食品卫生安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会更加谨慎,因为他们深知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会严重影响到自己的利益以及声誉。
2.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作用。
政府部门不再是一些文山会海,而是将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固定成本,通过责任追究制度来推动食品企业加强自我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3.保障公众的权益。
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和企业上,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使所有人最大程度享有公平与正义。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在中国,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所追溯责任追究;二是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罚。
在实施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同时,根据食品卫生安全追溯制度建立政府、企业和全社会对食品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
2.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公开处理结果,使责任追究者面对全社会和公众。
3.在食品安全实事求是的监管基础上,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减少他们的成本,促进食品安全。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局限和改进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以下的局限:1.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2.部分食品企业监管意识淡薄,违规成本较低,违法量仍然偏大。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7篇)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精选7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1为保证食品安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特制定以下制度和措施:一、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写清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确保配备的经营设备或设施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虫、洗涤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运输、装卸、陈列和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食品应与有害物品分开运输、存放。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同时设置标牌,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销售人员应当穿着隔离衣,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二、配备与经营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
经营场所所在位置适合从事食品经营,与有毒、有害场所(物品)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或隔断,并保持卫生整洁;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我单位从事经营,整个经营过程分?个环节。
分别是:(例子)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退市。
(一)食品采购(责任人:)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
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QS 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按照政府食品监管要求,将相应资料录入“食品进销货台帐”系统并将资料上传政府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5、对食品进行查验。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经营的个人、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食品药品生产责任追究第五条食品药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节符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
一旦发现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暂停生产,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食品药品生产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药品安全。
一旦发生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食品药品生产者应当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药品质量负责,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主动召回,并对召回范围内的产品负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为食品药品生产者,监管责任追究的主体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九条食品药品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刑事追责等。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现食品药品生产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食品药品销售责任追究第十一条食品药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进货管理制度,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药品来源合法,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食品药品质量承担责任,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食品药品进行真实、准确的标识,并保证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三、责任追究1. 食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3)生产、经营伪劣食品;(4)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
3. 食品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宣传教育1. 食品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六、协作配合1. 食品企业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质检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2. 食品企业应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要点
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要点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担忧。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从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方式和处罚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责任追究的主体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主体主要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行政主体责任和司法主体责任。
1. 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具有直接的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和经营责任。
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有赔偿和修复损害的义务。
2. 行政主体责任行政主体责任主要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包括食品监管部门、质检部门等。
这些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 司法主体责任司法机关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追究中起到重要的角色。
对于危害公众健康、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民事赔偿等。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追究、刑事追究和民事追究。
1. 行政追究行政追究是指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追究刑事追究是指根据刑法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掺假或者销售过期食品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追究民事追究是指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修复损害的义务。
三、处罚要点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1. 依法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责任人应依法严肃查处,不能姑息迁就。
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内涵、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引言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内涵1. 责任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
2. 责任内容:食品安全责任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涵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追究方式: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三、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实施现状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为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3. 案例数量逐年增加:食品安全事故案例逐年增加,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四、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1. 责任主体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责任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 追究力度不足: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追究力度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难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3篇)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引言:食品和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问题,人们非常关注。
然而,不可避免地,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及时掌握事故信息,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公众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定义与目的1.定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国家对于食品和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制度。
2.目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情况,迅速采取措施,防范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1.概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报告的范围、报告的方式、报告的内容和报告的要求等。
2.事故报告的范围: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般适用于包括食品加工、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事故,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报告的方式:(1)口头报告:应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
(2)书面报告:对于涉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一般要求事故单位书面报告,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等内容。
4.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要求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事故影响:要求详细说明事故对公众的影响,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受损情况等。
(4)事故应急措施:要求说明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5)其他相关信息:要求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以便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事故情况。
5.报告的要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般要求报告单位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地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
对于涉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还要求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于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企业、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严格执行。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2. 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企业、个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刑事处罚等。
3. 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其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
4. 追究领导责任。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领导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
5. 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
通过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检查和抽查力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总的来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追责的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促使相关
企业和个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生产经营,对社会公众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食品安全负有以下责任:(一)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下列责任:(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工具、设备等;(四)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资格;(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的;(四)拒绝、阻挠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五)伪造、篡改、毁灭食品安全相关证据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八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以通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篇)
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____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e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驼峰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由食品质量引起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者疾患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事故,及其他由食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指发生在学校、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影响广、易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
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五)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安全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 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1. 事故单位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疑似问题食品,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现场;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1)对问题食品进行查封、扣押、下架、销毁等;(2)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体检等;(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4)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1. 事故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认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事故单位的监管,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3. 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3.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
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
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
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条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追究对象与范围第七条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第九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监视和保障有关单位和治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治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治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对师生、职工供给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本方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惩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
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1 人以上;消灭中毒病症 50人〔包括 50 人〕以上。
较大食物安全事故:消灭中毒病症人数30—49 人〔包括 30 人〕。
一般食物安全事故:消灭中毒病症人数 30 人以下。
第五条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治理责任制。
第六条本方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治理小组组织实施。
其次章追究对象与范围第七条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大事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依据本方法规定进展。
第八条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治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治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第九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依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治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引言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
为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1. 依法追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责任到人:明确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3. 公正公平: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进行严格审查和认定。
4.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责任追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对象1.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3.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4. 食品药品安全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四、责任追究内容1.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追究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药品的法律责任。
2.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3. 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追究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的法律责任。
4. 对食品药品安全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责任追究程序1.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启动。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3.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4. 责任追究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6.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责任追究措施1.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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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江苏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泰兴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药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死亡、中毒人数众多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特征包括:(一)一次中毒人数1 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一次中毒人数50人以上的;(三)在全镇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者一次中毒50人以上的;(四)其他由于食品药品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实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建设,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各学校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学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误、渎职或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一)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或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二)重大食品药
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以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三)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急处理时不听指挥、相互推诿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责任追究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