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
37号文《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建造法》《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预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是指在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复杂性、施工难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分部份项工程。
高层建造、超限结构、特殊结构、地下结构等结构类工程;桥梁、隧道、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等交通类工程;水利水电、石油化工、核电站、火电站等能源类工程;矿山、爆破、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拆除等特殊作业类工程;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分部份项工程。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控制,以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过程和成果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责任主体制定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并与其签订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管理经费的充足;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信息公开和备案的义务;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形成安全管理报告,并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办理37号文中的ODI备案资金出境流程
办理37号文中的ODI备案资金出境流程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也越来越积极地进行海外直接投资(ODI)。
为了规范和监管ODI行为,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发布了《外汇管理条例》第37号文,对ODI资金的出境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下面是办理37号文中的ODI备案资金出境流程的详细步骤。
一、备案准备1.确定投资目标国家或地区,以及投资项目的类型和规模。
2.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注册信息;-投资项目的详细说明和商业计划;-投资企业的相关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二、备案申请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的ODI备案系统并注册账号。
2.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包括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3.上传并提交备案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备案审核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如果备案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3.审核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发放备案确认函。
四、资金出境申请1.在备案确认函有效期内,申请人准备出境资金申请材料,包括:-进出境资金申请表;-投资项目的运作计划和执行进程;-投资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审批文件;-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信息等。
2.将资金出境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
五、资金出境审批1.外汇管理部门对资金出境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2.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3.审批通过后,外汇管理部门将核准资金出境,并发放相应的出境资金通知书。
六、资金出境操作1.申请人在核准后的有效期内,办理相应的汇款手续。
2.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人将资金汇款至投资目标国家或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参考,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变化,流程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
因此,在办理37号文中的ODI备案资金出境时,申请人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手续,以顺利完成资金出境。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各方。
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超限跨度的桥梁、隧道、地下工程等;涉及爆破、起重吊装、拆除改造、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等特殊作业的工程;涉及地质灾害、地下水位高、地下管线密集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工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设备的工程;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危大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施工单位是危大工程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检自控。
监理单位是危大工程的监督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危大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管理方案危大工程的范围、类型、数量、位置等基本情况;危大工程的安全目标、原则、要求、标准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流程等;危大工程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应急等措施;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惩激励等制度;危大工程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危大工程的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等程序;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费用预算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的施工内容、范围、顺序、方法等;危大工程的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配置和使用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和控制点;危大工程的施工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布置和交通组织;危大工程的施工人员配置和培训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监测和检测要求和方法;危大工程的施工应急预案和救援设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政容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企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供热企业(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度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
1.对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权属关系的说明(应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证明);供热设施权属单位委托供热单位经营的,应提交载明委托经营时间的协议书。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令。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中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缺陷或危险,对下列工程实施危险性工程审查:(一)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拱桥、特大跨径悬索桥和斜拉桥、隧道、地下工程、坝、堤、渠、管和其他工程;(二)采矿、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危险性工程中的建设工程;(三)化学、石化、医药等危险性工程中的建设工程;(四)采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非传统结构的建设工程。
第二条危险性工程应当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提出申请,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
危险性工程审查费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条危险性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前,应当对工程结构,地基基础,材料设备的选用以及施工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编制风险预评价报告,并提交申请单位备案,并在传统设计文件中体现所有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控制措施。
服从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的结果,把安全措施纳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中,为防止危险事故发生提供保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按照本令规定实施审查的危险性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范围、结构形式、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
第五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标准、规范和法规的要求,对危险性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性工程的施工进行检测。
第六条危险性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参加。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危险性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现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问题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令规定从事危险性工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2.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中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基坑支护、模板支架、脚手架、爆破作业、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
3.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修订和执行,各分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职责,配合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
4.违反本规定的,项目部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危大工程的划分和备案1.危大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划分依据见附件1。
2. 危大工程应在施工前进行备案,备案程序如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根据施工计划和设计图纸,确定危大工程的范围、位置、数量、时间等,并填写《危大工程备案表》(见附件2),报项目经理审批。
项目经理审批后,将《危大工程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将《危大工程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完成后,项目部应将备案文件归档,并在危大工程现场张贴备案通知书。
3.危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按照原备案程序进行变更备案,并将变更情况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三、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1.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措施见附件3。
2.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单位编制,并经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与施工图纸相符合,如有不符合或不适用的,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按照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4.危大工程的安全措施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协调,如有冲突或影响的,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并按照施工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四、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1.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件4。
2.危大工程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各分包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证监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步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规范运作⽔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健全并有效执⾏内部控制制度,提⾼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健全和有效运⾏负全⾯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我评价报告,提⾼公司风险防范能⼒和规范运作⽔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和运⾏情况。
上市公司应披露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及整改效果。
国家人事部国人部发(2007)37号文《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事部国人部发(2007)37号文《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
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
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外语测试办法,改进测试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3、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4、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住建部37号文件
住建部37号文件根据住建部发布的第37号文件,本文将对该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总结。
文件以建筑业务管理为核心,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的运作,提升行业的发展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对该文件的详细解读:一、建筑业务备案管理文件明确要求,所有从事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建筑业务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业绩,以及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等。
这将有助于建筑行业的信息化和数据化管理,提高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
二、建筑业务信用评价为了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住建部要求建立建筑业务信用评价体系,对建筑业务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这有助于优化建筑行业的供需关系,提高行业整体的诚信程度和服务质量。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文件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出明确要求。
首先,建筑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业的监理单位进行跟踪检测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最后,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这些要求将保障建筑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再到使用的全过程质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四、建筑行业管理创新为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文件提出了建筑行业管理创新的要求。
包括推行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和流转;推动智慧建筑和可持续建筑发展,提倡绿色施工和节能减排;完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等。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五、建筑行业风险防控文件要求建筑行业应加强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和隐患。
重点包括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防控。
建筑行业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避免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关于外管局37号文的详解
外管局“37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关于定义的重大调整(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调整37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75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的内容;二是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
(二)“返程投资”的定义调整37号文第一条第2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75号文第一条第2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据此,3 7号文对于“返程投资”的定义,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国土资发37号文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2015-03-27 |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 【大中小】【打印】【关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一)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
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
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二)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要求和督促各市、县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三)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长陈吉宁2015年12月10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6•【文号】国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严禁越权发文。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住建部令[2021]37号
住建部令[2021]37号3月20日,住建部发布了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1]87号)文有何区别?让我们通过以下表格了解一下――过去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危大工程及少于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融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足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牵涉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明确提出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展开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展开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盖章证实。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情况展开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建议立即自查,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非政府限期自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监测单位应基本建设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盖章并盖章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积极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上报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管理;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非政府有关单位实行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2017年37号公告 解读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及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官方解读,37号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大修改,其取消了合同备案、税款清算且简并了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同时对所得计算、外汇折算、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时间及各税务机关的职责分配和协同管理等进行了修订。
同时37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及国税函〔2009〕698号全文及其他非居民税收政策的相关条款。
施行了近9年之久的在业界产生深远影响的698号文,随着37号公告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将履行完成其“历史使命”。
为了帮助亲们有效理解和运用37号公告,TPPERSON特将自己的学习体会整理分享亲们。
今天分享亲们的是《学习笔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非居民纳税人实行源泉扣缴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自行委托他人代为支付、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而实际支付人仍然还是支付人自己,因此本条明确在这几种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不变,从而避免在该类特殊情形下对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争议。
1、当扣缴义务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时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注意本条强调的是扣缴义务人“自行委托和指定”,即如果是扣缴义务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责任不能免除,但是如果是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就约定由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则理解应该可以以第三方为支付人,由第三方来履行扣缴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2)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4)
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6)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9)
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0)
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
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4)
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
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6)
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7)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9)
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0)
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21)
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22)
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23)
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24)
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25)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五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八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九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十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十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十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十五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十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十七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