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2-08-05 16:43:34 来源: 证监会网站有0人参与(1)附件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员工认股选择权管理制度

员工认股选择权管理制度

员工认股选择权管理制度一、背景为了更好地激励公司的员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公司决定实施认股选择权管理制度。

二、认股选择权的定义认股选择权(Stock Option)是指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而不是直接向员工发放公司股票。

三、认股选择权条款公司颁布的认股选择权条款应含有以下几个要素:1. 股票数量认股选择权持有者享有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应在认股选择权条款中明确该员工可以购买的股票数量。

2. 行权价格认股选择权行权价格指的是员工购买公司股票时支付的价格。

在认股选择权条款中应明确此价格。

3. 行权期限认股选择权的行权期限是指员工可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段内行使其认股选择权,购买公司股票的时间段。

公司应在认股选择权条款中明确该期限。

4. 认股选择权的授予及行使公司应在认股选择权条款中明确赋予认股选择权的员工,以及员工述行使认股选择权的方式。

5. 认股选择权许可的转让方式公司应在认股选择权条款中明确认股选择权的转让方式,如转让给他人、或者转让回公司等。

6. 撤回认股选择权公司应在认股选择权条款中明确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其是否会失去选择权等。

四、行使认股选择权的方式当股票到达行权期限时,员工可以购买公司股票。

此时,员工通过向公司支付条款中规定的行权价格来行使选择权,最后获得该股票。

五、认股选择权的价值认股选择权的价值来源于其带来的潜在收益。

当上市公司的股价上涨时,员工可以以条款价格购买股票,从中获得收益。

总的来说,这种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六、总结员工认股选择权能够有效的激励公司员工,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增加对公司的忠诚度和责任感。

因此,认股选择权是一种非常有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望在未来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流程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流程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流程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为员工提供持有公司股份的福利计划。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可以激励和留住员工,并与员工分享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收益。

以下是一般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流程和步骤:第一步:制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需要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确定计划的目标、对象和规模。

他们需要确定计划的参与范围,即哪些员工有资格参与计划,以及参与的比例。

制定的计划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证券与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步:制定计划文件和协议公司需要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和协议,详细说明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持股比例、购买股票的价格、锁定期等。

这些文件需要经由法律顾问或律师审核,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三步:获得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的批准公司需要向股东大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并获得股东的批准。

一些国家还需要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

公司需要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回答他们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步:通知员工与选拔当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获批准后,公司需要通知员工计划的细节和条款。

公司可以通过内部邮件、公告栏、员工培训或会议等方式向员工传达信息。

公司还需要制定选拔员工的程序和标准,如无罪记录、表现出色等。

第五步:员工购买股票一旦员工被选拔,他们将有机会购买公司的股票。

公司需要与一家承销商或经纪商合作,在预定时间内提供股票购买的通道。

该购买可以通过自愿或强制锁定期来实施,以及员工支付的股票价格等。

第六步:分发股票在员工购买股票之后,公司将通过承销商或经纪商将购买的股票分发给员工。

这可能涉及到股权登记和配股等程序。

员工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第七步:监测与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需要建立和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系统和流程。

这包括记录员工的持股情况、分红和投票权等,并确保计划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公司需要定期向员工提供计划的运营情况的报告,并与员工交流和沟通。

第八步:股权交易与退出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有一定的竞售期或锁定期。

2017年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17年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17年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2)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2)第三条资金与股票来源 (3)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4)第六条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4)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5)第七条管理模式 (5)第八条持有人会议 (5)第九条管理委员会 (8)第十条持有人 (11)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2)第十一条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2)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3)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负 (13)第五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1.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并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2.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上市公司的增多,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现象也变得普遍。

为了规范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制定了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一、员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条件1. 员工必须是上市公司的正式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正式上岗工作。

2. 员工应接受公司的内部培训与考核,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股票的风险和收益。

3. 员工在购买前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4. 公司可能设定额度限制,员工购买的股票数量应符合公司的规定。

二、员工买卖股票的时机1. 员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时机应在市场公开信息发布之后,以避免利用内幕信息获利。

2. 员工应遵守公司规定的交易时间,并且不得利用公司的职务或时间进行短线交易或频繁买卖。

3. 员工持有的股票在职期间不得出售,以避免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三、员工买卖股票的限制与限制1.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职务或信息泄露机密,或者通过虚假指令等手段干扰市场。

2. 员工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罚。

3. 员工除非取得公司的书面许可,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买卖股票。

四、员工持有股票的管理1. 公司将记录所有员工持有的股票信息,包括购买时间、数量和持有状态等。

2. 员工应及时向公司报告股票的情况,包括增持、减持或转让等,以便公司对员工的持股情况进行监管。

3.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和员工的需求,对员工持有股票的期限和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管理。

五、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如果员工违反了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或解雇等。

2.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涉及违法犯罪问题,将会被移交给相关的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公司将对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持股30%以上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持股30%以上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买卖股票相关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在买入该公司的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持或者减持股份达到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股东完成上述增持行为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由律师应就相关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

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建设、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下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的行为,现主要根据以下国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法》;(二)《证券法》;(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五)《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八)《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条本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具体如下:(一)内幕交易;(二)短线交易;(三)窗口期交易;(四)限售期交易。

第二章严禁内幕交易第六条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具体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实施细则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实施细则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证券法》第47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前,必需由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资格。

防止没有试点资格就进行员工持股改革。

第三条公司下属企业申请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

(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高管人员的行为举足轻重。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高管人员不仅需要为公司的利益负责,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中,高管人员对于股票买卖的禁止性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定的背景、原理和具体要求。

一、背景和原理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以及避免高管人员因为其地位的便利性而获得不平等的交易优势和利益。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内部信息进行的购买或销售股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还可能对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章。

二、具体要求1.买卖股票的禁止期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确定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首次公开前不得买卖股票。

这意味着高管人员需要在重大事项公开前,禁止进行任何买卖交易。

一旦重大事项公开,高管人员需要依法进行公告后方可恢复买卖行为。

2.报备制度为了更好地监督高管人员的股票买卖行为,我国还强调了报备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买卖股票前,需要事先向公司进行报备,并在之后的交易日进行公告,以确保买卖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高管人员,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证券法》规定,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职等处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高管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股东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还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三、对公司的影响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对公司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规定的实施可以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高管人员的买卖行为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高管人员频繁买卖股票,可能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引发市场的不稳定性。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逐渐成为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员工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背景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为员工购买公司股份或发放股票期权的一种特殊激励方式。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员工不仅能够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还可以激励其积极工作,提高业绩,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然而,由于员工持股计划涉及一定的法律法规、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其管理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计划制度设计1. 定义和目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加员工收入等目的,上市公司向员工购买公司股份或发放股票期权的行为。

2. 范围和条件员工持股计划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全体员工,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龄、履职表现、业绩贡献等。

3. 方式和比例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现金购买股份、发行股票期权等方式进行。

持股比例一般根据员工的职务层级和贡献程度划分。

4. 兑现和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可以在一定的锁定期后逐步解禁,员工可以选择出售或持有。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提供合理的退出机制,如回购股份、股票回售等。

四、制度实施与管理1. 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应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事项,并完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计划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监管与披露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计划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计划的实施情况、风险提示等。

3. 法律合规上市公司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规性。

在制定计划时,应咨询专业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避免违法风险。

五、风险管理与保障1. 定向限售为避免员工持股计划引发的短期交易风险,员工持有的股票应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转让或出售。

2. 风险评估与警示上市公司应与员工共同分担股市风险,并定期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进行评估和警示,引导员工科学理性投资。

股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在于:(一)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三)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员工择优参与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前,必需由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资格。

防止没有试点资格就进行员工持股改革。

第三条公司下属企业申请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

(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二级市场购买;(三)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四)股东自愿赠与;(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设置预留份额,预留份额不得超过员工持股计划总额的 20%。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托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者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权益处置等事项。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者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员工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对于职工持有的本所新承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股票,给予一个月的处置期,职工应在此期间内全部售出。
第六条本所职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申购由本所提供申报审计服务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新股。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本所职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
前款所称职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指职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以其本人名下或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发行的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和公司债券,比照股票办理。
第四条本所审计客户关联上市公司的股票,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条本所将及时公布限制交易的股票清单,职工应持有限制交易的股票,应立即报告部门〔或分所〕负责人,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置。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职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方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职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独立性管理,防止职工违法违规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买卖及持有股票规定
第二条本所职工及其主要近亲属〔包括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在交易限制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股票。
交易限制期间自本所接受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的第五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交易限制期间将会自审计报告公开后的第五日继续延伸,直至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所职工违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不按本方法规定及时登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信息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本所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独立性管理,防止员工违法违规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买卖及持有股票规定
第二条本所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包括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在交易限制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股票。

交易限制期间自本所接受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的第五日止。

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交易限制期间将会自审计报告公开后的第五日继续延伸,直至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

第三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发行的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和公司债券,比照股票办理。

第四条本所审计客户关联上市公司的股票,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条本所将及时公布限制交易的股票清单,员工应关注本人及主要近亲属是否持有限制交易的股票。

如果发现持有限制交易的股票,应立即报告部门(或分所)负责人,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置。

对于员工持有的本所新承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股票,给予一个月的处置期,员工应在此期间内全部售出。

第六条本所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申购由本所提供申报审计服务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新股。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本所员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

前款所称员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指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以其本人名下或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所员工违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登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信息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本所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