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立法法修改解读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名师解读】重大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由“较大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扩大地方立法权。
目前有282个设区的市。
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3个。
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务以及其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名师解读】重大修改。
明确了自治州相当于设区的市的级别,并且赋予立法权。
第七十四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法律法规更新记录
法律法规更新记录模板文档编号:生效日期:最近更新日期:一、更新记录序号日期版本号更新内容更新人二、法律法规列表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法规类别生效日期最近更新日期三、法律法规注释1. 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地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 法律:是由全体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者授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3. 法规:是经过立法程序通过、发布并执行,用于规范国家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社会公共事务活动和公民与法人的行为活动,对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4. 部门规章:是中央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了贯彻执行法律和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5.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务院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和决定,维护本地区经济、科技、文化、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正常秩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 法律法规更新记录是对企业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记录的一份文档。
它可以让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及时了解最新变更的内容,以便做好相关工作。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最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确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工人阶级和泛博劳动群众为自己争取和保障劳动权益的根本法律,旨在调节劳动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制而颁布的一部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部法律。
2019年药品管理新法与旧法的对比
完整版《药品管理法》新旧对比本文为最新版《药品管理法》完整内容与2015年修正版本对比,而非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35年前(1984.9.20)首次制定、18年前(2001.2.28)首次修订、后经6年前(2013.12.28)和4年前(2015.4.24)的两次修正,终于昨天(2019.8.26)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版《药品管理法》共12章、155条、20666字。
文章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蓝色字体的含删除线的为已删除的内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活动,必须遵守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修订与修改变更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修订与修改变更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规定也需要不断修订和修改,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修订与修改变更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知识。
一、修订的定义与目的修订是指对现行法律的条文、规定或者程序进行修改或改进的过程和结果。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法律的时效性与适应性,以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保障公正。
二、修订的法律依据修订的法律依据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政府决定、部门规章等。
在修订法律时,需要依据上述法律依据进行程序上的规范和合法性的保障。
三、修订的程序和流程1. 立法机关的提议和讨论:修订法律的提议通常由立法机关的成员或政府机关提出,并在立法机关进行讨论和审议。
2. 社会公众的参与:修订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与修订法律相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
3. 专家咨询和研究:修订法律需要充分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关的研究和评估,确保修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法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修订法律时,需要起草相应的法律草案,并依据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5. 立法机关的表决和通过:修订法律的最终结果需要由立法机关进行表决和通过,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修订的注意事项1. 尊重法律的连贯性:修订法律时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避免对现行法律的重大影响和破坏。
2. 突出问题导向:修订法律时应当突出现实问题的导向,着重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期待。
3. 公正和公平原则:修订法律需要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利益失衡和不公。
4. 适度完善与保持稳定:修订法律既要注意适度完善,也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贯性,避免频繁修订带来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五、修订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修订的法律规定一旦通过并正式公布,在法律适用中具有相应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修订的法律规定可以涉及到法律的适用条件、行为规范、程序要求等方面。
法律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章制度将更加注重人权、公正和人性化。同时,通过更加完善的 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法律规章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读性。
与科技更加融合
未来的法律规章制度将更加注重与科技的融合,借助科技的力量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效率 和公正性。例如,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提高法律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法律规章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法律规章制度概述 • 法律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 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 法律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 法律规章制度执行与监督 • 法律规章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01
法律规章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法律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 行的规则、程序和原则的总称,旨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 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全球化和国际合作
未来法律规章制度将更加注重国际化和全球合作,推动国际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和发展。 这将有助于解决跨国法律纠纷和促进全球贸易和合作。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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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修改案
立项通过后,由相关单位或个 人负责起草修改案。
公布与实施
修改后的法律规章制度公布后 ,按时间要求开始实施。
法律规章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解释权限与程序
法律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立法机关所有,一般按照制定程序进行解释。
适用范围与条件
法律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04
法律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的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新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安全法是指中国国家安全法,于2015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2017年6月2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新安全法的修改。
新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增强国防安全意识。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应当发展军事力量,加强军事准备,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同时,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高军队战斗力和综合素质。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同时,规定了网络安全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强化对网络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反恐怖主义和反间谍工作。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要加强反恐怖主义和反间谍工作,坚决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强化对特殊行业和地区的安全管理。
4.加强外国间谍活动防范。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要加强对外国间谍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护国家安全。
同时,加强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培训和技术配备,提高反间谍工作的能力。
5.加强对国家安全的保护。
新安全法规定,国家要加强对国家安全的保护,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
同时,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强化对特殊行业和地区的安全管理。
总之,新安全法的修改旨在进一步加强中国国家安全的保障和管理,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中央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历次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自2001年11月,广告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与完善。
本章主要介绍广告法的历次修订内容。
第二章广告主体广告法第二章主要围绕广告主体的规范进行修订。
1. 阐明广告主体的范围2015年修订后,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广告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强化广告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保护广告受众的权益,广告法规定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
同时,广告主体还需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误导、欺骗或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章广告内容广告法第三章主要围绕广告内容的规范进行修订。
1. 规定广告内容须真实合法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的信息。
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法律责任。
2. 禁止特定广告行为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特定广告行为,如使用不符合事实的宣传手法,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此外,禁止利用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并规定了违法广告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广告发布广告法第四章主要涉及广告发布的规范。
1. 强化广告发布者责任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负责。
同时,广告发布者还需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的广告。
2. 完善广告监管机制广告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广告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规定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广告监督检查,对违法广告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广告促销广告法第五章主要关注广告促销活动的规范。
1. 强调广告促销的合法性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促销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不得虚假宣传或搞虚假降价等诱导消费行为。
2. 加强广告促销的监管广告法规定广告促销活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对于违法违规的广告促销行为,将追究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医师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江苏、安徽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医师等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5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医师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并发挥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组织对医师进行考核。
二、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并进一步明确医师执业规则,加强执业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医师注册条件、信息发布等相关制度。
法律法规修订建议范本
法律法规修订建议范本尊敬的读者,以下是《法律法规修订建议范本》的正文:法律法规修订建议范本一、修订目的及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也需要定期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和需求。
本修订建议旨在提出一套系统和科学的方法,用于指导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的原则1. 法律法规修订应立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2. 修订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时代潮流,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3. 修订应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广泛的民主参与和专家咨询,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修订的步骤和方法1. 制定修订计划:明确修订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表,确定修订的主要责任部门和人员,统筹协调各方的力量资源。
2. 调研和分析:深入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了解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3. 修订方案设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修订方案,明确修订内容、目的和方法,确保修订的科学性和实施性。
4. 咨询和征求意见:通过广泛的社会民主参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专家论证和公众讨论等方式,确保修订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5. 修订草案的起草:根据修订方案,制定修订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确保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严密性。
6. 修订草案的审议和修改:修订草案应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审议和修改,确保修订的法律逻辑和体系的完整性。
7. 修订草案的公开与公示:修订草案应予以公开与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确保修订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8. 修订的正式通过和实施:修订草案经过上述程序的完善后,提交相关法定机构或部门进行正式通过或批准,并根据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实施。
四、修订效果的评估与调整修订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应进行持续的评估与调整,及时发现和解决修订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确保修订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效果的持续改进。
五、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管理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其贯彻执行和有效实施,加强对修订效果的监督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和措施。
195-2011 中国联通M2M UICC卡技术规范V2.0
政策修订说明
政策修订说明
政策修订说明是对政策文件进行修改或更新时所提供的解释性说明。
它的目的是向相关利益方提供关于政策修订的背景、原因、内容和影响的详细信息。
以下是政策修订说明通常包含的内容:
1. 修订背景和原因:说明为什么需要对政策进行修订,可能是为了适应新的情况、解决问题、提高效率或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等。
2. 修订的主要内容:详细列出政策中所做的具体修改,包括新增、删除或修改的条款、规定或程序等。
对于每项修改,应提供清晰的说明和解释。
3. 修订的影响:分析政策修订对相关利益方可能带来的影响,包括正面和负面的影响。
这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修订后的政策将如何影响他们的权益和行为。
4. 实施计划:如果需要,说明修订后的政策的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表、负责机构和推广措施等。
5. 咨询和反馈:提供反馈渠道,以便利益相关者对政策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有助于确保政策修订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政策修订说明的目的是确保政策的修改是明确、透明和可理解的,以便相关利益方能够适应和遵守新的政策要求。
国家修订方案
国家修订方案引言国家修订方案是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或法规需要进行修改或更新时所采取的一种行动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政策和法规需要根据新情况和新需求进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和推动国家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国家修订方案的一般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国家修订方案的流程1.确定修订的必要性:在制定修订方案之前,需要对原有政策或法规进行评估,确定其在新情况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如果发现原有政策或法规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完善,就需要进行修订。
2.立项和组织:修订方案的立项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决策该修订方案的推进。
立项后,需要组织相应的工作团队来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调研和分析:修订方案的制定需要进行相关的调研和分析工作,以了解当前的社会情况、政策需求和公众意见等。
这些调研和分析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4.制定方案草案:根据调研和分析结果,制定方案的草案。
方案草案应该包括修订的具体内容、实施的时间安排、相关的配套措施等。
5.内部评审和反馈:将方案草案进行内部评审,邀请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专业人员对草案进行评估和反馈,以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6.公开征求意见:将修订方案的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发布等方式进行。
公众意见可通过邮件、电话、在线问卷等形式进行收集。
7.修订方案的修改:根据公众意见和相关专家的反馈,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8.最终方案的确定:经过多次修订和修改后,制定最终的修订方案。
方案应经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准,并获得国家领导的签署。
9.实施和监督:修订方案实施后,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注意事项1.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在制定修订方案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了解社会的需求和问题。
只有了解了社会需求,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修订方案。
2.广泛征求意见:修订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的公正和科学性。
法律法规定期更新记录
法律法规定期更新记录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文书。
为了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保持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法律法规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修订。
下面将就法律法规定期更新的背景、目的、方式以及相应的管理和评估体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定期更新的背景1.法律法规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变化而产生的,因此需要根据新的社会需求和时代要求进行修订。
2.法律法规的更新可以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执行性,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法律法规的定期更新可以消除由于过时法律的滞后和僵化所导致的问题,保持法律发展与时俱进。
二、法律法规定期更新的目的1.确保法律法规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定期更新可以使法律法规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避免滞后和僵化。
2.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通过定期更新,可以修订一些无法执行的条款,从而确保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3.保持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统一性。
定期更新可以处理法律法规中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统一三、法律法规定期更新的方式1.修订和修改。
通过制定修订方案和修改草案,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时代要求。
2.废止和新制。
对于已经过时或者无法执行的法律法规,可以将其废止,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取代,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合并和拆分。
对于有关联或者冲突的法律法规,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文件,或者将其拆分为若干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以使其更加具体和可操作。
四、法律法规定期更新的管理与评估体系1.法律法规的更新由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负责,如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法规制定机关等。
2.制定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修改委员会或者专班,负责对法律法规进行定期的评估和修改。
3.定期更新的频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具体的设置,但一般不应超过5年。
同时可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临时修订或者紧急修改。
4.对法律法规的更新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其适用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同时可以开展社会公众的意见征询和听证等形式。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颁布,含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 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2016年12月、2017年1月和5月国务院公布的取消职业资格事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精神,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拟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海关法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公路法第六十一条,港口法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设定了地方实施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批,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和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管理法律法规修订范本
管理法律法规修订范本【导言】管理法律法规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各类管理活动的法律和法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管理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发展的要求。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管理法律法规修订的范本,以供相关机构和个人参考。
【修订目的】本次管理法律法规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管理体系,促进各类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众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简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优化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等。
【修订原则】在管理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修订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2. 适应时代需求原则:修订的内容应与时俱进,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3. 简化流程原则:修订的目标之一是简化管理流程,减少繁琐的操作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 保护公众权益原则:修订的法律法规应确保公众的权益受到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5. 加强监管力度原则:修订的内容应加强对各类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防范风险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修订流程】管理法律法规的修订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调研和分析:对现行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2. 制定修订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详细的修订方案,包括修订内容、时间节点、责任部门等。
3. 征求意见:将修订方案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
4.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修订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修订内容更加准确、科学。
5. 审批和发布:将修订方案进行审批,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发布和宣传,确保修订的有效实施。
6. 监督和检查:修订实施后,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掌握修订效果和问题,进行追踪和改进。
【修订内容】管理法律法规的修订内容应根据具体的领域和实际需求进行,以下为常见的修订内容范例:1. 简化流程: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法律修正与修订的区别
法律修正与修订的区别(作者: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王世成江西省审计厅叶敏)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
法律的修正与修订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修改的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
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只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两条内容作了修改。
当然有时法律的修正条款不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订。
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
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产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第二,审议的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
如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计法修正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审议。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三,表决的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四,公布的方式不同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
法规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法规修订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规的修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不仅需要对现有法规进行修订,还需要及时跟进新情况,制定新的法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法规修订工作实施方案显得至关重要。
二、修订目标。
1. 适应新形势,法规修订工作的首要目标是适应新形势,及时跟进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法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完善法规体系,通过修订工作,完善法规体系,弥补法规的漏洞,提高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3. 优化法规结构,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和优化,使法规结构更加清晰和合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
三、修订原则。
1. 立足实际,修订工作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符合国情、地情、时情。
2. 民主参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行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形成广泛的共识。
3. 稳妥推进,修订工作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避免急功近利,确保修订质量。
4. 突出重点,对于影响面广、关系重大的法规,要突出重点,重点修订,确保修订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修订程序。
1. 立项规划,明确修订的范围和目标,制定修订计划和时间表,确定修订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2. 调研论证,对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和论证,搜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制定修订方案。
3. 草案起草,根据调研和论证结果,起草修订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
4. 审议通过,经过多方论证和修改,将修订草案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审议,最终确定修订内容。
5. 公布实施,经过审议通过的修订法规,及时公布并实施,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修订保障。
1. 人员保障,加强修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修订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 资金保障,合理安排修订工作的经费预算,确保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管理保障,建立健全的法规修订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提高修订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总结。
法规修订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法规体系,适应新形势,保障社会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xx年修订
2024年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xx年修订____年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xx年修订引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财政部制定的重要法规文件,对我国会计制度的运行和会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定期进行修订,保证规范的实施效果和适应性。
本文将对____年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xx年修订进行深入研究,总结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修订背景:____年是我国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关键时刻。
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会计准则需求不断增加。
此外,科技的发展和数字化转型也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修订,旨在适应这些变化,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
二、主要内容:1. 更新会计准则:由于经济形势和业务模式的变化,原有的会计准则需要与时俱进。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修订将更新会计准则,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实际情况。
2. 加强财务报告披露:财务报告是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要反映,修订将进一步加强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确保财务信息完整、准确、透明。
3. 强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保障财务信息质量和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修订将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规范其设计和实施。
4. 推进数字化转型:修订将推动会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信息系统的应用和数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5. 完善会计监管:修订将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管机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意义和影响:1.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修订将加强会计准则的应用和财务报告的披露,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2. 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修订将加强会计监管和内部控制,降低企业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3. 推动数字化转型:修订将推动会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4. 适应国际标准和国内实际:修订将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也考虑到国内实际情况,保障会计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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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新建船舶实 施本篇规定。
国内海船安全技术要求与国际公约/规则要求总体比较
• I 级客船
与国际短程航行客船要求基本相当
• B类高速客船
与国际航行B类高速船要求基本相当
•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 、油船
与国际航行船要求基本相当
• 其他船舶
按划分原则,有层次低于国际航行船要求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制”的船舶按遮蔽航区的船舶要求(* 设计、检验)。
影响
上述修改有利于加强船舶安全措施、有利于本法规今后的改进。 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航运公司和船舶检验机构应注意总则的修改,实 施相应的规定。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2篇 吨位丈量
背景
船舶吨位涉及安全要求的确定和国家经济政策。各国对由于改装或改 建影响吨位变更需重新丈量的范围各不相同(有±1-10%)。根据国 内09年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情况,同时考虑到本法规是适用于20m 以上船舶,且吨位计算本身存有一定的误差,原法规对计算误差定为 ±1%,有必要作适度调整。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修改背景
SOLAS 2009 II-1章全面修订了分舱与稳性要求,对 国内航行海船法规要求相应进行了修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1 分舱与稳性(1)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计、建造、检验、航运公司)。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影响
船用产品制造厂、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 公司应对船用产品和新建船舶实施本章规定。
注意:1、新增了对6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要求设置双层底 和边舱双壳结构的要求(见第5篇第2章);
法规再版需求
• 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
法律方面的规定。
•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
,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 作必要的补充。
• 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
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总则
明确了“免除”需相应提供技术评估资料的要求(* 设计、检验); 新增“事故”的规定,明确了对法规而言,对事故的调查只考虑本法
规需要的修改,不涉及事故的责任(* 检验、航运公司); 对“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新增附注,明确“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
新增了对可能导致进水的门设置指示器和报警器的要求(* 设 计、检验);
新增了30m以下船舶门槛和围板高度可减小的规定(* 设计 、检验);
对40m以下的高速船其舷窗的安装高度(距设计水线)允许 降低至0.6m(* 设计、检验)。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3章 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
法规再版需求
• 国家政策的体现:
n 老旧船舶的管理 n 单壳油船的淘汰 n “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 n 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 n 环境保护等
• 用户的反馈 • 事故调查报告分析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部分公式主要是上个世纪80年代根据国内船舶(主 要是小型船舶)统计回归得到的,随着船舶工业的发 展,船舶渐趋大型化,已经不能适应大型船舶的发展 要求,根据审图实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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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3篇 载重线
新增内容(影响方面)
关于可以采用可拆移的门槛的规定(* 设计、检验); 关于锚链管和锚链柜的密性要求(* 设计、检验); 关于凸形甲板区域内干舷甲板露天部分装设栅栏栏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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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3篇 载重线
影响
船舶设计/建造单位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实施修改内容和新增 内容。
注意:1、新船实施锚链舱柜的水密要求和船首高度等新 增规定;
2、液货船如干舷核定为B型干舷,则该船为B型船; 3、本篇适用范围中的船舶包括所有船舶类型,例
如工程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新增了与避碰有关的首部舱室布置的要求(* 设计、检验)。
第6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参照第4篇第3章的内容,补充救助艇与救生艇的互兼条件,包括 : - 救助艇若符合救生艇的要求,其额定乘员人数可计入本条要求 的救生艇容量中。 - 符合救助艇要求的救生艇可替代救助艇,其额定乘员人数也可 计入本条要求的救生艇容量之中。 (* 设计、检验)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回顾
国内海船法规体系- 安全技术要求
• 20m及以上常规船舶
客船(客滚船)- 按 I、II和III级、载客人数划分 客船以外船舶 - 以航区、船舶类别、有人/无人、吨位划分
• 20m及以上高速船
按航区营运限制划分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回顾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将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超过原有总吨位±1%的船舶需重新 丈量,现调整为±2%(* 设计、建造、检验)。
影响
对改装或改建船舶重新丈量吨位的要求相对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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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3篇 载重线
背景
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修正案MSC.143(77)的相关条款 新增和修改了部分内容;
• 特殊类型船舶法规
敞口集装箱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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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回顾
国内海船法规体系- 船舶类别
• 20m及以上船舶
常规船舶 - 客船、客滚船 客船以外船舶 - 货船、工程船 - 自航船舶 非自航船舶 - 有人驳船、无人驳船
高速船 -客船、货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统、客船公共广播系统的要求(* 设计、检验); 补充了客船和货船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登乘布置的要
求(* 设计、检验); 补充/调整了船上培训与授课、乘客上船告知和演习的
内容(* 航运公司); 另列并补充了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查的要求(*
航运公司); 调整了救生艇筏急救医药药品的规定(* 设计、产品
2、船舶结构5.1.5只适用于油船,且实施时5.1.5 (1)可不予要求。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Nhomakorabea第4篇第3章 救生设备(1)
背景
本章为对船舶安全救生体系的要求,相对原法规,本次 修改,从救生设备的配备、性能、布置和管理等方面全 面地补充、完善了相应的规定。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补充了勘划作业吃水标志工程船的稳性要求(* 设计检验)。
影响
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新建船舶实施本章
规定。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6篇 高速船
背景
需要与IMO HSC 2000相适应; 使用反馈意见。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第2章 浮力、稳性与分舱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3章 救生设备(1)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明确了客船撤离时间的含义(* 设计、检验); 新增了远海航区货船和无配员但作业状态有人非机动船的救生设
备配备要求(* 设计、检验); 明确了配备的气胀救生筏不要求配备降落设备的条件(* 设计、
检验); 调整了船长小于45m近海航区货船救生设备配备要求(* 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法规[2011]392号)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 主要修改内容介绍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总则
背景
使用反馈意见; 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 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 设计、检验);
换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2004法规及其修改通报对我国“四客一危”船舶安全提
供了技术保障。
* “四客一危”船舶:系指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 和危险品运输船。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回顾
国内海船法规体系
• 沿海小型船舶法规 • 20m及以上船舶法规
常规船舶 高速船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7章 完整稳性
背景
完整稳性计算要求需要细化; 适应海上运输多样化; 适应工程船作业需要。
修改内容(影响方面)
调整了型宽与型深之比超过2.5的装载甲板货的干货船的稳性要求 (* 设计、检验);
新增了自由液面影响可按静力学方法精确计算的规定(* 设计检验 );
检验); 补充了载运闪点不超过60℃液货的非机动船舶配备救生筏的要求
(* 设计、检验); 补充了近海供应船、工程船、浮油回收船和浮船坞的救生设备配
备要求(* 设计、检验);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国内法规主要修改内容
第4篇第3章 救生设备(2)
补充了降落站、救助艇降落装置、船上通信与报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