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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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保政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保山市改革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保山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30日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积极发挥政府债务资金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有效发挥规范举债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改革目标构建“管理规范、规模适度、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消除影响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的债务风险隐患;提高各级政府信用等级,增强政府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办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办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保政办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9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以及国家部委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单位和个人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行为以及与之相关业务的总称。

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第四条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各项决策以及授权事项,具体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

第六条缴存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缴存的对象与范围第七条保山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保政办函〔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3日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05号)要求,切实抓好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到2022年底,全市尾矿库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0座以内,其中:隆阳区5座、施甸县1座、腾冲市19座、龙陵县3座、昌宁县2座。

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

严格按照《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保山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应急发〔2020〕45号)要求,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及监测预警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工作任务(一)扎实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有效控制尾矿库数量。

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库;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要全部实行闭库销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保政办函〔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保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保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94号)精神,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监督作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保山市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宋光兴副市长副组长:温仕红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成员:王飞市委督查室主任李永强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封维仁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王海燕市工商联副主席张朝鼎市考评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被评议部门根据省级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涉及的被评议部门为直接服务企业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体育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金融办、扶贫办、人防办、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34个部门和市公安消防支队。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保政办函〔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全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动保山高质量跨越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上市企业是一个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具体体现,是衡量地方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尺。

证券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前瞻性选择。

推进企业上市,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而且也是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的重要手段,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拉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财税增收、就业增加,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整体竞争能力。

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日趋完善,中国证监会为贫困地区企业上市开通了“绿色通道”,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推进企业上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围绕“借力资本市场、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按照“广泛收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协调解决”的原则,力争实现上市公司零的突破,引导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保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8日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1 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4号)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相关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奖励对象保山市辖区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的依法设立有效的单位、团体或在保山市辖区内工作、居住 1 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二、资助奖励范围(一)资助范围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1 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 1 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通过PCT 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 1 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维持 6 年以上(含 6 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6.成功创建国家级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且通过验收的县(市、区)。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保政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保山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日保山市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2号),切实推动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政策落地见效,推动中小微企业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实施“十大专项行动”(一)财政惠企专项行动。

贯彻落实好省级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措施,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优扶强,积极争取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加强资金统筹,认真落实各级旅游高质量发展、文旅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政策措施,助力文化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及时申报上级惠民利企补助资金,落实重点农业企业新增贷款贴息、特色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奖补资金以及对茶叶、生猪、肉牛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补资金。

用好市级绿色食品牌奖励补助政策,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落实好稳增长15条的财政支持措施。

(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减税降费专项行动。

全面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直和驻保单位及其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直和驻保单位及其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直和驻保单位及其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保政办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直和驻保单位及其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市直和驻保单位及其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6日保山市市直和驻保单位及其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调整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7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5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充分依托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和网上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二、调整原则(一)坚持市直及驻保各承担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一律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服务,实行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的原则。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促进政府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2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企信息的归集内容和公示方式(一)本次归集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内容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小微企业扶持、联合惩戒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二)本次归集由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模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模块填报相关内容,并将数据提供给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再将数据录入“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进行公示。

(三)本次归集后所产生的涉企信息,待省工商局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升级改造后,各部门于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中录入,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

二、涉企信息归集的时间节点和范围(一)行政许可信息:存量数据信息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归集范围为涉企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全部归集;增量数据信息为2017年9月1日后产生的信息,按季度报送。

(二)行政处罚信息:存量数据信息时间节点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已结案的涉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全部归集;增量数据信息为2017年9月1日后产生的信息,按季度报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保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姜涛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杨生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赵心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段兆锦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国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术尤市法院副院长成员:明立胜市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董斯璇市委网信办副主任兰春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蒋红原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李启山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庆市司法局副局长张铁耀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林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兴芳市商务局副局长许旻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肖静敏市广电局副局长杨庆林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副局长张雪莲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旻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邱德祥、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科长胡杰、市委政法委综治督导科科长施云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相应负责人替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及其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打击传销、无传销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及国家有关打击传销、无传销创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协调;研究制定保山市打击传销、无传销创建工作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监管、商务、教育、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打击传销、无传销创建工作,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防范传销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打击传销、无传销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保政办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保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名称改为保山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伟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市长丁昌吉、李宗华、刘朋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朱宏春担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维增、李亚林,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范兴周,市编办主任杨云青,市法制办主任李秉琦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在各县(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育改革组、科技改革组、文化体育改革组、卫生计生改革组9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保山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组长由市编办主任杨云青担任,副组长由市编办专职副主任周颖、副主任陈开宏担任。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保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经济运行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保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日保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31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工作任务(一)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1.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计划。

每年新登记市场主体不少于3.4万户。

到2025年末,市场主体总量达31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达127户以上,市场主体中企业占比达30%以上,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达38户以上,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让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巩固提升稳就业保就业基础。

(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按省级要求进一步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年限要求。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宣传贯彻,全力抓好电商重点工作。

严格落实《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开展网络交易经营者登记注册,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保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5日保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5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从2017年到2020年,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措施、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要求,参照省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制定保山市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保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保政发〔20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47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昆银发〔2006〕73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经办形式(一)工作原则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目标管理,分级负责,滚动发展。

(二)经办形式市财政局向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担保基金,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最高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贷款信用担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确定年度贷款额度,并下达各县(区)借款指标,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分期分批统一向承贷银行办理贷款,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

二、申请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及贴息办法(一)对象1.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的退役军人;3.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4.我市自主创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5.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认定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保政办函〔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4日保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保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政务服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市消费者协会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为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1)。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保政办函〔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和评价期从2020年第四季度开始,通过划定单项指标“目标线”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对各县(市、区)营商环境开展1次“红黑榜”评价工作,结果用于排名通报和年度考核。

单项指标排名中,达到并超过“目标线”且位列第1名的,进入营商环境“红榜”。

未达到“目标线”且位列最后1名的,进入营商环境“黑榜”;如均达到或超过“目标线”,则该项指标不进行营商环境“黑榜”排名。

综合排名中,各指标得分合计排名第1名和最后1名分别计入营商环境“红榜”和“黑榜”。

二、评价指标体系聚焦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用气、纳税、跨境贸易、获得信贷、政务服务10项指标进行评价(见附件)。

今后将根据实施情况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价步骤和方法(一)委托第三方评估。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每半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1次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查、专题调查、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保证评估数据客观公正、准确真实。

本次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数据提供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市直牵头单位核验,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各县(市、区)自查。

各县(市、区)在收到第三方评估数据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工作,对评估数据有异议的,要作出情况说明并出具翔实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供给市直牵头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保政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部署,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职能职责《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在贯彻落实《条例》中,各级政府要履行好组织领导和监督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各项工作。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41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41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保山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保山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5号)精神,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以解决企业开办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为重点,统一业务流程,规范工作标准,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依法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压减办理环节,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仅保留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

压缩办理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实现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其中:企业登记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发票领取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制度规范,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努力实现审批更简、服务更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保政办函〔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保政办函〔201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8﹞27号)精神,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保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江楚副市长副组长:黄吉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赵贵品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成员:钟志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蔡永胜市科技局副局长李正标市公安局副局长虞凯市司法局副局长沈云鹏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品银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朱剑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朝恒市规划局副局长蒋春国市农业局副局长苏玉平市林业局副局长杨志勇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薛众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周叶娜市法制办副主任王生周市水务局调研员杜勇市法院副院长李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薛众兼任。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审定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二)领导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搜集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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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保政办函[2018]19号
【发布部门】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20
【实施日期】201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保政办函〔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保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杨军市长
执行组长:杜春强副市长
江楚副市长
成员:刘志胡市工业信息化委主任
钟志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兰春波市工业信息化委副主任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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