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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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鲁政办字〔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

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

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

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

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

(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

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

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激励重大技术突破、模式创新向大规模产业化加速迈进,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申报范围与条件第四章申报流程与评审第五章项目立项与推进实施第六章项目动态调整第七章项目验收与评价第八章奖励补助资金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激励“十强产业”等重点领域重大技术突破、模式创新向大规模产业化加速迈进,全面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纵深突破、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跃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攻关项目”)是指聚焦“十强产业”、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瞄准产业链核心和断点,依托重大产业技术突破、重大业态模式创新等,以“技术模式创新+产业化”的方式,在关键领域打破“卡脖子”制约、锻长板补短板的引领性、标志性优质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

展 、 园 区 建设 等 同 谋划 、 同 推进 、 同 落实 , 与
转 型 升级 和 动 能转 换 相适 应 , 与 职 业学 校
( 含技工学 校 , 下 同 ) 建 设 布 局 相 衔 接 。 在
职教园 区 、 公共实 训 基地 、 职业 学 校等建设
项 目 可 行性研 究 阶 段 , 将产 教 融 合 发展 的
政府 各部 门 、 各直属 机构 :
为 深人学 习 贯彻 习 近平新 时代 中 国 特
色社 会主义思 想 和 党 的 十 九大精 神 , 促 进
教育 链 、 人 才 链 与 产 业 链 、 创 新 链 有 机 衔
接 , 全面 提升 全省人 才培养 质量 , 增 强 创新
转 型 发展 的 内 生 动 力 , 推动 实 施 新 旧 动 能
国 内 外研发 机构 合 作 设 立 髙 端 服务 机构 。
( 省 发展改 革 委 、 省 教 育 厅 、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省 商 务厅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责 负

( 四 ) 创 建 国 家 职 业 教 育 创 新 发展 试 验
推 动 职 业 教 育 均衡 布 局 , 引 导枣 庄 、 临 沂 、
菏泽 等鲁 西南地 区与 东部沿 海发达地 区职
业 院 校深 度 合作 , 加快 乡 土人 才培 育 , 培养
髙 素质的 劳 动 者 , 助力 乡 村振 兴 和 脱 贫攻
坚 。 ( 省 发展 改 革 委 、 省 教 育 厅 牵 头 , 省 委
等重 大战 略 , 将 产 教 融合 发展 纳 人全省 经
济社会发展规 划 以 及 区域 布局 、 城 乡 布 局 、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新型生产要素,加速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动能的工业生产系统和新型产业形态。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区域协调、陆海统筹、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的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和政策引导,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先进制造业扩量提质增效,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改造提升冶金、石化、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医药、新能源汽车、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机器人、氢能、生物制造、生命科学、量子科技等未来产业。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益,精准支持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鲁财基金〔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拟设立项目基金,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拟设立的项目基金,以及其他围绕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拟设立的项目基金。

第三条项目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申请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省、市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

2.被投企业股权结构清晰,且有股权融资需求;或项目企业资产结构良好,有债权融资需求,且具备引导基金退出的相关措施。

对于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的新建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3.被投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4.被投企业能够为基金投资提供安全规范的退出方式。

第五条项目基金既可由各市推荐并拟订基金设立方案,也可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自主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第六条项目基金设立流程:(一)各市推荐项目基金:1.各市财政局根据产业特点和重点项目情况,研究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所属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

2.新动能基金公司对各市报送的项目基金设立方案,择优开展尽职调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二)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设立项目基金: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鲁发改〔202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20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4年2月7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创新,充分激发县域发展主动性创造性,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服务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就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目标定位,突出绿色低碳主题,聚焦能源发展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积极探索能源转型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着力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变革,引领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生态优先、绿色先行。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立足能源资源禀赋,着眼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统筹推进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等资源开发,实现多能融合、清洁替代,提升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鲁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29日(本文有删减)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聚焦专利产业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双重作用,着力提升专利质量、强化政策激励、打通关键堵点、优化服务环境,扩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

到2025年,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亿元,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过850亿元。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专利产业化,促进价值实现。

1.梳理盘活存量专利。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开展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和跟踪反馈,到2025年,力争实现全省高校、科研院所未转化有效专利全覆盖。

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在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登记入库。

按产业分类、技术领域等将入库专利与企业智能匹配,向企业推送,组织企业对匹配推送专利进行评价反馈。

依托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专利产业化资源库,根据专利分层情况采取差异化推广措施,促成产业化运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鲁发改环资〔2021〕491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减量替代方案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能源消费和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耗能项目和耗煤项目)。

本办法所称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煤泥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工等,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有机热载体炉、发生炉等。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经各级投资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能源和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能源和煤炭消费。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近年来,山东省不断加大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投入,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的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推动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切实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将出台《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经费安排、开展管理等,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一、招标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山东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招标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形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经费安排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资金将由省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支持项目的重点技术研发、重大设备购置、示范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等内容,具体项目经费安排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查制定。

三、开展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省财政厅将负责统筹管理。

各投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依据实施方案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生的问题积极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

四、财政补助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完成情况符合要求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绩效补贴,按照项目计划预算实施情况进行补助,具体以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本《实施细则》将为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招标采购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为山东省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山东省将落实国家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政策指导,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最终实现经济结构优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开发区建设,增强园区功能优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学把握开发区功能定位(一)打造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区。

率先复制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继续充当探路者,不断提高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

(二)打造新旧动能转换的引领区。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

加快存量变革、增量崛起、特色壮大、品牌创建,深入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打造全省改革创新发展的新载体、新引擎。

(三)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创业资源整合,完善专业化、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增强创新要素聚集能力,加快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

(四)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区。

青岛新旧动能转换实施方案

青岛新旧动能转换实施方案

青岛新旧动能转换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青岛市正面临着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历史使命。

为了加快推进这一转型,提高青岛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青岛市将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青岛市将积极引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制造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转变,提高产业附加值。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青岛市将加大人才培养投入,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基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创业创新,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青岛市将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资源要素的有机流动和有效配置。

五、促进绿色发展。

青岛市将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产业结构。

六、深化改革开放。

青岛市将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吸引更多的外资和高端技术引进,推动青岛市经济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发展。

七、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

青岛市将加强政府引导,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积极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就是青岛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方案,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这一转型战略取得实质性成效,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三章数据资源第四章发展应用第五章安全保护第六章促进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本省确立大数据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促进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力量,并将大数据发展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大数据发展以及相关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激励创新、优化服务,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注重对新生产要素的运用,优化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推进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规划和计划,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可预期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套,完善去产能奖补机制,鼓励产能置换指标市场交易,构建调节产能和能耗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重组基金使用效率,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创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化解等配套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和节能降耗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鲁财工〔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改革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2〕3号各市财政局、党委军民融合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监管机构、能源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有关部门:为规范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2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以及国企改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新旧动能转换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山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之一,也在积极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一、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产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新兴产业和新技术不断涌现,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为了更好地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支持措施,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

1.明确政府职责。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明确了政府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职责。

政府应当加强对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新兴产业和新技术的支持力度,推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2.优化产业结构。

为了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条例规定要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对新兴产业和新技术的支持力度。

政府要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转型升级。

3.加强人才支持。

为了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条例还规定要加强人才支持。

政府要加大对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鼓励人才向新兴产业和新技术领域转移,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人才支持。

4.完善政策措施。

为了更好地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条例还规定要完善政策措施。

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新兴产业和新技术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三、意义与作用。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条例的出台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的职责和支持措施,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路径探索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路径探索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路径探索发布时间:2022-10-12T06:48:53.88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4月第7期作者:张敬友[导读] 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张敬友山东省沂水县农业农村局摘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推行农业种养循环是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内在要求,也是“双碳”背景下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必由之路。

本文从整县域探索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途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年来,随着乡村产业振兴的不断推进,农业废弃物带来的面源污染成为各级关注的焦点,如何实现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共生共赢,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针对农业废弃物面广量大、处置难、危害性大的实际,近年来,沂水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临沂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市率先开展乡村区域能源中心试点建设工作,探索整县域推进农业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工作,初步蹚出了一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新路子,取得了生态经济效益双丰收、绿色循环可持续的显著效果。

2021年10月,沂水县的试点做法被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列为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典型案例。

1 加强顶层规划设计,拓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渠道 1.1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托清底子。

沂水县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全县119.7万口人,其中乡村人口80.9万人,耕地面积109万亩,年农作物播种面积137万亩,年大牲畜存栏75万头、家禽1.18亿只,年产生农村生活垃圾24万吨、农林秸秆50余万吨、畜禽粪污220余万吨、病死畜禽0.3万吨、废旧农膜0.34万吨。

农业废弃物产生量大、处理方式简单、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影响了农村人居环境,破坏了生态环境,做好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系关农业污染治理,系关农村人居环境,系关农村能源革命,是一件利国利民利长远的民生实事、大事。

1.2坚持规划引领,强化支撑保障。

立足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施策、示范引领,规划建设了以“1+3+N”为核心的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即,以全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为引领,完善提升农作物秸秆、农村生活垃圾、病死畜禽分类处理中心3处,建设以处理畜禽粪污和农作物秸秆为主的N处乡村区域能源中心,构建起覆盖全县域的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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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激励创新、优化服务,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注重对新生产要素的运用,优化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推进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规划和计划,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可预期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套,完善去产能奖补机制,鼓励产能置换指标市场交易,构建调节产能和能耗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重组基金使用效率,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创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化解等配套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和节能降耗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力资源、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向新兴经济领域聚集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产业,培育形成新动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支持传统产业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转型升级,重点发展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改造形成新动能。

鼓励企业按照新旧动能转换的要求,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行动计划,重点推广开放式研发、个性化定制、协同式创新等制造业新模式,加快发展网络经济、标准经济、品牌经济、融合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

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发展实际,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重点,选择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生产力布局,对各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予以统筹,推动产业错位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新兴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鼓励社会组织、技术联盟和企业参与优势产业、特色领域的标准制定,支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和优化标准体系,推动产业升级和新兴行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品牌培育、管理和评价体系,强化和落实商标保护机制,优化品牌建设环境,引导品牌高端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向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延伸集聚;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投资运营模式,实行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

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中长期激励措施,实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运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对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企业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坚持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开放合作平台,对接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建立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扶持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激励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普惠性政策,健全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应用的政府采购机制,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系统布局创新链,创新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教育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要求,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增设面向新经济、新产业、新技术的学科专业,推动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

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学科专业,实行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支持机制;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改制,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超算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大数据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建立科技资源有序开放、安全共享的激励机制。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和奖励制度。

鼓励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与风险投资等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通过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与省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省内产业化的,享受省内科研项目的扶持政策。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建立并完善行政管理权限下放机制,实施有序协同放权,推动关联、相近类别行政管理事项全链条委托或者下放,依法扩大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标准化,按照削权减证、流程再造、限时规范、精准高效的原则,推进政务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多评合一、并联审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建立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注册和管理制度,推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完善企业年报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改进对企业的服务,充分释放发展新动能。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法律、法规未设定证明事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优势产业,拓展资本投资渠道,制定发布招商指导目录和促进战略投资的综合支持政策,加强各类招商引资专业平台建设,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推动精准招商和优质投资项目落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畅通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渠道,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在线办理、咨询、监督以及联网核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平等保护司法理念,遵循谦抑审慎司法原则,在案件办理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审慎采取刑事手段,依法规范强制措施适用,提高案件办理和执行效率,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措施,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失信惩戒,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制度,健全政务诚信约束、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

第二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明确入库标准,加强分类管理,确定优选项目并实行项目退出和增补制度,及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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