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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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阳泉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及《平定县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要求,特对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了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根据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情形,对原《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重新科学划定禁养区,特制定本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开展生态县建设,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使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范围的划分。按照划分范围,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并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

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五)重视饮用水源的保护的原则;

(六)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推进力度的通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阳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关于印发阳泉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四、划分禁养区区域

(一)山西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药林寺区、秋林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的区域,禁养区面积合计约48.62km2。

(二)全县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禁养区面积共计约169.64km2,

其中:

娘子关泉域保重点护区,禁养区面积约33.44km2。

娘子关泉排泄区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禁养区面积约85.6km2。

平定县尚怡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禁养区面积约50.6km2。

(三)平定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区域,禁养区面积约13.13km2。

(四)冠山镇(已纳入县城建成区范围)、冶西镇、锁簧镇、张庄镇、东回镇、柏井镇、娘子关镇、巨城镇等8个镇政府所在地,除去县城所在地——冠山镇,禁养区面积共计约9.2km2。

(五)娘子关泉域重点保护区与巨城镇政府所在地重叠0.28km2,与娘子关镇政府所在地重叠0.24km2,与娘子关泉排泄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叠3.87km2,与娘子关泉排泄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叠5.99km2,娘子关泉域重点保护区共计重叠面积10.38km2。

山西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药林寺区)的核心区与平定县尚怡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重叠面积12.54km2。

山西药林寺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药林寺区)的缓冲区与平定县尚怡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重叠面积6.91km2。

娘子关泉排泄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与娘子关镇政府所在地重叠0.24km2。

以上各区域重叠区面积合计30.07km2。

综上,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合计为240.59km2,去除重叠区面积后禁养区面积为210.52km2。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后禁止区范围详见附件1。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各类划分区域内,严格按照此方案划定的禁止建设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进行执行,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如在禁养区范围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关、停、转、迁或整改。

(二)在非禁养区内,为遏制畜禽养殖的面源污染,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提倡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走生态循环绿色发展的方式。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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