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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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企业,省属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兰州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带动”作用,优化兰州老城区城市布局,加快兰州新区产业聚集发展,提升兰州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现就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制定以下意见: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预借5亿元、2011-2015年每年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搬迁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创造条件。

加快推进兰州至中川铁路专用线建设,争取将兰州新区外围高速公路网建设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

二、实行土地配置优惠搬迁企业建设用地享受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用地政策。

兰州新区负责做好工业用地基础工作,确保达到“七通一平”,实行净地出让。

搬迁企业用地不分摊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

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搬迁改造项目中涉及控制性单体工程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直接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三、支持原址土地开发兰州市政府对所有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现行用地情况进行摸底,并在征求搬迁企业意见基础上,于2011年底前逐一制定搬迁企业现行用地的建设控制性详规。

搬迁企业在按规定交纳原址土地用途变更费用的基础上,可自主进行开发。

搬迁企业不进行原址土地自主开发的,可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竞得人要及时按规定向兰州市财政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兰州市财政局要在一周内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省财政厅要按“即缴即返”的原则,将土地出让收入的85%部分及时返还搬迁企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驻湘西州中央属企业

驻湘西州中央属企业

驻湘西州中央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驻湘西州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供水、供气和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致办发〔2014〕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化方向,实现政企分开、企社分开;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经济合算、运行可靠;坚持中央和省属驻湘西州国有企业统筹平衡,成本合理分担;坚持属地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实现平稳过渡。

(二)工作目标。

2017年起已全面启动驻湘西州中央、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国有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力争2018年底基本完成中央和省属驻湘西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等工作。

2020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分离移交总体范围和内容中央和省属驻湘西州国有企业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分离移交给企业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管理;企业社区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给企业所在地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自办社区及其办公用房,公共服务附带的设备设施、场地、建筑物等分离移交给属地县市区政府;原企业代管的城市道珞、绿化、消防、灯饰等设施移交给属地县市区政府管理。

(一)水电气分离移交1.企业“供水分离”。

改造范围是从企业总计量表起至各居民用户的原户内水表后接口止(含小区消防、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及附属设施、出户水表之后的管道入户等),其生活和生产用水分开计量,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改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云政办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企业。

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五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负责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破产工作的领导,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所属企业破产及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市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指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相关设备设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主要包括:(一)驻我市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二)我市市属和区县属国有企业(含中央下放及省属下划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企业为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针对自身的不同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条件、因企制宜、因企施策、分类处理,积极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湘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的通知(湘政发[2003]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1997年国家实施政策性破产以来,一批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序退出了市场,对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和加快工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及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下划市州实施破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下划的范围已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在湘、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的企业,以及资源枯竭和符合破产条件经批准依法破产的省属企业。

二、企业下划的操作程序(一)企业列入国家破产工作计划后,原企业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企业下划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负债、经营等情况;(2)职工安置方案;(3)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中央在湘企业、中央下放企业还需出具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就破产费用的审查意见;(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破产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5)其它必要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xx-07-0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xx〕30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6月26日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实施范围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争取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实施。

(三)发扬民主、充分协商。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四、阶段步骤(一)前期准备(7月20日前完成)。

1.建立工作机制。

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做好资产清查准备。

主管部门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业务培训、会计资料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转制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测算转制成本费用。

转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转制相关成本费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扬府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2017年1月开始推进,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地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积极支持移交企业自主选择“三供一业”职能的接受方。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1997.07.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1997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行洪区、人工水道和其他具有排灌双重功能渠道的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区内河道的管理部门。

县(市)、历城区水行政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规划、土地、环保、地矿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河道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阻止、检举破坏河道工程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黄河,由国家授权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河道由所在县(市)、历城区河道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本市境内的大型河道、灌区和重点中型河道,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报批设立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向河道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3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3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

省属驻济企业办中小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给学校所在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公安机构移交给市级公安部门管理。

(二)整建制移交。

坚持“人、财、物”整建制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原则,确保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置。

(三)分类指导。

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协商,区别对待,兼顾各方利益。

(四)有序实施。

整个移交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做到移交和正常工作两不误。

二、移交范围和时间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的济钢高中移交给济南市教育局管理;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的第二中小学移交给历下区政府管理;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的第一中小学、第三小学移交给历城区政府管理;将中国重汽集团举办的中国重汽集团第一中学和第一小学、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山东省黄河运输局举办的黄河运输局职工子弟学校、山东省小清河运输局举办的小清河运输局职工子弟学校移交给天桥区政府管理;将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埠村煤矿举办的淄博矿业集团公司埠村煤矿中学、淄博矿业集团公司埠村煤矿小学移交给章丘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方式由企业与移交学校所在地的区(市)政府商定。

退役军人自查自纠报告

退役军人自查自纠报告

【导语】⾃查报告中的⽂字表述要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不能虚报浮夸,凡是⽤数据来说明的事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退役军⼈⾃查⾃纠报告,欢迎阅读!退役军⼈⾃查⾃纠报告篇⼀ 为了加强对退伍⼠兵的安置,我局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兵,确保安置率100%,完满地完成了上级布置的任务。

现将⼯作情况汇报如下: ⼀、安置对象 (⼀)XX年冬季退役的城镇⼠兵; (⼆)服役期满12年、XX年4⽉转业的⼠官; (三)⼊伍前为农业户⼝,但在服役期间家庭办理了集体农转⾮户⼝并于XX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兵。

⼆、有关安置政策 (⼀)积极⿎励城镇退役⼠兵(含转业⼠官,下同)到企业就业顺保险关系,其档案统⼀由市⼈⼒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到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兵,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并连续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龄。

⾃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兵可向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申请,经批准后,按退伍义务兵每⼈2万元、服役满5年的⼠官每⼈2.2万元、服役满8年的⼠官每⼈2.5万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官每⼈3万元的标准给予⼀次性经济补助,理顺保险关系,其档案统⼀由市⼈⼒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退役⼠兵安置计划指标(包括中央、省属和.....驻沁单位的计划指标)下达后,接收单位有50%的选择⼈才权和超计划接收权,可在15天内与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进⾏协商沟通、变更调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可以对安置指标50%的⼈员进⾏统⼀调配。

(三)倡导退伍安置⽅法双向选择模式。

⿎励退役⼠兵到⽤⼈单位上门“⾃荐”,⽤⼈单位也可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选择所需⼈员。

(四)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根据国家安置政策,按照指令性计划指标,⼀次性向接收单位集体移交退役⼠兵的档案和分配⼿续,接收单位⼀律不得退档,并应及时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和⼈⼒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续。

(五)退役⼠兵凭退伍证和安置介绍信按期到分配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得约定试⽤期。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烟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8日烟台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壮大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市场导向,政企分离。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为我市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

建立我市分离移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保障机制,以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既要组织领导好市属企业的分离移交工作,也要协调推动本辖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分离移交工作;同时,以国有企业承担必要成本,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为原则,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建立政府与市属企业共同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移交进程。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济人社发〔2010〕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在我市安置的正团职以下(含正团职)及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安置工作要服从服务于部队建设及稳定大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量化计分、择优选岗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特殊情况需异地安置的,需报经市军转办批准。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济宁市直部门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一)入伍地在市直或入伍地(原籍)在济宁城区(包括市中区城区、任城区城区),且父母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二)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三)驻济部队干部配偶随军取得济宁城区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且生活基础在济宁城区的;(四)父母一方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身边无其他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的;(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济宁城区单位工作且常住户口在济宁城区的;(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七)因战因公致残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双方)部队驻地在济宁或入伍地在济宁市直的;(九)正团职转业干部;(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干部。

第六条到县市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军转办移交各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安置。

第七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参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资格条件进行。

第八条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鲁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对2012年1月1日前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局、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局、原省劳动厅、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经2015年12月31日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98件,失效39件,废止92件,现予公布。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7日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鲁政办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发[2002]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港航事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省有青岛、烟台、日照3个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省属港航企业20多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港航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合理划分省市政府管理港航行政事权,充分调动港航企业所在城市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解放港航生产力,加快“以港兴市”、“以航兴市”战略的实施,增强港航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港航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将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与省属沿海港航企业整体下放所在市管理,驻济南的内河航运企业实施联合重组。

将双重领导的青岛港与省属的省青岛海运总公司、省国际海运公司、省筑港总公司、省航运工程设计院、大舜房地产公司下放青岛市管理;将双重领导的烟台港与省属的龙口港、蓬莱港、长岛港、海庙港、凤城港、省烟台国际海运总公司、渤海轮渡有限公司下放烟台市管理;将双重领导的日照港与省属的岚山港下放日照市管理;将省属的省威海船厂下放威海市管理;将省属的东风港、小清河金家桥船闸、水牛韩船闸下放滨州市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1•【字号】甘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0〕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现将《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十一日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能为重点,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充分发挥评议的规范、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提高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评议对象(一)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及直属机构(17个)。

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宗教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信访局、省人防办、省扶贫办。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国有(集体)企业派驻帮助改革改制指导组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国有(集体)企业派驻帮助改革改制指导组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国有(集体)企业派驻帮助改革改制指导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济政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国有(集体)企业派驻帮助改革改制指导组的通知(济政发[200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市政府确定向部分国有(集体)企业派驻改革改制指导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国有(集体)企业派驻改革改制指导组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取得一定成效。

但总体上改革力度不大、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比例偏高、企业内部机制不活、竞争力差的问题比较突出。

不少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工资和医疗费,既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又隐藏着许多不稳定因素。

通过分期分批地向国有(集体)企业派驻帮助改革改制指导组,加快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互相配合,推动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的人员组成从市政府有关部门抽调160名责任心强、熟悉政策、业务精干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根据企业规模和工作量,由3-5人组成一个小组进驻企业。

首批40户国有(集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的抽调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10月15日前完成工作培训后进驻企业开展工作。

三、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的主要任务(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改革改制。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企业研究制定改革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二)努力做好稳定工作。

注意倾听企业职工意见,深入了解职工反映问题,认真梳理、化解各种矛盾。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派驻指导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派驻帮助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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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于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在2017年中央、省属驻济 企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内,根据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 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并由军转干部本人在接收函上签字,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盖章,以此 确定安置单位;签订的接收函由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于11月6日16:00前送省军转办,逾期不再受 理。 每名军转干部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接收函,签订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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