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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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应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按照50%工业+50% 办公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对应土地使用权期限为30 年)的50%计收地价。
进行功能改变、局部拆建的,按照《办法》及《实 施细则》有关规定缴纳地价。
10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五)历史用地处置
• 建筑面积移交
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 )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 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
(七)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 按《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
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 暂行规定》确定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 造
• 无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 要求
13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八)分割转让
新建建筑面积属工业楼宇的,按《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转让;
经处置的历史用地上的原有工业楼宇首次转让免收增值收益。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
为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鼓励旧工业区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 的前提下,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3
二、产业升级改造模式
(一)常规模式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改善消防设施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物建成时间要求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不低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60%
原则上不少于15年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不低于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50%
原则上不少于10年
8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三)鼓励适当提高开发强度
旧工业区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方式提高开发强度:
方式
具体要求
6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一)简化程序
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审批环节优化 更新计划申报
区政府审查、规土委审批
更新规划申报
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管理局 审批
调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建环委 审批
7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二)放宽准入条件
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占比
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 建筑面积15%的电梯、 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 用设施
简化程序
区政府审批、组织实施、 竣工验收、后续监管
免收地价
5
二、产业升级改造模式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 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为目的; • 须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 •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规划; • 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 • 更新意愿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设定标准; • 可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示例
加建
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加建的,加建的规模不 得对原有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产生影响;
整层加建
局部加建
空地扩建
扩建范围内新批准的容积率不超过所在宗地原容积 率的2倍;
局部拆建
拆除范围面积不超过所在宗地面积的15%且不大于 5000平方米,且拆除范围内新批准容积率不超过所 在宗地原容积率的2倍。
水平扩建
11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六)土地使用年期
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可延长 •剩余期限不足30年的,最高可按30年补足,但剩余期限与实际使 用时间之和不超过原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期限(工业用途法定最 高年期为50年)。
经处置的历史用地 • 协议出让给继受单位,使用年期为30年。
12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城市更新办法》,坚持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 三种更新模式并举,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含旧仓储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 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保障民生福利,提升环境 品质,为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局部拆建 9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四)地价优惠
综合整治类旧工 业区升级改造
增加完善辅助公用 设施
增加普通工来自百度文库厂房
增加新型产业用房 或产业配套设施
其他
进行综合整治、加建扩建的,新建的建筑面积属于城市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的,免收地价;
按照相应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0%计收地价;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拆除重建类
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 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4
二、产业升级改造模式
(二)综合整治
• 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 •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处置土地的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剩余部分无偿移交不少于15%的土地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不需移交土地
无偿移交新建建筑面积的10%
• 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的旧工业区,处置后的土地
地上原有建筑面积按照原有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60% 计收地价(其中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局部 拆建
综合 整治 改造 模式
扩建
功能 改变
加建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深府办〔2014〕8号)第(十四)条:为促 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鼓励 旧工业区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 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 、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政策介绍
1
产业升级改造策略
2
产业升级改造模式
3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4
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
2
一、产业升级改造策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
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支持旧工业区实施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等混合类城市更新,推进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效益产业和高素质人才集聚,建设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 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对于涉及旧工业区局部加改建、部分功能调整等改造的,在规划、土 地和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进行功能改变、局部拆建的,按照《办法》及《实 施细则》有关规定缴纳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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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五)历史用地处置
• 建筑面积移交
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 )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 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
(七)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 按《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
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 暂行规定》确定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 造
• 无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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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八)分割转让
新建建筑面积属工业楼宇的,按《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转让;
经处置的历史用地上的原有工业楼宇首次转让免收增值收益。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
为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鼓励旧工业区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 的前提下,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3
二、产业升级改造模式
(一)常规模式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改善消防设施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物建成时间要求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不低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60%
原则上不少于15年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不低于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50%
原则上不少于10年
8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三)鼓励适当提高开发强度
旧工业区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方式提高开发强度:
方式
具体要求
6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一)简化程序
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审批环节优化 更新计划申报
区政府审查、规土委审批
更新规划申报
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管理局 审批
调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建环委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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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二)放宽准入条件
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占比
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 建筑面积15%的电梯、 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 用设施
简化程序
区政府审批、组织实施、 竣工验收、后续监管
免收地价
5
二、产业升级改造模式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 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为目的; • 须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 •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规划; • 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 • 更新意愿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设定标准; • 可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示例
加建
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加建的,加建的规模不 得对原有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产生影响;
整层加建
局部加建
空地扩建
扩建范围内新批准的容积率不超过所在宗地原容积 率的2倍;
局部拆建
拆除范围面积不超过所在宗地面积的15%且不大于 5000平方米,且拆除范围内新批准容积率不超过所 在宗地原容积率的2倍。
水平扩建
11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六)土地使用年期
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可延长 •剩余期限不足30年的,最高可按30年补足,但剩余期限与实际使 用时间之和不超过原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期限(工业用途法定最 高年期为50年)。
经处置的历史用地 • 协议出让给继受单位,使用年期为30年。
12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城市更新办法》,坚持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 三种更新模式并举,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含旧仓储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 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保障民生福利,提升环境 品质,为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局部拆建 9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四)地价优惠
综合整治类旧工 业区升级改造
增加完善辅助公用 设施
增加普通工来自百度文库厂房
增加新型产业用房 或产业配套设施
其他
进行综合整治、加建扩建的,新建的建筑面积属于城市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的,免收地价;
按照相应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0%计收地价;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拆除重建类
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 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4
二、产业升级改造模式
(二)综合整治
• 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 •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处置土地的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剩余部分无偿移交不少于15%的土地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不需移交土地
无偿移交新建建筑面积的10%
• 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的旧工业区,处置后的土地
地上原有建筑面积按照原有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60% 计收地价(其中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局部 拆建
综合 整治 改造 模式
扩建
功能 改变
加建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深府办〔2014〕8号)第(十四)条:为促 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鼓励 旧工业区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 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 、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政策介绍
1
产业升级改造策略
2
产业升级改造模式
3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4
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
2
一、产业升级改造策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
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支持旧工业区实施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等混合类城市更新,推进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效益产业和高素质人才集聚,建设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 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对于涉及旧工业区局部加改建、部分功能调整等改造的,在规划、土 地和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