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9版共8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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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
1.总则
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
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
2.0.1 规划选址
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
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
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
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2.0.6 建筑层数
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层数一般不小于3层,建设一层工业厂房,需报市规委会批准。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层数应大于6层。
2.0.7 建筑退让
工业生产厂房退道路红线不得大于5米,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
厂房退让用地边界应满足消防或厂区运输要求。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退道路红线和用地边界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其退道路红线部分可布置为树阵式停车场。
工业建筑原则上不退让城市绿线,但建筑基础不得侵占城市绿线。
2.0.8 建筑间距
工业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安全要求。除厂区主要通道外,工业建筑间距不考虑景观、采光和视线干扰等其它间距要求。
工业项目内部道路不宜超过8米。
2.0.9建筑景观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工业建筑立面,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城市道路沿线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依据消防、环卫等相关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0.10绿地率
倡导多样的绿化形式,鼓励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工业项目绿地率应小于10%。超过10%的,需作出说明。
2.0.11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
工业用地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筑为主。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证(批复)。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培训中心等商用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0.12 雨水利用
新建工业项目鼓励采用雨水利用设施。用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或工业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对有污染源的化工和制药等工业项目,需组织专题论证确定雨水利用方式。
2.0.13 太阳能利用
积极推广与工业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单体厂房屋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厂房设计时应预留屋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
已建厂房屋面新增太阳能光伏组件,要充分考虑结构安全、屋面防水和美观等因素。
2.0.14 建筑节能
倡导建筑节能,鼓励参照《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开展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和研发等建筑节能试点。
2.0.15 建设时序
工业项目应严格遵循先建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后建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同时应明确项目开工、竣工和投产时间。
3.附则
3.0.1 本市改、扩建工业项目参照本导则规定执行。
3.0.2 编制工业用地控规时应执行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3.0.3 合肥市规划局对本导则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3.0.4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每两年进行修订。
附表:
①行业代码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的大类行业代码。
②A控制值使用范围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区、城区和三县工业区;国家级开发区,建议在现公布的控制值的基础上,上浮10%作为该区域的控制值;B控制值使用范围为乡镇工业聚集区;国家08版控制值是选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中按大类行业设置的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值,是本导则设定A和B控制值的基本依据。
③对于特大、特重型机械生产,或化工、重型装备等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项目,其容积率控制值可适当降低。有特殊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工业项目的容积率。
④适合多层厂房的大类行业有: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