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山东国税: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国税: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

104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申请

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经营地,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二)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和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外埠的外出经营证明】”模块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