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山东国税: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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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
104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申请
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经营地,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二)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和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外埠的外出经营证明】”模块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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