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山东国税: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
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4.09
【实施日期】2015.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年4月9日)
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和办理报验登记需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并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外管证》和报验登记信息化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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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外出经营怎样办理报验登记?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外出经营怎样办理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是突破地域空间,延续产业线,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简便快捷的首选途径。
外来的经营,无疑又会为当地繁荣市场,增加财政收入起到拾遗补缺、加砖添瓦、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在涉税手事宜上,切忌在报验登记上犯糊涂、出差错。
税收征管法规上所称的外出经营,也叫异地经营,是指在A县(市)的纳税人临时到B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B县(市)被税务机关称之为外来经营。
在外出经营的涉税管理上,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连续12各月内),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谓的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
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种方式。
作为税收征管的起步程序或首起环节的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需要下列步骤和程序:首先,向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需要查验的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
证件或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鲁国税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管理,正确执行国家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国家级园区。
在上述国家级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区外企业或者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区外经营所得不得享受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以及扩大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
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或扩大的开发区内企业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或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有:(一)企业只在开发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进行;(二)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三)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但区外生产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由管理机构(总机构)统一对外销售;(四)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直接从事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区外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财税等级考试 办税实务知识点(十)
财税等级考试办税实务知识点(十)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
一、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写《清税申报表》,受理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二、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按照以下规程操作:(一)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鲁国税发[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39号2006年8月29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
现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业务范围包括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管纳税人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主要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等十类业务。
对属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如:流转税中只缴纳营业税且所得税属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纳入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等等,不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系统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补充申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系统涉外企业所得税
数据补充申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5.12
•【字号】鲁国税函[2008]142号
•【施行日期】2008.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系统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补
充申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1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青岛):
为了保证纳税评估系统的顺利推广应用,现将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报补充申报数据问题通知如下: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报的涉外所得税补充申报表(年)、涉外所得税补充申报表(月)(详见附件),应在5月31日前随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报送。
其中塑料制品业、陶瓷制品制造业所需的正、次品数量,因需要对比分析,需填报06、07两个年度的数据,其余数据只需填报07年数据。
采集录入方式可以通过纳税评估系统提供的纳税人端采集工具软件,实现电子数据采集,也可在系统中打印纸质表样手工录入系统。
数据的完整准确是保证纳税评估系统运行的基础,各市应高度重视数据补充申报工作,强化数据审核,为系统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数据环境。
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1、涉外所得税补充申报表(年)
2、涉外所得税补充申报表(月)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采集人: 采集日期:
录入人: 录入日期:
(纳税人盖章)
(纳税人盖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资料【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涉函﹝2003﹞4号【发文日期】2003-04-25【实施时间】2003-04-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国际)机构: 为提高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分市地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资料申报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落实。
一、提高对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试点工作的认识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性的资本、货物、人才流动频繁,跨国公司越来越多,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日趋激烈。
为此,我省今年把反避税作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重点。
收集关联业务往来资料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基础,认真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做好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工作,对于推动我省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地区要提高对试点工作的认识,成立领导小组,选调精干人员,把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试点工作做为加强国际税务管理的大事来抓,为全省全面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经验,打好基础。
二、申报试点工作的范围 由于这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工作时间紧、内容新、任务重、要求高,经研究,拟在设立涉外分局的市进行申报试点,各试点单位可根据本地征管工作的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确定申报试点的企业范围。
(一)根据本地区行业分布情况,选择避税嫌疑较大的行业,但不少于10户进行申报试点。
(二)按在本地区进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低于10%-20%的比例,但不少于10户进行申报试点。
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鉴于青岛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大,必须先行一步,建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申报内容试行随同营业税季度或月度申报表进行季度或月度申报。
财税实务上海税务: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上海税务: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全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鲁国税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9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协助涉税调查义务,在本机关审批的范围之内,准予其查阅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业务资料,或应其要求出具调查对象涉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依法履行协助涉税调查取证义务和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得到的资料和信息在未事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之前,不得作为调查资料予以提供。
第二章配合机构和配合程序第五条山东省国税系统各级法制工作机构是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的牵头工作、指定涉税调查取证部门和指导基层国税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及时解答基层国税机关提出的疑难问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审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标 签】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审计【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函﹝2002﹞566号【发文日期】2002-12-27【实施时间】2002-1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积极开展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审计人员的审计水平,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规程》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审计工作力度 《审计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入世以后涉外税收管理的状况,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涉税检查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税思想在涉外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重视审计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重点抓好对大中型企业的直接审计;要把《审计规程》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日常检查的一种重要手段,规范运用,抓好落实,促进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积极发挥《审计规程》的作用 《审计规程》立足于规范、立足于监控,提供了不同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
各地应本着“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灵活运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因企业而异,根据重点税源和中、小型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审计审计方案,进行不同的审计,切实发挥《审计规程》工具箱的作用,灵活实施税务审计,着重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要通过对纳税人涉税问题的审计,找出日常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发现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举措,促进内部管理,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通过税务审计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水平,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通过税务审计堵塞税收漏洞,发掘偷、逃、骗税线索,为强力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提供案源支持,维护国家利益;要通过税务审计寻找纳税人关联交易中的避税疑点,为反避税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会计实务:青岛地税:外埠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
青岛地税:外埠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21 号)、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应当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表证单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三、前置条件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已经有关部门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核实纳税人缴纳税款及发票使用等情况,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签署意见四、携带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
(注:提供证件及资料需用A4 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要求经办人手写并签名、注明日期,并在手写文字上加盖公章,多页资料加盖骑缝章。
)五、工作时限 2 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取费用七、下载专区//n11461536/n11464169/n11464419/n11466175/index.html八、网上咨询//consult/addindex.jsp?category=7九、网上投诉//consult/index.jsp?category=40十、办税地图//n11461536/n11464169/n11464374/n11466551/index.html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的流程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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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18•【字号】鲁国税涉[1996]22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涉[1996]226号1996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所得税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良好的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发挥好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由山东省各级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山东省各级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国税机关在依据本规程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计算征税;对涉及到税收协定同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应以税收协定为依据计算征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国税机关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理,定期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源控管。
第六条国税机关应当与当地外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了解掌握当地新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等情况,及时分析预测税源的发展变化情况。
关于加强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加强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外来经营报验登记,税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征函﹝2005﹞8号【发文日期】2005-06-21【实施时间】2005-06-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最近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地方的地税部不给外出经营的施工企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而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对外来施工企业,只管征收税款,没有实施查验登记等各项管理,对未取得《外管证》的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征收所得税,造成了税款流失。
为了加强对外出(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省局要求县以上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凡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的,都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并做好后续管理。
对外来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报验登记,并列入临时户管理;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人正常管理。
对未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视同为本地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对其除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外,还要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鉴于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较多,情况复杂,省局正在组织调研,准备在莱芜市地税局制定的《外地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全省的《外来(出)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税收管理。
莱芜市地税局制定的《外地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外来施工企业在税收管理上的难点,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改进措施,不少管理环节有所创新突破。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围绕着方便监控、完善操作、规范程序等方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六月底前报省局征管处。
—外出经营验登记
1.7.2—018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业务描述】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1.7.3—019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业务描述】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 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流程】【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1.8 非正常户处理1.8.1—020 非正常户解除【业务描述】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鲁地税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3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情报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外来税收情报进行核查,是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对防止跨国偷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作为重要的税源信息,外来税收情报提供了很多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境外收入情况,对于拓宽税收管理视野、堵塞税收漏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是规范各级地税部门情报核查工作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三、认真做好核查过程中的税务约谈工作。
要提高对约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约谈前认真制定约谈方案和重点,掌握约谈技巧,充分发挥情报在加强跨国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约谈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30号)附件3、附件4执行。
四、高度重视税收情报保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确保情报安全。
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造成泄密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来税收情报核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税系统外来税收情报核查工作,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情报核查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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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
104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申请
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经营地,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二)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文书和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外埠的外出经营证明】”模块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