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检业务与法律
商检收费标准
200
c
1001总吨~5000总吨
艘次
150
d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80
(2)
船舶卫生证书
份
60
2
签发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
(1)
船舶鼠患检查
a
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00
b
5001总吨~10000总吨以上
艘次
250
c
1001总吨~5000总吨
艘次
160
d
1000总吨以下
艘次
100
(2)
船舶鼠患检查证书
1
封条式
米
0.6
2
卡扣式
(1)
A型
个
1.60
(2)
B型
个
1.80
(3)
C1型
个
1.80
(4)
C2型
个
2.00
(5)
D型
个
2.00
(六)
隔离场(圃)租用费
1
动物隔离场租用费
饲料按实另行收费。
(1)
牛等大家畜
每头每天
5
(2)
猪,羊等中家畜
每头每天
3
(3)
小动物
每只每天
2
(4)
犬
每只每天
5
(5)
猫
每只每天
(三)
木材检尺费
立方米
0.5
60
凡实施木材检尺的,不收重量鉴定、数量鉴定费。
(四)
包装检验、鉴定费
1
性能检验
1、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品种的包装,在检验有效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重复检验和收费。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法律责任
目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五章法律责任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六章附则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及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上述这些规定是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也就是说,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接受商检机构的检验,其中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就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商品检验的故意,所谓逃避商品检验,即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作为或者故意的不作为使应当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避开检验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逃避商检机构监督管理的行为,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即是指行为人将进口商品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就自行将商品在境内销售或者自行使用的行为,二是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即是指行为人将出口商品没有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为。
商检法实施条例
1.报检制度
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 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 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 得从事报检业务。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 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 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 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 从事报检业务。
3.装运前检验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 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 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 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 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 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 书。 国家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4.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国内收 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 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 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 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 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登记。
关于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 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2.验证制度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 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 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 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新《商检法》有关名词解释
新《商检法》有关名词解释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职能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设立的管理所负责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
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发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的法律文件,通过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商品检验项目等内容的规定,明确检验对象及要求。
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一个特定用语,是指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该文件还可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目前在我国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经营活动。
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的民事服务活动。
其特点是:一,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二,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
受委托提供检验鉴定服务,是检验鉴定行为的重要特征,无论是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还是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均是民事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8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验检验。
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心免予检验。
第六条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一、《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报关对象: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及报关员: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报关时机: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保税货物: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加工贸易: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 (1)
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第一章海关概述1.海关:海关是由主权国家在所有海关监管区设置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执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及办理其他业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P182.缉私警察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分工:P21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珍贵文物、国家级保护动植物等非涉税走私案件;缉私警察负责查处所有涉税货物的走私案件,但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案件,由缉私警察负责立案侦查。
3.海关机构设置:P21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除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和海关院校外,全国共设有41个直属海关。
4.海关的任务: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P225.海关自由裁量权:P27(1)在处罚种类上的自由裁量权。
(2)对“情节轻重”和“数额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3)对执法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4)对行为定性的自由裁量权。
6.欧盟:关境>国境;中国:国境>关境第二章海关法律制度1.海关法:P35指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海关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各海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关法与国际惯例相冲突时,以海关法为准。
3.对侵权货物的主要措施:中止放行P414.《海关法》规定了三种事物可以通过向海关提供担保获得提前通关的快捷利益:涉及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要求提供有效地报关单证的当事人,在没有办完相关手续而又急需通关的。
P435.《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HS编码》,该编码是当今最完整、系统科学、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P58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为我国A 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协会。
P617.《伊斯坦布尔公约》增设CPD单证册。
8.《伊斯坦布尔公约》《ATA公约》的适用原则:P63自由选择原则;最低便利原则;非互惠原则;适用新公约原则9.《伊斯坦布尔公约》《ATA公约》的差异:结构上;运用范围扩大;单证增加10.世界海关组织(WCO)第三章报关管理制度1.报关:也称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向海关递交规定的报关单证,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型号、数量、单总价等项内容并申请海关查验、放行的行为。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法律法规知识演示文稿 3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 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 方式: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支付价款、继续履行合同、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行政法律责任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 2、非法从事检验鉴定业务违法行为:又分三类:非法经营、 超范围经营、扰乱秩序,后两种罚则相同。 三、刑事法律责任 1、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2、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特征 • 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 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鉴定机
构的委托 • 检验鉴定业务的内容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法律制度的沿革 • 1995年原国家商检局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 •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魏振晓
知识结构体系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制度:商检法、条例及58号令 检验鉴定业务相关法律制度: 行政法部分 商检法(其他)、外贸法1、 海关法2 民商法部分
主体法律制度 公司法3 三资法4 行为法律制度 海商法5 保险法6 合同法7 该部分内容是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汇编,先从位阶较高的规章开 始,再讲其上位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法,这样体系顺一些。 商检法有涉及检验鉴定机构管理的部分内容,一并讲解。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的重要意义 • 贯彻落实《商检法》、依法行政的需要。 • 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和适应我国“入世” 后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需要。 • 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法律规定做商检需要哪些资料?
There is a process for everything. Hold on and hold on aga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做商检需要哪些资料?导读:1、报检单(原件)。
注意报检单内容务必保持一致。
注明随附单据,若在本地口岸报关出口,则选择申领"通关单",若在异地口岸报关出口,则选择申领"换证凭单",即由货代在异地口岸换正式的通关单。
2、工厂检验报告(原件)。
该批货物外包装生产厂提供的出口包装证(由商检局签发,复印件即可)。
商检大家都很熟悉,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给商品做检查,但是商品检查并不是随便谁都可以做的,这些相关的行为都是由专门机关作出的,并且相关行为必须要履行相关的申请手续,那么做商检需要哪些资料,下面就由来告诉大家。
如果工厂有出口权的话,传真装箱清单(具体品名/箱数/件数/净重/毛重)和经营单位的报检委托书(并附上经营单证的海关注册号/经营单位的报检注册号)就可以审请商检啦。
如果工厂没有出口权的话,传真装箱清单给进出口公司就行了,他们会以自已公司的名义来审请商检的。
下面是转来的老手的经验,很详细,你可以了解下。
做商检需要哪些程序?出境货物一般报检需提供的材料1、出境货物报检单2、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定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以信用证结汇的提供信用证(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应注明)3、厂检结果单(出境纺织制成品需提供标识查验记录)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5、不具备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办理报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6、进/来料加工提供加工贸易备案手册7、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的提供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8、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有关审批文件。
以下以外贸公司收购工厂产品出口且外贸公司与工厂所在地归口同一商检局管辖为例说明商检的基本流程:1.现在已统一实行电子报检,出口企业需安装当地商检局强行指定的电子报检系统,费用大约4000多元,若企业出口产品较少需商检,觉得不划算,可以请代理报检企业代为报检,需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
211211017_海关涉检稽查法律应用探索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制定2020改革方案[1],将检验检疫业务融入海关执法中,在海关稽查作业中发现稽查企业涉嫌检验检疫违规事情,迫切需要解决。
以南京海关隶属昆山海关为例,对某企业开展税则号列申报准确性稽查时发现企业税号申报错误,拟更正的税号属于法检商品,将导致企业构成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检验擅自使用情况。
这是检验检疫工作运用稽查手段引发的新情况,这一情况的处理结果关乎海关执法能力和执法威信,迫切需要探索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实践方案。
1.海关涉检稽查的法律定位1.1海关稽查的价值追求海关对于稽查有明确规定,《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涉及的领域主要是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是否满足禁限要求,海关稽查追求的价值是税赋能够合规缴纳,禁限货物能够合规管理,核心目的是确定进出口行为合法、准确。
《海关稽查条例》从第一条到三十四条均为满足上述追求而制定。
1.2检验检疫管理的价值导向检验检疫管理重点关注进出口货物是否符合国家或出口目的国技术法规要求,即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出口行为有无完成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申报义务等,进出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2],出入境货物、收稿日期:2022-09-09*基金项目:海关总署科技计划资助(2021HK255);南京海关科技计划资助(2022KJ23)作者简介:何良智(1989—),男,安徽六安人,本科,研究方向:行政法。
海关涉检稽查法律应用探索*何良智 宋乐林(昆山海关,江苏昆山 215300)摘 要:关检融合持续深入,检验检疫执法由条线管理,转变为分段监管持续推进,检验检疫后续监管处置流程欠缺日趋凸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商检编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海关商检编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导读:一般来说,商检十位编码指的是。
因为是公司在当地的商检局注册的十位数数字编码,位数一定是十位。
只要有通过商检局备案,就可以在自理或者检验检疫登记证书上找到。
实际上,除了上述的这一个编号以外,商检可能需要的编号还有一种是HS编号(HS Code)。
随着我国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现在很多货物运输都需要靠水运,但是我们怎么知道所运货物与货运单上面的货物是否相符呢,海关商检实际就是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一项行政行为,在海关检查通过之后会涉及到海关商检编码等问题,那么海关商检编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来告诉大家。
一般来说,商检十位编码指的是。
因为是公司在当地的商检局注册的十位数数字编码,位数一定是十位。
只要有通过商检局备案,就可以在自理或者检验检疫登记证书上找到。
实际上,除了上述的这一个编号以外,商检可能需要的编号还有一种是HS 编号(HS Code)。
即海关编码,是的简称。
编码协调制度由国际海关理事会制定,英文名称为The Harmonization System Code (HS-Code),是对各种不同产品出入境应征/应退关税税率进行量化管理的制度,是各国海关、商品出入境管理机构确认、进行商品分类管理、审核关税标准、检验商品品质指标的基本要素就是进出口商品通用的身份证明。
但由于HS编码不一定是十位,所以并不是题主所指的编码。
商检主要查质量、卫生,主要查货物是否和申报的一样、是否有走私、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
1、商检查验的内容是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2、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的检验。
海关与商检习题
我国海关报关管理制度
8、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 以上,应 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 营业超过 的,应由报关注册海关缴销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9、专业报关企业申报进口的货物,自海关填 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内,应代委托人 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我国海关报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复习题
4、报检后 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A、10 B、20 C、30 D、40
5、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 前7天 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 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A、出厂 B、生产 C、包装 D、装运
第六章 复习题
6、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 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栏目以 表 示,不得留空。 A、无 B、离前7天报检。 A、60 B、30 C、14 D、15
第三章复习题
3.某批易腐进口货物通关时,因涉嫌走私被海关扣 留,在此期间货物发生变质,对此损失应以下列哪 种方式处理。 A.因货物发生变质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涉嫌走私有 关,故该损失由其承担50%,海 关赔偿50%。 B.因其变质与海关扣留货物有关,故该损失应由海 关承担 C.因其变质是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发生, 海关不予以赔偿 D.构成走私,损失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负;未构 成走私,损失由海关负责赔偿
第六章 复习题
2、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 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 规 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 报验。 A、对外贸易合同 B、收货人 C、承运人 D、商检机构
第六章 复习题
3、入镜报检时,应填写入境 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 票、 等有关单证。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关于明确异地商检证明海关验放依据的批复-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关于明确异地商检证明海关验放依据的批复
正文:
----------------------------------------------------------------------------------------------------------------------------------------------------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关于明确
异地商检证明海关验放依据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湛江海关:
你关《关于应如何执行商检部门有关文件的请示》(湛关办(1998)89号)收悉。
关于海关是否执行湛江商检局转给海关有关国家商检局文件规定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规范海关业务,应属中央立法范畴,地方政策无权作出规定,因此《广东省商检系统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细则》对海关无约束力。
二、国检(1998)146号文只规定了商检系统内部的作业程序,并未涉及海关业务,可不执行。
三、1995年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种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务联(1995)2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对异地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的出口商品,凡在规定的出运期限内,海关凭此放行”。
《通知》目前依然有效,各地海关在验放《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时,仍需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结束——。
国际贸易部海关商检员岗位工作说明书
国际贸易部海关商检员岗位工作说明书岗位概述国际贸易部海关商检员是一种兼具条令遵循和海关商检审核两项工作职责的业务人员。
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执行公司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和海关商检工作。
为此,本岗位需要对海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进出口货物品质规范等方面有较深入的认知。
岗位职责1. 国际贸易业务支持1.了解进出口货物分类、货值、品质、数量、产地、用途等信息。
2.协助贸易团队处理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制单等一系列进出口贸易手续。
3.准备进出口材料,如商业发票、出口退税申请等文件,并进行商票、信汇、托收等银行结算工作。
4.跟踪进出口货物的物流信息,及时进行清关等操作。
2. 海关商检审核1.针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数量、产地、标准化标识等,进行申报、审核、监督等联动工作。
2.熟悉海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查验、抽样、测试等操作。
3.全力支持海关、商检、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特殊工作,如装船检查、查验进口磷虾等。
岗位要求1. 知识与技能要求1.本科及以上学历,商务英语、海关、物流等专业优先。
2.熟悉进出口贸易操作流程及相关法规政策。
3.掌握英语书写及口语,能够处理海外客户和供应商的邮件、电话等沟通。
4.具备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能够承受高强度工作。
2. 品德与型格要求1.认真细致,具备负责、勤奋的工作作风。
2.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作,具备团队精神。
3.讲求诚信、规范,严格遵守公司员工行为准则、服务准则,维护公平公正的办公环境。
4.具备压力承受能力,能在紧张的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岗位优势1.长期接触海关、商检、托运方等,实现对进出口货物的整个流程的全面认知和了解。
2.拥有国际贸易知识、海关、商检审核技能和流程操作能力,为之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岗位福利1.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股权奖励等。
2.为员工提供各类保险及各种福利待遇,如法定节日福利、生日礼物、健康体检、员工旅游等。
现行商检法主要内容简介
现行商检法主要内容简介标签: 商检法商品检验现行《商检法》包括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现分别概括介绍如下:(一)总则在《商检法》总则部分,首先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与宗旨,规定了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的基本职能,强调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有关评定的程序和检验的标准,总则中都有明确规定;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此外,还规定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中负有保密义务。
(二)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法》规定:必须经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地点的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此外,还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检验,商检机构应在国家商检部门统-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若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若属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依约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商检机构根据需要也可派检验人员参加。
(三)出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商检机构应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凡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凡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重新报验。
此外,还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货物,不准出口。
海关法 第三章海关通关法律制度
什么叫通关
• 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前必须经历处于 海关监管之下,并完成所有海关手续 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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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关
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基
本
货物海关 监管类别
进出口货物 程 海关监管条 序
判断
件查询
审单 查验 征税 放行
向海关
申报
报
关
陪同海关 查验
单 位 的
对
缴纳进出口 应
税费
工
作
提取或装运
• ——EDI报关系统的企业端报关软件是在Windows操作平 台环境下运行的软件,操作方法与Windows其他应用软 件一样,要求用户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对所用 的电子数据交换通信方式有初步的了解。该系统采用了 国际公认的标准报文格式,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系统进 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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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时限
• 1.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 2.出口货物:
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 以前; • 3.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
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 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 4. 超期未申报货物的处理
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天数*价格*0.5‰
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 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
海关法教程
第三章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 陈霞
第三章 海关通关法律制度
• 1、海关通关法律制度包括: • 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管理,也对运输工具
、货物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 。 • 2、货物的用途属性和监管措施等差异—— 货物的通关法律制度分成: • 普通货物 • 特殊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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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运输工具通关法律制度
商检和法检的区别
商检和法检的区别商检和法检的区别法检即法定检验,就是指报关单上面的监管条件是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在报关的时候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局的通关单。
如果没有A或B,就不算是法定检验货物。
报关时候不需要提供通关单。
商检是商品检验的简写,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但平时业内人士对所有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都会称呼其为商检,其实此处商检的含义应为:动植检疫,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即三检。
任何进出口境货物都必须做商检,但是并不一定是法检,这点很重要,也是很多人混淆商检、法检的概念的原因。
一、哪些商品需要做法检1、目录内规定要求做法检的货物2、美,日,韩及欧盟的货物3、特定减免税证明的.货物4、其他需要法检的货物注:仅列出常用到的几种,海关HS编码监管条件带A都要做法检。
二、商检的流程1.进口商检施行“先放行通关,后检验检疫”原则;2.判定是否是法检(法定检验)的货物(即看报关单是否有A),若不是,报关的时候不需要出入境通关单,就是说该货不是法检(法定检验)货物;3.法检商品先提供资料到商检局去做商检,商检人员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书面资料对货物描述,来判定是否需要对货物进行场地查验。
场地查验的项目通常为动植检疫,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就是所谓的三检(也有人叫动卫检)。
并出具入境通关单,凭此通关单向海关报关。
4.如果商检人员对货物开出“场地商检”的话,那么在海关放行之后,还需要将货物托运到商检局指定的场地做场地商检,即三检(动卫检)之后货物才被允许运到目的地。
5.出口商检,与进口商检大同小异,看报关单的监管条件是否有B。
三、区别任何进出口境货物都必须做商检。
但是并不一定是法检。
这点很重要,也是很多人混淆商检,法检的概念的原因。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货物才需要做法检(法定检验)1。
目录内规定要求做法检的货物2。
美,日,韩及欧盟的货物3。
特定减免税证明的货物4。
其他需要法检的货物【商检和法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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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第一节
海关与商检的关系
Hale Waihona Puke 一、商检的职责商检是商品检验检疫的简称。1998年 体制改革后,将原来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并为一 处,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 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 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 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的直属机构。
(一)、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由国家设置的检验检疫管理机构,或由经政 府注册批准的第三方民间公证鉴定机构,对 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 全、卫生、检疫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的检验, 鉴定和管理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 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
二、海关与商检业务在国际贸易 中的衔接
对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依法进行检验检是使其顺利 通关的前提条件,是构成海 关放行的“合法证明”的组 成部分。
在具体的国贸流程中
要约 检验 承诺 装船 进口报关 签订合同 出口清关 检验 订舱 海上运输 提货
第二节
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验检疫的含义及 内容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 (地)检验: “到岸品质,到 岸重量”。
检验时间:货物到达 目的港或目的地时 检验人员:合同规定 的检验机构 检验对象:进口商品
(2)、买方营业处所 检验
检验时间:合同规定的时 间 检验人员:合同规定的检 验机构 检验对象:一些因食用前 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 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 目地港和目的地检验的 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 精密仪器等。
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2001年第2号公告)
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 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 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 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 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指 定的“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行初加工、深加 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 原 木进境后在该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 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作用
1、保护动物、植物与人类生命和健康安全 的需要(法定检验);
2、买卖合同的需要(自行或委托检验); 3 、国际贸易中有关部门的需要(付款结算、 理赔、运费计算、关税计算及待遇)。
作用(一)
保护动物、植物与人类生命和健 康安全的需要(法定检验)
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 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经检验合格并 签发证单后,方准进口或者出口或使用、 销售。
国境卫生检疫 (涉及传染病、卫生监督)
出入境 检验检疫
动植物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
货物检验内容:
1、品质检验: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 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 2、数量和重量检验: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 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 3、包装检验:对货物包装的牢固度、完整性进行 检验。 4、卫生检验:对肉类罐头食品、奶制品、禽蛋及 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 5、残损鉴定: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 分析致残原因及其对商品实用价值的影响。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1、定义: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 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 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 的地或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 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检。 2、复检后,如、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且由于卖方责 任所至,买方有权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对离开输出国的原木开始施行第 2 号 公告和本通知规定。 2001 年 7 月 1 日以前启运的,不受第 2 号 公告和本通知限制。
作用(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需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要 根据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 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方面进行检验鉴 定后签发的证书确定货款的支付以及 索赔的金额。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这种检验方法是指交货重量以装运 港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 所出具的重量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交 货品质以目的港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 验货物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 据,这种方法习惯上称为离岸重量、到 岸品质。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1)、工厂检验(产地检验) 检验时间: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 检验人员: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 验收人员 检验对象: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及 包装等方面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 离岸重量” 检验时间:在货物装船时或装船前 检验人员:买卖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对象: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 规格及包装等方面 上述两种检验方法卖方对交货后货物 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作用(三)
国际贸易相关部门的需要
港航企业——承运人、仓储企业等,计算运费、栈租、装 卸、理货等费用 收货人、保险公司——残损、海损鉴定,索赔和理赔的依 据 海关——关税税率及各类优惠关税的确定依据 司法证据文件——积载证明、监装、监卸、集装箱的验箱、 拆箱证明、验舱证明、封舱证明、舱口检视证明、对散装 液体提供的油温、空距证明、冷藏箱温度证明、取样或封 样证明等。
资料:入侵我国的外来植物
目前,外来入侵植物共有131种 。其中比较 热点的有:紫茎泽兰,菊科,源墨西哥、哥斯达 黎加;假高粱,乔本科,地中海;单刺仙人掌, 美洲;含羞草,美洲热带;大米草,乔本科,欧 洲;豚草,菊科,北美;空心莲子草,又叫长梗 满天星等,苋科,巴西;水葫芦,鸭舌草科,美 洲热带;微苷菊,菊科,欧洲等。 外来入侵物种已经对中国的生态系统、野生 动植物和遗传资源造成了巨大危害。据不完全统 计,外来杂草引起的农业损失约为每年近9亿元人 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