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理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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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甲方改

《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的补充协议

甲方:四川省加鑫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广元市众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丙方:剑阁县剑门关驿栈处置工作组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2013年4月30日签订的《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有关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条款,各方愿自觉遵照执行。

一、丙方作为剑阁县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处置监督机构,监督该项目销售、还债等所有经营活动。对甲、乙双方经营该项目的所有活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处置甲方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协调、处置营销过程中非法干扰与矛盾。

2、监督甲、乙方合法招商、宣传、销售,协调处理乙方销售过程中的相关矛盾,监管甲、乙双方将所有回收款项进入指定的账户,按锁定债务支付款项。

3、监督甲、乙方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和本补充协议履行职责与义务。

二、代理期限: 2013 年 4 月 30 日-2014 年 9月 30 日。

三、目标任务考核:

1、2013年 8月30日前为宣传、招商推广期。

2、2013年10月 30日开盘未完成 3000万元,甲方扣除广告费及佣金以每 3 个月完成 800 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

3、广告费实行报销制,即乙方先垫付甲方按季度结算,其报销金额不超过已实现销售总金额的1.5% 。乙方经营产生的广告费、代理佣金、溢价分成须出具发票,经甲方核实,报丙方批准支付。

4、甲方每季度结算支付乙方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扣留总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如未完成销

售任务,该阶段的保证金不予支付给乙方。如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保证金,考核期结束10 日内甲方同意丙方批准一次支付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

1、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销售受阻占用的时间,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受阻时间,扣除不计入考核时间,相应期间顺延。

2、为确保债务能足额清偿,甲、乙双方原初步确定的销售底价,商业每超出500元/怦、结

算底价在原底价基础上加上 500元/怦结算溢价分成。住宅每超出200元/怦、结算底价就加

上200元/ m2结算溢价分成。

3、项目代理期限内乙方完成销售面积达90%,招商入住率达商业销售面积70%,甲、乙、丙

三方终止合同所有义务。

4、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如有私下压价收取回扣或变相欺诈手段获取客户佣金或以内幕交易等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经发现取消所有销售佣金和溢价分成,并按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五、甲、丙方抵债抵偿房源交给债主后,由乙方与债主协商代理费用,甲、丙方予以协调,抵债所抵偿房产不计甲、乙方代理佣金和溢价分成。其代理佣金由乙方与债主重新达成协议执行。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与甲、乙双方2013年 4月30日签订

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三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

代表人:签约日期: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监管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篇二:项目代理销售合同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本着平等、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旗下的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全程营销代理服务;第二条:委托方式

1、乙方以甲方各地产项目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工作,代理销售范围包括该项目所有可供销售的住宅、商铺等各类物业。

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各项目的销售目标底价,乙方按商品房实际销售总金额向甲方收取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款,将以与客户填写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销售协议并甲方审核盖章后完成作为最终结算标志。

3、乙方根据项目需要,成立由销售策划、销售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运营小组对各项目实施销售策划、销售培训管理及销售执行等工作。

第三条:合同委托期限

1、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 12 个月止;

(1)、合同期内,甲方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销售协议中的销售金额为计算基准,结清乙方所得佣金和溢价提成款。

(2)、合同期满后,如有物业销售尚未结束需要续签合同的,甲、乙双同意本合同有效期顺延至销售结束。如需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续签的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前 30 日向对方提出修改要求,双方磋商修改后,合同续签。

第四条:销售代理佣金、溢价款计算及支付取费、奖励标准及支付方式

1、销售代理费

(1)、甲方按签订的各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销售协议中的交易总金额作为计算乙方销售代理费和溢价款的唯一根据。

(2)、甲、乙双方在项目销售开展前,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各代理项目的商品房销售底价均价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乙方按照实际销售总额的 % 提取住宅销售代理佣金,按照实际销售总额的 % 提取商铺销售代理佣金。

(4)、经乙方的营销运作,当各类物业的售出均价得以超出该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的销售底价均价向市场销售时,该项目即出现溢价部分的收入。对于高出销售底价均价底价的溢价收入,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比例分成:

甲方占溢价部分的 80%,乙方占溢价部分的 20%。

(5)、在甲方与客户签定正式销售合同后(客户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当所有房款付清后、客户支付方式为银行按揭的,当首期款付清后),视为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产的代理完成;甲方应将销售溢价款与销售佣金在代理完成的当月同意结算给乙方。

(6)、双方约定销售佣金和溢价款按月结算。月结算的起止周期为:每月 1 日至当月最后一天。在乙方开展单个项目销售并发生代理完成时,代理佣金与溢价款按当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销售协议中的交易总金额作为结算基数按约定系数和比例由甲方于次月10 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月应得的销售佣金。

3、在代理合同结束前,若因业主的要求,需要委托乙方代为转让、更名或招租时,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向业主收取一定的代理服务费。服务费内容应告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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