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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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 指挥部组成2.1.2 成员单位职责2.1.3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2.3 专家咨询组3 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分级及发布3.2.1 预警分级3.2.2 预警分级标准3.2.3 预警信息发布4 应急响应4.1 Ⅰ级响应4.2 Ⅱ级响应4.3 Ⅲ级响应4.4 Ⅳ级响应5 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5.1.1 信息报告程序5.1.2 信息报告内容5.1.3 信息报告方式5.2 先期处置5.3 指挥协调5.4 力量部署5.5 信息发布5.6 应急终止6 后期处置6.1 损害评估6.2 事件调查6.3 善后处置7 保障措施7.1 通信保障7.2 人力资源保障7.3 救援装备保障7.4 资金保障7.5 物资保障7.6 医疗卫生保障7.7 交通运输保障7.8 治安保障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7.10 奖励与责任7.10.1 奖励7.10.2 责任追究8 监督管理8.1 宣传、培训和演练8.1.1 宣传8.1.2 培训8.1.3 演练8.2 预案更新8.3 预案施行时间9 附录名词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参照。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1.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要求明确具体。

如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

1.3编制依据1.4现状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

要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最好附图表说明。

2.3应急联动机制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的应急联动机制。

3.预测、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印发的《黑龙江省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06〕23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3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2.4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3.2预防预警行动3.3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响应4.1Ⅳ级响应4.2Ⅲ级响应4.3II级响应4.4Ⅰ级响应5应急处置5.1事件分级5.2信息报告5.3紧急处置5.4指挥和协调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6新闻报道5.7应急处置终止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社会救助6.3保险6.4总结评估7保障措施7.1通信保障7.2应急救援与保障7.3技术储备与保障7.4奖励与责任8预案管理8.1培训和应急演练8.2预案编制及更新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及造成的损失,规范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与法规,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总体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应急处置”原则,实行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环节和措施,采取综合性、系统化、科学化的综合救援方法,确保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节应急预案的层次与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四级编制。

第五条国家级应急预案由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县/市/区级应急预案由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依据本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自身特点编制,经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应急预案的内容第九条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评估方法和应急响应级别的划定;(二)应急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划定;(三)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四)群众疏散、人员避险、医疗救助等应急保障措施;(五)多部门协同合作、信息共享、资源调配的应急管理机制与措施;(六)应急演练和培训的组织方式和要求;(七)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的要求和配置;(八)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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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e r h o m e g n y p a o g wa r ns o t to s a c n e r e c l n f rhi h y t a p r a in
近年来 , 由于国民经济 的持续 快速 发展 , 对交 通大动 脉 的保障作用提出 了较 高要求 。交通行业 已成 为 国民经济 的 重要支柱产业 , 在人们 的生产 、 生活 中起 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 人们对交通工具 的依 赖性越来越强 , 但各类 突发事件和事故
起, 死亡 21 4 , 伤 76 5人 , 6 人 致 5 直接 经济 损失 达 34 4万 6
t e n t n l i a d sr h a i a p l r i u ty,i ih al i d fa cd n a v n sb i g t e e o m o sh r o t es ce y o l n n wh c l k n s c i e t l e t rn h n r u a o e m t h it .An — o a lss i ma eo h e c st f m e g r y pa h o e ta f y t m ,a d p o i e r p ro es i d t yi s d n t e n c e iy o e r e c ln i t ewh l r fi s s e n c n r vd d a p o e n u t o e
元。
2 应 急预案在应急救援 中的作用和地位
1应急预案确定 了应急救援的范 围和 体系 , ) 使应急 准备 和应 急管理 有据可依 、 章可循 。通过 学习应急预 案 , 有 可以

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了保障黑龙江省居民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安全和稳定,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该预案目标在于提前制定合理的应急措施和应对方案,以便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总体预案内容如下:一、预案目标确保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社会秩序稳定、信息发布和后续处置工作的有效展开,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组织体系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战时指挥和协调工作,统一部署各级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应急机构和资源,协助省级应急管理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应急机构:根据预案要求,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和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4.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支持和协助。

三、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省级应急管理厅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响应级别,同时进行相应指挥和部署。

四、应急预案内容1.应急救援:确保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人员、物资和设备进行救援行动,同时完善医疗救援体系,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

2.社会秩序维护:组织警力和保安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避免恐慌和传闻的蔓延。

3.信息发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救援进展和安全预警信息,借助各类媒体和通信渠道向公众传达信息。

4.后续处置:组织事故追责和损失赔偿工作,加强善后工作和重建,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五、应急预案执行1.预定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适应性,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培训: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快速反应能力。

3.信息共享: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能够快速获取必要的信息。

6.资源保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救援物资的充足和及时供应。

七、总结黑龙江省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为了提前制定合理的应急措施和应对方案,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稳定。

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对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2)优化应急资源调配,确保防控措施迅速落实。

(3)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提高应急工作的效率。

三、组织管理1、成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设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指挥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5、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应急反应和保障等工作。

6、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应对能力。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2)加大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评估。

(3)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黑龙江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件分级1.5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与职责2.2 办事机构与职责2.3 各部门职责2.4 各市(地)、县(市)职责2.5 网络运营者及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职责3 监测与预警3.1 预警分级3.2 预警监测3.3 预警研判和发布3.4 预警响应3.5 预警解除4 应急处置4.1 事件报告4.2 应急响应4.3 应急结束5 调查与评估6 预防工作6.1 日常管理6.2 演练6.3 宣传6.4 培训6.5 重要活动期间的预防措施7 保障措施7.1 机构和人员7.2 技术支撑队伍7.3 专家队伍7.4 社会资源7.5 基础平台7.6 网络安全风险信息7.7 技术研发和产业促进7.8 省际合作7.9 物资保障7.10 经费保障7.11 责任追究8 附则8.1 预案管理8.2 预案施行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科学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安全应急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30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各级政府直属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直单位、省直企业、地方国企、外资企业等(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第三条各级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接报和上报)单位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

第二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和原则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事发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逐级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告不受逐级报告原则限制,由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的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垂直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必须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省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1.4 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省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⑴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⑶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⑷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⑸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0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0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0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2.3基层防汛组织2.4其他防汛指挥机构2.5专家组组成及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2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的分级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4.3Ⅳ级响应4.4Ⅲ级响应4.5Ⅱ级响应4.6Ⅰ级响应4.7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8信息报送和处理4.9指挥和调度4.10抢险救灾4.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3信息发布4.14结束应急行动5应急保障5.1通信与信息保障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技术保障5.4国际沟通与协作5.5奖励与责任追究6善后工作6.1救灾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6.3水毁工程修复6.4灾后重建6.5防汛工作评价7预案管理7.1宣传7.2培训7.3演练7.4预案更新7.5预案实施时间8名词术语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8〕32号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地市、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制定与发布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进行。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需要.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和论证,报同级政府审批、发布.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及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区、县(市),市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所属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乡镇(街道)、区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等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六条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3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3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省外地区,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黑应急委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应急委发[2006]1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地)、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事故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黑政办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2日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灾害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2.2扑火指挥2.3专家组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3.1火险预测预报3.2预警3.3林火监测3.4信息报告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省级层面应对工作5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5.1组织指挥原则5.2扑火原则5.3供给原则5.4扑救措施5.5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5.6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5.7人工增雨方案6后期处置6.1火灾评估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6.3工作总结6.4奖励与责任追究7综合保障7.1扑火前线指挥保障7.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7.3储备物资保障7.4资金保障7.5技术保障7.6培训演练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高危火险区8.3高保护价值森林8.4重要设施目标8.5奖励与责任追究8.6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8.7预案生效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8〕2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8〕2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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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发〔2018〕20号
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在全面准确把握《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和相关程序,不断提高全市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结束——。

龙江应急预案

龙江应急预案

一、前言为确保龙江地区在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龙江地区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

三、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龙江应急预案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各相关部门成立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四、应急响应程序1. 预警阶段(1)密切关注各类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3)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响应阶段(1)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等开展救援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封控、疏散、转移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 应急恢复阶段(1)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2)对受灾地区进行灾后重建,修复受损基础设施。

(3)总结应急工作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组建专业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资金保障:设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 通信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提高应急指挥效率。

六、应急宣传教育1. 加强应急知识普及,提高全民应急意识。

2. 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素质。

七、附则1. 本预案由龙江应急预案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龙江地区在应对各类紧急情况时,能够做到临危不惧、团结协作、科学应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龙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黑龙江省地处我国东北部,是农业大省和重要的能源基地,其经济发展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都具有重要影响。

突发环境事件会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影响,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预警机制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机制分为三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

其中,Ⅰ级为最高等级,应对最为严峻、危急的环境事件;Ⅲ级为最低等级,应对影响较小、可控范围内的事件。

预警机制主要应用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

三、应急预案流程应急预案的流程主要分为四步: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无论事件规模大小,需及时接到报警信息。

2.立即响应接到报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3.实施处置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尽量减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同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后续处理当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并编制事故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推进相关法规制定和完善。

四、应急机构和职责1.政府机构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是黑龙江省政府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由环境保护厅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行业机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相关行业机构负责行业监管和环境保护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与行业有关时,行业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专业机构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应急机构、环境保护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负责环境监测、评估和技术支持。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专业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和技术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工作。

五、人员培训和演练黑龙江省环保厅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定期举办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对于需要常年值班的应急专业人员,应进行专项技能培训,并参与实战演练。

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省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1.4 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省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⑴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⑶ 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⑷ 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⑸ 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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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省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1.4 事件分级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省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⑴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⑶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⑷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⑸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⑹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

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⑺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 应急预案体系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省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

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

应急保障预案是省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行署)总体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各市政府(行署)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级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所辖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办事机构省政府办公厅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将我省现有的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防办等工作机构,纳入到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 地方机构各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按照省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2.5 生产经营单位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6 专家组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3.1预测与预警省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及发布⑴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⑵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⑴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政府(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省公安厅“110”指挥中心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2)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省外办或省台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外交部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抄报国务院,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3.2.2先期处置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⑵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在向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⑴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⑵事发地政府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⑶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省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以省政府的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驻省的中直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给予增援,或以省政府的名义上报国务院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3.2.4 应急结束⑴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重建3.3.1 善后处置(1)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3.2 调查与评估⑴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根据事件危害程度,省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⑴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和民航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⑵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⑶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调中、省直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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