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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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对我省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
⑴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⑶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⑷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⑸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⑹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⑺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7 应急预案体系
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省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
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是省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行署)总体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政府(行署)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级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所辖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专项应急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灾种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将我省现有的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防办等工作机构,纳入到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在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省级模式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2.5 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6 专家组
各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省政府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及发布
⑴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