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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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



展 . 定本法。 制
第二 条 本 法所 称 农产 品 , 指来 源于 农 业的初 级产 品, 是 即在农 业 活动 中
获 得 的植 物 、 物 、 生 物及其 产 品。 动 微
本 法所 称农 产 品质 量安 全 , 指农 产 品质量 符合 保 障人 的健康 、 全 是 安
第九 条 国家 支持 农 产 品质 量 安全 科 学技 术 研 究 。 行 科 学 的质 量 安全 推
管理 方 法 , 广先进 安全 的生产 技术 。 推 第 十条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应 当加 强农 产 品质 量 安全 知 识 的 宣
传 , 高公 众 的农产 品质 量 安全 意 识 , 导农 产 品生产 者 、 售者 加 强质 提 引 销 量 安全管 理 , 障农产 品消 费 安全 。 保
门商有 关部 门组织实 施。
等 农 业投入 品进 行监 督抽 查 , 并公 布抽 查结 果 。
第 二 十二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农 业行 政 主 管部 门 应 当加 强对 农 业投 入 品使 用 的管理 和 指导 , 立健 全 建 农 业投 入 品的安 全使 用制 度 。 第 二 十三 条 农 业科 研 教 育 机 构 和 农 业技 术 推 广 机 构 应 当加 强对 农 产 品生产 者 质 量 安 全 知 识 和技 能 的
政 主管部 门应 当按 照 职责权 限, 发布 有 关农产 品质量 安全 状况信 息 。 第八 条 国 家 引 导 、 推广 农 产 品标 准 化 生 产 , 励 和 支 持 生 产优 质农 产 鼓
品, 禁止 生产 、 销售 不符 合 国家规 定 的农产 品质 量 安全标 准 的农 产 品。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摘要: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过和实施时间
2.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
3.新修订的法律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4.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消费环节的规定
5.新修订的法律的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义
正文: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一法律将从明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管,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消费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生产环节,法律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和其他农业投入品,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加工环节,法律规定了农产品加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和工艺,保证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

在消费环节,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应当科学、合理地选购、食用农产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对我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要法律常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3、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4、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品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6、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解读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背景当前,随着农产品市场的日益扩大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机关从法律层面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

它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规定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法律要求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规定了标准的程序和要求。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法律规定了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的内容和程序。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农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3. 农产品质量投诉和处理。

法律规定了农产品质量投诉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消费者对质量问题提出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推动农产品质量的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法规。

我国通过制定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法规,明确了各类农产品的质量指标和安全要求。

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ppt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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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主要内容
修改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会后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几方面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时,建议抓紧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的议案。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2022年6月 , 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对修订草 案进行了第二 次审议 。2022年9月2日 ,全 国人大 自定义动画设置要完整。有些老师在PPT课件中采用移动手法来展示图片,有点像电影,这个创意不错,很富特色,但需要注意图片的位置要摆放合理;移动要完整,不能移动完以后还有半个尾巴留在屏幕里;在设置自定义动画时一定要注意速度设置不能太快;动作设置要完整,最好能在切换到该页面时能自动进行播放播放,有些图片通过强调放大以后还要能够缩回去,不能动作只做一半,否则将导致其它动作不能进行,严重的还会造成死链LHJ+FHX。 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自定义动画设置要完整。有些老师在PPT课件中采用移动手法来展示图片,有点像电影,这个创意不错,很富特色,但需要注意图片的位置要摆放合理;移动要完整,不能移动完以后还有半个尾巴留在屏幕里;在设置自定义动画时一定要注意速度设置不能太快;动作设置要完整,最好能在切换到该页面时能自动进行播放播放,有些图片通过强调放大以后还要能够缩回去,不能动作只做一半,否则将导致其它动作不能进行,严重的还会造成死链LHJ+FH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健康发
展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该法律明确了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检验检疫要求、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的分类,涵盖了农作物、动植物产品、水产品
等多个方面。

法律明确了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以确保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符合质量标准,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规定了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调研、论证、公告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实施可以保证农产品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控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规定了农产品检验检疫的要求。

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必须进
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同时对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对于农产品出口进口环节也建立了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国际标准。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生产、经营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销售伪劣农产品的,以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故意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
保障。

通过规范农产品质量管理、加强检验检疫制度,能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同时,这也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产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产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产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源或作者:发布日期:2005-10-9阅读:1277中国东港东港网(征求意见第二稿;农业部2003年9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营和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农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和运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于的危害和潜于危害进行评估,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实施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七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运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九条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的农产品调整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农产品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产品范围。

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行为主体。

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涵相当丰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本法,农业部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期实施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有:《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另外,还有《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经费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第八章是附则。

农业销售的法律要求与合规指南

农业销售的法律要求与合规指南

农业销售的法律要求与合规指南农业是人类生活的基石之一,而农业销售作为农业产业链上至关重要的一环,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探讨农业销售的法律要求和合规指南,帮助农业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提高销售效益。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要求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销售农产品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

根据该法律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有以下主要法律责任:(1)销售真实农产品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销售真实的农产品,不得冒充其他产品或者虚假宣传。

同时,销售者还应当提供农产品的真实生产和质量信息。

(2)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者在销售农产品时,要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不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超标等不合格产品。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并遵守以下法律要求:(1)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农产品销售者可以通过取得相关质量安全认证,证明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2)农产品质量抽检制度农产品销售者的产品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抽检,以确保其质量安全。

销售者应当配合抽检,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二、农产品销售合规指南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农产品销售者还应当关注一些合规指南,以更好地开展销售活动。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合规指南:1. 注重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农产品销售者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环境,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

2. 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农产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包括健全的销售合同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销售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的逐条解读。

该法于2006年通过,目的是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就是该法全文解读的主要内容:一、农产品的定义:该法对农产品的定义做了明确的界定,包括植物、动物及其副产品、水产品、林产品以及由这些产品加工而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农产品,如农药、化肥、饲料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该法规定了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包括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检验检疫机构等。

各方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要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该法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测,以确保农产品不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包括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等。

通过制定和推广这些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要求和方法,包括检验检疫、抽检、抽样检测等。

对于农产品质量有疑问的情况,可以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要求。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包括责令停产、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

同时,还规定了公众可以进行举报、获得赔偿等权利。

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解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逐条解读,明确了农产品的定义、责任、监督管理、质量标准、检测方法以及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等内容,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该法律的出台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防止农产品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质量标准和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各类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监测要求。

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通过监测手段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结果应该公开透明,确保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有充分的了解和选择权。

2. 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

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法律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法律的执行和震慑不法分子。

3. 农产品流通和市场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农产品流入市场。

对于发现的农产品质量问题,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召回、销毁等处理。

4.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了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公开,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农产品质量信息。

同时,法律规定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如退换货、索赔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PPT202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内容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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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主要为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平坝地。 3、染毒区的通风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严格掌握振捣顺序和振捣时间,注意不漏振、不过振。 a、主梁摆放时用木方支起100mm,两木方间距为主梁长度的0.7~0.8 倍,有胶条的面向上摆放不超过8 层,宽度不小于2.6 米,至少两面有不小于1.5 米运输通道。
5.2.5 铝塑板面板安装 并保证所有特殊工种均持上岗证上岗,此xxxx班子有高超的现场技术和管理水平,对现场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非常强,对工作要求细致、严格,实施对该xxxx施工全过程管理职能
6、龙门吊机主梁的刚度计算 合理安排装车次序,叠放次序,摆放紧密,整齐不留空隙,确保所装货物不窜动或少窜动,必要时需加以捆绑,优先保护装饰面和重要装饰部位,确保货物完整无缺,不散落,不挤折,不磨损,安全抵达工地。
7.8.5地下室外墙预留管道洞口处理 现场施工使用塔机起重机为QZ63,用以吊装模板所用材料、钢筋、砼等其他材料。
有无过期胶混入产品之中。 3、运输过程中产品保护措施:
d、若遇雨天,基坑内积水随时排干,基坑底若为斜坡时按设计要求作成一定的台阶和坡度,并将基底松动岩石、浮土、杂物清除,报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签证后进行基础施工。 b 物料摆放地点应避开道路繁忙地段或上部有物体坠落区域,应注意防雨、防潮,不得与酸、碱、盐类物质或液体接触;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十一) 利用流动式起重机安装门式起重机的方案 2、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施工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分部工程施工结束,由现场质检员填写工程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验收。 7、作业过程中突然停电,若起重吊钩不在安全范围内,应及时利用备用电源回转制动并采取木楔措施,塔机司机和指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PPT202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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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间大型专业幕墙设计、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和中保证做到为工程质量和进度着想。 ,新增水土流失总量为566.45;水土流失预测的重点时段为施工期及运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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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质检部门、材料部门对进场钢筋进行严格检查,不合格产品及时退场。 Mi--某时段某单元的土壤侵蚀模数,/km应穿戴好所有防护用具;施工 表7-6 原生土壤侵蚀模数取值
安全员应每天深入现场进行巡视,并记录安全日记,对安全设施(脚手架、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现场文明卫生 7.6.5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量预测
SM(5/22m-100)大型龙门吊的设计、验算和制作如下: ,剪力墙砼标
4 工件的基础,地脚螺栓的质量、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①、暗装管道时,冲洗阀不应突出墙面;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c、相邻两块玻璃成面对面或背对背摆放形式。 4.4.2 水土保持现状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砂浆拌合必须选用监理工程师审批的配合比,机械拌合严把计量关,确保浆砌圬工质量。 1 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用品;
4、 上部建筑的污水、雨水、燃气管线及地下室消防管线不能穿过人防顶板; 按照xxxx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体上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工、同时进行、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结合xxxx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同时考虑到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指工程措施)的先期预防作用
为保证管道畅通,每次浇筑砼后,应用通孔器通孔。 、脚手架应坚固、稳定,能满足施工应承受的荷载与气候条件,在荷载作用下不变形,倾斜、摇晃;
xxxx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49.77万元。 幕墙系统与主体结构防雷可靠连接,形成电气通路。
拟建xxxx.包括商业楼及住宅楼,建设工程位于市冷水滩区珍珠路与紫霞路交汇处东南角,座落在冷水滩区境内,地处东经111°06′至112°21′之间,北纬24°39′至26°51′。 (1)施工现场的布置符合防火、防爆、防洪、防雷电等安全规定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用房、仓库、材料堆放场、停车场、修理场等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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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九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三)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五)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意见,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进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防止污染农产品。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品畅通高效、安全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

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安全控制,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三十四条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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