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块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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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建总加气块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因甲方施工需要,同意由乙方供应甲方加气块,仅用甲方所在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物资的概况、数量、单价及合同额: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及风险承担:
2.1 交(提)货时间: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送达交货地点。
2.2 交(提)货地点:。
2.3 交(提)货方式按以下第2.
3.1 项执行:
2.3.1 乙方交货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4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乙方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三、运输费用承担:
3.1 货物的运输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上车人力及机械资费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人力及机械资费由乙方承担,下车人力及
机械资费由乙方承担。
四、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4.1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下列第4.1.1 项执行:
4.1.1 乙方有通过国家相关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标准,且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乙方企业标准执行。
4.1.2 按国家标准执行(标准代号、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为)。
4.1.3 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标准代号、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为)。
4.1.4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对质量有特殊要求,按如下质量技术要求执行:。
4.2 乙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按下列第 4.2.2 项执行:
4.2.1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从全部货物或最后一批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2.2 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从每批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3 本合同货物总额的%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日内支付给乙方。
4.4 乙方供货时还应该提供如下货物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炉批号等。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6.1 验收人员:甲方委派(联系方式:)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开具收货单给乙方。甲方验收人员的更改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6.2 验收手段:查看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核对炉批号、点数计量,散装须随机过磅抽检。
6.3 甲方经验收对乙方货物质量有异议时,可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随时以口头、电传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可对有质量问题的的货物做出退货、降级接收直至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7.1 双方每月日办理当月结算,甲方自办理完结算起日内按当月合格供货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自办理完结算起日内支付。全部货物所用于的甲方工程项
目工程完工并经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付至货款总额的%。
7.2其它方式:1、乙方先垫资万元货款之后再月结,每月日为双方办理结算时间,以甲方开具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收料单作为双方结算的原始依据,双方凭验收认可的收料单在甲方项目部办理结算单。双方对数量、单价、金额等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甲方材料部审核,结算单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按月结算货款金额的%在下月业主支付的工程计量款到位后予以支付。2、余款在工程全部主体封顶后三个月后支付%,后续尾款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3、每次货款支付前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给甲方。
乙方指定为合同收款业务办理人,工程款支付凭乙方开具加盖公章的收款凭据,甲方以银行转帐、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为。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任何形式的付款委托。乙方必须在付款时出具全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八、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8.1 供货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当次供货价值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2 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的货款,如因甲方自身原因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8.3 由于乙方的责任,被有关部门查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9.1 乙方对运货物的车辆严格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对车辆尾气排放量超标的禁止使用,货运车辆出工地大门,必须经过清洗,确保车路整洁、轮胎无泥。如未按甲方要求清洗车辆,造成市内管理部门罚款,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本合同如产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11.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供货能力和履约能力或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或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 乙方必须保证所供材料为合格产品,如验收不符合计划或合同要求或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3 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给甲方,并加盖公章。
11.4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乙双方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该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