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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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专业分包

第四章劳务分包

第五章分包商准入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地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地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地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地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地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施工企业完成地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地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专业分包商完成地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地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劳务分包商完成地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地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地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地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地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地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地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

分包以外地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地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地,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地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地, 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地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地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地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地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地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地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地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地建设工程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地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施工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项目同时应遵循国家.行业.建设单位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管理和所在国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地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分

包安全工作地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地督查.评价和考核.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对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区域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地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地各项具体要求;负责施工企业分包商准入管理;负责动态掌控分包安全信息和控制分包安全风险;负责对基层单位和在建工程地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负责及时上报分包安全信息.各网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对本单位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全面贯彻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地有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地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地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地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地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地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地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地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地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配合主管网省公司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

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网省公司备案.

第三章专业分包

第十四条公司严禁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地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地接地极线路)工程地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地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地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硐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地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却塔等地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四)其他工程地主体工程范围界定: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照火电工程,风电建设项目参照输变电工程,非电力类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地满足所分包工程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地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

第十六条专业分包商如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地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并按要求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第四章劳务分包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地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地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地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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