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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 《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 定处罚形式。
案例3
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 税4万多元。2007年11月15日,该乡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 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 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县供销社经理汇报 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 来人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站长急忙 赶回站里,果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 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 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日将所欠税款全 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食 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 人说:保管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因 为下了一场大雪,芦笋几乎已全部冻烂。这给供应站带来了 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笋, 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5万元。
(5)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税款。
案例2
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 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 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 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 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 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 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 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 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 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 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 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 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 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 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 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 的 具体行政 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该市国税稽查局有哪些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该市国税稽查局存在的违法行为:
(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 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3个月之内,当年的账簿必 须在30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年的 账簿。
(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 (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参考答案:
1、检查行为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 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 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 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 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 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 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 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 法无据。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 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 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5万元以上,显然 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施 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 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 成立。
12月5日,供应站书面向该乡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5万 元损失的请求,分局长说要向上级请示。12月10日,供应 站再向该乡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事时,分局长说:张某及 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经过局长批准, 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拿来 《查封(扣押)证》的存档联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然 没有局长签字。12月16日,供应站向县税务局提出税务行 政复议申请,请求县局裁定该乡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物违 法,同时申请赔偿5万元的损失。至12月30日,县税务局 尚未作出答复。
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1
2008年9月2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 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 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06年至2008年的 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 税款1650多万元。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 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 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稽 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2009年1月21日向该公司送 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收 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 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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