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 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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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汽车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签定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标的物品名称、品牌、型号及合同期限
1-1甲方向乙方提供汽车租赁,甲方提供的汽车须具备齐全的证照及检验合格的证件。
1-2乙方向甲方租赁型号的汽车壹辆,该车辆号为,车色为色,车辆状况和随车设施详见附件;《租赁车辆出回场登记表》
1-3甲方提供车辆,乙方自备驾驶人员,驾驶人员驾照类别为,姓名,驾驶证号:;后备驾驶员为,驾驶证号。
1-4租赁车辆驾驶人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准驾车类别与租赁车辆相符,合同签约的驾驶员应当以遵守交通规则,并承担超出保险的交通违章责任。
1-5合同期限;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租赁期以天〈24小时为1天〉为计量单位,计量余额不足6小时〈含6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6小时的按1天计算,租期计算的起止时间以车辆交接清单记录的时间为准。如需变更租赁期限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约定。如需承租担保人继续担保的,应征得承租担保人同意。1-6 租赁期每日租金为人民币元/公里,每超出公里数按元/公里加收。如约定租赁期内按月支付租金的,乙方应在每月前向甲方支付月租金元/
公里,租赁期满之时甲乙双方一次性结清全部费用。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签合同则执行的合同
条款不变。
1-7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向甲方交纳车辆损坏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其中违章嚗光押金为人民币元。保证金仅作为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损坏甲方利益的保证,在租赁期满后,若甲方发现乙方损坏甲方利益,甲方有权从保证金内扣除因乙方损坏而令甲方所受的损失直至全部赔偿,不足部分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应无息全额返还。违章嚗光押金于租赁期满后 60日内,甲方未发现乙方因交通违章嚗光的将无息全额返还。
二.车辆交接
2-1车辆租赁时,甲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随车设施完好清洁,乙方应认真了解、掌握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并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和随车设施完好清洁的责任。
2-2车辆交接时,甲乙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及随车证件,核实《租赁车辆出回场登记表》并签字确认。
三.违章嚗光、交通事故及保险
3-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违章罚单、扣押证件、罚款等处罚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2租赁车辆交通违章嚗光见报后甲方应主动通知乙方,并按约定到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3-3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证件遗失等,乙方应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在得知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有关保险公司备案,协助乙方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4甲方应承担租赁车辆的车损险,第三责任险等国家强制性保险,乙方如需甲方投保与租赁车辆相关的其它险种,应承担该险种的保险费,甲方负责办理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相关手续。3-5应甲方未及时办理前款保险手续等原因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6事故处理完毕5日内,乙方应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由于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按期提供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7乙方应赔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的损失。
3-8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加速车辆折旧的(不认有关事故责任),乙方应按事故和车辆损失大小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具体折旧标准壹万元以下按损失额的%收取,元以上〈含元〉按损失额的%收取。
3-9 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或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并报警。乙方应承担车辆灭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4-1存在下列情况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由乙方赔偿因下列情况所受到的损失,租金和相关费用按实际租赁的时间结算。
〈1〉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乙方擅自赠予、转让、转租、质押租赁车辆以及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的。
〈3〉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的。
〈4〉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向甲方归还包括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随车证照齐全且清洁的租赁车辆的。
4-2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了解租赁车辆的状况及使用情况。
4-3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4-4负责对租赁车辆在南京主城区范围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进行救济。
4-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在租赁期间的交通事故,负责出险车辆索赔事宜。
4-6在租赁期内租赁车辆正常保养、维修、年检时,甲方应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与租赁车辆同档次的代用车辆,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由于乙方的责认导致的车辆事故处理、损坏修复、证件遗失补办及车辆被盗等期间内,甲方不免费提供代用车辆。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
5-2办理租赁手续时,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及其复印件,具体包括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合同驾驶员的驾驶证等。
5-3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担保法定的担保人,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5-4乙方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5-5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和相关费用,承担租赁车辆在使用发生期间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所有费用。
5-6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或车辆损坏事故的,须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维修行,不得擅自维修或至非甲方指定的维修厂维修。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机件故障,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5-7妥善保管车辆的证件、牌照等,每日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定期检查车辆设施。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5-8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拆卸租赁车辆上的设备、仪器和零件。乙方必须保留租赁车辆上的甲方特征,不得私自摘除、涂改和破坏。
5-9乙方不得擅自赠予、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租赁车辆及其他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
5-10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以下活动:用作教练车、参加竞赛、做抗震、抗压等测度以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超额载人载物,不得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不得酒后开车,不得封闭门窗在车内吸烟。
5-11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他有损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非本合同驾驶员驾驶,否则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13车辆发生故障或有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并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5-14按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将租赁车辆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
5-15乙方还车时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符合营运要求,经检验有刮、擦、碰、撞等情况的,应按修理待业收费标准赔偿损失,并承担甲方在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六、违约责任
6-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