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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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细则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委及组织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合公开选拔的科级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县委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公开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形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监督形式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充分调研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实际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干部任用条例实施细则

干部任用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四)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五)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水平;(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资格;(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对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根据不同岗位和层级,可适当放宽或提高。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六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二)民主推荐;(三)考察;(四)酝酿;(五)讨论决定;(六)任职;(七)任职前公示;(八)任职试用期;(九)任职考核。

第七条动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党组)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动议。

第八条民主推荐。

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民主推荐,产生拟任用人选。

第九条考察。

对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酝酿。

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用人选进行酝酿,形成讨论决定意见。

第十一条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第十二条任职。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干部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任职前公示。

对拟任用人选进行任职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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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715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715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715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标准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标准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旳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旳用人机制,推动科级干部队伍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迅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献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旳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旳组织实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旳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有如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旳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规定,具有一定旳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旳立场、观点、措施去分析解决问题旳能力;2.强烈旳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旳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明显;4.有求真务实旳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公司,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旳,应当具有如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旳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旳,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状况,通过公开竞争拟定人选:1.位浮现人员空缺;2.构调节、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节或分流旳;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拟定有关职位人选旳;4.她需要竞争上岗旳。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得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得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得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得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与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得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得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与执行党得基本路线与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与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得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与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得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得能力;2、强烈得革命事业心与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与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得文化水平与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得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得,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得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得,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得;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得;4、她需要竞争上岗得。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主持人院公务员文萃2019·05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意见》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

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走在前、作表率。

中办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规定》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序列、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职级确定与升降、职级与待遇、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

《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中办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提出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

《通知》针对文山会海问题定了硬杠杠,一是层层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二是明确中央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地方和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三是提出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四是强调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对防止层层开会作出规定。

【最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最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受理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区县局级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或有关部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调任到党政机关担任处级职务的;(六)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区县局级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或有关部委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其中,区县一次调整干部(不含退休、军转、挂职、双管征求意见等任免情形)超过区县委管理干部总数5%的;市直委办局中:处级职数100个以上,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15%的;职数50至100个,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20%的;职数不足50个,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30%的;(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系统(单位)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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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正文:----------------------------------------------------------------------------------------------------------------------------------------------------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三章考试第四章组织考察第五章决定任用第六章纪律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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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
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
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
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
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
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
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
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
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
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第五章 考
察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
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
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
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
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
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
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
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
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ຫໍສະໝຸດ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
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 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
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
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
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
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
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
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
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
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
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
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
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
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时
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
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
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
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
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
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
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
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
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
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
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
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
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
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
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
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
律。 第二十一条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
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
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
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主: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
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
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
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
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
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
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
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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