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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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一、背景项目部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中标后作为保证项目履约的资金保障。

为了规范管理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流程,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的项目,涉及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使用和退还流程。

三、保证金的缴纳1.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应在中标后的指定日期内一次性向指定账户缴纳。

2. 缴纳金额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项目部履约保证金金额。

3. 缴纳方式包括电汇、现金等。

四、保证金的管理1.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由项目管理部门专门设立账户进行管理。

2. 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3.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有违规使用将按规定处理。

五、保证金的使用1. 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如有合同履约问题需要使用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的,应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2. 使用项目部履约保证金时,应执行相关程序,确保使用合规。

六、保证金的退还1. 在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履约保证金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承包商。

2. 退还项目部履约保证金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项目履约情况,确保无争议。

3. 退还项目部履约保证金时,应填写相关退还手续,保证金应原路退还至承包商指定账户。

七、风险控制1. 保证金管理涉及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管理规范。

2. 如有风险事件发生,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

以上内容为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减少项目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三、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履约保证金是指承接公司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为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给公司的一笔资金。

履约保证金应由承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始前向公司缴纳,并在项目结束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进行退还或结算。

四、履约保证金的缴纳1.承接公司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向公司缴纳。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合同约定。

2.缴纳履约保证金时,承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履约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并交至公司财务部门。

3.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履约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后,应核对缴纳金额和所属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给予承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五、履约保证金的使用1.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情况:–违约行为处罚:若承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进展顺利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将一部分履约保证金用于项目款项的拨付。

–争议解决:若项目过程中出现争议,需要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解决的,可以冻结一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相关费用或赔偿对方损失。

2.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应经过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相关人员共同见证下办理。

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和结算1.项目结束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结算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约证明等。

2.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核实项目履约情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或结算手续。

3.若项目顺利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履约保证金应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承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若项目存在违约行为,公司有权扣除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履约保证金规定

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较新规定一、履约保证金较新规定1、概念: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2、法律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比例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

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

承包人须向接受承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

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较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综上,对于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履约保证金详细规定及编制办法大全

履约保证金详细规定及编制办法大全

履约保证⾦详细规定及编制办法⼤全建设项⽬履约保证⾦管理规定⼀、⽬的为加强建设项⽬履约保证管理,保障履约保证⾦的资⾦安全,规范履约保证⾦的收取、保管、使⽤及退还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范围及对象本规定适⽤于所实施的建设项⽬,按规定由承包⼈向发包⼈提交履约保证,包括项⽬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等履约保证⾦。

三、履约保证⾦的形式1、银⾏保函:银⾏保函的格式、有效期、银⾏等级等应严格按招标⽂件,银⾏保函应由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州⾏政辖内的银⾏开具的保函,是不可撤销银⾏保函。

2、现⾦保证⾦(或⽀票):现⾦保证⾦(或⽀票)按规定存⼊财政部门指定的专⽤账户,并受财政部门管理。

四、履约保证⾦额及有效期限1、各类履约保证⾦额为中标价(⼈民币)的10%。

2、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项⽬完成结算财政评审,取得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之⽇⽌。

3、银⾏保函格式须符合招标⽂件和合同管理规定,如⽆特别要求,则应出具⽆固定期限保函。

4、服务类项⽬⽆法出具⽆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须事前向发包⼈提出书⾯报告,在取得发包⼈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须按发包⼈的要求对保函作⽆条件延期的书⾯承诺(附件1);固定期限银⾏保函有效期应不低于5年。

固定期限银⾏保函所承保的项⽬,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3年但项⽬未完⼯或未完成竣⼯验收时,承包⼈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5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3年⽽项⽬却未完⼯或未完成竣⼯验收时,承包⼈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5、施⼯类项⽬⽆法出具⽆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须事前向发包⼈提出书⾯报告,在取得发包⼈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须按发包⼈的要求对保函作⽆条件延期的书⾯承诺(附件1)。

固定期限银⾏保函有效期原则上应不低于6年。

固定期限银⾏保函所承保的项⽬,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4年但项⽬未完⼯或未完成竣⼯验收时,承包⼈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6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5年⽽项⽬却未完⼯或未完成竣⼯验收时,承包⼈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在建筑工程领域中,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单位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

一、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定义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为确保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所应缴纳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通常由施工单位提供,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及监督。

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按照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以确保足以应对施工单位可能产生的履约风险。

二、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制度1. 保证金缴纳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期限和金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

2. 保证金的存放和监管•建设单位或监管机构应在专门的账户中存放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并确保保证金的安全。

•对于保证金的使用及退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用。

3. 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工程款后,可申请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无违约行为等。

4. 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保证金可用于弥补施工单位违约、质量问题等可能导致的损失。

•保证金在结算工程款或解除合同后,如未发生纠纷,应及时退还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实践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经验积累。

以下是一些管理实践的建议: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遵循信用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

- 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保证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 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合同规定,提高履约能力,以减少保证金的风险。

- 在发生纠纷时,应依法维护各方权益,保证金的使用应依法依规进行。

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要求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监理实施细则也日益完备。

作为监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管理要求,施工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要求,并分析其在建筑工程监理中的意义和作用。

一、施工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1 定义施工履约保证金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商(包括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旨在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责任并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经济手段。

1.2 基本原则(1)合理性原则:施工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当合理,既能起到激励承包商履行合同责任的作用,又不过多增加其财务负担。

(2)安全性原则:施工履约保证金应当被妥善保管,确保承包商完成工程后能够及时返还。

(3)差错责任原则:施工履约保证金主要针对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可以作为一种违约金的形式。

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要求2.1 缴纳要求(1)定额缴纳:监理实施细则规定了施工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要求,承包商需要按照工程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2)缴纳时限: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缴纳施工履约保证金,确保监理单位能够及时行使其监督权益。

2.2 使用要求(1)使用范围: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施工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违约等情况。

(2)使用程序:在上述情况下,监理单位需要进行合理的程序操作,包括书面通知、协商解决、裁决等程序,确保施工履约保证金的使用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2.3 返还要求(1)履约返还:承包商成功完成合同义务后,监理单位应及时返还施工履约保证金。

(2)违约返还:如果承包商违约履行合同义务,监理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扣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三、施工履约保证金的意义和作用3.1 激励履约施工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要求和返还程序明确规定了履约的标准和奖惩机制,可以有效激励承包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按时、高质量完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农民⼯⼯资保证⾦和履约保证⾦农民⼯⼯资保证⾦管理暂⾏办法第⼀条为保证农民⼯⼯资保证⾦制度运⾏,预防和解决企业拖⽋农民⼯⼯资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意见》(国发…2006? 5号)和《新疆维吾尔⾃治区农民⼯⼯资保证⾦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民丰县⾏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利、通讯、⼯矿等新建、扩建、改建⼯程中使⽤农民⼯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企业)和发⽣过拖⽋⼯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保证⾦,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过拖⽋农民⼯⼯资⾏为的建筑施⼯企业,在建设项⽬开⼯前按照规定⽐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的银⾏专⽤账户存⼊的专项资⾦,未经劳动⾏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资保证⾦,不得动⽤⼯资保证⾦帐户或挪为他⽤。

在企业未能及时⽀付农民⼯⼯资时,⽤于⽀付第四条县劳动保障⾏政部门是农民⼯⼯资保证⾦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利、交通、国⼟资源等⾏政部门和银⾏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资保证⾦制度的实施⼯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政部门指定银⾏设⽴农民⼯⼯资保证⾦统⼀专户。

银⾏机构在统⼀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单位分别建⽴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资保证⾦由建筑施⼯单位按规定存⼊。

建设单位在拨付⼯程价款时,按第⼗条规定⽐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资保证⾦⽀票,直接转⼊农民⼯⼯资保证⾦专户企业帐户,所转⼊资⾦列⼊已⽀付⼯程款。

第七条农民⼯⼯资保证⾦存⼊银⾏专户后,银⾏机构为建筑施⼯单位出具《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建筑施⼯单位持《农民⼯⼯资保证⾦确认表》到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续。

第⼋条农民⼯⼯资保证⾦制度实⾏属地管理。

外省、⾃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产经营单位,到⽣产经营或项⽬所在地劳动保障⾏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一、定义及作用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为了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违约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进行了规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和缴纳时间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发包人。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在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五、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

扣除履约保证金后,承包人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六、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七、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应由专门的保证金账户进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监管履约保证金。

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总结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违约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通过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缴纳时间、退还条件以及监管方式等,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在建筑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施工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对潜在的违约风险。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管理效果。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履约保证金是由施工承包商在项目启动前交纳给业主或监理单位的一定金额,作为对项目履约能力的担保。

其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施工承包商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履行合同义务。

2. 缓解业主或监理单位的投资风险,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

3. 提高施工承包商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原则在建筑工程中,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以确保公平、合理和高效:1. 双方协商一致: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应在合同中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和交纳方式,并达成一致。

2. 专款专用:履约保证金应单独存放,专款专用,不能混为一体以避免资金风险。

3. 利益分配公正: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地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方法为了有效管理建筑工程中的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方法:1. 严格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保证金管理流程,包括保证金的交纳、使用、返还等环节,确保管理过程规范有序。

2. 资金监管:将履约保证金存放在指定的监管账户中,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3. 违约处理: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违约处理方式,如扣除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等,以提升违约成本和法律威慑力。

四、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管理履约保证金,提高管理效果,建议进行如下改进:1.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独立的履约保证金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管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使用情况。

2. 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相关责任,规范操作程序。

3.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类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合作单位履约的积极性,防范企业风险,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保证金包括:招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第三条对于业主进行资金监管的项目,本办法中需收取的各保证金,必须用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结算,并将保证金转入非受限银行账户,不得从以前年度欠款中抵减。

资金不监管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可以用保函形式替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直管项目部、控股公司。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第五条企业发生投标业务,依据投标文件的约定,由经办人员发起业务支付申请,按支付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金中心支付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六条工程中标后,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原则上采用履约保函的方式解决,如果必须交纳现金保证金,由经办人员发起业务支付申请,按支付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金中心支付履约保证金,收款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七条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证金,由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支持性文件,发起业务支付申请,按支付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资金中心支付,收款单位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三章已交保证金的收回第八条对于已交纳但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要求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个月内收回,同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九条对于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具备转换成履约保证金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办理相关转换手续,审批完成后由财务人员进行记账转换,两者金额不一致的,多退少补,多出部分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个月内收回。

第十条对于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要求在具备收回条件后2个月内收回,同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四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备采购、设备租赁、物资采购、其他采购与服务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的,投标单位必须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向交款单位开具收款收据。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

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

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证金的管理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建[2001]859号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现将《云南省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云南省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9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造、扩建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低押、质押和定金四种方式。

第五条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是办理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投标担保第六条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第七条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定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后3天以内返还未中标人保函、担保书或定金。

第八条投标担保额度为投标总价的0.5%~1%。

第九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10~15天,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单位可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第十条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书的,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定工程合同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招标人收取投标定金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投标定金返还给中标人。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定金;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定金。

某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某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某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1. 背景为保证某工程项目的履约过程中,相关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规范和管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现对该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如下:2. 定义履约保证金,指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报价中支付的,用于保证其在经投标人选定为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不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应为银行保函、现金、银行汇票等形式。

3.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在开标后指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以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账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统一办理。

4. 履约保证金的处理4.1.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投标人签订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返还。

如返还期限内未接到申请返还的通知,将按规定期限返还。

4.2. 承包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情况下,投标人可申请履约保证金的收缴;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投标人可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照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4.3. 若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后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在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投标人还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 投标人在承包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扣押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直至承包人履行其全部合同义务为止。

5.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申请5.1. 承包人提出返还申请时,应向投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账户和缴纳单位;•履约保证金缴纳的时间;•在履约保证金存放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

5.2. 投标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手续。

6. 附则6.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6.3. 各相关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规定的规定执行。

施工中的保证金与履约保证应该如何处理

施工中的保证金与履约保证应该如何处理

施工中的保证金与履约保证应该如何处理保证金是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益,减少违约风险。

在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和履约保证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探讨施工中的保证金与履约保证应该如何处理。

一、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保证金在施工合同中的处理方式,既需要兼顾双方的权益,又需要合理运用,下面将对常见的保证金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1. 使用保函保函是指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承诺在合同履行不如预期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文件。

使用保函作为保证金处理方式,可以保护施工方的利益,同时也能给业主提供一定的安全感。

在使用保函的情况下,施工方需要在合同签订时向业主提供相应的保函,并按照约定的额度和期限进行保证金的支付。

一旦施工方履行该合同,保证金将会返还给施工方。

如果施工方违约,业主可以通过保函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索赔。

2. 利用第三方担保机构为了更好地平衡双方的权益,施工方和业主可以选择利用第三方担保机构来处理保证金。

这样可以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管理,确保在双方产生纠纷时能够公正处理。

第三方担保机构可以是专门的担保公司或者是法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们负责双方的保证金收付、保管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工作。

这样可以提高双方的交易成功率,减少风险。

3. 分阶段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保证金的分批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工程进度,施工方在完成一定阶段的工程后,可以向业主申请相应的保证金支付。

通过分阶段支付保证金,可以有效减少施工方在施工中的风险和压力,同时也可以给予业主对工程进展的监督和控制能力。

二、履约保证的处理方式履约保证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约定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措施。

在施工合同中,履约保证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履行保函履行保函是由施工方在合同签订时,向业主出具的一种经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的文件。

该保函承诺履行合同期间,施工方会按照约定条件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工程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工程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工程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部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而在合同签订后按要求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将作为承包商违约行为的赔偿金来源。

本文主要阐述了工程部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流程及管理办法,以确保工程部在项目集成中的顺利实施。

二、保证金的缴纳1.承包商须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按要求向工程部缴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2.工程部应在收到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收款凭证,并将该收款凭证寄送给承包商。

3.若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则工程部有权利根据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追缴和处罚措施。

三、保证金的使用1.承包商履行合同期间,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保证承包商规范施工、按时交付、质量有保障的重要资金来源。

2.若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工程部经济损失的,工程部将有权利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3.若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保证金余额不足扣除,则工程部有权利就余额不足部分向承包商采取其他追索救济方式。

四、保证金的退还1.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且合同到期后,工程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给承包商。

2.若承包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时交货,则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工程部的赔偿金使用。

3.若承包商在合同到期后,工程部有保证金利息返还的约定,则工程部应该将承包商所缴纳的保证金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并将利息一并退还给承包商。

五、保证金管理1.工程部应建立履约保证金台账,并定期对保证金进行核对和监管。

2.工程部应对承包商提供的保证金进行专门开立账户,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动和使用。

3.工程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对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使用情况、退还情况等详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4.工程部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使用和退还的内部审批机制,压缩出现利益冲突的空间。

六、总结本文主要从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和管理等方面对工程部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流程及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项目的实际管理中,工程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专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达到保护工程部合法权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合同的履行过程,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二、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应通过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附有必要的附件和技术规范。

2.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进度计划、费用支付方式、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等相关条款。

3.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并签订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履约保证金1.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

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金额的比例来确定,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至10%。

3.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缴纳,并由受款人进行管理。

四、工程进度管理1. 工程进度计划应明确工程各阶段的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和责任人。

2.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安排施工,并定期向监理单位和业主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3. 如遇到工期延误或其他有关工期变更的情况,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五、质量管理1.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管理,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并及时整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 如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六、费用支付与索赔处理1.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付款方应如期支付应付款项。

2. 如发生工程变更或索赔事项,应及时向业主提交变更或索赔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据和报价表。

3. 双方应在接到变更或索赔申请后进行协商,并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支付或补偿相应的费用差额。

七、合同纠纷解决1.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采取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

2. 双方可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比例

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比例

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比例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在合同中一方或多方需缴纳的保证金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

保证金比例的设定,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违约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此外,为了保障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国内建筑业内普遍实行按工程预算款的5%~8%作为质量保证金。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比例为总金额的5%~10%。

三、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比例并非固定不变,具体比例需根据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比例是合同双方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约定的一种经济措施。

合理设定保证金比例,有助于降低合同违约风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充分考虑工程特点、行业惯例等因素,协商确定适当的保证金比例。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防止滥用保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保证金制度的公平、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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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 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

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
、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

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

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 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 万元。

、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 万元。

、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 万元。

、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 万元。

、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 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保证金的管理
、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

发包方收到保证金后,按集团制度要求将相关款项存入大额账户。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时,可由发包方扣除。

( )发生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方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时,保证金可用于违约赔偿、事故的处理或事故补偿;
( )承包方因虚报工程量、虚假签证、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发包方的损失;
( )因承包方拖欠、克扣承包班组费用,导致班组或工人擅自停工、围堵闹事、聚众上访等事件,保证金可用于进行发包方损失的补偿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 )承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可扣除部分保证金用于资料的完善;
( )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方出现违约时,用于违约补偿。

( )除上述情况以外,承包方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发现并核实后,由发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可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审核且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退还承包方,如续签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第八条 执行要求
、已签约的年度合同,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和补缴。

、已签约的单项合同,执行原合同条款,不再补缴。

、尚未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在集团总部完善模本合同并发布后,采用新模本合同签订。

、承包方不能按本办法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时,项目公司应提交清退申请,由集团工程技术部在集团施工单位信息库中进行清退处理,被清退的承包方不得再进行准
入申请。

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不能按本办法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时,由进行清退,被清退的承包队伍不得再进行工程承包。

、在执行履约保证金收取或对承包方、承包队伍清退时,应制定应急预案,控制相关风险的发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总部工程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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