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于是农村的土地只能留给老人和小孩耕种,甚至有一部分土地无人耕种。
为了降低土地荒废率,我国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广东省也有农村土地,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吧。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流转规定
农村⼟地流转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地“承包⽅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收益和⼟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主组织⽣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式流转”;第三⼗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进⾏⼟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中不得改变⼟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地的农业⽤途,流转的期限也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让⽅须有农业经营能⼒。
同时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四条规定,“⼟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
承包⽅有权依法⾃主决定⼟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式”。
第三⼗六条规定,“⼟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双⽅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截留、扣缴”。
第三⼗七条规定,“⼟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式流转,当事⼈双⽅应当签订书⾯合同。
采取转让⽅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备案”。
第三⼗⼋条规定,“⼟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式流转,当事⼈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第三⼗九条规定,“承包⽅将⼟地交由他⼈代耕不超过⼀年的,可以不签订书⾯合同。
”2008年10⽉12⽇,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发展若⼲重⼤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健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
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第⼀节发包⽅和承包⽅的权利和义务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的农村⼟地,由使⽤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组发包。
第⼗三条发包⽅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的农村⼟地;(⼆)监督承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途合理利⽤和保护⼟地;(三)制⽌承包⽅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为;(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发包⽅承担下列义务:(⼀)维护承包⽅的⼟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的⽣产经营⾃主权,不得⼲涉承包⽅依法进⾏正常的⽣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提供⽣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六条承包⽅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收益和⼟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主组织⽣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承包⽅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地的农业⽤途,不得⽤于⾮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地,不得给⼟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条⼟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规定统⼀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使承包⼟地的权利,也可以⾃愿放弃承包⼟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案应当按照本法第⼗⼆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是如何规定的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法律对于⼟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法律对于⼟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法律对于⼟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于⼟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主要在《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维护流转双⽅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章流转当事⼈第六条承包⽅有权依法⾃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式。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依法流转其承包⼟地。
第七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条承包⽅⾃愿委托发包⽅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由承包⽅出具⼟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的书⾯委托,任何组织和个⼈⽆权以任何⽅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
第九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产经营的组织和个⼈。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政策fi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 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 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 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 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 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 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 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 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 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 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 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 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 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工作的总抓手:我国村级财务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村民 的切身利益,财务管理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乡村振兴战略规 划也无稳定“地基”实施。
健全的财务管理规范和行之有效的 内控制度,将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实施,对于推动和维护 社会稳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 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农村⼟地流转的⽅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在我国,农民对农村集体⼟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那么农村⼟地流转的⽅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农村⼟地流转的⽅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农村⼟地流转的⽅式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农村⼟地流转的⽅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地流转的概念农村⼟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为。
农村⼟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农村⼟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地使⽤权流转,⼟地使⽤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地经营权(使⽤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权。
⼆、农村⼟地流转的⽅式当前农村⼟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地互换、出租、转包、借⽤、转让等⽅式。
流转⼟地要坚持农户⾃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1、转包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
转包⼈对⼟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
受转包⼈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使⽤权,获取承包⼟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付转包费,转包⽆需发包⽅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备案。
2、出租出租是农户将⼟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3、借⽤借⽤是出借⼈将⼟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使⽤。
借⽤是⼀种⽆偿合同,借⽤⼈⽆需向出借⼈⽀付⼟地承包经营权的使⽤费。
4、互换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的⼟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使,⾃⼰⾏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处换来的⼟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地承包经营权。
5、转让转让是指⼟地承包经营权⼈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地经营权,经发包⽅许可后,以⼀定的⽅式和条件转移给他⼈的⼀种⾏为,并与发包⽅变更原⼟地承包合同。
【免费下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经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
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
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经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21.03 总第142期《中国农民合作社》合14要闻编者按:近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规定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民法典在土地流转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土地流转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流转”的定义。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从一个农户手中转移给他人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实践中,土地流转通常分为“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土地流转”两种类型。
前者是指农户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后者是指农村村集体将土地整体流转给企业或专业合作社。
二、民法典对土地流转的规定1.合同约定原则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各方之间必须通过合同签订进行,双方在合同中应约定土地流转的内容、流转期限、使用方式、费用、支付方式等各项具体细节。
此外,还应当注意对各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双方应当签订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2.权利保护原则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出让方应当明确其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
出让方应当保证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会侵犯承包方的权益。
3.合法合规原则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否则,流转合同无效。
例如,国家不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所以如果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4.审批手续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流转需要提出流转申请,并进行适当程序的审批。
在承包期限内,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方也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进行审批。
5.公示公告原则土地流转时,必须进行相关宣传公告。
集体土地流转应当公示当前土地利用现状、流转用途、流转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也需要向村委会公告其意向,不得少于5天。
三、结论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按照切实可行的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操作。
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村民承包农村⼟地,签订⼟地承包合同后,就取得农场⼟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进⾏互换、转让的,那么民法典的⼟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怎样的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农村⼟地承包经营⼈,有权依法将⼟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三条【⼟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和登记】⼟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
登记机构应当向⼟地承包经营权⼈发放⼟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四条【⼟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于⾮农建设。
⼆、农村⼟地承包是给个⼈还是给家庭如果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式承包的,那么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则属签订承包合同的⼀⽅享有,即采取其它承包⽅式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其应属于个⼈所有。
不过,不管是给个⼈还是给家庭,承包⽅都要承担下⾯的义务:1、维持⼟地的农业⽤途,不得⽤于⾮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地,不得给⼟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另外,在承担相应的义务的同时,承包⽅还享有下⾯的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收益和⼟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主组织⽣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承包的时间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林⽊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于⾮农建设。
农村土地转让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6-02-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式有哪些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的,双方需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式有哪些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式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
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
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
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
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
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互换是种互易合同。
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
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
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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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来源:作者:胡康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本条是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
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本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町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一)转包、出租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
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耕种,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
承包关系并不是发包人与受转包人或者承租人之问的关系,而仍然是发包人与原承包人的关系。
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二)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之问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
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
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改变,不是原地块承包义
务的改变,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履行互换后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
第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避免因此而打乱不同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属。
所叭,承包人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转包、出租和互换。
转包和出租,转包人和出租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人与出租人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未丧失该权利。
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人也不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才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何判断“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已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2.经发包人同意。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耍经发包人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互换只需向发包人备案。
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发包人与受让方要确定新的承包关系。
尤其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农户转让,发包人与受让方的关系也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
同时还关系到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能力。
二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人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即失去在农村的生活保障。
如果由承包入随意转让,就可能出现某些人为了欠债还钱或者游手好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因此,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人同意是必要的。
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的,发包人应当准许。
3.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一是,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
从事工业、商业等生产经营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
二是,受让方是农户。
企业、城镇居民等非农户不能成为受让方。
要求受让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可以保证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满足其他农户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需求。
承包人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对于已经转让的,不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方都应与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对于未转让的部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应重新调整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