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名词解释
辩护制度名词解释辩护制度,即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部分,是指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一系列法定权利和程序保障。
首先,辩护制度体现了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在无法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有权向法庭申请指定辩护人。
这一权利的保障使得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了平等地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辩解的机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辩护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听证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任何判决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违背客观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有权要求法庭举行公开的合法听证会,通过提供证人证言、提供证据材料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这一保障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机关的滥权行为,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辩护制度体现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
被告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可以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人的可信度等。
这一保障确保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进行辩护和反驳,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辩护制度还保障了被告人的沉默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也不提供证据。
这一权利的保障防止了被告人因为不会辩护或者害怕自证其罪而被迫作口供,确保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自由和尊严。
最后,辩护制度体现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保障确保了被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以及纠正司法错误的途径。
总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保障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辩护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是维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编码:7104301课程学分:4课程学时:6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刑事诉讼法学》(Criminal Procedure Law)教学大纲1.课程性质与任务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基础必修课程。
授课对象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是法律专业学生专业必修的课程。
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熟悉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刑事证据、刑事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部门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学将系统地、科学地讲授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原则、管辖、辩护与代理、刑事强制措施等总则部分,以及刑事证据制度、刑事程序等相关的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
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学生熟练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和程序,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活动运行情况,运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事司法目的。
2.课堂教学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二、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区别,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目的、任务、价值。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教学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纠问式刑事诉讼的特点二、现代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二节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区别一、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特点三、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区别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当了解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理解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区别,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及特征。
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
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刑事司法救济辩护制度直接体现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已受到当今社会空前的尊重和关注,在司法救济领域,刑事司法辩护中的人权保护制度相比其他立法和行政救济措施更为关键,刑事辩护救济成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然而,现行刑事司法辩护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着许多与当今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致使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贯彻刑事司法救济辩护制度的精神,甚至出现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错位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
由此,完善刑事司法辩护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是当今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发展概况所谓人权,就是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人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人权的实现,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权不断扩展其领域范围,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1、在古代,人类本应当享有各种生活权利,但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他们所享有的所谓“民主权利”是微乎其微的。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人们追求一个自由、平等、民主、人道社会,人权思想应运而生,它历经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指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其内容主要是提出了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是从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突出了劳动人民求解放、求生存、求保障的社会主义人权思想。
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殖民主义的运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主义人权,现在这些人权观已被国际社会,一切热爱和平、民主自由的人民所接受。
2、今天,《世界人权宣言》的问世,作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内容,而为世界各国所必须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已经分别得到140多个国家签署加入。
辩护与代理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 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 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刑事诉讼法》第47条;《律师法》第36条, 第37条第1、2款) (2)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法》第33条) (3)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8条、《律师法》第34条)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 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三项 重要的程序保障:
(1)权利告知; (2)代为委托; (3)受托辩护人告知。
委托辩护的限制: 其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
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 其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
(二)辩护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便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除了正在监狱等服
刑场所服刑的人之外,还包括宣告缓刑的、监外执 行的,以及正在执行附加刑的人;
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 外没有别的职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 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 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ProcedureLaw课程代码:2DA3A0090学分:3分总学时:5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一、司法公正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控审分离四、控辩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首要任务二、第二项重要任务三、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二、陪审制度三、人民检察院四、公安机关五、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WORD格式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WORD格式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2学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定管辖四、专门管辖第七章回避(2学时)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一、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三、回避适用的人员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的内容三、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践教学:讲座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WORD格式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特征三、刑事证据制度第二节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章证明(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证明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一、收集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的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四、监视居住的程序WORD格式第四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二、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程序的概念二、立案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WORD格式二、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的任务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三、询问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二、搜查的程序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第七节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二、鉴定的程序第八节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WORD格式第十二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节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内容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二、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三、法庭审判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WORD格式二、裁定三、决定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理原则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四、审查核准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WORD格式一、申诉材料的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二、暂与监外执行三、减刑和假释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WORD格式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四、教学参考书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辩护权是被告⼈享有的⼀项不附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但书限制)的宪法权利(辩护是辩护权外在表现形式、辩护制度是辩护权保障制度)。
⼀、⾃⾏辩护:指犯罪嫌疑⼈、被告⼈⾃⼰为⾃⼰进⾏辩护。
1.侦查阶段:(1)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只能⾃⾏辩护。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侦查期间的辩护律师具有四项职权:A.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B.代理申诉、控告;C.申请变更强制措施;D.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权⾃⾏辩护(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委托律师、其他公民担任辩护⼈,协助其进⾏辩护。
1.意思⾃治原则:犯罪嫌疑⼈、被告⼈除⾃⾏辩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依法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作为辩护⼈)。
2.有权委托的⼈:A.犯罪嫌疑⼈、被告⼈本⼈【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B.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家属、所在单位可以为其委托。
3.法律只存在3点委托禁⽌[限制]:A.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的⼈员范围内进⾏选择;B.委托⼈数最多不超过2⼈:指在同⼀时间内⼀个犯罪嫌疑⼈、被告⼈最多只能有2个辩护⼈;C.⼀名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同堂、不同堂的共犯、⾮共犯]辩护。
三、指定辩护:指刑事案件进⾏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被告⼈辩护。
1.指定辩护的特征:(1)指定辩护是法院⼀项义务:A.公检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也有指定辩护义务】;B.指定辩护发⽣在公诉、⾃诉案件的审判阶段[⼀审、⼆审的审判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2)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发⽣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
新律师法
阅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卷 权
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 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 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 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
• (二)辩护人的范围
•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注意:在我国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太多了!)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共犯)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 意:不限于办理本案的专门机关) (8)本院的陪审员(注意:只能是本案法院的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 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而且,终生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 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类似于医生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1.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不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的职责,而不 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 固有权与传来权 在诉讼中,辩护人一旦取得辩护人的资格,即取得独 立地诉讼法律地位。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以自己的名 义,根据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成本的合理性
★(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
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
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2.报名条件需提高、具体化
3.提高司法考试的效力(应高于公务员)
第三章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
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国家确立的有关法院组织与活动的制度,是指有关法院的性质、职能、组织体系、法官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等制度的总称。
★(二)审判制度的特征
1.形式上:是国家司法职能的制度化表现形态
3.保持清正廉洁
4.遵守司法礼仪
5.加强自身修养
1民主性(人民性)
2终局性
3公正性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率性
5独立性
6权威性
二、司法制度★*概念
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调整功能
3保障功能
4服务功能
5教育功能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人权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外国司法职业的基本情况
基本特点:
律师经历;
年龄限制;
层层选拔、严格考试。
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作为司法程序中的核心原则之一,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平等原则、合理辩护权、公正审判和人权保障等方面。
首先,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是法律平等原则。
法律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应当平等适用,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背景。
在辩护制度中,被告人享有与起诉方平等地参与审判程序的权利,拥有安排辩护人的自由,从而能够平等地对抗指控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平等原则的遵守是辩护制度健全有效运行的前提。
其次,合理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另一个基本理论基础。
合理辩护权包括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多项权利,例如获得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自由选择辩护律师,获取证据和出示证人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辩护方能够积极参与审判过程,从而尽可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合理辩护权的存在使得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客观,并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正审判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公正审判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公正、中立,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辩护制度中,法官应当客观地考虑辩方和起诉方的观点,并在法律框架下作出公正的判断。
有效的辩护制度能够促使公正审判的实现,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
此外,人权保障也是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辩护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其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尊重和保障。
人权保障包括禁止酷刑和不公正对待、保护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
有效的辩护制度应当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这些基本人权,以保证审判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总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法律平等原则、合理辩护权、公正审判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保障,辩护制度起到了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作用。
在辩护制度的框架下,被告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审判程序,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并受到公正审判和人权保障的保护。
只有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尊严,确保法治的真正实现。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国际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删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国际私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康熙简介
•清圣祖仁皇帝 •爱新觉罗·玄烨(
1654-1722) •8岁登基 •14岁亲政 •69岁驾崩 •在位61年
•年号 康熙
•
•准噶尔叛乱
•沙俄入侵 •鳌拜专权
•台湾割据
•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
• 1683年,清军进入 台湾,郑成功的后代归 顺清朝。 • 1684年,清政府设 置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
(四)司法机构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 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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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末四大奇案 •名伶杨月楼冤案 •张汶祥刺马列案 太原奇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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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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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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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 的单行法规。 •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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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 (一)刑罚制度
•
•一、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1.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 杖、徒刑案件。 •2.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 •3.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是督府的下属机构。 •4.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 简称“督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 有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课程介绍: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必修课,研究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通过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目的是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以便将来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学时分配:学时分配章次章题讲授讨论合计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2 0 2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5 0 5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3 0 3第四章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2 0 2第五章刑事管辖 1 0 1第六章刑事证据 3 4 7第七章刑事强制措施 2 1 3第八章期间和送达 2 0 2 第九章立案程序 1 0 1 第十章侦查程序 2 0 2 第十一章起诉程序 2 2 4 第十二章审判程序概述 2 0 2 第十三章第一审程序 4 2 6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3 0 3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2 0 2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2 0 2 第十七章执行程序 2 0 2 第十八章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1 0 1 第十九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1 0 1 第二十章刑事赔偿程序 1 0 1 第二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1 0 1 第二十二章强制医疗程序 1 0 1合计45 9 54教学梯队:俞树毅教授、陈航副教授、杨雅妮讲师、李清宇讲师。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及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内容,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辩护制度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律师应当注意法庭是否 保障被告人充分陈述。被告人在陈述过程中,如 果提出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律师可以要求法庭 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鉴 定或勘验。 审判后,律师还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他对判决 的意见。被告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要求上诉的, 律师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如果被告人 不上诉,辩护律师认为判决不正确应当上诉的, 可以向他说明判决不正确的地方和理由。
其中,4、5、7、8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可以准许。
练习题1: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 得作为其辩护人? 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王某的监护人方某,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新诉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
一、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的专属辩护人身份 新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原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原刑诉法第96条规定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 理申诉、控告,但未明确辩护人身份。对比两个修正 案,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身份发生了变化
其他 辩护 人 复 制 经检, 和法院 同意
查 阅、 犯罪 事实 材料
本案的案卷材料
直接 享有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3、会见、通信权
(1)一般案件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其他辩护人会见要经法院、检的许可。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案件在侦查期间辩 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士制度
辩护士制度辩护士制度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司法系统中,辩护士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公平。
辩护士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辩护士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辩护士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奴隶制度。
在那个时期,奴隶没有辩护权,无法为自己辩护,因此需要专门的辩护人来代表他们进行辩护。
这种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职业,即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职业。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辩护士职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壮大。
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辩护士制度也逐渐成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司法制度中,辩护士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公平。
辩护士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二、辩护士制度的职责和作用辩护士是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具体来说,辩护士制度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辩护士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帮助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被告人制定辩护策略和方案。
辩护士的咨询和帮助可以帮助被告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被告人制定辩护策略和方案。
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士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辩护士在辩护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辩护士制度的建立和维护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通过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士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尊严,确保审判公正、公平。
同时,辩护士还可以帮助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三、辩护士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辩护士制度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部分第一至第三章:1、简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 就其内容来说,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2 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3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2、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答:1是国家专门机关依其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因而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2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它是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3刑事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刑事诉讼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不可偏废;4、简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1无罪推定原则的第一要义,是明确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尽管存在犯罪嫌疑,但却不能等同于“罪犯”;与此相适应,也就确认了他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2无罪推定的实质,是设立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这一假定只能用证明其有罪的确凿证据予以推翻;这就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否则,证据不足就等于确认了被告人无罪;(3)罪推定有利于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疑罪;第四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1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 公诉案件原则上应有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3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负举证责任;5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只承担对其认定事实的证明责任;2、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有哪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第五章:管辖制度1、我国关于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六章:回避制度1、简述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包括: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原审案件的审判;2、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司法人员回避决定的规定是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七章:辩护和代理制度1、强制指定辩护包括哪些情形答:强制指定辩护适用于下列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认为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3.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应该如何办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则不需要经过批准;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3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八章:强制措施制度1、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是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2、逮捕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3、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公民扭送的对象有哪些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5、简述被监视人应遵守的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拘传持续的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5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十章:刑事证据制度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1有关犯罪的事实;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构建证据体系;2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3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4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关于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学界存在争议;2、简述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二者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物证是以其自身的特征、属性和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而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3、简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首先应当查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对所有证据的共同要求;除此之外,运用间接证据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必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不能间断的证明体系;2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一致,不允许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以确定这个结论是惟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5、“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章:立案程序第十二章:侦查程序1、简述侦查终结的含义及其条件;答: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和预审,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决定结束侦查工作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第十三章:提起公诉程序1、提起公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起诉的根本依据;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动机等情节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证据不确实,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2法律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提起公诉;2、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答:a.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c.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程序1、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5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1、自诉案件的审理有那些特点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2、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二者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决定,但它们之间有明显区别,其区别主要有:1 适用的范围不同;裁定虽然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但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只适用于最后解决案件实体问题;2 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3 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判决只能有一个;4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正是由于判决与裁定有这些区别,所以两者不能混同使用;3、简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答: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直接面对当事人审理案件;而审判委员会则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不直接面对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4、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答:简易程序有下列特点:1审判组织简化;2出庭公诉简化;3审判程序简化;4审理期限简化; 6、简述自诉案件的范围答: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7、.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8、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工作包括: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1、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包括: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简述全面审理原则的内容:1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审查; 2二审法院既要对上诉或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审法院既要对已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3、简述上述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与执行要求:P254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2022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
2022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使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固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使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实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实行诉讼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个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