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合集下载

扬尘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范文

扬尘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范文

扬尘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范文一、前言扬尘污染是当前工地施工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了影响。

为了改善工地施工环境,提高施工质量,我们需要制定扬尘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个范例细则,以供参考。

二、施工前准备1. 施工方需制定详细的扬尘综合治理方案,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核。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包括告示牌、围挡等,提示施工单位的责任和要求。

3.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并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三、扬尘治理措施1. 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临时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并配备防尘网,以防止扬尘外溢。

2. 地面裸露部分应采取覆盖措施,如喷洒水、铺设草帘等,以减少扬尘产生。

3. 使用机械设备时,应配备正规的粉尘处理设备,如水雾喷淋装置、尘埃吸附器等。

4. 施工现场周围需安装排风设备,将产生的粉尘排出到合理的地方,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四、文明施工监理1. 文明施工监理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监督的独立公正性。

2. 监理人员应配备专业知识,熟悉扬尘治理相关法规和标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 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检查扬尘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对不合规的情况进行整改或处罚。

4. 监理报告应详细记录扬尘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五、工地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齐,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影响。

2. 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周围建筑物、植被和道路不受扬尘侵扰。

3. 严禁违规倾倒废弃物和污水,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或运输。

4. 配备噪音控制设备,限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确保周围居民的休息和生活不受干扰。

六、监督与处罚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地施工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扬尘治理、扬尘污染超标等。

青岛市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附件1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1.总则为了规范青岛市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献旳有关规定, 制定本导则。

2. 合用范围本导则合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旳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旳扬尘防治工作。

3. 编制根据《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原则》(JGJ 146-2023);《防治都市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23);《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青岛市防治都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青政办字〔2023〕166号)《青岛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23〕93号);《有关印发<青岛市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实行方案>旳告知》(青建管字〔2023〕58号)《有关深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旳告知》(青建管质字〔2023〕16号)《青岛市房屋建筑工地环境整改精细化管理原则》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导则。

4.1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旳一定粒径范围旳空气颗粒物。

4.2建筑施工扬尘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旳扬尘。

4.3 现场围挡采用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 重要由墙板、钢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构成, 形成持续围挡墙, 称为现场围挡。

4.4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工地旳车辆进行冲洗旳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旳综合。

4.5建筑垃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旳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 基本规定5.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 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监理。

5.2 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 按规定选择经核准旳渣土运送企业。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第二章 规范性引领文件
本导则内容参考和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建筑材料运输、临时设施搭建、地面清洁
土壤扬撒、道路遗撒、机动车碾压、土方风蚀、水蚀、机动车尾气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基础施工阶段
换填地基施工
灰土、砂石和粉煤灰等扬撒、装卸、移动、过筛、运输和填充
土、砂石和粉煤灰等的扬撒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挤密桩地基、深层密实地基施工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主体施工阶段
模板工程
模板加工
模板加工粉尘
风速、木屑粉末含量
混凝土工程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的工程现场配制所需水泥、砂石等材料的装卸、移动、粉碎、过筛、搅拌、运输
附件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导则。
3.7 施工扬尘防治
指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包括拆除工程、土方开挖/回填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内外装饰工程等过程产生的扬尘进行防治。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导则共19页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导则共19页
天津市建设工程尘治理工作导则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新建道路工程、地铁工程和铁路工 程。 二、治理目标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治理5个100%,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裸土物料100%苫 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路面100%硬化、土方施工100%喷淋。实现建设施工扬 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治理标准 (一)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 1.工地周边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设置全封闭围挡。 2.建筑和地铁工程工地,采用实体围墙或钢结构架体围挡,有基础和墙帽,高度不得小 于2.5米;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进行绿化或者硬化。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实体围挡图 实体围挡图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3.市政路桥工地,采用彩钢板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米,围挡根部与地面不能有空隙 ,必须稳固、安全、美观。
彩钢板围挡图
彩钢板围挡图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4.围挡表面必须始终保持整洁,并保持周边区域环境卫生。 5.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实时上传监控平台,及时发现处理扬尘违规行为。视频 监控点的安装布置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摄像头数量不少于四个,监控点 位应安装在以下位置: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工地进出口大门处为必 须安装的点位,其中工地最高点应安装搞清摄像头,土方作业区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部 位必须安装摄像头。 (二)裸土物料100%苫盖 1.施工现场堆放散体物料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易扬尘物料实 施苫盖,苫盖材料应采用规格为2000目以上的密目网,且密目网符合防火要求,搭接长 度应大于20cm,并保持清洁,苫盖严密。
堆放池图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导则提纲资料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导则提纲资料
出入口硬化图
文明施工表示承诺图
xx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3.桩基施工阶段,主要行车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或铺装钢板,做到车辆不轧泥,其他 未施工作业区域裸露土地应进行全部苫盖或表土固化技术,不得裸露土体,并定期洒水 保持土体湿润。
4.基坑土方施工阶段,边坡及基坑周边要采取有效扬尘防护措施,在保证结构安全 的同时,尽量采取混凝土护坡,未开挖区域的裸露土体必须平整,并采取全苫盖或表土 固化技术。
喷淋系统图
喷淋系统图
xx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喷淋系统图 喷淋系统图
xx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3.现场预拌砂浆罐填充材料时,必须采取喷淋降尘措施,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4.工程施工完成一个部位,必须清扫干净,不留灰尘,不留死角。 (六)遇重污染天气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四级预警(蓝色)响应措施 增加建筑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三级预警(黄色)、二级预警(橙色)响应措施 (1)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 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 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2)外环线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一级预警(红色)响应措施 停止全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4.举办重大活动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所有在施项目要严格按照本导则规定的各项标准进行施工扬尘治理,划 分区域、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精细管理,确保扬尘治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导则的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扬尘治理检查, 加大执法力度和检查频次,对未达到导则标准要求的项目和单位,按照上限进行处罚。 (三)本导材料分区码放图 材料分区码放图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合并简称“建筑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全文)1.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3.编制依据3.1 扬尘防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3.3《防治城市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3.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3.5《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3.6《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批复》(泰政字﹝2018﹞85号)3.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3.8《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4.术语和定义4.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4.2 建筑施工扬尘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4.3 现场围挡指为了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砌筑的围墙、采用工具式彩色钢板围挡等。

4.4 车辆冲洗设施指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4.5 建筑垃圾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4.6 防尘网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用于对裸露土方、易产生扬尘物料进行覆盖的纤维编织而成的网状体。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覆盖用的防尘网规格不低于8针。

4.7 PM10指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直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10。

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7.25)精编版

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7.25)精编版

各位领导:2018年7月23日,厅印发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8﹞8号)、《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发﹝2018﹞9号)。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要求,我站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并于2018年7月27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征求了意见。

我站根据修改意见,对《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提请你们审议。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7月30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3. 规范性引领文件本导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393-200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3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8号)《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9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4. 术语和定义4.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扬尘治理是当前城市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问题,合理的扬尘治理实施细则对于建设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一份扬尘治理实施细则的范文,供参考:一、总则1.1为了有效治理建设单位的扬尘问题,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

1.3扬尘治理应遵循“防扬尘、减扬尘、封堵扬尘”的原则,实行防、控、治相结合的方法。

二、建设前期准备2.1建设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并报经有关环保批准。

2.2在建设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施工地点周边环境情况,分析潜在的扬尘治理问题,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减轻扬尘的措施。

2.3建设单位应确定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土方、砂石等材料供应商,并签订严格的扬尘治理合同。

供应商应确保材料没有污染现象,遵守相关环保法规。

三、现场扬尘治理3.1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使用防尘网进行封堵,防止扬尘向周边环境扩散。

3.2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配备封闭式操作室,以减少扬尘的产生,保护操作人员的健康。

3.3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湿洗设施,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进行湿洗处理,减少扬尘的飞散。

3.4施工现场的露天堆放场所应设置防尘措施,如覆盖防尘网或用水固定堆放物料,避免扬尘产生。

3.5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处应设置洗车设备,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减少扬尘产生。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4.1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扬尘治理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

4.2对于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进行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4.3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单位进行扬尘治理效果的检查,对治理不力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其加大治理力度并限期整改。

五、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5.1建设单位应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doc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doc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

2.2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2.3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及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2.4 根据《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0〕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0〕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16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1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4 术语4.1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在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以下简称“施工扬尘”。

4.2 PM10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称为PM10。

4.3 产尘物料指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水泥、砂浆、砂石、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裸露土体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员:陈刚刘超戴良军童宗胜崔林钊陈雷李军陶双龙张玉杰余志刚殷博王小女主要审查人员:曹剑王晓魁刘家祥方东许书萍施道胜武朝晖颜大为黄峰王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合并简称“建筑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0.3本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1.0.4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术语2.0.1扬尘dust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0.2堆场扬尘heap dust指施工现场各种建筑物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渣土及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

2.0.3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dust pollution of the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区、生活区、办公生活区)范围内及相关物料场外运输过程中,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进入到环境空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及场外物料运输扬尘等。

2.0.4物料运输扬尘material handling dust指在运输过程中物料在一定的动力条件(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2.0.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dust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in building engineering本导则中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等。

2.0.6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material of easy product dust pollution指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2.0.7 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waste指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

2.0.8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prevention scheme of dust pollution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项目经理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技术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3 基本规定3.0.1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城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中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扬尘、堆场扬尘,及相关物料运输扬尘。

3.0.2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职责和防治目标。

3.0.3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下同)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

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下同)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3.0.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0.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3.0.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城市城区工程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

3.07鼓励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自控监测,通过自控监测评价防尘技术措施效果,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

3.0.8建筑工程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3.0.9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预防、控制扬尘污染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3.0.10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装配式预制结构件进行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3.0.11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3.0.1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工程施工或拆除单位应在大门口醒目位置标示本地区建筑扬尘举报电话。

4 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4.1 一般规定4.1.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单位。

4.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4.1.3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4.1.4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4.1.5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建设、公安、市容、环保、城管、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4.2.1建设单位职责:1 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2 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3 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4 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5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市容、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6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4.2.2监理单位职责1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2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3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5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4.2.3 施工单位职责1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工作的实施;2 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3 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4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5 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6施工单位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4.3 管理组织及人员4.3.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3.2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3.3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

施工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未注明的为专职)管理人员:1 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2 位于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城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3 造价2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4 5千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5 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6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5千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工程应配1名兼职管理人员。

4.4 扬尘污染防治经费4.4.1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4.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不低于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