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无性婚姻法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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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叫无性婚姻

多久叫无性婚姻

多久叫无性婚姻婚姻对于人的一生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一段好的婚姻可以成就一个人的一生,一段差的婚姻也可能会毁了一个人的一生,所以在选择婚姻时一定要谨慎,要深思熟虑,那么,多久叫无性婚姻?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多久叫无性婚姻社会学家说,夫妻间如果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就是无性婚姻。

二、无性婚姻离婚如何取证无性婚姻举证很难,一般有提供医院证明、或是和他人不正当行为等。

1、收集相关无性证据比如一方患有生理上或是是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先积极治疗,若是治疗无效那么应该保存好相关资料病例,在诉讼离婚中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2、无性婚姻属于隐私无性婚姻本就是属于隐私事件,比如一方有不正当行为或出轨,再或者是属于同性恋人的范畴,为了保留两位当事人在社会上的名誉,请是在开庭的时候委托律师不公开如审理。

3、无性婚姻法院判决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以无性婚姻为理由判处离婚,但有一条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说的就是性权利,所以若是一方常以为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夫妻衣义务,那么会被看成是一种家庭暴力或精神虐待,所以一方若是有合理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判决感情破裂而离婚。

三、婚姻登记需要什么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6、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本人无配偶。

8、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9、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0、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11、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12、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

其中,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中的无效婚姻是如何定义和适用的。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婚姻能力缺乏、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婚姻关系。

简言之,无效婚姻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婚姻关系被违法的情况:当婚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如重婚、同性婚姻等情形,婚姻关系即可被认定为无效。

2. 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当婚姻表示只是口头上的承诺,双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意图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是受过欺骗、胁迫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影响下做出婚姻表示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也可视为无效。

3. 婚姻能力缺乏的情况:当一方当事人在婚姻订立时未满法定婚姻年龄,或者双方当事人之一患有不应成婚的疾病等婚姻能力缺乏情形,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即为无效。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自行解除,具体效果如下:1. 权利义务自行消灭:无效婚姻的解除将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消灭,即不再存在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权益和责任义务。

2. 子女权益受保护:即使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依然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等法定责任,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3. 财产分割依法处理:无效婚姻解除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无效婚姻的认定与申请无效婚姻的认定需要具备法定程序,并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无效婚姻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自愿认定: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并经过审核确认无效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全文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后果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后果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孟庆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确认程序

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确认程序

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确认程序核心内容:确定婚姻无效的包括哪些情形?重婚或者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是否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无效婚姻的情形以及确认程序。

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确认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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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俗语有云:“虽无夫妻之名,却有夫妻之实。

”事实婚姻有夫妻之名,也有夫妻之实,只是欠缺了法定要件。

事实婚姻虽非社会主流,但现实中却也存在。

正因为不常见,事实婚姻不太好处理。

现实中,我们需要了解事实婚姻怎样认定,其次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什么问题。

本文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一、事实婚姻怎样认定(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符合一夫一妻制;4、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什么问题(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业已构成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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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在我国结婚要到民政局进行合法的登记以后,婚姻才是有效的。

事实婚姻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怎样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呢?1、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背结婚禁止条件的结婚,不承认其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2、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欠缺,都按婚姻处理。

3、登记结婚,领取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二、事实婚姻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

无性婚姻法院如何判定

无性婚姻法院如何判定

⽆性婚姻法院如何判定婚姻是男⼥感情达到⼀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正所谓有情⼈终成眷属,可见,婚姻是男⼥两性的结合,感情是双⽅的互相爱恋与向往⽽产⽣的个⼈感觉。

在其中,两性的吸引是最重要的。

⽽吸引的结果是两性⽣理的结合与感情的升华,最后铸就美满的婚姻。

可见,美满婚姻的产⽣与维持,两性⽣活是很重要的。

⼀桩因婚后⼀直⽆夫妻⽣活⽽起的离婚案近⽇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以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刘媛(化名)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刘媛说,在婚后共同⽣活的4个多⽉时间⾥,丈夫王辉(化名)⼀直没有与她过夫妻⽣活,这⼀段“⽆性”的婚姻对她的⾝⼼造成极⼤的伤害。

今年3⽉25⽇,刘媛与丈夫王辉登记结婚;9⽉2⽇,刘媛诉⾄法院要求离婚——不⾜半年的时间,夫妻双⽅便⾛到了上法庭决断这段婚姻是否该继续的地步。

“结婚以后,王辉从来都没有碰过我,甚⾄没有任何表⽰亲昵的动作。

”刘媛说,婚前,尽管只是拉拉⼿,也都是她主动去牵王辉的⼿。

“但我怎么也没想到他那⽅⾯有问题。

”经过4个⽉的婚后⽣活,刘缓悄悄从家⾥搬出来。

拿到判决书后,刘媛流下了眼泪。

她说,她对判决不服,为了⾃⼰的幸福,她会坚持要求离婚。

⼈类⾃古以来没有⽆性的婚姻。

本案的⼥青年,没有必要的夫妻⽣活,这表明⼆者没有感情,也没有感情的升华,夫妻之间形同路⼈,更不说是婚姻美满了。

因此,夫妻⼆⼈根本⽆感情,还说什么感情确已破裂呢?本案的法官作出的判决,笔者认为是不合法也不合道德要求的。

是不是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没有夫妻⽣活的婚姻就感情破裂了,就不能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呢?本案应当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法官判决也是有依据的。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作了宽泛的回答,判决案件是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没有法律的依据政策,⽽在最⾼⼈民法院近来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个⼈的⽣活经验等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这是司法解释是法官判案的根据。

为此,在本案中,法官不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据⽣活的基本经历就能判断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后根据《婚姻法》及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精神,判决准许离婚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我国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我国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其处理原则

我国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其处理原则发表时间:2008-12-09T16:07:34.043Z 来源:《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08年第10期供稿作者:张雪芹[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这些现象直接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关键词:无效婚姻认定处理原则一、引言很多人基于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过于严格,使许多事实上重婚的行为远离法律的制裁而建议刑法对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放宽重婚标准或通过婚姻法对重婚加以明确界定,从而加大对“包二奶”、“养情妇”这些现象的打击力度。

原因在于这些现象已日益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法律上在此现象的处理上一直是一个盲区,故建议明确重婚的含义:首先对有配偶者而与他人虽未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但达一定时限的“包二奶”、“养情妇”者也以重婚论处;第二是加大对重婚者的惩罚力度,为严厉打击有配偶者而与第三者再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婚者,对其除给予刑事处罚外还要处罚金,同时对虽未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包二奶”、“养情妇”现象上升到法律上予以处罚,从而对这种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的丑陋现象以法律武器来加以遏制;第三,要加大对第三者的打击力度,在行政上予以处分,在经济上予以惩罚;第四是加强对重婚案件的公诉力度,重婚罪虽是以自诉为主的案件,但多数女方基于各种原因自诉能力较弱,需执法机关帮助,因此公安机关与检查机关应积极进行侦查,提起公诉。

二、关于重婚的界定笔者则认为,“包二奶”、“养情妇”现象在社会上虽大量存在,并应受到严厉的谴责,但重婚的概念还不宜再扩大,原因在于:首先,“包二奶”等现象不仅涉及社会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婚姻、家庭问题,而婚姻是以感情为缔结的基础,感情问题属于心理范畴,具有捉摸不定、难以把握的特点,法院很难来识别判断,何况婚姻关系属私法范畴,公权利介入太多并不合适;其次,婚姻法存在性质上属于民法范畴,本质上属于私法,在婚姻法中只应规定与婚姻有关的民事法律后果问题,而重婚罪属刑事罪名的一种,婚姻法对此予以规定显然不合适;第三,称呼“包二奶”、“养情妇”的原因在于这些行为都未经合法登记,男女双方大多未以夫妻名义而同居,采用的大多是半遮半掩的形式,对此行为按重婚罪处理,无论在现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存在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讲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任何一种婚姻都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结婚必须经过登记方成为婚姻,而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包二奶”、“养情妇”行为本身系违法的,不应属婚姻。

无性婚姻诉讼相关知识

无性婚姻诉讼相关知识

当事人及其授权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如审理。
中大量存在着,这是不容回避的一个事实。面对无性婚姻,如情感沟通
3、《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
再出了问题,情感诉求和生理需求均得不到满足,这样的家庭大部分以
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协作,而且协作
解体告终。
月 7 日经伴侣介绍相识,20xx 年 2 月 2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且没有夫妻生活, 导致双方感情完全裂开。原告的工资存款 33800 元、原告父母给被告 的聘礼 22000 元、结婚时所收份礼 10 000 多元均在被告处,原告的工 资存折已被其挂失。被告表示无固定工作,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和 住房补助,共计 26 000 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十里铺北里 8 号
互相扶助等权利。
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假如没有相
三、无性婚姻视为感情裂开的法律根据
关证据证明,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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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任何认定夫妻感情确 已裂开的若干意见》: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阅历,凡属以 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裂开。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 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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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诉讼相关知识
得到有力的证据。依据“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 一方将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
2、无性婚姻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无性婚姻诉讼一般会
社会学家说,夫妻间假如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概念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注意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无性婚姻离婚起诉的证据

无性婚姻离婚起诉的证据

一、无性婚姻离婚起诉的证据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

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3、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

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

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6、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7、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

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

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遭遇无性婚姻,法院能否判决离婚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的性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性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冷暴力)。

新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旧法所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3篇)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在我国,非婚同居尚未被法律明确定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同居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身份。

2.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婚同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如共同居住、共同消费等。

3. 没有法定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双方不具有法定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1. 经济后果(1)财产共有: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2)债务共担: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需共同偿还。

2. 人身关系后果(1)子女抚养:非婚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2)探望权: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3. 法律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侵权责任:非婚同居期间,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应对非婚同居的法律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简化婚姻登记程序,降低婚姻登记门槛,引导公众依法结婚。

3. 加强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规范非婚同居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依法解决纠纷。

5. 强化司法救济: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非婚同居在我国社会现象日益普遍,其法律后果较为复杂。

婚姻法基本常识

婚姻法基本常识

婚姻法根本常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③结婚前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好的④没有到法定婚龄的〔男22,女20〕出现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办理结婚证之日到领取离婚证之日〕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然假设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规定财产不归双方共同所有,那么协议优先〕。

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财产,有时也会考虑过错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财产】①夫或妻一方结婚前所取得的财产②夫或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装品等〕;【夫妻债务的归还】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钱,由夫妻共同财产归还。

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夫或妻一方向该人归还该笔债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债务的归还,打官司时,即使离婚了,对另一方的债务也是要归还。

【可撤销婚姻】一方通过威胁、强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结婚的,受到威胁和强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但是必须在结婚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撤销请求。

【养父母子女】收养子女要进行收养登记,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抚养和赡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如果继子女受过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比照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民法本位论婚姻无效的认定

民法本位论婚姻无效的认定

民法本位论婚姻无效的认定婚姻无效的认定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婚姻无效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婚姻关系不成立或者自始无效的。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婚姻的无效性呢?一、夫妻一方的婚姻无效认定夫妻一方主张婚姻无效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婚姻法规定了一些婚姻无效情形,如下:1.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双方一方在法定婚龄之前缔结婚姻的,属于无效婚姻。

此时,未到法定婚龄的一方可以主张婚姻无效。

2. 禁止婚姻的以下情形中的婚姻均属无效:近亲血亲结婚、有配偶的再婚、收养关系中的继子继女与收养父母之间的婚姻等。

3. 被迫结婚的在被诱骗、胁迫、恐吓等情形下结婚的一方,可以主张婚姻无效。

比如被逼婚、拐卖妇女等。

二、双方协议无效认定双方协议婚姻无效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情形:1. 重婚的一方有夫妻而与他人订立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在双方婚姻关系中,如果存在与其他人的重婚关系,可以主张无效。

2. 有下落不明的配偶的一方的配偶被宣告死亡,但无下落的,当事人订立的再婚婚姻关系无效。

3. 婚外情关系的如果当事人在既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有婚外情关系,且对方知情同意的,可以主张无效。

4. 未同居满一年的一方提出在法定时间内未同居满一年的,可以认定婚姻关系为无效。

三、其他无效婚姻的认定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协议导致的无效婚姻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的认定,如下:1. 在特殊关系中结婚的在师徒关系、医患关系等特殊关系中结婚的,可以主张无效。

2. 丧失婚姻自由意志的婚姻关系的成立应该是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存在虚假或者遭受欺诈的情况,可以认定婚姻关系为无效。

3. 未按照法定程序登记的在未经过婚姻登记程序而实施婚礼的,如果无法证明法定登记的,可以认定婚姻关系为无效。

在婚姻无效认定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应当十分慎重,确保严格依法审理,不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婚姻的效力1、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是,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性婚姻法院会判离婚吗

无性婚姻法院会判离婚吗

⽆性婚姻法院会判离婚吗我们知道性在婚姻中的重要成分,但是在现在有很多夫妻过着⽆性的⽣活,这样对他(她)们⽣理⼼理都会造成⼀定的影响,那么⽆性婚姻可以起诉离婚吗?法院会判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性婚姻法院会判离婚吗⽅⾯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性婚姻法院会判离婚吗⼀般来说法院都会判离的。

尤其是存在欺骗等⾏为时。

最⾼⼈民法院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例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还有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的,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患有法定禁⽌结婚疾病的,或⼀⽅有⽣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性⾏为,且难以治愈的。

只要你有证据证明,法院很快判离的。

婚姻的⽣理本质就是性,没有性就难以维持⽆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收集⽆性婚姻的有关证据。

夫妻⼀⽅有⽣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性⾏为的,⾸先应当积极治疗。

在治疗⽆效的情形下另⼀⽅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

以防诉讼中发⽣举证困难。

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否认没有夫妻⽣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将很难得到有⼒的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性婚姻诉讼涉及到当事⼈的个⼈隐私。

⽆性婚姻诉讼⼀般会涉及⼀⽅或双⽅当事⼈患有不能发⽣性⾏为的⽣理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双⽅当事⼈和第三⼈有不正常的男⼥关系,及⼀些当事⼈有同性恋等个⼈绝密隐私。

如公开审理势必会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

建议当事⼈及其授权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如审理。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什么是无性婚姻

什么是无性婚姻

什么是无性婚姻
无性婚姻指的是没有性生活的婚姻。

社会学家说,夫妻间如果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就是无性婚姻。

无性婚姻也指男女双方在承诺不进行性生活的基础上结成夫妇关系。

一些人因种种不可抗力造成性功能丧失,一些人心灵受过重大创伤,还有一些人先天无性,此外还有一些人根本对性就不感兴趣或只是希望组成形式上的婚姻,这样一些人群自愿组成婚姻,也叫无性婚姻。

无性婚姻离婚财产分割
无性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和正常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一样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
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多久不同房算无效婚姻

夫妻多久不同房算无效婚姻

夫妻多久不同房算⽆效婚姻
在常年不同房的情况下,在他们的⼼理这段婚姻关系也已经是消失了。

夫妻多久不同房都不算是⽆效婚姻。

⽆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男⼥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跟夫妻是否同房没有关系。

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夫妻多久不同房算⽆效婚姻
1、夫妻多久不同房都不算是⽆效婚姻。

⽆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男⼥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跟夫妻是否同房没有关系。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重婚;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夫妻⼀般多久没有性⽣活可以离婚
1、夫妻没有性⽣活的原因很多,不是直接提出离婚的法定条件。

2、不过有没有性⽣活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只要不是因为正当的⼯作等原因两地分居没有性⽣活达到3个⽉以上,就可以提出离婚。

3、通常情况下,⽆法协议离婚,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时,需要带上结婚证、⾝份证、起诉状、被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等材料去管辖法院起诉,然后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夫妻多久不同房算⽆效婚姻?不能简单以夫妻是否同房来判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婚姻关系的效⼒跟有没有同房没有直接关系。

关于法律上对于⽆效婚姻的认定或是遇到⽆效婚姻怎么做,实在不知道怎么办可以直接询问店铺的律师们解答。

无性离婚法律规定(3篇)

无性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关系中的无性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无性婚姻,即夫妻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性行为的婚姻状态,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生理原因、心理原因、沟通不畅等。

在我国,无性婚姻并非法律上的婚姻状况,但在实际生活中,无性婚姻给当事人带来的困扰和痛苦并不亚于传统意义上的婚姻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无性离婚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无性离婚的法律定义1. 法律定义无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生理、心理等原因,长时间没有进行性行为,且一方或双方对婚姻关系产生离心倾向,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2. 无性离婚的分类(1)生理原因导致的无性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生理疾病、生理缺陷等原因,无法进行性行为。

(2)心理原因导致的无性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心理障碍、性冷淡等原因,对性行为产生抵触情绪。

(3)沟通不畅导致的无性离婚: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缺乏有效沟通,导致性生活不和谐。

二、无性离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三、无性离婚的诉讼程序1. 起诉条件(1)夫妻双方长期无性,且一方或双方对婚姻关系产生离心倾向。

(2)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

2. 起诉状内容(1)原告的基本信息。

(2)被告的基本信息。

(3)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及无性情况。

(4)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

(5)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

3. 法院审理程序(1)立案审查: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解:法院在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争取达成离婚协议。

(3)判决: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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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因婚后一直无夫妻生活而起的离婚案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以婚期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刘媛(化名)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刘媛说,在婚后共同生活的4个多月时间里,丈夫王辉(化名)一直没有与她过夫妻生活,这一段“无性”的婚姻对她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今年3月25日,刘媛与丈夫王辉登记结婚;9月2日,刘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不足半年的时间,夫妻双方便走到了上法庭决断这段婚姻是否该继续的地步。

“结婚以后,王辉从来都没有碰过我,甚至没有任何表示亲昵的动作。

”刘媛说,婚前,尽管只是拉拉手,也都是她主动去牵王辉的手。

“但我怎么也没想到他那方面有问题。

”经过4个月的婚后生活,刘缓悄悄从家里搬出来。

拿到判决书后,刘媛流下了眼泪。

她说,她对判决不服,为了自己的幸福,她会坚持要求离婚。

人类自古以来没有无性的婚姻。

本案的女青年,没有必要的夫妻生活,这表明二者没有感情,也没有感情的升华,夫妻之间形同路人,更不说是婚姻美满了。

因此,夫妻二人根本无感情,还说什么感情确已破裂呢?本案的法官作出的判决,笔者认为是不合法也不合道德要求的。

是不是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没有夫妻生活的婚姻就感情破裂了,就不能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呢?
本案应当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法官判决也是有依据的。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作了宽泛的回答,判决案件是有法律的依据法律,没有法律的依据政策,而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来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则中,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个人的生活经验等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这是司法解释是法官判案的根据。

为此,在本案中,法官不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依据生活的基本经历就能判断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而后根据《婚姻法》及民事法律与司法解释精神,判决准许离婚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目前这种状态下,案件的女青年在没有性生活的婚姻中生活,无异于受到性方面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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