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的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编制依据2.1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编制准备工作4.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该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做好会计帐户的设置工作。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附件: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正确考核投资效益和概预算执行情况,提高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依据《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工程完工后,为正确及时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投资情况、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
竣工决算报告作用在于向使用者提供工程建设全貌,是正确登记与核算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凡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电源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小型基建项目),大型独立技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工程竣工后,均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全面、正确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四条编制竣工决算工程成本费用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成本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需安装设备、待摊基建支出和不通过基建工程支出核算的直接形成的资产。
第五条竣工决算报告应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单位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工程筹建开始,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做好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由财务、基建(工程)、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相关资料,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各项基本工作。
第六条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时间:电源工程应在正式投运后六个月内编报完成,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正式投运后三个月内编报完成。
第七条竣工决算报告编报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新能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报和管理工作,实现报告编制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列入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等电力基建项目。
技改、小型基建、非电基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子公司、直属机构、基层企业。
第四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时点确定。
原则上基建项目试运行期满即视为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具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条件。
其中火电机组试运行期为168小时,水电机组试运行期为72小时,风电机组试运行期为240小时,光伏发电单元试运行期为72小时。
第五条未完工程项目及完成期限按照《新能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机组启动试运移交管理规定》执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费用支出须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六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基建项目从工程筹建到竣工决算日,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资金的投资用向、投资效果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性文件;是分析工程概算的执行情况,移交资产等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竣工决算编制依据。
(一)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公司最终正式批准的设计概算数为依据。
(二)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会计账面数据为基础。
(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材料消耗数据,以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四)固定资产名称按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列示。
(五)基建未完工程需控制在总设计概算的5%以内,鉴于水电建设的特殊性,预计会发生但金额不确定的水电移民费用可不作为计算依据。
第八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完成时限规定。
基建项目全部投产后,风电、光伏、综合能源、热网、背压机、特许经营、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应在9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应在1年内完成竣工决算,大型水电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且申请拨付资金的局本级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建设项目收尾工程的资金数额,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掌握,收尾工程应限期完成,并估价入账;收尾工程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五条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权限:(一)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经审计(投资评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根据其审核意见,可直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二)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经审计(投资评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根据局批复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三)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经审计(投资评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后,国家林业局报财政部审批,根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由造价部门出具)等有关资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附件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 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 编制依据2.1 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 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 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 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 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 编制准备工作4 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 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 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
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编制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编制依据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编制内容ﻩ6第五章ﻩ基本要求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准备工作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ﻩ决算表格编制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ﻩ审查、审批程序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竣工决算的编报质量,考核、分析投资效益,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本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时间、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基本建设计划、概算执行情况、进行项目后评估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直属和控股公司及项目筹备处。
第二章编制原则第四条新建、扩建工程全部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小型基建和更改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全部建设投资,即: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工程投资、建设期借款利息,外币汇兑损益等。
第六条竣工决算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在本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竣工投产后三至六个月以内编报完成。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一、背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交通状况、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保证决算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审核和审批。
三、编制原则(一)真实准确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必须保证结果真实、准确,不能虚增或虚减、浮报或缩报,建立信息主体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合法合规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计机关对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核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三)依据合理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立项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确保竣工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报告内容必须与以上文件的规定一致,报告数据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核准。
(四)重点突出竣工决算报告应当突出重点,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大事件和关键问题,应当详细记录,报告中应当分析这些问题的影响、原因和处理情况,附有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四、编制程序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一)资料准备1.收集有关项目建设过程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2.对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出竣工决算所需的资料。
(二)数据统计1.对有关资料进行数据统计,编制现场检查记录,并对现场勘察、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2.按照项目建设中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计价规范计算竣工决算数据,包括工程量、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管理费、税金等。
(三)编制报告1.依据数据统计结果,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突出重点,报告数据应与检查材料一致,报告书面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报告应当体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要求,保障了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决算程序,提高决算质量,确保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等。
三、决算程序1. 决算编制(1)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财务部门协助完成决算编制工作。
(2)决算报告要合理反映项目竣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投资规模、使用资金来源、资产质量、债务状况、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
(3)决算报告应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 决算审查(1)决算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门共同签署,并上报项目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2)审查部门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本控制、资产价值评估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审查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撰写审查意见,并将意见报送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
3. 决算审核(1)财务部门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包括查验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算式正确性、财务科目的准确性等。
(2)财务部门应按照决算审核程序,组织内部审核,确保决算结果的可靠性。
(3)决算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送给审查部门,同时报送项目负责人和上级机关。
4. 审核认定(1)审查部门应根据决算报告和审核结果,形成决算认定意见,并报送上级机关。
(2)上级机关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3)上级机关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项目单位和决算部门,并将决算报告归档。
四、决算质量控制1. 决算编制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编造虚假数据。
2. 决算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决算审核过程中应注重决算数据的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准确性。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78.02.01•【文号】•【施行日期】197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一九七八年二月一日财政部、国家建委发布)一、为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竣工以后,都应按照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办理交付动用验收的依据,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要注意积累各项资料,做好基础工作;要发动群众讨论,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对比分析,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以利于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在竣工项目办理动用验收后一个月内,要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其中有关财务成本部分,应送开户建设银行审查签证。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所需施工资料部分,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提供。
每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或建设指挥部)提出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办理交工验收,应同时编制工程决算,办理财务结算。
三、竣工决算的内容,按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制订。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一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二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附一表)以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
竣工决算的各项数字,要核对准确,真实可靠,并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竣工决算,应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设计单位和开户建设银行各一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一表、三表),还应抄送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局各一份。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2016.6.3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附件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 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 编制依据2.1 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 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 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 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 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 编制准备工作4 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 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 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附件二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制定本办法。
1 编制原则1.1一个概算范围内项目只汇总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分期投产项目,单机投产期相隔半年以上者,单机投产后应编制单机竣工决算,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编制整体工程竣工决算。
1.2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投资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2 编制依据2.1 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以批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
2.2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以正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为依据。
2.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2.4 交付使用资产类别和名称,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填制。
2.5 各项计划指标以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2.6 工程质量以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文件为依据。
2.7预计未完工程量以竣工验收审定的预计未完工程表为依据。
2.8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2.9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实际效益为分析依据。
3 编制时间要求3.1电源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机组投产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煤炭项目在工程验收投产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其他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投产后尽快组织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3.2编报时间的计算应从工程竣工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起至竣工决算报出之日(以邮戳为准)止,含竣工决算审计时间。
4 编制准备工作4 1平时资料的积累4.1.1 为了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应考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求,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创造条件。
4.1.1.1 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
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铁道部文件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通知铁财〔2008〕250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原发《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资产管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铁道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1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等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确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步验收及正式验收手续。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办理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在全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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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真实反映投资成果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以下称“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工程筹建之初,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财务、基建(工程)、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组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共同配合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准备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性建设的电源及其他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技改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竣工决算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法人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或不能独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安排中介机构协助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竣工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工程筹建开始,全面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做好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批,由集团公司安排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作出批复。
第八条根据审计报告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修改,由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确认。
第九条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竣工决算报告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依据第十一条工程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电源工程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三个月内编报完成。
第十二条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第十三条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
如确有概算内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费用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财务部门要对其资产先行估价入账,待竣工决算批准后,再根据审批后的价值对原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报告的概算投资,应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准的概算为依据;实际投资,应根据正确的会计账面数据如实填报,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报告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以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工程质量应以质量鉴定部门正式验收鉴定书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应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准的执行概算为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应以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竣工决算报告是正确登记固定资产的依据,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内容列示。
第三章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
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工程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情况。
各明细账户的设置除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基建工程管理的要求,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核算和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设备台账,满足交付使用财产要求。
设备台账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安装地点、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入库、出库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立各种费用及移交资产登记簿。
(一)建设场地划拨及清理费用登记簿。
记录征用土地面积、金额、座落地址、收款单位、耕地占用税以及旧有设施迁移补偿、余物拆除清理的计算标准等。
(二)设备存放地点和设备安装地点登记簿。
(三)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有关费用登记薄,如研究实验费、勘察设计费等。
(四)建设期内使用的各项可移交资产登记薄,其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应登记名称、规格、供应单位、制造厂商、存放地点、计量单位、数量、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做好财务收支情况的清理和核对工作。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前,要对包括历年结算数、资本金(拨款)、借贷款数、应交款项、结余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核对,做到工完账清,各项成本费用不漏列,不虚列。
第二十五条及时清理现场、清理债务。
工程竣工后,要进行仓库物资盘点和现场清理工作,仓库物资要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剩余物资要全部退库或作价处理。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要逐项落实并及时清理,不留后遗症。
第二十六条正确分析、分摊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其他费用支出。
具体分摊办法见附件《其他费用核算、分摊办法》。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竣工决算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应从基本建设工程筹建时起,即做好有关资料的积累和整理工作,并规范建立有关台账。
有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二)概算投资构成和概算调整及批准资料;(三)招标有关文件、合同及执行情况;(四)主要施工工程量和投资的完成情况;(五)设备清册和设备价款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六)历年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在建期间贷款利息的分摊情况;(七)其他工程成本和费用支付情况;(八)有关统计报表;(九)土地征用及赔偿等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十)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鉴定情况及重大设计修改等情况;(十一)与基建项目有关的权证资料,如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十二)工作总结、建设期的重大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编制内容第二十八条竣工决算报告中工程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成本费用。
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和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直接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竣工决算报告封面;(二)竣工决算报告目录;(三)概算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四)竣工工程全景或主体工程彩照;(五)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六)全套竣工决算报表;(七)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的内容,即总括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全面考核与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工程的总体评价,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1.进度情况。
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实际工期对照合理工期是提前还是延期。
着重说明各工程项目之间工期的衔接与系统的协调。
2.质量情况。
要对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进行说明。
3.安全情况。
根据劳动、监理和施工部门记录,对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等进行说明。
4.投资情况。
应对照概算投资,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和百分率进行分析说明。
(二)建设依据。
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概算批准书”等的批准单位、批准日期和文号进行说明。
(三)主体工程造型、主设备和主体结构。
应说明主体工程造型、结构和主设备的有关情况,说明主要建筑的布置和主体设备的合理性。
(四)工程施工管理。
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情况,采用了哪些先进科学技术,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五)各项财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1.概算执行情况分析。
包括实际基建支出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单位投资分析,动用基本预备费的项目、金额、动用原因及依据的列表分析说明。
2.新增生产能力的效益分析。
本项目对当地社会经济和企业的作用分析,投资回收分析,投产以后新增生产能力分析,电力项目还应对发电量、负荷量等能力进行分析。
3.财务状况分析。
列出历年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有无资金严重短缺和过剩情况及形成原因,并对筹资成本进行分析说明。
(六)财务管理情况分析。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了哪些财务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了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资金、支持并服务于工程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七)结余资金处理情况。
竣工结余资金的占用形态及处置情况。
(八)预留未完工程的说明。
说明预留未完工程的原因,项目内容,拟完成时间等。
(九)审计意见处理情况。
要逐项说明对审计意见中各项问题的落实情况。
(十)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列表说明各项债权和债务单位、金额、原因等情况。
(十一)待摊支出分摊原则。
说明待摊支出各项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依据,编制中对数据有重大影响的处理方式、方法的说明。
(十三)大事记。
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历史性记录,要把建设期间包括筹备建设期间的重大事情及工程关键进度记录下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纂。
第三十一条竣工决算报告表格全部竣工决算表格共四大类16种(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附件.xls)。
各表名称及编号如下:(一)竣工工程概况表(专用表):1.火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2.水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3. 风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4. 煤炭矿井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5.通信及自动化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5表)6.其他基建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6表)(二)竣工工程决算表(通用表)7.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表)8.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9.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10.待摊支出分摊明细表(竣建03附表)(三)移交资产明细表(通用表)11.移交使用资产总表(竣建04表)12.移交资产—房屋、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1表)13.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4-2表)14.移交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3表)15.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4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