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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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真实反映投资成果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以下称“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工程筹建之初,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财务、基建(工程)、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组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共同配合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准备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性建设的电源及其他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技改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竣工决算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或不能独立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安排中介机构协助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竣工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工程筹建开始,全面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做好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批,由集团公司安排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作出批复。

第八条根据审计报告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修改,由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确认。

第九条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竣工决算报告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电源工程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三个月内编报完成。

第十二条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第十三条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如确有概算内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费用不得超过执行概算的5%。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财务部门要对其资产先行估价入账,待竣工决算批准后,再根据审批后的价值对原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报告的概算投资,应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准的概算为依据;实际投资,应根据正确的会计账面数据如实填报,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报告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以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工程质量应以质量鉴定部门正式验收鉴定书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应以集团公司最终批准的执行概算为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应以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竣工决算报告是正确登记固定资产的依据,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内容列示。

第三章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工程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各明细账户的设置除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基建工程管理的要求,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核算和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设备台账,满足交付使用财产要求。设备台账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安装地点、数量、

价值、订货、到货、验收、入库、出库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立各种费用及移交资产登记簿。

(一)建设场地划拨及清理费用登记簿。记录征用土地面积、金额、座落地址、收款单位、耕地占用税以及旧有设施迁移补偿、余物拆除清理的计算标准等。

(二)设备存放地点和设备安装地点登记簿。(三)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有关费用登记薄,如研究实验费、勘察设计费等。(四)建设期内使用的各项可移交资产登记薄,其中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应登记名称、规格、供应单位、制造厂商、存放地点、计量单位、数量、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做好财务收支情况的清理和核对工作。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前,要对包括历年结算数、资本金(拨款)、借贷款数、应交款项、结余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核对,做到工完账清,各项成本费用不漏列,不虚列。

第二十五条及时清理现场、清理债务。工程竣工后,要进行仓库物资盘点和现场清理工作,仓库物资要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剩余物资要全部退库或作价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要逐项落实并及时清理,不留后遗症。

第二十六条正确分析、分摊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其他费用支出。具体分摊办法见附件《其他费用核算、分摊办法》。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竣工决算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应从基本建设工程筹建时起,即做好有关资料的积累和整理工作,并规范建立有关台账。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二)概算投资构成和概算调整及批准资料;(三)招标有关文件、合同及执行情况;(四)主要施工工程量和投资的完成情况;

(五)设备清册和设备价款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六)历年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在建期间贷款利息的分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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