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说明-山东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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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鲁建标字[2021]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工程组成及计算规那么?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工程组成及计算规那么?〔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那么〞〕。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那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那么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2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那么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应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11日总说明〔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21]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工程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那么。

〔二〕本规那么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那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那么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21]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21]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规费中的建设工程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21]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工程工伤保险。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鲁建标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工程造价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1日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三个走在前”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各阶段、包含各专业、来源市场化、服务信息化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决定价格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发布最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关于发布最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O.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O.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O.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鲁政办发〔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范围内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招标人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充分履行招标人权责,健全完善招标人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管理,科学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及实施方案,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平台建设,高质量实现数字证书(CA)互认、在线开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担保在线收退、在线视频音频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环节,确保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取消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事前审核,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对进入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第六条本市行政审批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完成部分手续、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后,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承诺书并经同意后,可先期进入招标程序。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鲁政发[1998]109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发[1998]109号1998年12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济建发[2012]19号 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济建发[2012]19号 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二 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 年6 月19 日印发
二、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周期
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济建标字[2011]5号)要求,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招标人应根据工期定额合理确定招标工期,招标工期和投标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 %,低于7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5%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不超过工程造价3%的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抢工措施费。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投标人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
依据《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济建标字[2010] 1号])要求,推进全市建立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和支付办法,引导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0.7%一3%的支付标准对各类优质工程施工单位实行奖励;同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参建单位共创优质工程奖励办法,指导建设单位对共创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实行奖励,切实增强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品牌意识。
五、认真实施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济建发[2009 ] 22号),不断完善相应实施细则。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结算备案。为促进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段结算和竣工结算的方式和时限。建立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备案互动关联的约束机制,通过施工现场进度确认、四方验收、结算资料核对等方式,严格审核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对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或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护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颁布日期】 2003-6-12【实施日期】 2003-8-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项目前期投标文件技术标

项目前期投标文件技术标

项⽬前期投标⽂件技术标⼀、项⽬实施⽅案基础设施建设是园区正常运⾏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园区综合承载能⼒、提⾼运⾏效率具有重要作⽤。

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加快完善安全⾼效、智能绿⾊、互联互通的现代基础设施⽹络,坚持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向,突出智能化、⽹络化、现代化,建设技术先进、功能完善、便捷⾼效、安全坚固的综合⽀撑体系。

以优化布局、健全体系、配套成⽹、提升能⼒为⽬标,以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纽带,继续强化交通、能源、⽔利、城建等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突破瓶颈制约,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撑。

该项⽬的建设符合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三五”规划》指出“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坚持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向,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平,形成适度超前、相互衔接、满⾜需求的功能体系,全⾯增强综合承载能⼒。

加强城市交通体系建设。

完善道路交通⽹络,构建绿⾊智能、便捷⾼效的城市交通体系。

”本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该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修订版)第⼀类“⿎励类”第三⼗七条“其他服务业”中第8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规定,属国家⿎励发展的产业。

本次项⽬的建设将改善原有中⼩企业布局凌乱、规划不合理以及配套设施落后和品牌竞争⼒弱、产业集聚度低的现状,能够提供集⽣产加⼯、互动的企业合作、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平台从⽽推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区战略意义显著提升。

围绕招标⽂件,第四部分“服务要求”,以全⾯实质响应采购⽂件需求为导向,在认真研究博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和规律、研究博兴经济开发区发展定位和发展环境的基础上,以打造最具竞争⼒、凝聚⼒和吸引⼒的产业聚集区为⽬标,以创新性、前瞻性、综合系统性为原则,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发展及应⽤理念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项⽬实施⽅案。

我单位获取招标⽂件后,第⼀时间与项⽬委托⽅进⾏沟通,了解项⽬情况,并实地进⾏现场查勘。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省级财政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省本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省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山东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为确保公平竞争、提高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山东省决定推行招标
制度,采用招标方式选拔合适的承建单位和供应商。

本文档旨在为
山东省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制定提供指导。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确保山东省建设项目的竞争性、公平性和透明度,选
择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的承建单位和供应商。

2. 原则:
a. 公开透明:招标过程和结果应对所有参与单位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b. 诚信守法:任何参与单位在招标过程中都应遵循法律、法
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c. 公正评标:评标委员会应该独立公正地对各参与单位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确定中标单位。

d. 效率和效益:招标方案应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最大程度地提高效益。

e. 公平竞争: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都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三、招标流程
1. 编制招标文件
a. 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山东省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

b.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

2. 信息发布和报名
a. 信息发布:将招标公告发布到山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和其他合适的媒体渠道,确保信息公开。

b. 报名资格审查:对报名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参与单位符合招标要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鲁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发展改革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管理和安排省基本建设基金职责。

2.取消下达普通中专招生计划职责。

3.将稀土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将协调指导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省医改办(省医管办)。

5.将省管异地商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商业联合会。

6.将外省(区、市)驻山东办事机构登记管理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局。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3.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4.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

5.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文文号: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法规类别:综合类-->> 招标采购法律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5-04-27生效日期:2005-07-01失效日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各司、局、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

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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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
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9 号令)的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省发展改革
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
报送项目招标方案。

需要编制招标方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
标范围和规模标如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规定:
第五条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
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
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报送招标方案范本
编制说明:
1、该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写,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

2、纸张采用A4 纸,打印后单独装订成册。

3、方案一式4 份,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1 份。

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一)项目概况
1、建设规模:
2、主要建设内容:
3、主要设备(应说明主要设备型号、台套,设备是国产还是进口):
4、建设地点:
5、建设性质:
6、省重点建设项目:是否
7、建设起止年限:
8、项目总估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二)项目提前招标情况: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招标:有;无
2、提前招标范围:
3、提前招标理由:
4、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情况:
(三)项目招标内容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采用委托招标的,要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说明其业绩、机构人员等情况;拟采用自行招标的,要附项
目法人资格证书,说明招标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等情况。

3、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4、不招标的说明。

5、其他有关内容。

6、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邮编:
单位地址:
附表
招标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名称:
9
注:情况说明在表内填写不下,可附另页
10
附表二
审批部门核准意

建设项目名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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