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工作的的通知.doc

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工作的的通知.doc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中纪发 [2006]24 号发文部门:财政部监察部农业部中央纪委发文时间:2006-10-8编辑时间:2010-2-22实施时间:2006-10-8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务法规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13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 局)、财政厅( 局)、农业厅( 局):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 2006 年 12 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

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正文:----------------------------------------------------------------------------------------------------------------------------------------------------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2004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农 业基 本 建设 项 目财 务 管理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1 . 1 项 目论 证 不 足 、 安 排不科 学 。 造成 资金 浪费 。 投 资 效 果 差
的工 作量 难 以 明确 应归 属哪 ~ 类资 产或 是 否应 列入 待 核销
基建 支 出 。 比 如对 于 标 准 粮 田建 设 项 目 田间工 程 中 的 土地 平整 、 机耕 路及 田间道 路 维修 、 秸秆还田、 培肥 地 力等 投 资 , 项 目单 位 对 投 资使 用 的土 地 没有 所 有权 , 形 成 的 工程 量 可
中 往往 是 中 央 资金 一枝 独 秀 , 而 地 方财 政 配套 资 金 不 到位 。
主 要 是 因 为地 方 财 政 本 身 比 较 困难 , 基本上还是“ 吃饭” 财 政, 配 套 资 金难 以 筹措 , 如 果 硬 性 要 求 地方 安排 配 套 资 金 ,
是竣工财 务决算编报 不及时 , 出现 挤 占基建 支出现 象 。
地 方 政 府 则 会 为 了取 得 项 目 , 只好采用“ 空 转” 财 政 资 金 搞
假 配套 。 实 际 上地 方财 政 配 套资 金 到位 率较 低 , 这 已成 为 普 遍现象。 这 就极 易造 成 批 复 的 部 分 固定 资 产 项 目不 能 按 计
按照 基 本建 设 项 目的财 务管 理 ( 财建 [ 2 0 0 2 ] 3 9 4号 ) 规定 : 建
现 代农 业科 技
2 0 1 3年 第 1 9期
农 村经 济学
农业基本建设项 目财务管理存在 的问题及建议
冀 建华
( 河南省土壤肥料站 , 河 南郑 州 4 5 0 0 0 2 )
摘 要 分析 了农业 基本 建设 项 目财 务 管理 存在 的主 要 问题 , 并提 出相 关改进 建议 , 以供 参 考 。 关 键 词 农 业 基本 建设 项 目; 财务 管理 ; 问题 ; 建议 中图 分类 号 F 3 0 2 . 6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0 7 — 5 7 3 9( 2 0 1 3) 1 9 — 0 3 4 9 - 0 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机构编写。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返 回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

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

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农办经[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经[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管理,现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农业部村集体财务制度

农业部村集体财务制度

农业部村集体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业部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集体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农业部村集体财务管理机构分为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两个部分。

1. 财务部门(1)负责集体财务收支管理、资金往来、资产管理及相关工作。

(2)负责编制集体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3)负责财务信息的录入、汇总、核算和报送。

(4)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5)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2. 审计部门(1)负责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

(2)负责定期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负责编制审计报告,向农业部村委会汇报审计情况。

三、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1)集体经营所得。

(2)村民筹资。

(3)政府拨款。

(4)其他合法收入。

2. 资金运用(1)优先满足基层公共服务需求。

(2)支持村民致富创业。

(3)加强集体资产建设。

(4)强化财务监督。

3. 资金管理(1)严格执行财务授权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健全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财务不发生漏洞。

(3)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四、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1)所有收入必须经过财务部门核实登记。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上报。

(3)收入来源要真实清晰,不得违法乱纪。

2. 支出管理(1)支出应按照预算安排和权限范围执行。

(2)支出必须有凭证、有票据,不得个人套取公款。

(3)支出不得超出财务部门核定的数额。

五、财务报告1. 财务报表(1)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反映集体财务状况。

(2)财务报表应当及时编制和存档。

(3)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2. 财务分析(1)财务部门应编制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对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2)财务分析应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财务分析应向农业部村委会汇报,并接受审计部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农业部村级财务制度

农业部村级财务制度

农业部村级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是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的机构,由农业部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农业部村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财务管理权限1.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全权负责,有权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和审查。

2.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监督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

3.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管理,审核、登记村级财务收支凭证,查验村级财务账目。

4.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报销申请,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5.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做好资产清查和盘点工作。

四、财务收支管理1.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村级预算,制定年度财务计划。

2.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村级收支凭证和报销申请,确保村级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

3.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监督村级收支,在收支发生前及时审核、备案。

4.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对村级账簿进行监督核查,确保账簿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资产管理1.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对村级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建立村级资产档案。

2.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村级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制定村级资产管理办法,规范村级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4.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对村级资产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六、财务监督1.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内部审计,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审查。

3. 农业部村级财务管理委员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28•【文号】•【施行日期】200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部各直属(直供)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部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及其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以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国际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应对入世挑战,调整整合投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强对资源密集型敏感性农产品生产和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支持和保护,通过投资引导和项目带动,推动产业创新和优化区域布局,培育和构筑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计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21日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意见》精神部署的50项具体工作任务中,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的有10项,参与的有18项。

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

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示;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落地和使用资金的效率,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下属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二、基本建设资金的申请与使用2.1 基本建设资金的编制农业部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需要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编制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预算编制应遵循合理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际运行情况。

2.2 基本建设资金的申请各单位在需要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时,必须提前向农业部财务管理办公室提交基本建设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的详细描述、预算金额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

财务管理办公室将按照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情况进行资金的拨付。

2.3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预算安排和项目计划。

各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违规支出。

对于超出预算的费用,需要提前向财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依据。

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核算3.1 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主体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为各单位的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记账、报表编制和核算。

3.2 基本建设资金的记账方法基本建设资金的记账方法应采用专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账户进行,确保项目资金的独立性和可追溯性。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制度和记账凭证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记账工作。

3.3 基本建设资金的报表编制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并及时上报给农业部财务管理办公室。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4.1 内部财务监督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内部财务监督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等。

4.2 外部财务监督农业部财务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赣农计字[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农计字[2004]71号)各设区市农业(果业、水产、农机)局: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与财务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厅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与财务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省农业厅为项目主管部门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凡属省农业厅管辖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准备、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各个阶段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系统农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汇总、综合平衡及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计划、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督促项目监管人的落实,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审核、审批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农业部关于村级财务制度

农业部关于村级财务制度

农业部关于村级财务制度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级经济发展和村民利益,农业部决定推出新的村级财务制度,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务核算制度村级财务核算制度应具备合规性、真实性、可比性和可控性等基本要求,在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前提下,着力规范村级财务核算流程,确保村级财务数据准确完整,及时透明。

其中,要求各村设立财务账簿,明确编制财务报告的时间和要求,确保各项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二、财务预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是村级工作计划和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准确反映村级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科学编制财务预算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安排,合理分配财政资金。

同时,要求各村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三、财务监管制度为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和监管,农业部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监管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村级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四、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农业部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村级财务信息的公开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向村民公开村级财务信息,提高村民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能力,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要求各村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向村民公开村级财务信息,接受村民监督和评价。

五、财务管理责任制度农业部强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村干部的财务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分工,并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同时,农业部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地区财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为了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农业部要求各地区政府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村干部的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档案,及时保存和归档相关资料,方便查阅和追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颁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40101 颁布单位: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农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及部属企事业单位等,下同)所有执行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农业部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和群众投工投劳的特点,全面反映国家投资项目的各种渠道资金,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经营性项目应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投资的筹划、建设、生产经营、还贷全过程的系统管理。

非经营性项目参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办法,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农业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三)审核、汇总、编制农业部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四)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农业部投资计划,审核、汇总部直属单位用款计划;编制中央与地方联建项目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批复的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

(五)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和季度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七)审核和审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有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的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适应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按计划、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三)审核、汇总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和批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监督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

(五)审核、审批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部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原则实行一级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编报用款计划和资金的解拨及核算。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依法设置会计账目,加强会计核算。

(三)按计划和工程进度付款,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加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财务司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复制件。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方向和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监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账户(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范围的部属单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建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农业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财务部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没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对多渠道资金配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将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抄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不予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筹集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六条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项目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上交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交。

其中中央投资形成的应上交结余,应逐级汇总上交部财务司。

第四章建设成本第十八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需事前经部财务司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

项目竣工后,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冲销相应的资金。

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五章政府采购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纳入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审批。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自行付款。

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与验收,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六章财务报表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认真详细编写决算说明。

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编报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报送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必须使用财政部开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项目信息系统”软件编报,并按要求逐个项目录入,产生汇总上报数据,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部财务司。

第三十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做好建设单位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采用财政部统一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及时、准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在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和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本年其他基建拨款”的构成情况做详细的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