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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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 引言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法律领域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合理规范的收费管理对于维护律师服务质量、促进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 收费原则2.1 公平合理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的金额、所需的劳动力和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2.2 预先约定原则律师与委托人在承接案件前,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服务范围、费用计算方式、收费标准等,委托人应对约定内容进行确认。

2.3 提供证据原则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提供与收费相关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清单、律师费用结算书等。

委托人有权要求查阅这些证据,确保收费情况真实透明。

3. 收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1 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是指律师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固定金额,不受案件发展变化的影响。

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法律事务,如起草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

3.2 按小时收费按小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工作时间计费,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或时间长久的案件。

律师每小时的计费标准应当事先与委托人约定,并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时间记录。

3.3 按比例收费按比例收费是指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比例计费,适用于一些以诉讼金额为基础的案件。

律师与委托人应当就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金额的准确性。

4. 收费程序4.1 收费前与委托人达成协议律师在承接案件前,应当与委托人就收费标准、方式和时间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书面协议。

委托人对协议内容应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

4.2 提供收费清单律师在向委托人收费时,应当提供清楚明细的收费清单,包括具体的服务项目、费用计算方式、费用金额等。

委托人有权对收费清单进行核对和质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合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能够保障客户利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律师服务收费原则、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阐述。

律师服务收费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合理合规、诚实守信。

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性,同时也要求律师事务所诚实信用,遵守与客户约定的收费规则。

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律师与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一般常见的收费方式包括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按标的额收费等。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所需时间和精力、所具备的专业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收费方式,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利益的平衡。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是根据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的。

律师事务所可以参考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以及与同行的交流与讨论,制定自身的收费标准。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注意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且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经济能力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对于律师服务收费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内部机构,如收费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收费争议进行审查和解决。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客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确立不公正的收费行为。

为了有效管理律师服务收费,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和管理办法。

首先,可以制定具体的收费规定,明确各种收费方式和标准,为律师和客户提供明确的指导。

其次,可以建立相应的收费监督机构,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建立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透明地向客户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制度。

它不仅能为律师服务行业提供规范,还能够保障客户利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合理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仅能够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还能够提高客户对律师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落实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本文将对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1200字以上的介绍。

一、引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江苏省司法厅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依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则《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收费基准、费用计算、费用结算、费用监督和处罚等内容。

其中,适用范围明确了该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律师服务的各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收费基准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确定;费用计算明确了律师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包括按小时收费、收费尺度和固定收费等;费用结算规定了律师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时限;费用监督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服务收费档案并接受监督;处罚规定了对违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理措施。

三、律师服务收费原则与方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方式。

其中,律师服务收费原则包括合理性、公平性、公正性和诚信原则;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小时收费、按项目收费、按案件收费和固定收费等。

四、律师服务收费的计算和结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计算和结算方式。

律师服务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计时收费或者按项目、案件进行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收费基准表,并在收费后提供详细的费用结算明细。

费用结算应当及时进行,并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者收据。

五、律师服务收费的争议解决机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争议解决机制。

当事人对律师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当事人不服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所在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律师服务收费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律师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量、工作难度以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搞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2.诚实信用原则: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全面、真实地告知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增费用。

3.自愿选择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律师不得强制或变相诱导当事人接受其收费标准。

二、律师服务收费方式1.按项目收费:当事人与律师可以协商约定按照法律事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收费。

2.按时间收费:对于没有明确工作任务的非诉讼工作,当事人与律师可以约定按照具体时间收取费用。

3.按合同收费:律师与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约定具体的收费方式,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三、律师服务收费的确定1.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收费标准公示于所内醒目位置,并向当事人提供书面收费公示。

2.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复杂程度、地区差异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性。

3.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四、律师服务收费的提醒和报告1.律师应当在与当事人初次接触时,向当事人告知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将其书面告知。

2.律师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项目向当事人提供收费明细和发票,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当事人对律师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和处罚1.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律师收费不合理、欺诈等违规行为。

2.律师协会对收费纠纷进行调解工作,对收费争议较大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可以将其移交至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3.对于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律师,律师协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追索费用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撤销其执业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要律师的人数;(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计价费(1997)286号)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律师和价格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六)担任法律顾问;(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定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费用的;(四)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五)依法应减免收费的其他情形。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一些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1) 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 二审阶段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依法收费的原则。

收费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律师的专业胜任程度、服务的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1.法定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出现高于规定标准的收费行为。

2.协议收费:律师与委托人在明确律师服务内容和范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相应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四、收费标准的确定1.案件类型:根据案件的类型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可以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2.工作量和时间:根据律师在案件中所花费的工作量和时间,可以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例如,可能对于复杂的案件和长期诉讼,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五、报酬支付方式1.预收方式:委托人在委托律师服务前,根据协议约定向律师事务所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

2.阶段性支付方式: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工作量的不同阶段,律师与委托人可以约定收取相应的阶段性服务费用。

3.结案时支付方式:案件结案后,委托人向律师支付律师费用。

六、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1.律师协会负责收费标准的编制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对于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可以进行严肃处理。

2.监察机关可以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3.对于涉及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案件,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并进行调解或仲裁。

七、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撤销执业资格。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前签订的委托协议不受影响。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收费,确保合法权益和责任履行。

以上是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维权。

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合法、明码标价、安全可靠和监督公开。

第二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标准,明确了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和收取标准。

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固定费用和计件费用两种方式。

固定费用是指律师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金额,根据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收费,计件费用是指按照律师办理案件的工作量进行计算,多数情况下根据律师处理事务的时间、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计件收费。

律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同时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收取程序,包括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后,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服务费清单,并向当事人发送电子邮件或发放纸质账单,明确包括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已收取的服务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当事人公示。

第四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监督和管理,强调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律师服务费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岗位,定期进行收费业务的检查和评估。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收费报告和费用收支明细,加强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也有权举报违法收费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举报人保护。

综上所述,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西安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施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或参考西安市律师收费指导意见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执业经历和工作水平;(六)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是指以单项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分段比例收取律师服务收费的计价方式;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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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质优价廉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也可委托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有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按照补偿律师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九)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就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律师服务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调整收费标准应事前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调整。

但因组织机构或者人员等变动造成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及时另行备案。

第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案件,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额的20%。

本条款所称标的额,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协商约定的标的金额。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一)诉讼案件;
(二)婚姻继承案件;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与委托人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为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异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办案过程中,确需调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后确认执行。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办案费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办案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由委托人支付。

已经收取的办案费中,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
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等。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加强成本核算,照章纳税。

第四章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律师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委托人预收款项。

第三十条因委托人过错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从全部预收款项中扣除办理该项法律事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余额退还委托人。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所称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标明价格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 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 未在委托协议中载明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时限而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公示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的;
(六)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另行颁布。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3月1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和2000年4月4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0]392号)同时废止。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 0 0 0—2 0 0 0 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 0 0 0—8 0 0 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
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一1 0万元(含1 0万元): 6%
1 0万一5 0万元(含5 0万元): 5%
5 0万一1 O 0万元(含1 OO万元):4%
1 O O万一5 O 0万元(含5 0 0万元):3%
5 O O万一1 0 0 0万元(含1 0 0 0万元):2%
1 00 0万一5 0 0 0万元(含5 0 0 0万元):1%
5 0 0 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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