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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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

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

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政府定价的通知颁布单位:湖北省司法厅颁布⽇期:2018-11-27执⾏⽇期:2018-11-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2018年4⽉27⽇,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定价项⽬。

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政府定价,实⾏市场调节价。

为维护我省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8年12⽉1⽇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实⾏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同委托⼈协商确定。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提供优质⾼效、价格合理的服务,严禁恶意低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为。

三、各级司法⾏政机关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纪律的,司法⾏政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2018年6⽉1⽇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为适⽤《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服[2016]57号)。

2018年6⽉1⽇⾄12⽉1⽇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为适⽤《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nbsp;&nbsp;国家发展改革委&nbsp;&nbsp;司&nbsp;法&nbsp;部&nbsp;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05.31
•【字号】鄂价工服〔2016〕57号
•【施行日期】2016.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基层法律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
2.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
3.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pdf
4.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
2016年5月31日。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4.13•【文号】发改价格[2006]61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14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14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鄂价法规[2002]14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精神,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保障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但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促裁;(六)担任法律顾部;(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八)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试行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试行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试行从本月起,湖北省开始试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将使律师服务收费不再“雾里看花”。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继上海、福建、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宁夏后出台的全国第八个省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收费原则、收费方式和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计件及按标的比例的收费标准为: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500--5000元,担任一审辩护人,每件600--8000元;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0--8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应按比例另行收费;代理行政案件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400--8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计时收费的标准是每小时50--1000元。

另外,收费标准的高低应与所办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本人水平、办案时间长短等情况挂钩。

律师在事前要主动、详细地讲明收费标准,服务过程中如有变动也要及时告知当事人。

对于违反规定者,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依法查处。

中央电视台2002年08月07日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点击量:[294]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湖北省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并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湖北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湖北律师费收费标准

湖北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湖北律师费收费标准

HT-2020-0103 编号:
湖北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湖北律师费收费标准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 0.1-1%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3、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三、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标准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四、计时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2020年最新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0326

2020年最新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0326

2020最新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服务收费标准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0,000元以下免收100,001元至1,000,000元1-5%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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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应当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
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和其网站公示律师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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