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其他单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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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

Mistakes are occasional mistakes, but misses are always regre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2、履行报批程序3、公告4、下达收回决定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和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的时候,会对国有土地进行征用收回。

并且会结合土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通过这篇文章和大家讲一讲。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什么?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国家对土地闲置的处理办法

国家对土地闲置的处理办法

国家对⼟地闲置的处理办法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闲置⼟地,如果我们将这些闲置⼟地进⾏使⽤的话,那么也就会创造更多的经济,在我们国家对于闲置⼟地的处理⽅式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对⼟地闲置的处理办法《闲置⼟地处理办法》第⼀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闲置⼟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地使⽤者依法取得⼟地使⽤权后,未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开发建设的建设⽤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或者建设⽤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开发建设⽇期,⾃国有⼟地有偿使⽤合同⽣效或者⼟地⾏政主管部门建设⽤地批准书颁发之⽇起满1年未动⼯开发建设的;(⼆)已动⼯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积占应动⼯开发建设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25%且未经批准中⽌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地,应当通知⼟地使⽤者,拟订该宗闲置⼟地处置⽅案,闲置⼟地上依法设⽴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参与处置⽅案的拟订⼯作。

处置⽅案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案可以选择下列⽅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地⽤途,办理有关⼿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待原项⽬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地使⽤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地或者现有建设⽤地进⾏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式确定新的⼟地使⽤者,对原建设项⽬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地使⽤者给予补偿;(六)⼟地使⽤者与政府签订⼟地使⽤权交还协议等⽂书,将⼟地使⽤权交还给政府。

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一、申请准备阶段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始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等,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

二、填写申请表1.填写申请表: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要求,填写一份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表。

申请表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土地使用情况、注销的原因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附上相关的支持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调查报告等。

三、申请材料提交1.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的支持材料,按照规定的方式递交给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一般可以通过邮寄、网络上传等途径进行申请材料的提交。

四、审核审批1.现场核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初步审核通过后,将派遣工作人员对申请土地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情况、土地使用权界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

2.公示与听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公示申请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并进行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相关方都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若存在异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3.审批与正式注销:经过现场核查、公示与听证等步骤后,若申请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定,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作出正式的审批决定,予以注销。

同时,将出具注销通知书,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注销登记。

五、领取注销证书六、其他手续办理申请人根据相关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如办理土地登记、公告等,以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

不动产登记类型12.14

不动产登记类型12.14

备注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抵押登记
查封登记 更正登记 注销登记
预告登记 其他登记
不动产登记类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 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4、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 5、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权登记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 7、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8、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9、海域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 10、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登记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整宗、分割转移登记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3、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4、个人之间自建房不动产转移登记 5、个人之间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 6、个人商品房不动产转移登记 7、不动产互换转移登记 8、不动产拆迁交换转移登记 9、不动产赠与、继承转移登记 10、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11、法院判决、仲裁不动产转移登记 12、国有宅基地转移登记 13、单位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 14、商品房预告登记转商品房转移登记 15、婚前个人不动产婚内赠与转移登记 16、婚内共有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17、房产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18、共有份额确认、转移登记 1、个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申请变更登记 2、单位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申请变更登记 3、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4、宗地分割合并变更登记 5、宗地面积变更登记 6、地址变更登记 7、更名登记 8、同一权利人房产分割合并变更登记 9、房产面积减少或增加变更登记 10、婚内不动产加名变更登记 1、不动产抵押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3、抵押权注销登记 4、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5、抵押权转移登记 查封登记 轮侯查封登记 注销查封登记 更证登记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注销登记 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 征收、没收不动产注销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丢失补证登记 不动产权证明丢失补证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19930223实施日期:19930223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收回。

但是,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实体法律问题及程序法律问题,导致不少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障碍,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因具体工作开展与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该工作难以推进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快速推进。

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和工作如何开展呢?本文简单阐释如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供应后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土地供应后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按期开竣工等监管工作。

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出让金,房地产用地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

加大逾期未开、竣工项目用地管理力度,逾期开工一年以内的,按月缴纳违约金,逾期未开工(中止开工)满一年的,即可按照《办法》规定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进行处置和利用;逾期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二、统一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统计口径按照《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的要求,每月10日各国土部门要将本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情况上报市局,经核查汇总后,统一在市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的延期管理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延期、调整用途、临时使用、有偿收回、置换等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对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严格按照“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时限办理。

未经当事人申请登记部门可否直接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未经当事人申请登记部门可否直接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颜桂芝未经当事人申请登记部门可否直接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某厂于2008年7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5年2月,某市国土局向某厂送达《关于收回某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事宜的通知》,载明因片区拆迁安置建设需要,某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上报人民政府予以收回,拟采取置换方式和货币补偿两种方案。

2015年3月,某市国土局作出《告知书》称:某厂就补偿方式未明确表示意见,拟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请某厂提供3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备选,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2015年5月,某市国土局作出《关于拟收回某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告知书》,载明了补偿方案,并告知某厂可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该告知书所附的补偿方案载明:拟按土地评估最高价792万元作为补偿。

2015年8月,某市国土局就上述依法收回某厂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向某市政府请示并取得批复同意, 2015年12月,某市国土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请某厂按期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到某市国土局办理注销登记事项。

因某厂未按期领取土地补偿款,某市国土局于2016年1月以公证方式将土地补偿款792万元提存于某市公证处后,注销了某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废止公告。

某厂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国土局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作出驳回某厂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基本案情以案说法LAWS FOR CASES20本案涉及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即在当事人未申请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情况下,或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当事人未履行该决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否直接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本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2.29•【文号】•【施行日期】198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土地登记的类型有几种

土地登记的类型有几种

⼟地登记的类型有⼏种⼟地登记,也称⼟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地的各项权利实⾏登记的制度。

根据《⼟地登记办法》第⼆条规定,我国的⼟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地使⽤权、集体⼟地所有权、集体⼟地使⽤权和⼟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地权利记载于⼟地登记簿公⽰的⾏为。

其中国有⼟地使⽤权,包括国有建设⽤地使⽤权和国有农⽤地使⽤权;集体⼟地使⽤权,包括集体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和集体农⽤地使⽤权(不包含⼟地承包经营权)。

那⼟地登记的类型有⼏种呢?按照民法理论,登记是⼀项法律规定,它的根本⽬的是对权利的公⽰。

所谓公⽰,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公开向社会公众显⽰。

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除了物的权利⼈之外,其他⼈均为权利已义务⼈,物权变动(设⽴、变更、转让、消灭)必须遵循公⽰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公⽰⽅式才能产⽣法律效⼒。

⼟地登记的类型根据《⼟地登记办法》规定,⼟地登记的类型包括⼟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6种。

⼟地总登记,指在⼀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地进⾏的全⾯登记,建⽴的每宗地的表卡证是以后初始、变更、注销及其他⼟地登记的依据。

初始登记是指⼟地总登记以外对设⽴的⼟地权利进⾏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地权利⼈发⽣改变,或者因⼟地权利⼈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地⽤途等内容发⽣变更⽽进⾏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地权利的消灭⽽进⾏的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更正登记包括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发现⼟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更正登记、⼟地权利⼈认为⼟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利害关系⼈认为⼟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更正登记3种。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长国土资公发[2008]135号)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长国土资公发[2008]135号)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长国土资公发[2008]13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长国土资公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长国土资公发〔2008〕1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国家《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与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2008]275号)、长春市规划局(地字第2200002008003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长春市重点棚户区绿色通道通行证(长棚改指证字[2008]007号),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东至浑江街、西至开运街、南至南湖大路、北至扶松路的范围内,规划占地面积是1471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涉及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由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同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

本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土地补偿、权属纠纷及抵押查封等全部由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群众上访等问题由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解决。

上述范围内,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单位及个人所使用的土地,同时收回。

特此公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一、申请条件1、首次登记: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林地以及用于林业种植、生产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应当与其上的森林、林木一并申请林权首次登记,林权包含林地或用于林业种植、生产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及其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

(1)依法以承包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首次登记;(2)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林权首次登记;(3)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3)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4)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5)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6)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7) 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8) 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土地的;3、转移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2)继承;(3)互换;(4)作价出资(入股);(5)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分割或者合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4、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包含六个流程,第一拟定收回方案,并出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当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第二国土部门组织听证、第三审批方案、第四补偿,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用途等具体情况计算补偿金、第五下达收回决定、第六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请或制作本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且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及事项,以公告或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国有土地现使用权人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十五日至一个月)向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的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听证,被申请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该要求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中记述的具体规定,在期限内依法定职责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3、审批方案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拟定的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进行审批。

4、补偿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因搬迁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对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进行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

货币补偿的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但其还应当依据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实际用途、土地开发实际情况、评估机构报告等具体情况,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提高。

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该如何进行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该如何进行办理

国有⼟地使⽤证没有办理该如何进⾏办理在我国⼟地都是归国家所有,⽽且国有⼟地都是需要办证的,⽐如说你要在⼟地上建房,需要办理相应的房产证,建⼚需要办理⼚房证。

总的来说⼟地的使⽤都需要办证,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国有⼟地使⽤证没有办理该如何进⾏办理。

第⼀步,购房户到所属城区国⼟资源分局领取⼟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提出办理“三房”⼟地申请证。

如果售房单位已被撤消或注销,不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户办理;若售房单位已被兼并、改制或重组,则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地变更登记⼿续。

如果售房单位或有协助义务的部门不愿意提出申请的,购房户可以以栋为单位⾃⾏提出申请。

第⼆步,要提供售房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地使⽤证》。

如果之前未办理过⼟地登记,⽆法提供⼟地证的,可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属1987年1⽉1⽇以前所建房屋的,提供房屋建筑执照或房屋产权证;属1987年1⽉1⽇以后建房的,提供经市政府或市⼟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地批准⽂件。

另外还须提供的是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分户销售及分摊⽤地情况表(由售房单位提供;如未曾分摊的,可暂不提供,由市国⼟局为其办理分割登记后再填写);如属房改房,且已上市交易的,还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地出让⾦证明。

最后,您只需要等待领取⼟地证就⾏了。

需要提醒的是,售房单位等在法律上有义务提供有关⼟地、房产⼿续材料,协助购房户办理“三房”⼟地变更登记⼿续。

办事规程:⼀、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四、颁发证书所需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转让⽅应提供的材料:1、⼤⼟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1⽇以后颁发的⼟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地⽤途⾯积分摊计算表1份);2、⼟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3、⼯商营业执照或⾏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4、总产权复印件1份;5、⼟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资源局提取);6、《⼟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资源局提取);7、产权测量报告;8、申请书1份;9、法⼈⾝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受托⼈⾝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分割情况说明;11、共⽤宗⼟地使⽤权分摊⾯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12、本次分摊情况表:⽼⽅法⽤⼟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宗使⽤权登记表;新⽅法⽤共⽤宗⼟地使⽤权分摊⾯积汇总表。

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

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

国有资产⼟地闲置处理办法⼟地的价值是很⼤的,⽽且这个⼟地现在的拍卖价格也很⾼,所以说要有效的使⽤这些闲置的⼟地来创造价值,那么关于⼟地闲置的处理办法是如何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地闲置处理办法闲置⼟地处置办法(1999年4⽉26⽇国⼟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22⽇国⼟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闲置⼟地,规范⼟地市场⾏为,促进节约集约⽤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国有建设⽤地使⽤权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

已动⼯开发但开发建设⽤地⾯积占应动⼯开发建设⽤地总⾯积不⾜三分之⼀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百分之⼆⼗五,中⽌开发建设满⼀年的国有建设⽤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第三条闲置⼟地处置应当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闲置⼟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地⼯作进⾏监督管理。

第⼆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条规定的闲置⼟地的,应当在三⼗⽇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地使⽤权⼈发出《闲置⼟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地使⽤权⼈应当在接到《闲置⼟地调查通知书》之⽇起三⼗⽇内,按照要求提供⼟地开发利⽤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有建设⽤地使⽤权⼈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闲置⼟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地使⽤权⼈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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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证件名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

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
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清楚合法,注销事实明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制作《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并将限制信息情况填写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

符合标准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符合标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1、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1)再次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备注栏中注明。

对存在限制权利情况应停止发证,按相应
程序作退件处理。

(2)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2、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告知申请人注销结果,申请人凭《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办结凭证。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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