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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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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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最新版)

关于做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和建

议(最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扶贫开发工程的深入推进,农民改善住房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市广大农村掀起了“盖房热”,现在每踏足我市的一个自然村,几乎都可以见到在建楼房。而伴随着农村住宅施工数量的增加,农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数量也呈上升趋势。2015年,我市接报多起农民建房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这类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主要归结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建房户安全意识不强。由于农民修建的房屋规模较小,且为了节省建房费用,建房户一般都没有聘请专业建筑设计人员设计施工图纸,也没有雇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修建,一般都是将房屋施工承包给农村的包工头,还有部分农民甚至临时找亲戚、邻里帮忙建房。图纸设计不科学,施工人员凭经验盲目施工,是诱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施工设施简陋、安全管理缺失。现时农村建房所使用的建筑工具,都是一些原始或比较简陋的工具,甚至部分施工队连最基本的防护设施、

设备都没有配备,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缺失,没有人对施工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我走访多条自然村,看到农民建房都是用竹子或木头搭建脚手架、使用简易卷扬机输送建筑材料、没有安装安全防护网,甚至部分施工人员连安全帽都没有佩戴,工头大多没能认识到这些不符合建筑施工规范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搭建的脚手架不稳固、未能及时检查加固脚手架受力重、易磨损的部位,埋下了脚手架坍塌的隐患。2015年**就接连发生了两起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人死亡、*伤。三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非常低,安全常识本身就非常欠缺,再加上包工头不注重对他们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安全施工、规范施工流为空谈。四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管长期缺位。农村建筑安全监管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农村房屋建设多而零散,主管部门大多精力集中在城市建筑安全监管上,无法实现对农村建房安全监管的全覆盖。镇政府没有专门管理建筑安全的部门,对农村建房也只能起兼管作用,管得既不深入全面、又不专业,造成了监管长期缺位。五是违章建房行为多发。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土地价值大幅提升,邻近城市和涉及到土地征收的村庄,部分村民为了多占土地、建房出租或多套取征地补偿,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就擅自组织施工队以

增加人手、缩短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办法抢建楼房,达到逃避监管部门打击的目的,造成实际占有土地和拥有房屋的既成事实。而这些抢建行为往往要在施工进度上做加法、施工安全上造减法,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技能。依靠乡镇政府、依靠村居组织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农民和工程承包人树立安全意识以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从思想上筑牢安全的防线。区、县住建部门要定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配合镇村组织开展施工人员建房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向他们传递建筑安全法律和安全施工常识,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推动农村建房立法,为农村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对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等方面做了规定,但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持续推进,《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一系列与村镇建设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或修订,农村建设活动出现了许多新变

化,原有的法规和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建房安全监管的需求,推动农村建房地方立法,明确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审批手续以及验收工作程序,赋予镇政府监管农村建筑施工安全的权力,推动监管重心下移,不失为规范农村建房活动、加强对农村建筑施工活动监管的良策。

(三)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农村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根据现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因此,各区、县级市、功能区应明确其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本地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私人房屋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对这些建设施工活动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各镇政府应明确其所属的村建办作为本镇负责农村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监管的责任部门,对本镇农村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私人房屋建设施工活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建筑施工活动的特点,制定图纸设计、开工审批、脚手架搭建规范、施工对资质审查、施工活动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的标准,为镇政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监管工作有针对性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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