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doc
公司煤炭运输管理制度
公司煤炭运输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煤炭运输活动,确保煤炭运输安全、高效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政策。
以下是公司煤炭运输管理制度可能包括的内容:
1. 运输组织管理:包括确定煤炭运输计划、调度车辆、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 运输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档案等方面的规定;
3. 车辆管理:包括车辆购置、维护保养、检查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4. 司机管理:包括司机招聘、培训、考核、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5. 车辆装载管理:包括规定煤炭装载标准、装载方式、装载平衡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6. 煤炭仓储管理:包括规定煤炭仓储时限、防火防爆措施、煤炭堆放标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7. 运输安全管理:包括规定煤炭运输安全操作流程、维护车辆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8. 事故处理管理:包括规定煤炭运输事故处理程序、责任追究、赔偿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9. 运输费用管理:包括制定运输费用计算规则、费用报销、结算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0. 监管与审计管理:包括监督煤炭运输的合规性、进行审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内容,具体的煤炭运输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制定。
化验室煤的管理制度
化验室煤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化验室煤的管理工作,确保化验室煤的安全使用以及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验室内煤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1. 一级主管负责本单位化验室煤的管理工作,负责煤的购买、存储、使用等工作;2. 二级主管监督并指导本单位化验室煤的管理工作;3. 煤的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煤的管理工作。
四、煤的购买1. 本单位煤的购买应向正规供应商采购,购买时必须有购货凭证,并将购进的煤按品种、产地、规格、数量登记入库。
2. 购进的煤应进行外观、水分含量等质量检测。
3. 在购进煤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煤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五、煤的存储1. 煤的存放应当分门别类,按照行业标准堆放。
2. 应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干燥,严禁混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3. 存放煤的场所应当定期清理,保持通道畅通。
4. 存放煤的场所必须设置防火措施。
六、煤的使用1. 煤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化验室的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
2. 使用煤的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如私自增加煤的使用量、调整炉火等。
3. 在使用煤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煤炉周围的环境整洁,严防煤的燃烧引起的火灾事故。
4. 煤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5. 使用完煤后,必须及时进行清理,保持煤灰清理干净。
七、煤的保养与维护1. 煤炉应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保证煤炉的正常使用。
2. 煤炉的润滑部位应按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转。
3. 对于煤炉的一些易损部位,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煤炉的安全使用。
八、煤的废弃处理1. 煤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2. 煤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并交由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3. 对于煤的废弃物,必须做好记录,并定期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九、违章处罚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 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行为,化验室主管将给予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的将进行停课停职直至开除。
煤运站管理制度
煤运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运站的管理工作,保障煤炭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运输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运输站组织结构1. 煤炭运输站应设立管理部门,具体包括站长办公室、生产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
2. 站长办公室负责站点日常管理,生产部负责煤炭装卸、运输等具体业务,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和环保工作,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管理。
3. 各部门应设立专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生产管理1. 煤炭进站作业应按照运输计划组织进行,做到有序进站、及时装卸。
2. 煤炭运输车辆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把关,确保运输车辆的良好状态。
3. 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路线,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运输安全。
4. 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车辆装载标准进行装载,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载。
5. 对于违反规定装载、超载的车辆,应立即停止运输并进行相应处理。
6. 运输车辆在装载完毕后,应进行严格的封车检查,并封闭车辆装载平台,确保运输车辆装载的煤炭不会散落。
7.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
四、安全管理1. 煤炭运输站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煤炭运输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预案、防火设施、安全巡查等。
3. 煤炭运输站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潜在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及时整改。
4. 煤炭运输站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查和技术把关。
5.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五、环保管理1. 煤炭运输站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煤炭运输站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放废气和废水,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
3. 煤炭运输站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煤尘飞扬,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储运煤场管理制度
储运煤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储运煤场的管理行为,保障煤炭储运作业的安全和顺畅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储运煤场的管理和作业。
三、主要职责1. 煤场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储运煤场的管理和作业,保障煤炭的储存和运输安全和有序进行。
2. 安全主管负责煤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提出改进建议。
3. 运输队长负责调度和管理煤炭运输队伍,确保煤炭运输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煤场的布置和设施1. 储存区域划分根据煤炭种类和储存量的不同,将储运煤场划分为不同的储存区域,确保煤炭的分类、存放和运输有序进行。
2. 设备设施煤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起重设备、运输车辆和煤炭堆场,保证煤炭的装卸和运输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防护煤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煤炭储存管理1. 煤炭堆放煤炭堆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堆放,确保不发生坍塌或崩塌事故。
2. 煤炭质量检查对于进场的煤炭,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要求。
3. 煤炭库存管理对煤炭的库存情况进行定期盘点和登记,及时了解煤炭的库存情况。
六、煤炭运输管理1. 运输车辆管理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可靠。
2. 运输作业安排根据煤炭的储存情况和需要,合理安排运输作业,确保煤炭的及时运输。
3. 装卸作业管理对煤炭的装卸作业进行严格管理,保证装卸作业的安全进行。
七、环境保护与治理1. 垃圾处理对煤场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保持煤场的环境卫生。
2. 廢气排放对煤场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和治理,确保煤场的周围环境不受污染。
3. 废水处理对煤场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八、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防护煤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安全检查定期对煤场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培训对煤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港口煤炭入库管理制度
港口煤炭入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于港口煤炭入库管理的监督和控制,有效保障煤炭质量和数量的稳定,保障生产和供应安全,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港口煤炭入库管理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由煤炭入库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2.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煤炭入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3. 煤炭入库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炭质量的检查,保证入库煤炭符合规定标准。
三、管理程序1. 煤炭进入港口后,应当在港口指定的地点进行初步验收,核对煤炭数量和质量。
2. 港口煤炭入库管理人员根据煤炭的品种和质量要求,对煤炭进行分类、编号,并记录相关信息。
3. 煤炭入库管理人员应当与煤炭运输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煤炭的运输情况,确保煤炭的信息及时及准确传达。
4. 煤炭入库前,需进行抽样检查,对煤炭的水分、灰分、硫分等指标进行检测,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规定。
四、质量管理1. 港口煤炭入库管理人员应当对煤炭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煤炭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对于入库的煤炭,应当进行定期检测,掌握煤炭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3. 对于煤炭的质量问题,港口煤炭入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 港口煤炭入库管理人员应当保障各项检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五、安全管理1. 港口煤炭入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煤炭堆放区域的管理,保障煤炭的安全堆放。
2. 煤炭堆放区域应当定期清理,保持通风畅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 港口煤炭入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于煤炭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违规处理1. 对于煤炭入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港口煤炭入库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煤炭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煤炭运输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责任单位的责任。
3. 对于港口煤炭入库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人员的公正和规范。
煤矿材料供应管理制度
煤矿材料供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材料供应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效率,提高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对外采购、内部使用和核心材料供应管理,包括煤矿所有类别的材料供应活动。
第三条煤矿材料供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材料质量,维护煤矿生产的顺畅和稳定。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材料供应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确保供应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煤矿应定期对材料供应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六条煤矿材料采购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经矿长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活动。
第七条矿长应根据煤矿生产计划和需求,拟定各类材料的采购计划,并向有关部门报批。
第八条煤矿采购部门应编制材料供应目录,并向有关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函。
第九条供应商应按照采购要求提供实时的报价信息,煤矿采购部门应根据报价情况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第十条煤矿应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付款,在付款后供应商应及时配送材料。
第十一条煤矿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材料库存管理第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健全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实行定期盘点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应根据生产计划和需求,合理确定材料的储备量和采购频次。
第十四条煤矿应加强对库存材料的检查和保管,确保材料的完好和使用的灵活性。
第四章材料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材料质量管理制度,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
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检测实验室,加强对材料的抽样检测和质量分析。
第十七条煤矿应加强对材料质量的评估和监督,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对材料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估,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煤矿应建立材料回收利用制度,推动煤矿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材料供应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煤炭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煤炭公司存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炭公司存货管理行为,提高存货管理效率,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存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存货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炭公司内部所有存货管理行为,包括煤炭采购、入库、出库、库存管理、盘点、报废等全部流程。
三、存货分类煤炭公司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煤炭、在制品煤炭和成品煤炭,具体分类如下:1. 原材料煤炭:指用于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未经加工的煤炭,包括各类煤炭矿石和煤炭颗粒等。
2. 在制品煤炭:指正在生产过程中加工中的煤炭,包括半成品煤炭和未成品煤炭等。
3. 成品煤炭:指已经完成加工生产,可以直接出售或交付客户的煤炭。
四、存货管理流程1. 煤炭采购:根据煤炭公司的生产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采购煤炭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 入库管理:煤炭到达公司仓库后,必须进行验收,确保煤炭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然后录入系统,安排入库。
3. 出库管理:根据生产计划或客户需求,确定煤炭的提取、运输和配送计划,安排出库,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
4. 库存管理:及时清点库存,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做好库存分类、标识、仓储等工作。
5. 盘点管理:定期对公司存货进行盘点,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做出调整。
6. 报废管理:对库存中陈旧、损坏或过期的煤炭进行清理与报废处理,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存货管理规定1. 煤炭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权限。
2. 每位员工都应遵守存货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擅自调拨、挪用、私自销毁存货等行为。
3. 存货管理应做好记录和档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便于日后查阅和核对。
4. 存货应按照不同的种类、质量等标准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易于管理和查找。
5. 对于重要、有价值的存货,应加强安全保护,避免损失或盗窃事件的发生。
六、存货管理责任1. 煤炭公司高管应加强对存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存货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初稿)1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管理,明确煤炭销售工作职责,规范煤炭销售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部门在煤炭销售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内容包括计划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发运管理、结算管理、资金管理等。
第三条在保证生产发电用煤需求的前提下开展煤炭销售工作。
第四条煤炭销售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保证煤炭质量与数量,提高煤炭销售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管理工作。
公司煤炭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主要职责:1、负责对公司煤炭销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决策;负责确定煤炭销售价格。
2、审定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煤炭销售计划。
3、负责煤炭销售工作中的监督及奖惩。
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经营部,负责公司煤炭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计划经营部1、牵头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煤炭销售的市场调研和合同洽谈,提出煤炭销售价格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3、负责煤炭销售中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以及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4、编制年度煤炭销售计划。
(二)物资部(山东广宇能源有限公司)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销售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
2、负责煤炭市场的调研与销售,参与煤炭销售合同洽谈。
3、根据煤炭销售合同、煤款和装车情况,下达煤炭销售《提煤发运单》(见附件)、日发运数量、车辆调度计划;办理出境票(确定名称)。
4、负责合同签订手续办理及销售煤款的结算工作。
5、负责汽车煤运输车辆计划和监督管理,参与编制月度销售计划。
6、负责监督销售煤炭的数量、质量工作,协调处理购销双方出现的各种争议。
7、负责煤炭销售信息统计、分析以及汇报工作,发布日销售数据。
建立市场反馈机制。
8、根据市场调研,优化配置煤炭资源,确定煤炭销售用户、流向,采取措施,提高销售效益。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鸡西市地方煤炭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炭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煤炭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规划,建立和完善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地方煤炭经营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拉煤管理制度
煤炭拉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煤炭运输过程的管理,保障煤炭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遵循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煤炭拉煤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运输车辆选择、司机管理、货物跟踪等。
三、运输车辆选择1. 车辆资质要求:所有参与煤炭拉煤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行驶证、营运证和相关保险证明,确保车辆合法合规。
2. 车辆安全保障: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3. 车辆装载能力:根据不同的运输需求,选择合适的车辆进行煤炭拉煤,确保煤炭装载合理。
四、司机管理1. 司机资质要求:所有参与煤炭拉煤的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关驾驶经验,确保司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
2. 司机培训:对参与拉煤的司机进行培训,包括安全驾驶知识、煤炭装载规范等,提高司机的专业素质。
3. 司机考核:定期对司机进行考核评估,检查司机驾驶行为和工作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五、货物跟踪1. 煤炭装载:在煤炭装载过程中,对煤炭进行清点和称重,确保装载数量准确。
2. 车辆跟踪:通过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跟踪,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3. 运输记录:对煤炭运输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及时处理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运输顺利进行。
六、应急处置1. 突发情况处理:对于运输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要及时调配资源,做好应急处置,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2. 事故处理: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启动事故处理程序,做好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责任追究1. 违规处理:对违反煤炭拉煤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 审查评估:定期对煤炭拉煤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完善。
以上就是本企业的煤炭拉煤管理制度,希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确保煤炭运输过程安全高效。
水泥公司用煤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用煤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煤炭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确保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同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煤炭管理的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部门、仓储部门、生产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职责分配1. 采购部门负责煤炭供应商的选择、价格谈判和采购合同的签订。
2. 仓储部门负责煤炭的验收、存储和发放工作。
3. 生产部门负责煤炭的使用效率和设备维护。
4.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煤炭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采购管理1. 采购部门应根据生产需求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
2. 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和价格等因素。
3.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煤炭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五、存储管理1. 仓储部门应对进厂煤炭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使用标准。
2. 煤炭应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区域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定期对煤堆进行翻晒,防止自燃和霉变。
六、使用管理1. 生产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煤炭使用,避免浪费。
2. 定期对使用煤炭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高效运行。
3. 监控煤炭燃烧过程,优化燃烧参数,减少污染物排放。
七、环境管理1. 环保部门应监督煤炭使用过程中的烟气排放,确保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 对于煤炭使用产生的废渣,应进行合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技术,逐步减少对煤炭的依赖。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定期组织对煤炭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鼓励员工提出节能减排的建议,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煤矿公司仓库管理制度
煤矿公司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公司仓库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利用资源,保障仓库物资安全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公司的所有仓库管理工作,包括煤炭、设备、备件等各类物资。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
第四条仓库管理应符合“安全、高效、精细、规范”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仓库管理工作由仓库管理员和相关职工共同负责,仓库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仓库设施和仓库规划第六条煤矿公司应根据仓库管理的具体需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或租赁合适的仓库。
第七条仓库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保证物资的安全存储和便捷管理。
第八条仓库应按照功能需求划分存储区域,设立相应标识。
第九条仓库应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情况,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洁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章仓库存储管理第十一条仓库管理应根据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要求,合理进行分类存储。
第十二条仓库应设立标识牌,标明存储位置、物资名称、数量等信息,方便管理和查询。
第十三条仓库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仓库应制定进货、验收、入库、出库、盘点等各项管理流程和规范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仓库应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行专门管理。
第四章仓库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仓库管理应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仓库物资的安全存储。
第十七条仓库应设立安全出入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人员。
第十八条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仓库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仓库管理报表和统计分析第二十一条仓库应编制详细的入库、出库、库存等报表,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掌握物资存储和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章仓库管理考核第二十三条煤矿公司应对仓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定仓库管理绩效。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第一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煤炭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增加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定。
主要考虑到部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已经形成正常的生产能力,安全风险与正常生产矿山相差不大,且近几年基建矿山易发生重大事故,2022年贵州三河顺勋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发生重大顶板事故,死亡14人。
按基建矿井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投入要求,规定其按照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本条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关于计提基础。
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开采方式、矿井设计能力和原煤实际产量都有一定关系,有些费用受开采方式影响,有些费用受设计能力制约,有些费用又随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难以确定各项因素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影响程度。
从实际投入看,安全生产费用受实际产量影响最大,因此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提取。
煤炭监管管理规章制度
煤炭监管管理规章制度一、煤炭资源开采管理规定1. 煤炭资源勘探评价:煤炭资源的开采需要进行勘探评价,确定煤炭储量和质量等相关指标,编制开采方案和规划。
2. 煤炭矿井设计审批:对于新建的煤炭矿井,需要进行设计审批,确保其安全、高效的开采。
3. 煤炭矿山行业准入管理:对于新的煤炭开采项目,需要进行行业准入管理,保证经营者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4. 煤炭资源开采权管理:对于煤炭资源的开采权进行管理,规范煤炭开采行为,保护矿业权益。
二、煤炭生产运输管理规定1. 煤炭生产管理:对于煤炭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设施和工艺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2. 煤炭运输管理:对于煤炭的运输过程进行管理,包括运输工具、线路选址、运输数量和运输安全等相关要求。
3. 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煤炭利用管理规定1. 煤炭利用规划:确定煤炭的利用方向和重点领域,制定煤炭利用规划和政策。
2. 煤炭利用技术监管:对煤炭利用技术进行监督,鼓励采用清洁高效的煤炭利用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煤炭利用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煤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排放。
四、监督管理机制1. 煤炭监管管理部门:设立煤炭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生产、运输和利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煤炭监管责任:明确煤炭监管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3. 煤炭违法违规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煤炭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结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加强对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促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减少煤炭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煤炭监管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煤炭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张平2012年12月12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2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能源部1991年8月15日3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86号)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1991年12月25日4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5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10日7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7月20日8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9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1277号)国家计委1993年7月23日10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11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665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11月7日12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1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政法〔1995〕29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5月11日14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年10月31日15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242号)国家计委1996年2月8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315号)国家计委1996年3月5日17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国家计委1996年8月20日18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723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9日19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2月24日20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号)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21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22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61号)国家计委1998年10月31日23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9年6月30日2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59号)国家计委1999年8月28日2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84号)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3日26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12日27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427号)国家计委、铁道部2001年3月28日2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2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2号)国家计委2002年2月4日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国家计委2003年1月17日31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28日3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5月10日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0日35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日36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6年3月29日37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8月17日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9日3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3日40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9年12月1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297号)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1990年5月8日2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648号)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6年4月2日3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8月4日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10月8日5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1999年6月30日6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国家计委2000年5月9日7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年8月8日8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4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14日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发改办价格〔2005〕2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9月27日11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2日12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章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办法》第35条。
关于煤炭储备基地的资料
关于煤炭储备基地的资料中部亟待建立国家级煤炭储备基地2010-05-07 06:48:00 来源: 湖北日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肖宏江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在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的比例达70%以上。
但我国煤炭储量分布极不均衡,北多南少、西多东少,资源分布与区域经济发展、消费需求不相适应,部分地区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时常出现。
目前,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粮食等事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物资均建立了相应的储备机制。
煤炭作为同等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其安全供应关系国计民生,也应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机制,尤其是在中部湖北、湖南两省建立国家级煤炭储备基地,具有现实而长远的意义。
两省建立国家级煤炭储备基地的必要性实施中部崛起的战略需要。
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湖北、湖南两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能源的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
特别是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由于供煤不足,来水偏枯,用电负荷居高不下,两省均出现了缺煤停机和拉闸限电。
据了解,2010年,湘、鄂两省煤炭外调量将分别达到4000万吨和12000万吨;2015年,将分别达到6000万吨和14400万吨。
煤炭资源的缺乏和保障能力不足,不仅直接导致两省电力供应不足、降低工业企业生产能力,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和中部崛起战略实施的重要因素。
缓解能源紧张局面的客观要求。
湘、鄂两省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能源的紧缺。
按照国家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2020年前将启动和实施一批能源重大项目,包括“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北电南送”、“西电东送”特高压电网工程,“北煤南运”铁路大通道工程等。
这对缓解中部地区能源供需矛盾有一定的帮助,但上述工程主要供给东部、南部发达地区,湘、鄂两省只是路过省份,在两省落地的资源有限。
另外,煤炭在两省一次能源消费量中均占70%以上,处于能源消耗的绝对主导地位。
而实际情况是,两省是典型的缺煤、少油、乏气,均属于能源输入省份,对外依存度极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鄂府发〔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6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9日鄂尔多斯市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增产保供稳价的系列决策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统筹做好我市煤炭产运销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做好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0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当前煤炭稳产稳供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增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2〕34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增产保供稳价各项决策部署,以增产量、保供应、保安全、稳价格为主线,凝聚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坚决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煤炭保供任务,为全国全区煤炭保供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市场主体原则。
坚持以市场化手段引导煤炭企业稳定煤炭供应,按照“公平交易、合理定价、依法经营”的原则,全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积极与终端用煤客户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并主动做好产运销衔接,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平稳。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10日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我县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和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生产、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第四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进行。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能源局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坚决严厉打击煤炭企业未批先建、批而不用、边批边建、批少占多等土地违法行为;县矿管办要严厉打击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煤矿购买使用火工品的审批管理;县电力局、国电公司要强化供电保障,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县环保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环境整治;涉煤镇(办)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能源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原煤统计管理制度
原煤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原煤统计管理工作,加强对原煤资源的监管和统计,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原煤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原煤统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原煤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原煤资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原煤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原煤统计的自动化水平。
第六条原煤统计管理工作应当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原煤统计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第七条原煤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原煤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八条原煤统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原煤统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九条原煤统计范围包括采矿、生产、储存、流通等环节的原煤资源。
第十条原煤统计范围还包括原煤资源的利用情况、产量、质量、交易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原煤统计范围还包括原煤资源的进出口情况、库存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原煤统计范围还包括原煤资源的煤炭资源税金、出口税金、补贴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统计方法第十三条原煤统计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统计核算等方法。
第十四条原煤统计方法还包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原煤资源统计。
第十五条原煤统计方法还包括借助监测设备、仪器和设施进行原煤资源统计。
第十六条原煤统计方法还包括利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进行原煤资源统计。
第十七条原煤统计方法还包括参照国际上的原煤统计标准和方法进行原煤资源统计。
第四章统计程序第十八条原煤统计程序应当遵循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可比的原则。
第十九条原煤统计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二十条原煤统计程序应当合理确定数据采集的方法和路径。
第二十一条原煤统计程序应当加强对数据的验证和核查。
第二十二条原煤统计程序应当加强对数据的整理和编制。
第二十三条原煤统计程序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和保存的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6.1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6.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部署,为纵深推进简政放权,消除不利于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制度性障碍,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服务保障支撑,我委对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15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宣布失效一批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1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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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煤炭部
文号:煤办字[1996]第503号
发布日期:1996-10-14
执行日期:1996-10-14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能
第三章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
第四章行业协调与组织
第五章附则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了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部制定了《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物资流通秩序,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应坚持加强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和用市场的手段协调规范各级物资部门工作行为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
第三条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须遵循“服务、管理、经营”的方针,以管理为手段,为煤炭生产、建设和多种经营服务。
第四条要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炭部、省(区)煤炭厅
(局、公司)、矿务局(公司)三级物资供销主渠道。
以集中供应取得经济批量;以地区、行业条块合作求得经营规模;以大流通、大市场、大操作获得高效益。
第二章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能
第五条煤炭工业部物资管理部门行使煤炭物资行业管理职能,是煤炭物资行业管理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制订物资管理条例、制度和方法;负责煤炭物资行业的产业结构、库存结构的调整;负责总结和推广煤炭物资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物资分配、流通中负责国家对煤炭系统计划分配物资的计划编制、指标分配、货单汇总和订货的组织;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各有关部委的各种物资订货会,组织召开全国和地区专业订货交易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煤钢、煤木、煤与其它物资的协作工作;负责在煤炭行业推行物资代理制、配送制和连锁经营,建立煤炭物资经销网络。
第六条为降低煤炭生产成本,确保安全生产,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钢材、木材、水泥、缆线、阻燃输送胶带等用量较大的物资推行代理制采购、区域配送和连锁经营,构建煤炭物资流通新体系。
对煤矿安全仪器装备仍按《煤矿安全仪器装备定点生产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煤安字〔1995〕57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生产管理。
第七条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区的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和物资市场经营协调,在煤炭物资行业管理业务上接受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对本地区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和计划,组织本省(区)煤炭企业贯彻落实煤炭工业部颁布的物资行业管理条例、制度、办法及业务实施细则,推行大宗物资的代理制采购、区域配送和连锁经营及专用物资的定点生产管理。
第九条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在煤炭物资行业管理上接受煤炭工业部及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贯彻煤炭工业部有关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一方面在传统物资管理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新的形势制定出合理的物资管理制度、办法和规程,有效地进行物资供应和管理;另一方面在保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配合煤炭工业部及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矿务局(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物资管理,积极推行“两集中、五统一”的物资管理方法。
要结合本单位的物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财、物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物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要实行分品种、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制定局(公司)、矿、厂分管物资目录,分别由局(公司)、矿、厂的物资管理部门采购。
第十三条要发挥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对煤炭生产、建设所需的大宗物资、专用物资、特种物资(同第六条所列物资),通过物资主渠道采购;地方产物资由各矿、厂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要建立购销审核合同制度,规范物资购销行为,严把合同签约关、物资检测验收关和货款承付关。
第十五条物资采购要形成合理、经济的批量,保持70%
以上的物资通过生产厂家及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连销网络订货采购,减少流通环节,获取批量差价。
为保证行业利益,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通过供销主渠道采购。
第十六条严格采购纪律,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防爆合格证、无煤矿安全标志、质次价高、假冒伪劣的产品。
对新产品、新材料,必须经矿务局安监部门认可方可采购。
第十七条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利用,随时了解物资市场动态,指导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采购监督工作,建立物资采购奖罚制度,对违纪、违章事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物资储备要实行局(公司)集中储备为主,各矿、厂适当储备为辅的分级管理办法,减少储备资金占用。
第二十条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要合理调整库存结构,科学制订储备定额,做到长线物资少储、短线物资储足,合理储备,防
止超储积压物资。
一旦发生超储积压,要根据资金使用的效益原则积极促销。
第二十一条矿务局(公司)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基础管理,在计划管理、定额管理、仓库管理、支护用品管理、废旧物资管理、防爆器材管理、物资统计管理和吨煤材料费包干、储备资金包干等方面要总结经验,并不继巩固、完善、充实和加强。
第四章行业协调与组织
第二十二条煤炭物资行业各级单位之间的协调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调与组织主要运用市场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各级煤炭物资单位要合力共建市场经济下的煤炭部、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公司)三级物资供销主渠道和全国范围内的连销网络,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全国的煤炭物资市场,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好本地区的物资市场,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在规范内部采购渠道的基础上形成物资批量,纳入到连销网络中,形成全行业相互合作、统一行动的格局。
第二十四条全国煤炭物资供销主渠道和连销网络建立和发展的决定因素是各级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合同履行,用市场手段和方法进行行业管理要本着服务于煤矿、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并履行合同条款、承付货款。
第二十五条煤炭物资行业的各级单位要积极推行代理制、区域配送、连锁经营等新的物资流通办法,建立物资流通新体系,形成整体的竞争力,减少流通环节和费用,提高整体效益。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物资单位要合理调整库存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对闲置设备进行专项清理统计,并制定合理的处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租赁和交易。
第二十七条为改变煤炭物资行业单一经营、单一品种经营的局面,各级煤炭物资单位要积极向行业外开拓,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实现经营风险转移、资本合理流动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要组织好煤炭物资的进出口工作,帮助煤炭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就进出口业务进行价格和市场协调;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和矿务局(公司)
物资部门要积极参加,开展外贸业务。
第二十九条为配合全国煤炭物资行业管理的协调组织工作,建立供销主渠道和连销网络,煤炭物资行业的各级单位须加强信息工作,与中国煤炭物资信息中心联网,建立全国煤炭物资信息网,共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第三十条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煤炭物资行业各级干部学习现代物资管理和市场运作理论,提高煤炭行业物资管理者的经营水平、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煤炭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企业内部物资管理和行业管理中的新经验、新思路、新方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企业物资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对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炭工业部,过去的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