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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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黄政办秘[2014]6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污染天气及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及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区、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健全市联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应急领导小组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与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2.2 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信息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市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市信息办负责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环保局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妥善安排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监督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市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财政局做好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编制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方案,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市农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督察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各医疗机构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地区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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