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浅谈海底光缆通信工程的设计
海底光缆通信工程的规模容量、系统制式、设备选型、传输系统配置,终端局设备安装 等均与陆上光缆通信工程设汁基本上是相同的,这电不再叙述。下面主要介绍一下海地光缆 通信工程中路由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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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光通信技术和光缆技术的发展,海底光缆以其太容量、高可靠性、优异的传输质量 蛆及抗干扰能力强等优势,在通信领域,尤其是国际通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耍的作用。海底 光缆通信已经取代海底同轴电缆通信,成为当前越洋和内海海底通信线路的主流。我国有漫 长的海岸线,众多的岛屿,发展海底光缆通信十分重要。
海底光缆通信系统是应用于特殊的物理环境中的光通信系统,与陆地光缆系统相比,相 应的系统设计更加复杂,面临的技术难题更多。它在海域路由设计、光缆结构要求和设备的 技术条件等方面都与陆地上的光纤通信系统不同,本文就此简要的探讨其在施工设计中的一 些不同之处。
2.会议论文 董秀春 注重细节,提高海底光缆工程建设质量 2006
本文针对海底光缆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教训,从海洋路由勘测、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海光缆的制造及运输等主要环节 ,论述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性.
3.期刊论文 徐伟弘.李新华.张旭苹.王顺.董玉明.梁浩.XU Wei-hong.LI Xin-hua.ZHANG Xu-ping.WANG Shun.
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话动和规划。 (c)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
弃物等。 (d)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审查工作程序-国家海洋局
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和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前备案核准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5年7月实施日期:2015年7月发布机构:国家海洋局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和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前备案核准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开发区内已建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前备案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
(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在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在实施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分别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
四、受理机构国家海洋局分局五、决定机构国家海洋局分局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在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海域之外的海洋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和单点系泊间申请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活动的管道所有者,应在实施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作业60天之前,提出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备案申请。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1.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2.申请书和附具资料介绍清楚且符合规定要求;3.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备案。
八、申请材料(一)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和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备案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 《路由调查、勘测申原件5份纸质及电子内容包括:1、所有者的名称、请书》国籍、住所等;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4、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第一条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4)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5)海底管道工程还应增加《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资格证书。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09.19•【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4年9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海底电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铺设、维修、保护及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上铺设的通信及其它信息传递、输电用海底电缆,统称为军用海底电缆。
第四条总参谋部通信部是全军军用海底电缆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
沿海大军区、海军司令部通信部(以下简称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海区分局监督指导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
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助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保护军用海底电缆的安全,查处破坏军用海底电缆的事件。
第六条新建军用海底电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60天,向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5份),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
战时急需新建的线路,其施工与申请可同时进行。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依据;(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三)路由调查、勘测的地理区域、内容、时间和船舶名称;(四)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五)调查、勘测路由选择的依据及说明。
第七条军用海底电缆的路由调查、勘测应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要求。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一)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二)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51002-1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五)《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二)受理权限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3.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4.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上述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事项由自然资源部海区局负责审批。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2.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4.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所经海域不影响国防安全、无重大利益冲突;5.路由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可行,内容全面。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路由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 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
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1999]20号发布日期:1999-3-2执行日期:1999-4-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毗邻我省陆地的潮间带、内海及领海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底电缆、管道是指铺设在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底通讯电缆、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送液体、气体或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机关)负责本省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核与监督管理。
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管理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由上一级或共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或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交通安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航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前,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应附具的资料一式5份,按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权限,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主管机关审批。
省主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位置;(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及主要装备和性能。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 测审批作业指导书
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 HNHY/ZY-HY-05-2010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作业指导书编写:符文海审核:潘建纲批准:张军受控状态:发放号码:版/次修改:0/02010-07-01发布 2010-07-01 实施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颁布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116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1 职位名称项目审核2工作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进行管理。
3工作流程4 操作程序4.1路由调查勘测申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 60 天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
提交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要求附具以下材料:(1)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2)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117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3)《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4)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包括:[1]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4]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主要装备和性能等。
)4.2海域和海岛管理处审查海域和海岛管理处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4.3审批厅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呈报分管厅长,分管厅长签署审批意见。
4.4批复海洋与渔业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做出批复。
5 支持文件5.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5.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6 相关记录6.1 《申请材料》6.2 《路由调查勘测批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118。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一)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二)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51002-1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五)《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六、决定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海区局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
(二)受理权限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3.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4.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上述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事项由自然资源部海区局负责审批。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2.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符合海洋功能区划;3.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4.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所经海域不影响国防安全、无重大利益冲突;5.路由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可行,内容全面。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路由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 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
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施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施规定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1992年8月26日国家 __发布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休。
第三条中华人民 __国家 __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海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 __负责审批: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 __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 __》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号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60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60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于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辅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甚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对铺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二、由中国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模版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运行,保障国家电信通信网络的安全稳定,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海域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敷设、维护和管理行为的各方,包括电信运营商、海洋资源开发单位和管道维护单位等。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的敷设、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规定进行。
第四条:海底电缆管道的敷设、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审批、安全可靠、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海缆管道敷设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处置敷设与维护交易合同,确保建设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海底电缆管道的规划建设第七条:电信运营商、海洋资源开发单位和管道维护单位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划和行业标准,编制海底电缆管道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八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规划应综合考虑海洋环境、水深、水动力条件、航道、渔业资源、海洋生态和其他海洋利用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管道的敷设线路和路径。
第九条:海底电缆管道的建设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条:海底电缆管道的建设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电缆管道敷设完成后,应向有关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海底电缆管道的维护管理第十二条:所有海底电缆管道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海底电缆管道的维护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护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海底电缆管道的日常巡检、抢修和维护。
第十四条:电缆管道维护单位应建立管道维护记录,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维护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发现海底电缆管道故障或损坏的单位,应立即采取修复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不得擅自开挖、破坏或改变海底电缆管道的敷设线路和路径,未经许可不得在海底电缆管道上进行修理和施工。
海底电缆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海底电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6号)文件,为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实现海底电缆和光纤复合海底电缆(以下简称“海底电缆”)输电线路设计的规范化、合理化,保障海底电缆输电线路运行安全,促进我国海底电缆输电工程技术发展。
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海底电缆线路设计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和1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海底电缆路由,海底电缆型式与结构,海底电缆附件选择与配置,海底电缆敷设,海底电缆保护,环境保护,海底电缆线路附属设施等。
本标准由XXX负责管理,XXX提出,XXX负责日常管理,XXX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XXX。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浙江省电力公司;参编单位:舟山供电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参加单位:上海电缆研究所、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电缆有限公司、普睿司曼中国有限公司、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宁波诺可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XXX、XXX、主要参加人:XXX、XXX、主要审查人: XXX、XXX、目次前言....................................................................................................................................................... I I1 总则 (1)2 术语和定义 (2)3 海底电缆路由 (4)3.1路由选择一般规定 (4)3.2海域段路由 (4)3.3登陆段路由 (4)3.4路由勘察 (5)3.5风险评估 (5)4 海底电缆型式与结构 (6)4.1海底电缆型式选择 (6)4.2电缆导体及截面选择 (6)4.3电缆绝缘类型 (6)4.4电缆护层类型 (7)4.5复合光缆 (7)5 海底电缆附件选择与配置 (8)5.1电缆终端 (8)5.2海底电缆接头 (8)5.3锚固 (9)5.4充油海底电缆供油系统 (9)5.5电缆防雷与接地 (10)6 海底电缆敷设 (11)6.1一般规定 (11)6.2敷设要求 (11)7 海底电缆保护 (12)7.1一般规定 (12)7.2保护要求 (12)7.3运行管理防护措施 (12)8 环境保护 (13)8 环境保护 (13)9 海底电缆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 (14)本标准用词说明 (15)引用标准名录 (16)条文说明 (17)1 总则1.0.1 为了在海底电缆线路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制定本标准。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流程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流程英文回答:The process for surveying and approving the routing of submarine cable pipelines involves several steps and stakeholders. Here is an overview of the typical process:1. Preliminary Survey: The first step is to conduct a preliminary survey to identify potential routes for the submarine cable pipeline. This survey involves studying the seabed topography, existing infrastructure, and potential hazards.2. Route Selection: Based on the preliminary survey, a few potential routes are selected. Factors such as depth, distance, existing infrastructure,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re considered during the route selection process.3. Detailed Survey: Once potential routes are identified, a detailed survey is conducted to gather moreaccurate data. This survey involves using specialized equipment to collect information about the seabed conditions, including soil composition and potential obstacles.4.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Before finalizing the route, 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s conducted to evaluate the potential effects of the submarine cable pipeline on the marine ecosystem. This assessment helps in identifying any necessary mitigation measures.5.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Throughout the process, consultation with relevant stakeholders is essential. This includes engaging with government authorities, environmental agencies, local commun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that may be impacted by the project.6. Approval Process: Once all the necessary surveys and assessments are completed, the project proponent submits an 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to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authority. The application includes all the survey dat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s, and stakeholderconsultation records.7. Review and Decision: The regulatory authority reviews the application and conducts its own assessment. This may involve seeking expert opinions and conducting public hearings to gather additional inputs. Based on the review, a decision is made to either approve or reject the proposed route.8. Permitting and Construction: If the proposed route is approved, the project proponent obtains the necessary permits and begin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ubmarine cable pipeline. This involves laying the cable on the seabed and installing any necessary support structures.中文回答: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流程涉及多个步骤和利益相关者。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73.05.30•【文号】•【施行日期】1973.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飞跃发展,在我国没海地区、敷设了海底电缆。
这些电缆对保证沿海岛屿部队的战备通信和党、政、军、民的通信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经常发现因舰、船锚泊,捕渔打捞等海上作业,对海底电缆造成人为的损坏,严重地影响了海底电缆和正常使用。
为确保电缆安全,保证通信顺畅,现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望结合各地情况,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一)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
各舰艇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社队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海底电缆的重要意义,提高警惕,严防破坏。
(二)舰艇、商船、外轮等舰船锚泊,捕捞作业,要避开敷设有海底电缆的禁区抛锚(靠近码头的海缆登陆区可搞水面浮体标志)。
海底勘察的码头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当驻军领导机关联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三)船锚或捕捞工具,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时,应将电缆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锚(或钩挂物),查其确无损伤后把电缆放进海中;电缆提不到水面时,不得将电缆拖断或砍断,必要时可放弃船锚(或钩挂物)。
(四)钩到或损伤电缆均要在该处做好水面浮体标志,并将位置和受损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五)任何单位、船只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撤收和盗窃海底电缆,否则以破坏论处。
海底电缆遭受损伤或破坏后,当地公安、武装部门应大力协助使用单位,迅速查清原因。
如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者,损坏单位应负责赔偿并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处分。
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国海规范[2017]8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7.05.02
【实施日期】2017.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海规范〔2017〕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规范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铺设施工活动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海洋局不再委托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权。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要加紧开展《。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安全管理文书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日期: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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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国家海洋局1994年6月制定)
第一条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
第三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1.所有者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
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
(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
(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
(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
(4)其他必要资料。
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
第五条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1.所有者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
(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
(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
(4)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5)海底管道工程还应增加《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资格证书。
(6)污水排海管道工程还应增加《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3.主管机关在收到《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作为主管机关批复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
1.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应根据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规格书进行。
调查、勘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物探,包括与成图比例尺相应的海洋导航定位、海洋测绘、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探测,浅部地层结构探测等;
(2)工程地质,包括海底表层沉积物取样,柱状取样及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的海洋钻探和原位试验等;
(3)海洋环境,包括海洋气象、海水物理性质(温度、盐度等)、海洋动力(潮位、风暴潮、波浪、海流、海冰等);
(4)海底稳定性,包括地震活动、冲淤状况、地震及水动力作用下海床、边坡稳定性等;
(5)腐蚀环境,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还原菌含量及污损生物等;
(6)其他必要内容。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必须对所有仪器预先进行调试、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登陆点调查
1.登陆点调查的范围指路由调查船只不能进入的近岸水域及登陆设施所在的陆域。
2.近岸水域调查项目和要求原则上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相同,因水浅无法进行的项目,须采取相应的替代手段予以弥补。
3.登陆设施所在陆域的调查包括地形测量及登陆设施建设所需的工程地质调查。
第八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的评价与选择
1.根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结果及路由区资源开发状况,对于比选路由进行综合评价;
2.路由评价与选择应综合分析工程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根据路由调查成果,分析有利与限制因素,综合对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优化路由方案作为推荐路由。
第九条《路由调查、勘测报告》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
(2)提要;
(3)调查概况,包括目的、范围、项目及完成工作量、调查设备及船只、人员组织及分工、日程安排等;
(4)海洋环境,包括气象、波浪、潮位、海流、水温、海冰等及其特征值;
(5)工程物探,包括导航定位、海底地形、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分布、浅地层特征;
(6)工程地质,包括表层及柱状采样、钻探、土工试验、沉积物土工性质及评价、场地土剪切波速和周期、在地震和水动力作用下底质液化的可能性;
(7)区域地质背景及海床稳定性,包括区域地质背景、地震活动分析、海底冲淤及海床稳定性;
(8)腐蚀环境与污损生物,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硫酸盐还原菌、污损生物;
(9)路由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其的影响评价。
(10)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根据工程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提出推荐路由及建议。
(11)其他必要内容。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主管机关批准路由调查、勘测作业的文件;
(2)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
(3)《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4)工程物探典型记录;
(5)柱样或钻孔土样土工测试成果图、表;
(6)潮位曲线图;
(7)航迹图;
(8)水深图;
(9)浅地层剖面解释图;
(10)上部地层等厚度图;
(11)地质特征图;
(12)路由条件评价图;
(13)其他必要图件和资料。
第十条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
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由调查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路由调查、勘测的委托单位共同组织,邀请主管机关和有关专家参加,成立评审组;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照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审查路由调查、勘测外业工作质量,数据采集的可靠性,资料整理及分析的合理性,评价结论的正确性;
(2)从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审查推荐路由是否恰当;
3.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路由审查
1.在收到所有者提交的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和成果评审书后,主管机关应主持召开路由审查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参加。
2.路由审查会议的主要内容:
(1)《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的实施情况和推荐路由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与其他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与协调;
(3)其它与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有关的事项。
3.审查会议应形成纪要,作为主管机关审批路由和协调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