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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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新居,但还是同住在一个大院,以便照顾老人,1999年,
被告母亲办理内退,回家一心一意照顾父母,被告从出生至 今一直跟外公在一起生活,同母亲一起照顾外公,外公也喜 欢被告,否则,原告也不会将房屋赠与被告,20XX年初,原
告长女王为争夺原告的房产权,先后两次到洪山区法院起诉 自己的父亲,原告考虑再三,在征得其他子女和律师的同意 下,决定将该处房产赠与被告,另外考虑到其他子女的家庭
(以下简称证据规Fra Baidu bibliotek)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 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
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原告要求人 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就应当对有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 是通过庭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这一主张。而 被告提供的证据却充分证明原告的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 地表示,应得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袁某的委托,指派我 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根据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 合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将诉争房屋赠与被告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
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是原
告自愿赠与的行为,原告分别在《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 上表示自愿赠与给被告,同时亲自签字并经原告多名子女和 律师见证,《赠与合同》更是经过洪山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充分表明该行为是原告自愿所为,不存在受被告及其母亲的 欺骗和利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案情分析:
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
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 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 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 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 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 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 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 诉讼请求。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 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四、本案起诉的真实 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身份证号:
居住地: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青岛市商品房预 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区路户 商品房一处。合同签订后,由于无法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依法行 使合同解除权。
二、被告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 履行了附随义务,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 驳回其诉讼请求
1、〈〈赠与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的子女 支付了补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支付了过户费 用,同时原告也至今居住在被告家中,被告及其母亲照顾和 赡养原告多年,对此,原告的声明和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 本案的原告是年近95岁高龄的老人,被告的母亲作为原告 的小女儿,从出生、成长,到结婚,再到被告出生、成长, 一直是和原告居住在一起生活,直到1991年,被告母亲搬
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 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
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
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 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 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 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 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 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 当庭宣布择日判决。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
情况,要求被告出资二十万元分给其他子女,被告答应并履 行了该赠与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原告的生活仍在被告及其母 亲照护下,安享晚年。如果像起诉状中所称的被告及其母亲 “房屋过户后,对其从不照顾和关心、限制其人身自由、严
重侵害其财产权和人身权、对其疾病不予救治和治疗、严重 影响原告正常休息,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等那样,原告就不 可能在95岁还有如此好的身体!而原告本人在其亲笔书写 的声明中明确证实这些年是受到被告及其母亲的护理!同时 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 原告也亲口承认:“今年上半年, 我还可以到街上、学校操场上到处玩!我身体是最好,随便 到外面走,眼睛什么的,各种器官都好”。这些都充分表明
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 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XX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 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XX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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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可撤销合同起诉状
篇一:民事起诉状(撤销网签合同)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篇二: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
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律师专业尽责,被告也能胜诉! ——律师代理房产赠与 纠纷一二审均告胜诉作者:赵红兵律师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3971547859日期:20XX年01月26日案情介绍:
20XX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 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 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 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 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之 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20XX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 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 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 要求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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