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精)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如下: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关资质的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价格合理、公平、公正。
3.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院内、场内、路边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并在停放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不同级别、设施设备、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
5.收费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无证经营、乱收费和涨价等不文明行为的措施,确保停放服务收费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6.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费方式可以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费凭证。
7.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应当公示,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8.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停车场所的监管和安全管理,确保用户财产的安全。
9.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收取违停费用,并采取相应的扣款、拖车等措施。
10.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您详细了解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位划定和管理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四章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六章处罚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保障停车位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商业区、市场、住宅区等地的停车位管理单位,以及公共停车设施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位的划定、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应当依法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xx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治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治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治理方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那么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治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那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那么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治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差不多原那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治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治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舞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那么和方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职责分工】进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城市治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进展改革〔价格〕部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治理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各区进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治理。
公安部门:依照交通治理要求,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或撤除〕许可工作,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许可的停车泊位依法予以取缔。
财政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管。
贵阳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精品完整版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拟对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小河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贵阳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管理;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在不超过三环区域的收费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制定和管理。
二、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
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大型车三类,小型车为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含2.5吨)以下小型货车,中大型车为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大型车为10吨以上货车。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管理。
(一)客车站、码头、殡仪馆、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
中山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小车室内车位
元/辆·月
300.00
2
小车露天车位
元/辆·月
170.00
3
摩托车室内或有篷车位
元/辆·月
30.00
二
临时停泊
1
小车室内车位
6时至24时
பைடு நூலகம்元/辆
5.00
24时至次日6时
元/辆
10.00
2
小车露天车位
6时至24时
元/辆
5.00
24时至次日6时
元/辆
7.00
3
摩托车室内或有篷车位
6时至24时
5.00
元/辆
1.00
24时至次日6时
元/辆
1.50
三、安全文明小区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月租车位
1、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2、摩托车不得收费。
3、同一车辆在24小时内多次进出,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4时至次日6时的标准。
1
提供夜间值勤服务
元/辆·月
中山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小车
1、此标准下浮不限。设施齐备的停车场以及室内车位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并报市物价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100.00
2
提供昼夜值勤服务
元/辆·月
150.00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00714 实施日期:200009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停车场一般怎么收费停车收费
停车场一般怎么收费停车收费一、停车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停车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停车场一般怎么收费法律常识:停车场收费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内部车辆。
这种多出现在小区内部车辆,主要分为月卡、次数卡、年费卡和免费卡等。
月卡车即车主交钱后该月可以自由进出停车场停车;次数卡则是缴完费用之后享有的停车次数事先设定的卡;年费卡类似于月卡;免费卡则是内部人员享有的一种停车卡;第二种则是即时收费。
车辆进场之前取走相关的停车凭证,出场的时候,通过人工进行即时收费,这种收费方广泛应用于多种停车场。
目前,停车场系统的收费方式很少单独使用以上两种方式之一,而更多的是将这两种方式进行灵活地结合,以满足同时具有两种需求的停车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三、在小区内停车收费合法吗一、在小区内停车收费合法吗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
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拟对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小河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贵阳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管理;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在不超过三环区域的收费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清镇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制定和管理。
二、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
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大型车三类,小型车为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含2.5吨)以下小型货车,中大型车为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大型车为10吨以上货车。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管理。
(一)客车站、码头、殡仪馆、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
自贡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
普通临时占道停车
(4小时/次)
差别化临时占道停车(1小时/次)摩托车3元(超过4小时,
每2小时加收0.5元)
3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0.5元)2元(超过4小时,每2小时加收0.5元)3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小型汽车4元(超过4小时,
每2小时加收1元)
5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3元(超过4小时,每2小时加收1元)4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大型汽车
5元(超过4小时,
每小时加收1元)7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4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5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 说明:1、本表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2、各类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以此类推。
3、车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划分。
临时占道停车场点
露天专业停车场
(4小时/次)室内专业停车场(4小时/次)
自贡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表1: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辆)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
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单位:元/辆)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5、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
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6、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占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所属停放场点(含学校),由主办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用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标准。
自贡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
普通临时占道停车
(4小时/次)
差别化临时占道停车(1小时/次)摩托车3元(超过4小时,
每2小时加收0.5元)
3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0.5元)2元(超过4小时,每2小时加收0.5元)3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小型汽车4元(超过4小时,
每2小时加收1元)
5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3元(超过4小时,每2小时加收1元)4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大型汽车
5元(超过4小时,
每小时加收1元)7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4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5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 说明:1、本表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2、各类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以此类推。
3、车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划分。
临时占道停车场点
露天专业停车场
(4小时/次)室内专业停车场(4小时/次)
自贡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
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杠杆对机动车停放动、静态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级差收费”的原则。
主城规划区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其余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管理形式;按照不同的地点、时间和不同的服务,补偿合理营运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级差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放、室外停放、路内临时停放三类。
(一)室内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建筑物内设置的、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库的停放;(二)室外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停车场和其它停车设施上的停放;(三)路内临时停放是指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停车点的停放。
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路内临时停放实行供给控制。
第五条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定价。
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一)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住)写字楼等停车场及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停放场地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需提供特殊特约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服务收费统一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____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____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作者: ————————————————————————————————日期:ﻩ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
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合理配置泊车资源,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符合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停车场,为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住建、城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停车区域划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住建部门根据政府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停车紧张区域的停车设施建设,引导和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行为监管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定价目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同住建、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
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
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
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的办法。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
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会反应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二)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
(三)鼓励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一)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四)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以上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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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临时占道停车
(4小时/次
差别化临时占道停车(1小时/次摩托车3元(超过4小时,
每2小时加收0.5元
3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0.5元2元(超过4小时,每2小时加收0.5元3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小型汽车4元(超过4小时,
每2小时加收1元
5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3元(超过4小时,每2小时加收1元4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大型汽车
5元(超过4小时,
每小时加收1元7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4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5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说明:1、本表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2、各类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以此类推。
3、车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划分。
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
临时占道停车场点
露天专业停车场
(4小时/次室内专业停车场(4小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