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最新】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算表(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
服 费 务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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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中标金额 备注
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00以下 100以上~500 500以上~1000 1000以上~5000 5000以上~10000 10000以上~50000 50000以上~100000 100000以上~500000 500000以上~1000000 1000000以上
服 费 务
序号
中 用 标 金 额
类 型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中标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00 101 001 500001 1000001
1.5 1.511 9.9 9.905 32.4 42.4005 62.40035 79.90008 111.90006 141.90004
100万以下 100-500万 500万-1千万 1-5千万 5千万-1亿 1亿~5亿 5亿~10亿 10亿~50亿 50亿~100亿 100亿以上
注意:依据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该办法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额为招标代理全过 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发改价格【2011】534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价格【2002】1980号)
使用方法:把相应的红色数字更改后看到的对应的货物、服务、工程列下的数值即为 所要计算的结果。 权利声明:本作品由作者魏武强享有著作权,转载的请注明作者。除了个人学习使用 之外,任何其他人不得做其他诸如私自改编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者随时可能追究 其侵权责任!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
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
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结束——。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价格[2002]1980号[1]
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XXX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XXX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XXX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字体大小:大|中|小2009-07-31 16:49 -阅读:2700 -评论:招标署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署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署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署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署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供给招标前期咨询、和谐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招标代理取费标准(新)发改价格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版含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业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1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字体大小:||2009-07-3116:49-阅读:2700-: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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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
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
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集中书面征求意见两轮,召开调研座谈会6次。
《指导意见》的起草和制定还特别强调重视中招协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专委会从各地区、各行业的招标代理收费现状和发展实际出发,为完善《指导意见》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
起草组反复推敲论证对意见作了研究和吸收,体现了协商办会、民主办会的精神。
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是指导和约束全行业的招标代理收费行为,不仅适用于会员单位,对全行业的招标代理服务具有同样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首先,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将在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自律和服务作用。
向招标投标全行业印发《指导意见》就是中招协贯彻《通知》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
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中招协始终密切关注和跟踪招标代理市场变化及价格改革趋势,系统地参与了近年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研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行业协会上传下达、参谋助手、反映诉求、沟通协调的作用。
再次,《指导意见》的制定充分听取了各方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全国31个省区市的200多家企业参与了起草调研和意见反馈。
《指导意见》制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传达贯彻《通知》的过程,就是一个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取得最大公约数的过程。
因此,我们认为《指导意见》代表和反映了行业的呼声,体现了市场规律的要求。
问:《指导意见》有何亮点?
一是继承和发展。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是经过大量科学测算得来的统计数据,符合招标投标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因此,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在仍未形成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市场定价办法之前,可以参考该标准作为协商价格的基础。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的发展,招标代理服务的内涵、外延及质量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也必须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定价基础,结合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客观合理地确定代理服务费额度。
二是等价有偿,按服务价值取酬。
等价有偿原则是民事主体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按照公平原则实行等价交换,履行相应的权
利和义务。
《指导意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通过降低质量、减少服务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避免跑冒滴漏、以次充好。
三是鼓励创新。
招标代理作为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存在如何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如何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要求。
因此,《指导意见》提出了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和电子化手段,努力提升招标代理的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向投资顾问、交易顾问和工程建设顾问转型。
四是自律监督。
《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及其大数据分析,对市场定价行为进行积极引导和有效监督。
通过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对价格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同时,通过大数据统计和分析,对行业收费和发展作出趋势性判断和分析,科学引导行业发展。
并且,《指导意见》还要求获得中招协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称号的代理机构应率先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
如发现价格失信行为,将按照有关办法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诚信创优称号。
问: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考虑?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引导招标代理服务转型升级,实现招标投标行业科学发展,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
全行业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下一步工作:一是抓紧制定招标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和行业标准。
该工作规程目前已完成初稿起草,正在修改完善,下一步还要充分征求行业意见,完善标准,争取尽快颁布实施。
二是努力提升招标代理服务的含金量和附加值。
积极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全面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开放度和效率;积极落实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招标采购职业人员初中高三级培训和考评体系。
研究建立与国内外招标采购相关职业能力水平考评互认机制,拓展招标师服务能力和范围。
三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管理规定》,对获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
同时,加大对诚信企业的宣传,提高诚信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为诚信企业创造更好地发展环境。
四是加强价格监测。
条件成熟时,中招协将通过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全国招标代理服务市场收费统计价格指数,动态反映全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平均相对水平和整体趋势,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有关部门掌握招标代理服务全行业收费价格的现状和趋势提供参考,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