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及其收费行为。
第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市场竞争规律。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第四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政府投资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服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人。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固定金额、按比例收费、分阶段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与招标人协商一致。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完成招标代理服务后,向招标人出具收费明细清单,列明各项服务内容及对应收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并确保收费标准合理、透明。
第五章收费监督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二)不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计价格[2002]198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0-15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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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0-15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收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0-15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一、总则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机构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进行,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得违背市场原则,不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收取费用。
四、收费方式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收费或阶段性收费的方式。
2. 一次性收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 阶段性收费应当根据服务进展情况,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收费监管1. 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服务报告。
2. 收费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数额,确保收费与服务成本的合理关系。
3. 收费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档案,对收费行为进行备案和审计。
4. 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收费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违规处理对于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收费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措施如下:1. 对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收费的,一次性处以服务费总额30%的罚款,并追缴违规收取的服务费。
2. 对收费标准不公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的10%。
3. 对隐瞒、虚报服务费收取情况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罚款。
七、附则1. 收费机构应保证收费管理工作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对于已签订的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执行收费规定。
3. 本办法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服务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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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2019051109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12]1980号)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0-15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招标代理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个人。
第三条收费管理原则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公开、明码标价。
第二章收费方式第四条收费方式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收取、阶段性收取、按次收取、按项目进度收取等方式。
第五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垄断市场。
第六条收费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依据应当明确,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文件。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七条收费须知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在提供服务前,应当向用户提供收费须知,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八条收费合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收费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明确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收费告知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在收费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收费金额、收费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收费凭证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应当向用户提供有效的收费凭证,包括收费发票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机构负责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为价格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监督措施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1. 超出标准收费;2. 提供虚假收费信息;3.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个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1. 故意虚假宣传收费标准;2. 故意操纵市场价格;3. 垄断市场。
27编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一、总则1.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3.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代理服务的实际效果和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6.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7.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报告收费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8.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9.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编制、发布、澄清、答疑、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等。
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
4.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
三、收费管理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信息。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供收费明细,确保收费透明。
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报告收费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0-15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 年 10 月 15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 20021980 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1] 第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 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1]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1] 第十四条
各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 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1]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
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 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1]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 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1]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 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1]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0-15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02]1980号)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02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稿时间:2007-01-16 阅读次数:20)附: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02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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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1 万元
( 500- 100)万元×%= 万元
(1000- 500)万元×%= 万元
(5000-1000)万元×%=14万元
(6000-5000)万元×%= 2万元
合计收费=1+++1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