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及其保护 矫健律师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活中我们知道,⼀般从事商业活动的都是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的。
如果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侵犯商业秘密⾏为的若⼲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性,能为权利⼈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保密协议,建⽴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下列⼿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的⼀般常识或者⾏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需付出⼀定的代价⽽容易获得。
律师行业的专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律师行业的专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专业保密对于律师行业来说至关重要。
作为一名优秀的职场规划师,我将在本文中探讨律师如何保护客户的专业保密和知识产权,以及应对相关挑战的方法。
一、律师的专业保密责任作为律师,专业保密是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律师必须严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
这种保密责任不仅是律师职业的基石,也是建立客户信任的关键。
为了确保专业保密,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保密协议: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律师可以明确规定双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明确告知客户其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将受到保护。
2. 限制内部访问权限: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访问权限控制措施,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客户敏感信息。
3. 加强员工培训: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教育他们如何正确处理和保护客户信息。
二、知识产权保护挑战与应对策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律师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需要应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1. 技术窃取和侵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的盗用和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普遍。
律师可以通过与技术专家合作,利用数字取证和网络监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并提供法律支持,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
2. 跨国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企业的国际化,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律师可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作,利用国际法律和协议,为客户提供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
3. 法律法规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给律师带来了挑战。
律师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律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与专业团队合作:律师可以与技术专家、国际律师事务所等合作,共同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2. 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律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动态,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商业秘密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保护工具,旨在保护商业秘密不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本文将对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影响。
一、商业秘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秘密法是指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对于可以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具备保密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其保密性和安全性,从而实现对商业利益的有效保护。
二、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法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包括:1.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并规定了非法竞争行为,如盗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披露商业秘密等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2.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雇员、供应商、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
保密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地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技术措施:企业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如数据加密、防火墙、安全访问控制等,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同时,企业还可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存储和访问控制,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4.培训教育:企业可以通过培训教育的方式,加强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三、商业秘密法对经济利益的影响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保护企业的技术优势、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模式,维护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市场份额。
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可以避免其他企业或个人非法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威胁。
另外,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企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的法律救济与赔偿
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的法律救济与赔偿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获取并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资产。
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商业秘密泄露进行了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与赔偿机制。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经济信息,具有保密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对企业来说具有较大的商业竞争优势。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各国普遍采取了法律手段。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公开或者允诺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属于商业秘密侵犯。
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主张以下法律救济与赔偿权利。
二、法律救济手段1. 制止侵权行为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审理,并对侵权人采取禁止性的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不再被侵犯。
2. 追究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了商业秘密的泄露,侵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人依法应当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合理费用。
3. 公开判决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作出的判决结果可以公开发布,以警示社会上其他人士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并促进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赔偿范围和标准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和其他合理费用。
1. 经济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是商业秘密权利人最主要的赔偿方式。
根据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法院会计算出具体的损失金额。
同时,侵权行为的违约方还需补偿商业秘密权利人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
2. 其他合理费用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所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侵权行为的违约方也应予以承担。
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为了维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保护。
法律知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
法律知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中非常重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客户数据、销售信息等,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护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国家的需要。
因此,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当是完善的,保护范围应当广泛,不仅仅包括技术信息,还应当包括商业计划、客户数据等一切对企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对外不公开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也需要明确规定,以确保企业可以长期地拥有商业秘密的保护权。
2.加强执法力度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当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要建立健全的侵权行为查处机制,加强执法力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并确保侵权行为者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加强国际合作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涉及国内情况,也涉及跨国企业的利益。
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商业秘密的国际规范和保护措施,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5.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内部管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保密协议、权限分配、安全措施等,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减少内部泄密的可能性。
商业秘密的完善保护法规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救济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社会各界应当共同支持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才能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落实。
律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管理
律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管理作为律师,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管理是我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企业创新和研发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中,创新是推动企业竞争力的源泉,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创新的关键保障。
例如,一个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专利保护,其他企业可以迅速模仿此产品,使得原企业的创新努力白费。
因此,作为律师,我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帮助企业获得合法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其次,商业秘密管理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工作。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些商业信息和技术,包括研发成果、营销策略、客户名单等,对企业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合理而严格地管理和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律师,我需要帮助企业制定严格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同时也要帮助企业处理商业秘密泄露纠纷。
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管理时,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首先,律师需要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相关法规。
只有深入了解法律的规定,才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且有效的法律意见。
其次,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谈判能力。
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管理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企业内部员工、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
只有通过积极有效的沟通和谈判,才能够达成最佳的解决方案。
另外,律师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能力。
在案件调查中,律师需要收集、整理并分析大量的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且准确的法律建议。
此外,律师还需要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管理的最新动态和法规变化,以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
总之,作为律师,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管理是我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合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我可以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我将继续努力为企业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保护他们的利益和权益。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一)2024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一)引言概述: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维护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因此,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和侵权的防范成为了法律法规的关注点。
本文将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正文:
1.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
-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 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
- 非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
-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 商业秘密保护的标准
- 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和保护措施
3. 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和使用
- 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
- 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范围
- 商业秘密的合法转让和许可
4. 商业秘密的侵权和救济
-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 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措施
- 商业秘密的监管和追责机制
5.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
- 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的重要性
- 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现状
-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改革和趋势
总结: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确保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
通过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加强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和使用,以及有效应对商业秘密侵权和提供救济措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手段和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不断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也将不断改革与完善,以应对新的商业秘密保护挑战和需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修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5修订)【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3年6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争议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合同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节其他需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第五章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商业秘密的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第一节侵权诉讼要点第二节代理原告第三节代理被告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八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九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的要点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告人的代理人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保护商业秘密,提高律师从事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的业务质量和业务水平,明确具体操作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旨在指导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商业秘密管理、商业秘密合同起草、商业秘密诉讼等法律事务时的操作参考。
第3条【业务特点】3.1专业性强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双方商业秘密,规范双方在商业活动中的行为,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商业秩序而订立本协议。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系指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晓,被其控制的主体以秘密手段对其予以保护的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
三、保密义务1.双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及协议终止后,对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披露、复制或使用商业秘密。
2.双方应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3.双方应确保只将商业秘密提供给需要知悉的员工,限制知晓范围。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1.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书面形式的信息、口头形式的信息和任何其他形式得以实施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包括经过公开的、公众可自由获取的信息;受到规范的、公正的获得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商业信息;以及已经脱离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信息。
五、违约责任1.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泄露对方商业秘密,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违约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六、协议变更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七、协议解除1.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并生效,撤销或失效前,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直至商业秘密不再受本协议保护。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法律管辖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九、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生效,并继续有效直至商业秘密不再受本协议保护。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月_日。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要求和防范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要求和防范措施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它包括了公司的技术、客户信息、商业计划等重要的商业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
因此,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成为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任务。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要求1. 法律定义和范围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了以下几个要素:秘密性、经济价值和合法性。
商业秘密的范围也很广泛,涵盖了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客户清单、销售数据等各个方面。
2. 法律保护的原则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通常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性、保密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这些原则要求企业自愿选择保护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商业秘密的权益。
3. 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行为会引发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商业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禁止性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防范措施1. 内部管理措施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协议、员工培训、权限控制等。
保密协议可以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规定违约责任。
员工培训可以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权限控制可以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和使用权限,减少泄露的风险。
2. 技术保护措施企业可以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如加密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等。
加密技术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处理,提高其安全性。
访问控制可以限制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
防火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外部访问,保护商业秘密不被黑客攻击和窃取。
3. 合同约束措施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这些合同可以约束合作方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并规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4. 法律维权措施当商业秘密发生泄露或侵权行为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维权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我国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关于我国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一、商业秘密的界定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其定义主要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
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将商业秘密规定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此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进一步解释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1997年《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又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对商业秘密尚无统一的定义,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描述,可将我国商业秘密概括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现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百年立法经验和判例相比,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起步较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已建立起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劳动法》、《合同法》、《刑法》及其他多部单行法为辅的法律保护体制,也加强了对其立法上的保护,至此,我国对商业秘密立法在短期以内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保护范围从窄到宽、保护力度从弱到强的过程。
(二)存在的问题第一,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分散,内容不够详尽。
从我国已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各单行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各不相同,保护的侧重点亦不相同,因而导致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各自为政,实践当中无所适从,不能及时有力地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不清。
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究竟为何种性质的权利,缺乏统一的、科学的界定。
商业秘密法律咨询解答商业秘密保护和侵权问题
商业秘密法律咨询解答商业秘密保护和侵权问题商业秘密法律咨询解答商业秘密保护和侵权问题商业秘密是指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对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非公开的,且在取得经济利益上具有一定独占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不仅仅包括技术、科研成果等专有技术信息,还包括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价格策略等商业经营活动中的保密内容。
1. 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合法而必要的。
商业秘密的保护可通过合同、保密协议、妥善控制业务流程等方式实现。
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并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
2.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措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合法权利人许可,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受损,因此合法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2.1 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正常运作。
2.2 赔偿损失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2.3 销毁、删除侵权信息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销毁、删除侵权信息,以防止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
3. 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3.1 保密义务的约定当员工、合作伙伴等参与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使用时,权利人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必要的条款,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
3.2 加强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应采取必要的技术、物理、组织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
3.3 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教育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性,增强保密意识。
4. 对商业秘密的合理利用和共享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得与他人共享或利用。
权利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与他人进行商业秘密的共享和合作,但必须事先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商业秘密及其保护 矫健律师
商业秘密及其保护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即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做了规定。
从国际立法例看,除专门制定保护商业秘密法的国家外,一般都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此作出规定的。
因此本法这一条的规定符合有关国际惯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应对策略商业秘密纠纷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被害单位多数倾向于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放弃民事起诉或刑事自诉。
这样选择很大一个原因在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与侵犯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案件相比,专业性更强,举证比较困难,而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也有利于防止侵权人进一步的侵害行为。
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为例,2005年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公诉案件即占案件总数的83%。
有法官提出,由于商业秘密案件首先要确定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内容、防止泄密的措施之后,才能界定侵权是否成立,而这一系列工作只有经过一定庭审调查之后才能最后予以确认。
通常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比较困难,而民事诉讼中的诉前禁令与诉前证据保全反而更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维护当事人利益。
所以,采取“先民后刑”或者刑事自诉方式解决,要优于“先刑后民”的解决方式。
此外,民事程序的最先救济容易消化当事者之间的矛盾。
商业秘密案件律师怎么收费
一、商业秘密案件律师怎么收费律师收费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与物价局有收费指导标准,即一般指导原则。
但具体收费需要委托人与代理人根据指导标准的原则确定收费额度。
一是参照指导标准的限度;二是根据案情的难易情况;三是看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条件好的可以就上限,困难的可以就下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参照法律援人助条例规定的条件与标准)的还可以免费法律援助。
商业秘密案件律师怎么收费?二、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 保密协议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保密协议1. 引言本保密协议旨在确保深圳商业秘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与其客户之间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保密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深圳商业秘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职员或代表。
•客户:指与律师事务所订立服务协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秘密:指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公开的信息。
•保密信息:指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信息。
•保密期限:指自保密信息被披露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律师事务所和客户有保密的义务。
3. 保密义务3.1 律师事务所的保密义务3.1.1 律师事务所承诺在其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将客户提供的保密信息视为商业秘密,严格保守。
3.1.2 律师事务所应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护客户的保密信息免遭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或修改。
3.1.3 律师事务所不得向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客户的保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2 客户的保密义务3.2.1 客户承诺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且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2.2 客户同意律师事务所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下,可将客户的保密信息透露给其律师、职员或代表,但这些律师、职员或代表必须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3.2.3 客户同意在本保密协议终止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
4. 保密期限4.1 本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4.2 当保密期限届满后,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将不再受限于本保密协议的保密义务。
5. 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保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违约方应对由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后果负责,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6. 争议解决6.1 本保密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等内容。
例如,该法规定了未经许可获取、公开、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
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并给予合法权益人维权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商业
秘密保护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要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或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责任和义务,要求公司合理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专利保护,即当商业秘密属于实施专利发明所必需的技术信息时,享有保护的专
利权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各行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
进一步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为商
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维权机制。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与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与案例分析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因此,法律服务机构需要制定有效的保护策略,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重要性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为他人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
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能够为企业带来独特的市场地位。
其次,商业秘密的失密将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甚至可能使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
因此,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采取合适的保护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二、商业秘密保护策略1. 建立内部保密制度:法律服务机构应协助企业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例如,制定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使用限制和保密义务,确保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
2. 有限权限访问:对于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分级管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
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避免信息泄露的风险。
3. 加密与存储:采取技术手段,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
另外,合理选择存储方式,确保商业秘密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接触。
4. 强化员工培训: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协助企业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
通过案例和实践教学,帮助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保护的方法和技巧。
5. 加强合同保护:在法律服务中,合同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合同起草和审核服务,确保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三、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分析1. 微软公司与前员工的商业秘密案:一位前员工离职后,利用任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开发了一款类似的产品。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业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商业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各个方面,包括商业合同、商标权益、不正当竞争等。
而在商业活动中,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和资产,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对商业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汇总和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相对于公众而言,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对商业主体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产生积极作用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销售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使企业能够保持竞争优势并确保其收益。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企业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以及任何与企业进行商业交往的方。
这些方面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保护。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 合同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纳入商业合同中,并通过合同的约束力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合同中可以条款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双方权责以及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2. 保密协议:企业可以与员工、供应商等签订保密协议,约束他们在合作期间或事后保守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可以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禁止披露的行为和违约责任等。
3. 信息管理措施: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对商业秘密的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4. 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进行保护。
这些手段可以使商业秘密变成法定的专有权,阻止他人非法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5. 培训教育:企业可以组织相关培训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教育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正确处理商业秘密,提高商业秘密的保密能力。
四、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及法律救济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有偷窃、贿赂、诈骗等手段;商业秘密的非法使用包括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传播等;商业秘密的披露则是指未经授权向他人公开或披露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一、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均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该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非公开性。
即商业秘密信息必须是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表现形式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商业秘密的各组成部分内容均体现一定的智力劳动成果而未公开;第二,组成商业秘密的部分内容均已公开,但体现智力劳动成果部分的内容未公开;第三,组成商业秘密的各部分内容已公开,但体现智力劳动成果的有机整合未公开。
应当明确一点,如果体现在商业秘密中智力劳动成果部分的内容也是可分的,只要其关键或核心部分的内容未公开,即使其他部分内容已公开,但这种公开并不必然使公众知悉或很容易知悉其关键或核心部分的内容,也应视为商业秘密未公开。
这实际上应为商业秘密非公开性的特殊表现形式。
2.商业价值性。
即该项商业秘密在使用过程中能体现出一定的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价值非常现实,一经获得即可获利。
没有价值的信息不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
由于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技术在其领域中具有技术的突破性、新颖性,能以其在技术领先的优势上取得、占有、维持市场优势、竞争优势,所以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性。
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并因此而使权利人获益的信息。
3.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相互并存。
实用性可谓价值性的基础性?鸦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要求该信息是能够实际操作的信息,并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可为权利人创造经济上的价值。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有其特定内涵,具体性和确定性尤为其核心。
它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工作中具体的方案,法律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理论和抽象的理念,因为它们不能即刻转化为竞争优势且若保护之则具有妨碍他人和社会之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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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及其保护矫健律师
商业秘密及其保护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即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做了规定。
从国际立法例看,除专门制定保护商业秘密法的国家外,一般都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此作出规定的。
因此本法这一条的规定符合有关国际惯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应对策略
商业秘密纠纷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被害单位多数倾向于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放弃民事起诉或刑事自诉。
这样选择很大一个原因在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与侵犯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案件相比,专业性更强,举证比较困难,而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也有利于防止侵权人进一步的侵害行为。
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为例,2005年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公诉案件即占案件总数的83%。
有法官提出,由于商业秘密案件首先要确定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内容、防止泄密的措施之后,才能界定侵权是否成立,而这一系列工作只有经过一定庭审调查之后才能最后予以确认。
通常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比较困难,而民事诉讼中的诉前禁令与诉前证据保全反而更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维护当事人利益。
所以,采取“先民后刑”或者刑事自诉方式解决,要优于“先刑后民”的解决方式。
此外,民事程序的最先救济容易消化当事者之间的矛盾。
在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或有偿放弃权利,都有可能导致侵权人将不合法的事情变为合法,所以,当事人之间对民事救济途径的先行选择会化解一部分矛盾。
张明楷教授也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就不可能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使用人是否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先进行民事诉讼,确认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之后,便很容易解决刑事问题。
因此,在刑事问题的处理依赖于民事问题的
解决时,可以甚至应当“先民后刑”。
四、商业秘密案件证据交换及质证若干问题
鉴定程序:技术秘密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较多,往往要进行多次证据交换,有无必要进行技术鉴定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如成都中院审理的某机械研究所起诉某电池设备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涉及的图纸达1万余张。
被告抗辩其使用的技术有合法来源,但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动申请技术鉴定。
对于被告以合法来源和公知技术抗辩的案件,法院若无法直接对原、被告持有的技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作出认定,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根据《证据规定》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释明权,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鉴定、不预交鉴定费或者不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证据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限制公开的证据交换和质证:《证据规定》第14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副本。
证据副本通常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以便进行证据交换。
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否应当将证据副本提交给对方当事人?《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为防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二次泄密”问题,拒绝将证据材料交对方质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66条亦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的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保证不在审理过程中以及审理结束后泄密。
当事人要明确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的范围以及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当事人及提供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的案外人均有权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可能是证人或案外人的,公开开庭质证会导致他们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因此有权开庭审理的主体还应包括一切在案件中提供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的人。
证据出示的“对等原则”。
即原告的商业秘密出示到什么程度,被告就出示到什么程度;出示部分商业秘密即可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出示全部商业秘密。
分阶段的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则。
原告首先应明确其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并提交载体,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价值以及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因此证据交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若原告所举证据材料根本不足以证明其商业秘密成立,则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以及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审理,故也无需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证据规定》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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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注:本条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情形。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