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验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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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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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放水钻孔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生产技术科、质量科相关人员负责验收。

(2)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悬挂施工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编号、孔号、钻孔类别、孔径、方位倾角、孔深。

(3)钻孔必须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施工深度不小于设计深度。

(4)钻孔施工必须有现场记录,记录由现场施工人员负责。记录包括地点、孔号、孔径、方位、倾角、孔深、钻孔煤岩情况、瓦斯情况。

(5)钻孔人员必须与验收人员取得联系。每个钻孔施工结束后,在抽取钻杆时,施工人

员必须通知验收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属实后并在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缺少一人

签字该孔不符合要求。

(6)验收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施工负责人交施工单位,一份由相关验收人员交

给组长,一份由参加验收单位保存。

(7)每班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钻情况汇报调度室。

(8)施工单位、调度室必须建立钻孔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地点、位置、方位、倾角、孔深、孔径、钻孔煤岩情况。

(9)未按设计施工、施工不到位的钻孔给予处罚(特殊情况除外)。

(10)验收小组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施工范围、验收单位、施工

人员、验收人员责任。

(11)各单位要妥善保管施工记录,以便核查。

(12)对举报验收、施工假孔者给予奖励。

(13)对通知验收、无故不参与验收者给予处罚。

(14)相关单位未建立台账的给予处罚,并限期完成。

(15)对施工记录保管不善,每丢失一张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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