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合集下载

商标的审查标准

商标的审查标准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像、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

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

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涅磐”、“太极”。

(二)国名商标审查标准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

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

如“中华龙鸟”,“HTTP//”。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

(三)地名商标审查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

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其同根词或其缩写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审查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二、相关解释: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无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不会使公众误认的除外,如“chain”有链条的含义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如“中国消费者报”(3)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着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的,外国申请人同样适应(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国徽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想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向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含有“军旗”字样,但在发音、含义或者外观上明显有别于军旗,不会误认的例外,如“将军旗”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向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四)同中央国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文章作者:刘晓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录入时间:2012-02-11 21:23:2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11、2012-01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标志,多为文字或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一般被称为地名条款或地名商标条款,在确立其基础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即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的地名如果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则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作为商标。

本文主要分析地名条款的前两种例外情形。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仅指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从我国行政区划情况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可能引起的疑问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仅指国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事实上一些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也确有“县”级行政区划,如在日本行政区划中“都、道、府、县”属于一级行政区划,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其下还设置市、町(相当于镇)、村。

如果仅从《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内容来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未明确限定为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似乎应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如果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必然产生的问题是: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否相当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果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不相当于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是否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来确定国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举例来说,日本行政区划中“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如果不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确定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是直接按日本行政区划确定我国《商标法》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实际确定的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如果比照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确定日本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日本的市相当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用比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告。

对于需要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的,公告时限自收到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之日起计算。

地名命名核准

地名命名核准
2.第二直属管理局(受理南山、蛇口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咨询电话:26978413,投诉电话:26978997;
3.宝安管理局(受理宝安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楼15楼25、27号窗,咨询电话:27820114,投诉电话:27820075;
4.龙岗管理局(受理龙岗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咨询电话:28906009,投诉电话:28918176;
(九)派生地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相协调;
(十)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应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道路沿线;
(十一)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如“新”、“大”之类的字作限定词,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十二)应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通名用字应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四)《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属建筑物命名、更名和注销核准范围;
(二)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命名地名;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示范样表
事项名称:地名命名核准
内 容
除专业地名以外,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符合命名要求的建筑物(群)名称命名、更名和注销。
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doc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doc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标标及标理标准标家工商行政管理标局批准~标《商标标标及标理标准》予以公布。

国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标局商标局国会家工商行政管理标局商标标标委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标标理标准第一部分不得作标商标的标志的标标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下列标志不得作标商标使用,条;一,同中标人民共和的家名、旗、徽、标旗、标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国国称国国央家机标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标形相同的~国称称;二,同外的家名、旗、徽、标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标政府同意的除外~国国称国国国;三,同政府标标标标的名、旗标、徽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标标标标同意或者不易标标公的国称众除外~;四,表明标施控制、予以保标的官方标志、标标印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标授标的除外~与;五,同“标十字”、“标新月”的名、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称;六,标有民族标性的~歧;七,大宣标标有欺标性的~夸并;八,有害于社主标道德标或者有其他不良影的。

会尚响标标以上行政的地名或者公知标的外地名~不得作标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区划众国含标或者作标集商标、标明商标标成部分的除外~已标注的使用地名的商标标标有效。

体册二、相标解标不得作标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第一款标定的不得作标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标条定的不得作标商标的我标标以上行政的地名和公知标的外地名。

本部分第三至第十国区划众国条一标《商标法》第十标定的款、标的理解适用依次予以标明。

条条与三、同中标人民共和的家名、旗、徽、标旗、标章相同或者国国称国国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家机标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或者标志性建筑国称物的名、标形相同的称本中的“家名”包括全、标和标~条国称称称写我家名的全是“中标人民共和国国称称国称国称写”~标标“中”、“中标”~英文标或者标标“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标旗~徽的中标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标~周标是谷穗和标标国~“标旗”是中人民解国放标的“八一”标旗~标旗标标底~左上角标金色五角星和“八一”字~“标章”是家有标黄两国部标授标标家、社有标的人或者标标的表示标的标章~“中央家机标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国会献誉国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标标台”、“天安标”、“新标标”、“紫光标”、“标仁堂”、“人民大堂”等。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2007年02月08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一部分商标实质审查规程一、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二、同日申请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三、商标实质审查注意事项(一)汉字商标的审查1、商标文字由汉字及汉语拼音组成,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相对应的,应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如商标“雨森YU SEN”,立汉字分卡“雨森”、拼音分卡“YU SEN”。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的,应立汉字、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

如商标“唐钟TANGZONG”,立汉字分卡“唐钟”、拼音分卡“TANG ZHONG;TANG ZONG”、英文分卡“TANGZONG”。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且拼音有多种拼读形式的,应按所有能拼读的音节分别立拼音分卡,如商标“超鹰CAOYIN”,除立汉字分卡“超鹰”、英文分卡“CAOYIN”外,还应立拼音分卡“CHAO YING; CAO YIN;CA O YIN”。

2、以隶书、草书、篆书或繁体汉字为商标的,应按照对应的简体汉字立分卡,进行检索。

商标文字艺术化或图形化,但能明显识别为汉字的,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3、对商标中含有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的错别字或自造字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8)项驳回(见《商标审查业务会议纪要》2002年第18期)。

(二)汉语拼音商标的审查商标由汉语拼音构成的,应立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

如:商标“YU SEN”,立英文分卡“YU SEN”、拼音分卡“YU SEN”;商标“CAOYIN”,立英文分卡“CAOYIN”、拼音分卡“ CAO YIN;CA O YIN”。

(三)外文商标的审查1、对于英文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

有含义的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有多个中文含义的,将其主要的、常用的含义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2、由几个常用的有含义的外文单词连成一体的商标,能译出明确含义的,应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redrain”,应译为“红雨”,立英文分卡“redrain”、汉字分卡“红雨”、拼音分卡“ hong yu”;如果不能译出明确含义,只立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ableparkpart”,立英文分卡“ableparkpart”。

《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发布

《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发布

《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发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商标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特性表现出自己的个性和品牌形象,成为企业的标志,它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优势。

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并不知道如何保护他们的商标,并未妥善的处理含有地名商标的问题。

下面本文就介绍一些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的指引。

一、申请含地名商标应遵循的原则1、不得侵犯已有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如已有地名商标主体,或已有地名的组合内已有商标主体申请注册的相应组合商标,则无法再以该地名进行商标注册。

2、不得使用涉及特定地点或地区的普遍词语作为商标。

如“三亚岛”、“西藏天空”等开放的景点、地区或天体名称等,为人们熟知的景点等地方,是没有权利要求专用的。

3、使用地名商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相关规定。

4、与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相符,并符合商品或服务所在行业的通用标准。

二、地名商标注册时应注意的事项1、对于地名商标,前面的名词,例如“北京大学”、“厦门鼓浪屿”等,一般不能直接注册为商标,但可以通过配合后缀词语,如“科技园”、“度假村”等,与被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而进行注册。

2、商标的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同时还要符合商标的功能要求。

商标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拼写、发音、图形、想象等方面,通过改变拼写、发音、组合、示意图等,从而使商标具有独特性。

3、涉及到地名商标的使用,应该注意公司名称的不同。

商标和公司名称的注册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它们的申请、评审、注册规定和标准也不相同。

因此,在使用地名商标时要注意,不能将企业名称的区域范围等于商标名称的范围。

三、地名商标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1、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地名商标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相关规定。

2、在使用地名商标时,应该使其与企业的经营策略、发展战略相一致。

这样才能使商标的使用更有意义,更能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些国名、地名的含义

一些国名、地名的含义

一些国名、地名的含义
佚名
【期刊名称】《政工学刊》
【年(卷),期】1995(0)6
【摘要】一些国名、地名的含义阿富汗:骑士的国土。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因穆
斯林在麦加,面向东方站立,“也门”意为“右边”,象征吉祥昌盛。

阿曼:船。

巴基斯坦:纯洁。

巴勒斯坦:移民。

巴林:两个海。

朝鲜:晨曦清亮之国。

菲律宾:西班牙国王腓力普二世名。

柬埔寨:高棉人传说...
【总页数】1页(P46-46)
【关键词】几内亚比绍;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埃塞俄比;黑人;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毛里塔尼亚;波利维亚;列支敦士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91
【相关文献】
1.含有国名\地名商标的审查——商标审查标准解读之一 [J], 汪泽
2.先秦时期冠以国名或地名的"某尹"当为"某君" [J], 刘政学
3.与地名国名有关的德语习语 [J], 薛松
4.领悟人生的十个笑话(下)/人体共存在多少种微生物?/地名系列:中国国名的由来[J],
5.国名、地名串串烧 [J], 忍冬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法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商标审查标准文档

商标审查标准文档

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相关解释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本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同中华人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外文商标审查规则

外文商标审查规则

2009-2-19——摘自四川商标热线/ch/sczz/disp.asp?fileid=2383一、显著性审查(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B MX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1、有含义的商标:ON MY NO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U2 4U F-1 3M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T……M…J!MXA+B A&B(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例:ABC(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ARKET(意译:市场)SHOP(意译:商店)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SCHAFER SHOP(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COMPANY(意译:公司)INC.(意译:有限公司)STUDIO(意译:工作室)CLUB(意译:俱乐部)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IRWIN SEALING COMPANYYOSBITAKEINC.(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BRAND(意译:牌)COLLECTION(系列)SYSTEM(系统)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P3(商品:音像设备)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二、禁用条款审查(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例:ALLEMAGNE(意译:德国)U.S.A.(意译:美国)(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例:ALADI(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2、表示原料的: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4、表示商品型号的: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HYUNDAJ H 1005、表示商品颜色的: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6、表示价格的: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9、表示其他特点的: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六)具有不良影响的:(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COLONEL(意译:上校)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例:GENERAL(意译:将军)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例: ROUBLE (意译:卢布)(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例:BUDDHA(意译:佛)CATHOLIC(意译:天主教)(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克林顿)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史密斯)BEETHOVEN(意译:贝多芬)(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OPIUM(意译:鸦片)(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DARKIE(意译:黑鬼)ESKIMO(爱斯基摩人)(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申请的商标是受国家保护的,如果有发现与该公司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极度类似的,可以告其有侵权⾏为,并且获得⼀定的赔偿,那么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就带⼤家来详细地了解下吧。

⼀、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现⾏商标法第⼗条第⼀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

”从⽂义上来看,其中“欺骗”是指⽤虚假的⾔语或⾏动来掩盖事实真相,使⼈上当;“误认”是指错误的认识。

总体可以理解为:商标标志故意曲解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等⽅⾯的真相,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错误的认识。

关于该条规定前后的逻辑关系⼤致有以下观点:⼀是同义解释关系,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是对“欺骗性”的解释说明;⼆是并列适⽤关系,即商标标志要同时具有“欺骗性”和“误认”的情形才能适⽤该条款;三是选择适⽤关系,即商标标志只要满⾜“欺骗性”或“误认”其中⼀项便可以适⽤该条款。

“欺骗性”系对该条款的概括归纳,后者⽤不完全列举的⽅式来解释“欺骗性”的具体情况。

条⽂中除明确质量与产地两种具体的误认情形外,还⽤⼀个“等”字来概括与质量特点相类似的误认情形。

实践中,“等”字往往包含以下情形:商品的原料、商品的功能和⽤途、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服务的内容、商品的型号、商品的重量、商品的数量、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产时间、商品的技术特点等。

⼆、带有欺骗性的主要情形有哪些“欺骗性”系对第⼆次修正的商标法第⼗条第⼀款第(七)项的概括归纳,“误认”是对“欺骗性”的解释说明。

条⽂中除明确质量与产地两种具体的误认情形外还⽤⼀个“等”字来概括与质量特点相类似的误认情形。

实践中商标标志“带有欺骗性”主要有以下情形:(⼀)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误认质量即为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系中性词,本⾝并⽆优劣之分。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地名商标的问题研究(下)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判断地名含义是否强于其他含义时,如果法官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的意见不一致,则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内的当事人负有说服法官的义务和责任。

下载论文网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标志,多为文字或图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一般被称为地名条款或地名商标条款,其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包括既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确立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三种例外,即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的地名如果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则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作为商标。

本文主要分析地名条款的前两种例外情形。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其他含义强于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含义时可以作为商标首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是指现行有效的行政区划。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历史上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较多也比较混乱,如秦代实行郡县制,汉代实行州郡制,唐代实行道州县制,宋代实行路州县制,明清实行省府(州)县制。

如果这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均不得作为商标,显然是不现实的。

一般说来,历史上的行政区划无论是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只要今天仍然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沿用的,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即可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即使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曾经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果今天已经不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一般也不宜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外国地名的可注册性

外国地名的可注册性

外国地名的可注册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排除了将单纯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我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的可能性,并用但书形式列明了例外情况。

在实践中,虽然将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需要冒着被认为是公众知晓而无法获得注册的风险,但是由于外国地名往往赋予商标一种异域风情,为标志增添了特殊的、吸引消费者的色彩,而且某些商家已将其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在其他数十个国家取得注册,因此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的情况不在少数,如何看待外国地名在我国商标法上的可注册性,将是本文着力讨论的内容。

一、外国地名自身先天显著性较弱具体显著性的商标才能实现商标的最基本的甄别功能。

显著性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可以得到注册。

由于外国地名本身并非个人所独创,是一种明显的公众共享资源,所以单就外国地名的文字独创性来看显著性较弱。

况且,外国地名因其与产品之间密切的联系则有着特殊性。

如果该外国地名是该产品的生产地,那么此时外国地名只是一个产地说明,不可能排斥当地其他商家的使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

如果该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却在实际中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来源于该地的联想,那么又会因为其误导公众而无法获得注册。

如果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在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都可以合理推断出,普通公众不可能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来自于该外国地名,那么相比较前两者而言,这种显著性稍强一些,如果商品是普通常见的,不须由特定产地的特殊性决定其品质,而且外国地名也很生僻、不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那么这种外国地名的显著性也会稍强一些。

总而言之,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其先天显著性较弱,这限制了其权利在商标法上受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也因此决定了目前商标主管机关对外国地名较为审慎、严格的态度。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发布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发布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发布近年来,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随着商标的发展,有些企业或个体以“图片、地名、地标”等实际代表了特定地区的名称或标识纷纷申请注册商标,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有必要制订《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首先,应明确“图片、地名、地标”等实际代表了特定地区的名称或标识是禁止作为商标的。

关于地名和地标的商标申请,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注册地理名称或者表示地理区域的名称、图标等作为商标。

”另外,也不应当将实际代表了特定地区的图片、地名、地标等作为商标注册,因为这不仅侵犯了相关地区的名誉和形象,也让消费者认为不属于该地区的产品和服务也可以享有该地区的“品质保证”,这样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和品牌塑造。

其次,应对涉及到人物、红十字标志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禁止使用。

如人物肖像作为商标,会导致可能侵犯人格权、肖像权等问题,而红十字标志是代表人类红十字会活动的特殊标志,使用红十字标志可能给人以误解,使得消费者产生不正确的防治意识,误导消费者产生风险,因此,应当从道德、法律、社会公德的角度,禁止使用涉及到人物、红十字标志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标志。

再次,应对内容涉及侮辱、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的商标申请进行禁止。

内容涉及侮辱、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的商标申请会引发社会恶劣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损害品牌形象,带来沉重的社会后果。

因此,应该对此类商标申请进行禁止,加强品牌形象塑造,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

最后,应加强商标申请的审核力度,从源头上杜绝不合规商标的申请。

加强商标申请的软件系统和网络监管,提高商标申请审核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同时加大执法力度,给予合理的处罚措施,确保商标的稳定使用和正常发展。

综上所述,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已经成为了现阶段必须要制定的一项法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6002
2020国名、地名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 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

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
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

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二)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

富饶的的中国("富饶的"是修饰"中国",无其他特殊含义)
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2、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

整体保护。

the chinese soprtsman(意译:中国运动员)
dutch boy(意译:荷兰男孩)
indian nights(意译:印度之夜)
法兰西乡情
中国娃
中华鼎(特种物)
(三)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

例:为美国的缩写)
为中国的缩与)
(四)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
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

例:deutsche opst (意译:德国邮政)
中国银行
中国电信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以/或含有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省、州、城市)做为商标的审查标准。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除外。

(一)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1、仅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
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
鲁(山东的简称)
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暂以局务会讨论认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准,见附件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

例: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可准予注册。


海啦尔(与内蒙古海拉尔市同音不同字,可准予注册。


2、仅由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同根词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parisien(法语意译:巴黎的)
3、由两个或几个行政区划的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

例:鲁豫(山东与河南的简称)
(二)由地名及其他显著性文字构成的商标,整体上具有可识别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例:venice beach(意译:威尼斯海滩。

整体保护,有意境非
常美好,烂漫之意)。

--巴黎春天
――加州园
伦敦雾
芝加哥公牛队
龙江绿
(三)商标由可识别性文字与地域名称共同构成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否则,予以驳回。

例:zatechlockunts asia(整体保护)
rribotek europe eutectique(整体保护)
t-europe (europe意译:欧洲)
(该商标中t是拉丁文字母的印刷体,从整体上,不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应予驳回。


但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在此限。

例:北冰洋(类别:3,30,32,41,42……)
南极人(类别:9,15,23,27,28,32,42,25……)
三、产源标志
(一)商标标识由可识别性文字和国名、地名等分列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该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国名、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只注册可识别部分的文字。

例:moskovskaya
rssian(意译:俄国的)
emporio plaza
paris(意译:巴黎)
(二)商标标识中含有直接表明产品的产地名,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该产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准予注册其他部分。

例:order floorings 欧典
ade in germany(意译:德国制造)
bohemia crystalex trading
made in czech republic(意译:捷克制造)
四、自然地理名称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山脉、河流、平源、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和名胜古迹,不包括国家名称及省、市、城县、州等行政区划。

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不在此限。

(一)仅由山脉、河流、平源、高原、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可根据具体的商品和类别,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准予注册。

例:长江,地中海,太湖,地中海,alps(意译:阿尔卑斯山),深圳湾
(二)商标由表示名胜古迹的文字或标志性的图形构成的,如果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并且不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准予注册。

例:天安门,凯旋门,巴黎圣母院,克林姆林宫
但以下名称不予注册: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商标专利合同--中南海
――新华门
―紫光阁
五、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做法,是由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来审查的。

如果还需进一步规范的话,是否可作为一项单独课题加以研究,并将最终的研究结果随时补充到本部分中。

补充说明
凡以各种文字表述的国家名称、行政区划及其他地理名称的译文,均应以字典表述为准。

例:"德客洒思"不可看作是公众熟知的美国地名"德克萨斯"的译名。

云博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第10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