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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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汇源路、南至懈浦大河、西至规划地块、北至懈浦建设银行。

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0.3万平方米、非住宅约0.8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8户(家),其中住宅17户、非住宅1家。

四、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3)28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3(2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厦海政征地安置公告〔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实施海沧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关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项目的规划意见函》(海沧分局〔2020〕32号)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4010120200965)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马銮湾新城东瑶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2096.00平方米。

拟征收土地均未承包到户、仍为村集体管理经营。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告期限:自2021年12月7日起三十日。

三、申请听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五、评估时点以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厦海政〔2020〕128号)发布之日(2020年8月26日)为准,有意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泸市府地布〔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21〕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西岸村第2、3、16、17村民小组,江湾村第15村民小组。

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三、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三、征收目的本项目用于泸州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株政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现将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予以公布。

一、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两个区域(片)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Ⅰ区,范围外为Ⅱ区(附件1)。

二、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等级地类修正系数1.65确定,其它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确定的地类修正系数执行(附件2)。

三、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修正后补偿标准确定(附件3)。

四、各县市区域(片)等级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株洲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2.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3.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株洲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6日附件1株洲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附件2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附件3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莲花冲(湘赣界)至株洲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为一级片区,被征收土地单位为XX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村,征地面积为19.8630亩,其中专业菜地7.6455亩、林地6.2940亩、水塘:1.4730亩、道路1.3260亩、建设用地3.124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株政发〔2011〕2号及醴政发〔2013〕7号文件。

专业菜地:91500元/亩道路:580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水塘:748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对劳动力安置以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解决,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作其他安排。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领取办法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请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及拆迁户主到丁家坊村委会办理征拆补偿费领取工作。

逾期未办理领款事项的,本局将委托村委会以存折方式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存到指定银信部门并视为征地拆迁补偿费已经到位。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时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丽水市区(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予以重新公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街道、乡镇名行政村名区片等级Ⅰ白云街道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万象街道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紫金街道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区片等级Ⅱ白云街道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万象街道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紫金街道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水阁街道垟店村部分区片等级Ⅲ富岭街道中堂村部分、小木溪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水阁街道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联城街道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碧湖镇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大港头镇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高溪乡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老竹镇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雅溪镇双溪村部分区片等级Ⅳ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单位:元/亩区片Ⅰ: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永政函〔201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594号文件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23.6186公顷。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州市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镇陈家村、张家铺村、横冲村、刘家村、袁家村、将军岭社区委员会(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征地面积23.6186公顷,其中:耕地9.5524公顷,林地6.0378公顷,其它农用地3.7714公顷,建设用地4.1713公顷,未利用地0.0857公顷。

三、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洛政通〔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洛政通〔2015〕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5年11月12日批复(豫政土〔2015〕1097号)同意我市征收涧西区孙旗屯乡东马沟村等3个区、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26.0576公顷(耕地101.1865公顷、园地10.8182公顷、林地10.2318公顷、其他农用地3.8211公顷)、建设用地5.7571公顷、未利用地9.9623公顷。

以上共计141.7770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征收老城区洛浦办事处烧沟村、邙山镇史家沟村集体土地3.395公顷,其中洛浦办事处烧沟村3.3018公顷(耕地0.5060、林地0.0068公顷、裸地2.7890公顷)、邙山镇史家沟村集体土地0.0932公顷(林地0.0554公顷、裸地0.0378公顷)。

四至范围:地块1东至与史家沟村居民点,西至烧沟村裸地、林地,南至烧沟村建设用地,北至史家沟村居民点;地块2东至与史家沟村居民点,西至烧沟村居民点,南至烧沟村居民点,北至烧沟村耕地、裸地。

拟作为住宅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老城区邙山镇史家沟村、洛浦办事处烧沟集体土地6.7931公顷,其中烧沟村2.7952公顷(林地0.1846公顷、耕地1.4085公顷、其它用地1.2021公顷)、史家沟村3.9979公顷(耕地3.7099公顷、林地0.0849公顷、其它用地0.2031公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26
•【字号】闽政文[2013]142号
•【施行日期】2013.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3〕142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文〔2013〕6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36.6505公顷(其中耕地32.1823公顷)、未利用地0.24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福安市赛岐镇狮子头村水田19.4322公顷、园地4.468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1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835公顷,宅里村水田12.750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945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65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876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1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1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13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厦府[2007]137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1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06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629号),决定征收位于同安区新民镇西塘村的231821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征收单位│项目名称│用途│征地面积(│ 被征收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平方米)│││├──────┼────────┼─────┼─────┼──────┼───────┤│同安区人民政│厦门科斯特节水设│工业│52175│新民镇西塘村│厦门同安星火工││府│备有限公司厂房及││││业区开发有限公│││配套设施││││司││├────────┼─────┼─────┤││││厦门日上实业有限│工业│101474│││││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川普(厦门)精密│工业│78172│││││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同安站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9号文、厦同政〔2005〕121号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09]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09]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09〕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当地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水平和有关内容,公布当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做到家喻户晓。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标准。

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原则另行制定。

2013年征地补偿执行新标准

2013年征地补偿执行新标准

2013年征地补偿执行新标准一、征地补偿执行新标准2013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三次修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征地补偿标准新变化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点,除上述删除“上限”和增加社会保障之外,还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对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在现行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洛政办【2013】113号文件

洛政办【2013】113号文件

附件: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附件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1.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

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 房屋按24厘米砖墙、层高2.8米(3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 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 空调、闭路电视(线)、太阳能热水器(管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5. 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800元;拆迁过渡费按9个月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6. 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1. 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 成片观赏花卉及苗圃等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3. 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的补偿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 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1. 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 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10-30%进行补偿。

3. 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关于通讯、供电线路补偿1. 电杆占地按照每杆3平方米、拉线占地按照每线2平方米、铁塔按照塔基实际占地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 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设施所需的拆迁费。

五、关于坟墓补偿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他补偿1. 持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省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各地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0]101号、湘政函[2010]215号同时废止。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2日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万安县关于农村拆迁与赔偿标准

万安县关于农村拆迁与赔偿标准

No matter how many friends and connections you have, in fact, you will never meet many people in your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万安县关于农村拆迁与赔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2)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农村拆迁是很多地方面临的问题,有的是为了集中居住节约土地,有的是房屋年久失修。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拆迁都会得到一定的拆迁赔偿,而这些赔偿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赔偿标准。

但是各地区的赔偿标准也是有差别的,接下来,今天大家就随一起去看看万安县关于农村拆迁与赔偿标准。

一、万安县关于农村拆迁与赔偿标准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32号文件。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洛政通[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洛政通〔2013〕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准我市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半个店村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31.876公顷(豫政土〔2013〕843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地块一:白马寺镇杨湾村集体农用地20.2285公顷(耕地19.906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17公顷)。

征收范围:东至半个店村耕地,西至杨湾村耕地、生产路,南至杨湾村耕地、生产路,北至杨湾村村庄、半个店村村庄。

拟作为商服用地。

地块二:白马寺镇半个店村集体农用地11.6475公顷(耕地11.0731公顷、其他农用地0.5744公顷)。

征收范围:东至半个店村耕地,西至杨湾村耕地、生产路,南至半个店村耕地、生产路,北至半个店村耕地。

拟作为商服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话:6325101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阳府告〔2015〕36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阳府告〔2015〕36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阳府告〔2015〕3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1097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东城镇端陶、丹载、英村经济联合社,新洲镇新洲经济联合社,那味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等6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26.1165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东县201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城镇丹载经济联合社(土名:麻雀山、三台山、方塘仔)地段,东城镇端陶经济联合社(土名:马黄、白狗山)地段,东城镇英村经济联合社(土名:面前垌、上洋、下洋)地段,新洲镇新洲经济联合社(土名:正龙)地段,新洲镇那味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土名:那味垌、上寨)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东城镇端陶、丹载、英村经济联合社,新洲镇新洲经济联合社,那味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等6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6.1165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

其中,东城镇耕地47.45万元/公顷、林地16.2万元/公顷、园地36.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49.3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36.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7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4.6万元/公顷;新洲镇园地25.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23万元/公顷。

南桥村二组征地公告

南桥村二组征地公告

南桥村二组征地公告近日,南桥村二组发布了一则征地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则公告的发布,既关乎村民们的利益、生计,也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解和思考。

一、征地公告的背景南桥村二组位于某市的边缘地带,居民以农民为主。

这个村子一直以来都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周边土地的利用价值越来越高,一些大型企业开始向村子周边进行开发和投资,促进了当地的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

但与此同时,村民们的利益受到了威胁。

一些地主基于自身的利益,开始大面积出租其土地开发,导致贫困农民生活更加困难,生计受到影响。

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村委会决定对南桥村二组进行征地,并发布了相关公告。

二、征地公告的内容根据征地公告,南桥村二组将主动拆除村民的房屋,对土地进行征收,并进行补偿。

一些村民可以选择搬入新的安置房中,也可以选择拿到一定的补偿后自己进行房屋建设。

这个公告一经发布,引发了村民们的骚动和惶恐。

有的村民急于尽快完成房屋的拆除和征地事宜,而另一些人则希望能够争取更多的补偿。

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这些习惯于农村生活的村民感到了极大的痛苦和勉强。

三、各方面的反应对于这个公告,各方面都持有不同的看法和立场。

首先是村民们,大部分村民都对此持支持态度,认为这是为了整个村庄能够更好地发展,而选择了自己的动产和使用权。

但也有少数人对此进行了抵制和反对。

他们认为,这是迫使他们失去生活和居住的权利,引发了诸多的心理压力和困扰。

另一个反应是来自企业和市政府的。

大部分人认为,这也是为了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

企业需要土地支撑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市政府需要产出更多的财税贡献来支持社会各项事业。

这些政策或许在短暂的时间内会带来不便或者痛苦,但长远来看,这无疑是更加明智的选择。

四、思考本次征地公告不可避免地让我们思考一些人与社会深刻的问题。

一个繁荣的现代社会,怎样寻找平衡,让每个人都获得公正地待遇?一个农村的发展与保护,怎样协调,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这些问题都不是简单的答案,并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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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万xx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的集体土地,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土地基本情况
1、位置:被征土地位于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

2、权属:被征土地属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有关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

3、地类和面积:被征土地的地类为:水田、旱地、林地、其它农用地、宅基地、水域(非精养鱼塘)、未利用地。

被征土地总面积425.7435亩,其中水田22.791亩,旱地7.5945亩,林地73.551亩,其它农用地8.916亩,宅基地292.518亩,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未利用地17.4225亩。

被征地单位的征地面积为: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水田22.791亩,芙蓉镇芙蓉村、罗塘乡嵩阳村旱地7.594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荷林村林地73.551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其它农用地8.916亩,芙蓉镇五丰村、五丰镇云洲村、罗塘乡嵩阳村宅
基地292.518亩,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水域(非精养鱼塘)2.9505亩,芙蓉镇芙蓉村、五丰镇云洲村荷林村未利用地17.4225亩。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有:水稻、蔬菜等。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60人。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及征地后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结合被征地乡镇当前征地实际补偿水平,在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水田:五丰镇云洲村3.12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2.9099万元/亩。

(2)旱地:芙蓉镇芙蓉村2.3790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3)林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1.0185万元/亩。

(4)其它农用地:芙蓉镇芙蓉村1.2428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1.092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1.0185万元/亩。

(5)宅基地:芙蓉镇五丰村2.379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2.0904万元/亩,罗塘乡嵩阳村1.9497万元/亩。

(6)水域(非精养鱼塘):五丰镇云洲村1.56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罗塘乡嵩阳村1.455万元/亩。

(7)未利用地:芙蓉镇芙蓉村0.7102万元/亩,五丰镇云洲村0.624万元/亩,五丰镇荷林村0.5820万元/亩。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据实补偿。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情况
本次征地共需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少于808.856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实际补偿的数据为准。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办法
1、土地补偿安置费用转帐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方式来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同时,对符合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实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条件的失地农民,给予每人每月220元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

六、被征收和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另行告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万xx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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