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Word版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1、引言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民办非企业实施免税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民间力量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本文档旨在对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为相关组织和机构提供指导。
2、免税对象2.1、民办非企业定义2.1.1、民办非企业是指由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2.1.2、民办非企业包括慈善组织、社团组织、基金会等。
3、免税政策适用条件3.1、注册与备案3.1.1、民办非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登记注册和备案手续,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
3.1.2、民办非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2、公益性质3.2.1、民办非企业的主要目的和业务必须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2.2、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以公益为导向,所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活动,而非个人或组织内部的收益。
3.3、财务透明3.3.1、民办非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3.3.2、民办非企业的收支情况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4、免税业务范围4.1、捐赠收入免税4.1.1、民办非企业接受的捐赠款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免税待遇。
4.1.2、捐赠收入免税的具体政策根据捐赠对象、金额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2、资产转让免税4.2.1、民办非企业在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固定资产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2.2、资产转让免税的具体条件和金额的限制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4.3、捐赠支出税前扣除4.3.1、民办非企业向其他民办非企业捐赠资金或物品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税前扣除。
4.3.2、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和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5、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民办非企业: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职业团体、宗教团体等组织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同样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和规费。
下面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
一、地方税收政策1.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按比例征收的税,适用范围广泛。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从事商品充销售活动,就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2.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在商品的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有偿服务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3.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实行差别计税的一种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拥有房产用于开展组织宗教活动、提供公益服务等,就需要按照房产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就需要按照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5.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种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税费,具体根据地方的税收政策而定。
二、规费政策1.卫生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医疗、医药、卫生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卫生费。
2.教育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
3.城市管理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城市使用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方面享有相应权益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管理费。
4.其他规费:根据地方的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使用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可能还需要缴纳一些其他规费,具体根据地方政策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为了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会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和规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解。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作为支持这些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1.1 会计制度概述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其主要目的是实现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和完整。
在会计制度构建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独特性和公益属性,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1.2 会计制度的特点相比于营利性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责任性。
其核心特点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和公开透明、责任的追踪和问责等方面,这些特点为其会计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在规范性、实操性和透明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缺乏统一的会计制度标准导致了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另会计处理方式的多样性也增加了会计制度的实施难度。
二、相关税收政策2.1 税收政策支持为了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等措施。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2 税收政策出现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未能充分享受到这些政策带来的红利。
其中包括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实施细则不清晰等问题,都制约了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清晰透明的会计制度可以为组织的管理、监督和外部评估提供有力保障,另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也有助于为这些组织节省成本、提高效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不断加强对这两方面政策的研究和改进,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民办非企免税申请报告
尊敬的税务机关领导:您好!我单位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成立以来,我单位始终秉承“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宗旨,致力于发展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化事业、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等,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单位申请免税事宜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全称为[单位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注册地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
我单位系由[设立单位或个人名称]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元。
我单位主要从事以下业务:1. [主营业务一];2. [主营业务二];3. [主营业务三];4. [主营业务四]。
二、免税申请理由1. 符合免税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免税:(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无营利性目的;(2)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3)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收入,用于支持其宗旨和业务活动;(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我单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具备申请免税的资格。
2. 具有免税资质我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现将具体理由如下:(1)教育领域:我单位设立了[具体教育项目名称],旨在提高[教育对象]的[教育内容],为我国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2)科技领域:我单位与[科研机构或高校名称]合作,开展了[科研项目名称],为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贡献了力量。
(3)文化领域:我单位举办了[文化活动名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卫生领域:我单位设立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
(5)体育领域:我单位举办了[体育赛事名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体育素养,促进了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Microsoft-Word-文档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没有规定的,确定前要先征求登记机关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场所、设备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或审查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
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与该单位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和其他不同类别10个行(事)业。
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资格方面的要求,以行业管理规定为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量相一致。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具有非国有性。
财产的注册资金额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财产注册金不得低于3万元。
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5日财综[200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结束——。
22年版中级社工师-第11章-第2节-民办非企业管理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2022版第十一章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第二节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分类1.行业分类(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养老机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工机构(社工事务所)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如律师事务所;(10)其他;2.民事责任分类(1)个体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2)合伙2人或2人以上合伙举办;(○3)法人2人或2人以上,法人出资举办参与举办的必须登记成法人;(○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高频考点)1.有规范的名称(1)地方民非要有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不得使用“总”字;(2)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①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②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文字;③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④政党、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宗教界寺观教堂名称;⑤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再用;⑥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3)不能重复○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1)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以上;(2)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业或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三)登记程序1.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申请包括4类(1)行业协会商会;(2)科技;(3)公益慈善;(4)社区服务类;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③场所使用权证明;④验资报告;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审批登记申请法定期限内决定;(4)进行登记并颁发证书3.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同社团(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3)在同一行政去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民办非单位免税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税务机关领导:我单位,[单位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单位申请免税事宜,向贵局提出如下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全称]成立于[成立年份],是由[主要创办者或组织者名称]发起,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我单位以[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宗旨,致力于[主要业务领域],为社会提供[具体服务内容]。
三、免税申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免税:1. 主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3. 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4. 无营利性经营行为。
我单位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上述宗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业务,现将申请免税的依据如下:四、免税申请理由1. 宗旨符合非营利性要求:我单位以[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宗旨,致力于[具体服务内容],所有业务活动均以服务社会、回馈社会为出发点,不追求营利。
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我单位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我单位所有收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保障单位正常运营;- 开展[具体服务内容];- 支持相关公益活动;- 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
4. 无营利性经营行为:我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免税申请事项1. 申请免税税种: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申请以下税种免税:-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如涉及)。
2. 申请免税期限:自[申请起始年份]起,申请免税[申请期限]。
3. 申请免税所需资料:- 本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本单位章程及财务会计制度;- 本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 本单位开展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非营利企业免税认定 民政证明范文
非营利企业免税认定民政证明范文英文文档内容:on-Profit Organization Tax Exemption Recognition: A Sample Certificate from the Civil Affairs BureauThe following is a sample certificate from the Civil Affairs Bureau confirming the tax-exempt status of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Certificate Number]This is to certify that [Organization Name] is recognized as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and is exempted from income tax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Civil Affairs Bureau of [Municipality/County] has reviewed the application for tax exemption submitted by [Organization Name] and is satisfied that the organization meets the criteria for tax-exempt status.The purposes of [Organization Name] are as follows:1.[Purpose 1]2.[Purpose 2]3.[Purpose 3]The organization is managed by a board of directors/trustees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governance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the organization.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for [period of validity], after which theorganization must apply for renewal.Given under my hand this [date].[Official"s Name][Designation][Municipality/County Civil Affairs Bureau]中文文档内容:非营利企业免税认定:民政部门证明范文以下为一份来自民政部门的证明,确认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地位。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完整word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前言1。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
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10。
25起施行,1989。
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10.25起施行4。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4。
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
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
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共八章76条《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论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P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P106(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P1051.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非营利企业免税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税务机关领导: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单位申请免税资格事宜向贵局提出报告,敬请审查。
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XXXX年XX月,注册地为XXXX,登记机关为XXXX。
我单位是一家从事XXXX(主营业务)的非营利组织,秉承“XXXX”的宗旨,致力于XXXX(业务领域)。
我单位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投身于XXXX (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申请免税资格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作为一家非营利组织,具备以下免税条件:1.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我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XXXX(公益事业),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我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将收入用于支持XXXX(公益事业)的发展。
3.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我单位财产主要用于支持XXXX(公益事业)的发展,不用于分配。
4.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以上原因,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免税资格。
三、申请免税资格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税2018 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2023最新版)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引言民办非企业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公益活动的机构。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免税政策来支持民办非企业的运作。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二、免税范围⑴文化艺术事业民办非企业从事文化艺术事业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剧院、音乐厅等。
⑵教育科研事业从事教育科研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研究机构等。
⑶健康医疗事业对于从事健康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医院、诊所、养老院等。
⑷社会救助事业从事社会救助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政策支持。
该类机构主要包括慈善机构、救助站、福利院等。
三、申请条件⑴注册合法民办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证明文件。
⑵自身条件民办非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且拥有符合相关标准的从业人员。
⑶活动稳定民办非企业应有一定的运营稳定性,连续开展公益活动一年以上。
四、办理流程⑴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向相关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的基本信息、注册证明、组织章程、财务报表等。
⑵审核材料税务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合法性、活动稳定性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⑶发放免税证明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免税证明,证明其在免税政策下享有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
五、附件⒈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⒉组织章程复印件⒊财务报表复印件⒋相关税务申请表格六、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增值税: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
⒉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直接税。
⒊注册合法:民办非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注册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扶持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捐赠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二)政府补助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三)会费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全部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用途的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收入。
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指非营利公益组织向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与其非营利活动相关的特定物品等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1.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收入;3.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1)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的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培训收入、咨询收入、会务收入等。
(2)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提供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救护车、疫苗接种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病房住宿和伙食收入;(3)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教育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进修班、培训班等培训收入,以及勤工俭学收入;(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等;(5)宗教服务场所提供宗教服务及举办宗教活动、文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门票收入、卜签收入、法会收入等;(6)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健身、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生活护理收入、托管费(包括住宿费、餐费等)、护理费(包括分级护理费、专护费)、康复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康复费)等;(7)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仪服务、安葬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遗体防腐(消毒)、遗体寄存、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遗体整容化妆、礼厅出租、入殓服务费、骨灰寄存、墓地和骨灰堂维护、祭祀用品出租等。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在现代社会中,非营利组织(NPO)扮演着重要角色,致力于追求社会公益目标。
为了鼓励和支持这些组织的活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种税务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了解其特点和适用条件。
一、免税待遇免税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措施之一。
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免缴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等多种税收优惠。
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通常包括慈善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1. 注册合法性:非营利组织必须在法律上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机构的认可。
2. 公益目标: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为社会公益服务,如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等。
3. 财务透明:组织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报告,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4. 资金管理:资金运作需要符合规范,不能为个人谋取私利。
5. 政府合作:部分非营利组织可能需要与政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确保合规经营。
享受免税待遇不仅可以减轻非营利组织的负担,还能吸引更多的捐款和资金投入,更好地开展公益活动。
二、税收退款除了免税待遇,一些国家还给予非营利组织退还税款的政策。
这种政策主要是在非营利组织购买相关服务或者投资特定领域时,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税款退还。
例如,非营利组织在购买对外宣传、组织培训等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获得退还的增值税。
在投资环保、教育等领域时,也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税款退还。
通过税收退款政策,非营利组织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加大投入,提升公益活动的质量和影响力。
三、捐赠税收抵免为鼓励社会各界的捐赠行为,许多国家允许捐赠者将捐款金额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既可以增加筹集到的捐款金额,又可以提高捐赠者的积极性。
捐赠税收抵免政策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捐赠资格:捐赠人需要是合法的个人或企业,并满足国家相关法律和条件。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
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纳税优惠政策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梳理非营利组织的税务优惠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进一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免税政策非营利组织在享受税收免征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然而,免税的高度限制和对资金来源的管控给非营利组织带来了一定的运营压力。
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个人和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税务部门也相应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个人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捐赠金额。
对于企业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对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可以计入税前扣除范围。
三、公益事业推动机制为了进一步推动非营利组织事业的发展,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颁布实施的《公益捐赠促进法》,该法规定了政府、税务部门对公益事业的各种支持机制,并为公益组织和公益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政策保障。
此外,税务部门还建立了非营利组织税收延时优惠政策,允许非营利组织推迟缴纳税款,对于公益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四、合规管理责任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遵守相应的合规管理责任。
首先,非营利组织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其次,非营利组织需要严格管理和使用获得的捐赠资金,保证公益事业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最后,非营利组织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政策的合规性审查。
结语非营利组织税务优惠政策梳理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和政策保障。
然而,仍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措施,进一步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推动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等。
通过阅读本文档,您将了解到有关该政策的全面信息。
二、定义1. 民办非企业:指由个人或组织自愿设立并独立承担经济风险,在社会公益领域从事教育、科技创新等活动,并依法取得合法资格证书。
2. 免税政策:指国家为鼓励发展特定行业或促进某些社会公益事业而给予减免相应税收的优惠措施。
三、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1. 教育机构(如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辅导班等);2. 科技创新单位(如科研院所);3. 文化艺术交流机构(如博物馆与美术馆);4. 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如老年护理院与儿童福利院);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
四、申请条件1. 民办非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
2. 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 申请者需提供详细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等信息,并承诺按要求使用免税所得。
五、程序与流程1. 提交材料: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准备完整且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文件、登记证件复印件等)。
2. 审核评估:由当地税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到现场考察。
如有需要,还可能会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与评估工作。
3.审批结果通知:在完成审核后,当地税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通过了免税政策认定,并告知享受该政策时应注意事项及义务履行情况。
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请查阅:- 相关法律条款摘录.pdf-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docx注释:下列法律名词及其注释供参考: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关于规范非营利组织活动的法律。
2. 免税所得:指符合免税政策要求并经认可后,不需要缴纳相应税款的收入。
民办高校免税申请报告
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税。
我校(以下简称“学校”)作为一所民办高校,为响应国家政策,减轻学校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向贵局申请免税。
以下为我校免税申请的具体情况报告。
二、学校基本情况1. 学校名称:XX民办高校2. 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3. 学校成立时间:XXXX年4. 学校法定代表人:XXX5. 学校办学地点: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6. 学校办学宗旨: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7. 学校办学规模:现有在校生XXX人,教职工XXX人,其中专任教师XXX人。
8. 学校办学特色: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三、免税申请依据1.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税:(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且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科研、培训等非营利性活动;(4)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2. 学校实际情况我校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在办学过程中,我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现将我校申请免税的依据如下:(1)我校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我校经费来源稳定,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科研、培训等非营利性活动。
近年来,我校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加大经费投入,为教育教学提供有力保障。
(3)我校注重教育教学质量,近年来,我校毕业生就业率逐年上升,为社会输送了大量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
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如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政策
三、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
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
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3、凡有符合以上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9)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10)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11)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3)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子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9)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