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最新版】

合集下载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方法根据《**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济财库(2009)5号)等相关规定,公务卡结算从2014年1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执行。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公务卡使用管理方法(暂行)规定如下:一、使用公务卡结算范围:我校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手续费,以及学校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使用支票或转账结算。

二、使用现金结算范围: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又不能转账的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2.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3.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1)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结算金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防止积累。

原那么上个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相关费用。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行为),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1)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在报销环节,财务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当。

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支出(含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并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

(2)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业务时,应按照学校要求填写经费审批表,经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报销时持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支付交易凭证(POS单)等(发票和POS单的收款单位要一致),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广元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政府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具有发卡资格,且与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

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公务卡的消费信息、还款信息通过市财政局与发卡行的联网方式进行传输。

第七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办理。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领第八条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管理。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2024两篇)

公务卡管理办法(二)公务卡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公务卡作为一种便于公务支出管理的工具,在现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公务卡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对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的定义与种类公务卡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方便公务支出和财务管理而开设的银行账户。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管理需要,公务卡分为预付卡和贷记卡两种。

预付卡是指在设定的额度内,事先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由持卡人在预付卡余额范围内使用。

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可以先进行消费,然后由贷记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结算,形成贷记余额,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三、公务卡的开卡与使用条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的介绍信;- 签署的公务卡管理协议;- 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2. 公务卡的使用条件:- 具备合法身份和行使公务的资格;-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规定的额度和范围使用公务卡。

四、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与限制- 差旅费用;- 流动资金支出;- 办公用品采购;- 其他公务支出。

2. 公务卡的使用限制:-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 严禁将公务卡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报批的特殊支出需提前申请。

五、公务卡的资金管理1. 公务卡的预付卡款项应在指定的账户内存入,且必须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以便正常使用。

2. 公务卡的贷记卡款项应及时还款,避免发生逾期利息和费用。

3. 公务卡的资金管理应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公务卡的使用记录与审计1. 公务卡的使用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消费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

2. 公务卡的使用记录应及时上传至相关财务系统,并保存备查。

3. 对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公务卡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七、公务卡的遗失和补办1. 一旦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封锁处理。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的办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

第五条申办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遵守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时,应当准确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发放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单位财务部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第八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日常办公费用支出;(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支出;(三)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四)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原则上,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应按照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发票及相关凭证按照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提交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务卡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公务卡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与发卡银行核对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来源:国库处 | 发布日期:2014-07-10 | 字体:大 中 小 | 收藏本文 | 打印 | 关闭本页 | 查看更多属性【发文日期】2014-06-27 【文 号】 沪财库[2014]14号 【是否有效】有效 【发文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各市级预算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2014年6月27日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落实本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实施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设计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库[XX]XX号)、《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和《关于实施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凡纳入《XX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1)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在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销卡等手续。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处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科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一般员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免息还款期为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建设银行的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最短20天。

第七条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新卡后到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八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小票,履行单位财务相关审批手续报销。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前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附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

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

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

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

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

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管理,保障财务制度的规范性和公务开支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务卡的发放和管理2.1 公务卡的发放(1)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申请人签署《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发放手续。

(2)每名申请人只能拥有一张公务卡,申请人应当填写真实信息,并承诺卡片使用期间不得出现挂失、被冻结等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人应当在申领公务卡前进行相关的信用背景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发放公务卡。

(3)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发放台账,记录公务卡的领用、归还、挂失、冻结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存档备查。

2.2 公务卡的管理(1)公务卡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应当主动保管公务卡,并对卡片上的密码进行妥善设置。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挂失、冻结等异常情况。

(2)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单位形象,做到公款不私用。

(3)公务卡的消费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行为,应当予以追责和问责。

(4)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卡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公款安全。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的流程3.1 申请(1)申请人应当填写《公务卡使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和处理。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3.2 发放(1)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安排公务卡的发放。

申请人在领取公务卡时应当带齐相关证件和信息,并通过身份验证程序。

(2)公务卡发放后,财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告知公务卡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要求申请人承诺规范使用,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

公务卡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公务卡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

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

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单位公务卡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为方便公务消费(如公务出差、公务采购、公务接待、公务培训等)所开设的专用消费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公务卡已经成为现代化单位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为保证单位公务卡的管理规范化、透明化、合规化,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单位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应当与单位公务消费范围相符合。

公务卡的充值以及消费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核定预算进行,不得用于涉密、涉外、违法、违纪和不符合公务性质的业务。

单位应当对公务卡的开通、充值、消费、报销等全面管理,避免因卡管不当而产生财务风险。

二、单位公务卡的发放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开设公务卡,并通过正式流程向上级单位报备。

对于新申领的公务卡,单位应该在卡片上注明持卡人、卡片编号、领卡日期等明细信息,并保留签名和特殊印章等防伪措施,确保公务卡的安全性、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三、单位公务卡的安全保管单位应为每位持卡人制定好专门的公务卡使用规定,确保公务卡的安全保管。

同时,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公务卡的丢失和损毁,如卡护具、密码保护、线上实时监控等,减少不当使用和财务纠纷。

四、单位公务卡的充值管理单位公务卡的充值应当遵循“事先核定、限额预付”的原则,确保公务卡的资金来源及使用透明。

对于大额充值应当采取多人会签、审批交叉等方式确保权责分明,对充值明细应进行完整记录和报账。

五、单位公务卡的消费管理单位公务卡的消费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计划进行,不得超支。

同时应对消费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如差旅、采购、接待、培训等。

并要求持卡人在消费前必须书面向单位申请用途、预算、数量、采购方等相关信息,避免不当消费行为。

六、单位公务卡的报销管理单位公务卡使用后其合规消费行为应当及时按照报销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应当开具说明,不合规的消费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公务卡消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甬财政库[2010]1511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宁波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10〕1511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规范和方便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托收业务,根据《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规范和方便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托收业务,根据《宁波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甬政办发[2007]118号)、《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

现就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卡的性质单位卡是指以预算单位名义申请的贷记卡。

单位卡账户按照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不办理实体卡片,仅用于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并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

二、单位卡的发卡银行预算单位应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单位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减少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代理银行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预算单位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并担保~可以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开立公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和统一标记~卡面为黄色并带有“银联”、“浙江省公务卡”等标识的“6”字头银联标准贷记卡。

银联浙江分公司与代理银行确定公务卡BIN号编码段~报杭州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代理银行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识》,附后,制卡。

第六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七条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开立及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 1 -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未经预算单位的正式书面确认~代理银行不得与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预算单位有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单位临聘人员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8)677号)及XX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大财库(2012)59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支付的公务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在职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

第四条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应按照我局现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领及销卡第五条公务卡为银行贷记卡,由市局财务处根据我局机关在册职工工资发放人数办理。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六条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实行额度管理,初始授信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本人在工商银行的信用等级确定额度。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本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市局财务处审核后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根据书面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宜,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

持卡人消费后,应在规定的还款期内持有效报销凭证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八条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我局,应按市局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第九条使用公务卡消费前,应事先经市局财务处审核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审批流程和单据仍按原经费支出程序和单据进行。

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我局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持卡人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须取得有本人签名的POS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最新公务卡使用及管理办法

最新公务卡使用及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及管理方法为进一步标准财务报销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XX关于实施公务用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我局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方法:一、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单位批准的1万元以下的零星购置支出。

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手续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效劳购置等公务性支出。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

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当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2、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一般可申请1万至3万元的信用额度。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部门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的报销规定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内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3、假设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把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反面证明。

4、公务卡能够透支提现,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当。

超过还款日还款的: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当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预算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当利息等费用,并与发卡行协商消除对持卡人资信产生的影响。

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XX年x月x日 15时58分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机关事务“预算单位” “公务卡”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有关商业银行,中国银联黑龙江分公司:现将《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的时间等事项,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同时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以及个人消费支出的信用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预算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可以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第四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办理公务支出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在免息还款期内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第六条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等非现金交易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便不用支付任何非现金交易由银行代垫资金的利息第七条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作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一家发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在公务卡发行初期,发卡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随着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务卡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为不同银行第十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第十一条公务卡系统是指管理公务卡的专门信息管理系统预算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系统,办理公务支出报销和还款手续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第十三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四条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又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也不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五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第十六条发卡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七条持卡人对公务卡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八条对于差旅、会议、采购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签购单等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可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银行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办理报销手续时,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在对应的消费信息中录入经济分类科目、用途、报销金额等业务要素,确认报销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选择相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凭证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发送电子信息给零余额账户开户行签发“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发送电子信息给发卡行“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金额等要素“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修改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之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并确保资金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支付到公务卡第二十五条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于收到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当日将款项划到发卡行收款账户发卡行收到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拨付的款项后,将款项划到“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指定账户后,在“公务卡汇总还款明细表“上盖章,一份发卡行留存,另一份交预算单位留存第二十六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发卡行应当按市财政局要求,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支出明细信息第二十九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补办报销手续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会同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核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组织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公务卡系统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指导中国银联黑龙江分公司、发卡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广泛的公务卡用卡宣传,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支出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做好对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联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公务卡跨行转接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协调各发卡行,统一遵守银联标准公务卡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维护公务卡跨行信息安全不断提高跨行交易网络系统管理能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实施中的技术业务相关工作协调各相关机构规范和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加大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推动有关各方共同建设公务卡用卡环境配合财政部门,有针对性地指导定点采购单位安装机具,联合发卡银行开展针对预算单位的公务卡宣传、培训工作第三十四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市财政局传送公务卡中公务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开发公务卡查询信息系统并完成接口工作,维护公务卡系统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三十六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各相关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08〕406号)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制定了《鞍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鞍山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参照《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8〕488号),并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既具有一般信用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也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和转账结算方式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印刷费、手续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保养修理费以及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2023修正版公务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公务卡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公务活动的频繁和规模的扩大,公务支出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公务卡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目的公务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务支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减少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并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具备公务支出需求的单位及其员工。

四、申请和发放1. 申请条件1.1 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公务需要向财务部门申请公务卡。

1.2 个人申请公务卡需获得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2. 申请流程2.1 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财务部门提出公务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2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

在审核通过后,向相关申请人发放公务卡。

3. 发放原则3.1 公务卡的发放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职务、需求的紧急程度、具备还款能力等。

3.2 公务卡的额度由财务部门根据职务、需求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五、使用和管理1. 使用规范1.1 公务卡仅用于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1.2 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保存相关票据并在消费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提供报销申请。

1.3 公务卡不得转借、挂失、私自更改额度等。

如有需要,请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

2. 监督和管理2.1 财务部门对公务卡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并即时跟进异常情况。

2.2 具备查看公务卡使用记录的相关人员需按照权限及时查看并核对。

2.3 对于存在违规使用公务卡行为的人员,财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报告给单位领导。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还应报销的款项、取消公务卡使用资格、进行纪律审查等。

七、附则为了保障公务卡的有效管理和使用,相关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以上为公务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根据情况作适当修订,并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2001〕21号),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黄财库〔2012〕185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市级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七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九条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卡号、身份证、单位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进行管理。

未经市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市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职工。

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可开立公务卡。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借调及停止借调相关人员时,应及时与发卡行和市财政局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调整或停用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将信息发送到公务卡系统。

第十二条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 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十三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七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应在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单、微信及支付宝等网上支付交易截图)和报销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单位财务人员在“公务卡管理”模块中录入消费交易凭条上的“交易日期”、“卡号”、“消费金额”,提取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在本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内予以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消费报账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公务卡还款汇总表和明细表。

(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送国库支付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卡行确认办理还款。

第二十七条“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指定公务卡的,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情况并重新划款。

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等内容编制。

发卡行应按季与预算单位核对公务卡签约人信息,对身份信息不完整、错误、重复等冗余信息进行清理,同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及时更新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数据,确保数据一致。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项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系统,做好市级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督促市级预算单位规范使用公务卡,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黄山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好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

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

(四)督促本单位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五)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六)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公务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二)按照市级公务卡改革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市级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的公务卡系统,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加强对公务卡业务承办银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客户服务负责制,提高公务卡业务的服务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