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条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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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条约法律信息

一、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多边条约:

(1)2006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通知香港特区政府,第47届联大于1992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第50届联大于1995年12月21日和22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修正案》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修正案》等四项人权公约修正案适用于香港特区。

(2)中国政府于2006年1月1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批准书。公约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3)中国政府于2006年2月16日照会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声明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SUA公约及其议定书)扩展适用于香港特区。SUA公约及其议定书自2006年2月20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4)中国政府于2006年2月2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中国接受《亚洲—太平洋电信组织章程》修订本的接受书,并声明章程修订本适用于香港特区。

(5)中国政府于2001年11月13日签署《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6年4月19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批准书。公约于2006年5月19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6)中国政府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9月2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中国生效。2006年9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声明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7)2007年3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通知香港特区政府,《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于2006年10月12日生效并对中国生效,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8)中国政府于2006年9月12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中国批准《<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批准书,并声明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特区。议定书自2006年10月29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9)中国政府于2006年10月27日通知《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保存机关新加坡外交部,中国已完成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声明协定适用于香港特区。协定于2006年11月26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10)中国政府于2005年6月1日向国际民航组织递交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批准书,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对中国生效。2006年10月20日,中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声明,公约自2006年12月15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11)2007年10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通报特区政府,《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二、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区对外签署的双边协定:

(1)2006年12月20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哈萨克斯坦政府签署民航协定。

(2)2006年7月21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关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3)2006年7月21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捷克政府签署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

(4)2006年11月3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比利时政府签署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

(5)2007年4月20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芬兰政府签署关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6)2007年10月26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印尼政府签署关于刑事事

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7)2007年8月7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爱尔兰政府签署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

三、香港特区政府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加与条约法律有关的国际会议:

(1)香港特区政府民航处派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加2006年2月13日至17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1952年《罗马公约》现代化特别小组第三次会议。

(2)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派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于2006年3月27日至31日出席在新加坡举行的《商标法条约》外交会议。

(3)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派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于2006年10月30日至11月9日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特委会第五次会议。

(4)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派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于2007年3月14日至16日出席在英国伦敦举行的《抚养义务公约》行政合作工作组会议。

(5)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派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于2007年5月8日至16日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抚养义务公约》特委会第五次会议。

(6)香港特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派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于2007年6月2日至15日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第55次常委会会议及第14届缔约国大会。

(7)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派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于2007年6月27日至29日出席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会议。

(8)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派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于2007年11月5日至

23日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1届外交大会。

在香港设立国际机构协定列表

(宪报参考编目)

(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中文作准文本。

领事协定/ 协议列表

(宪报参考编目)

(截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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