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个月后再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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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经济法第四章6-7

XXXX经济法第四章6-7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 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 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 条款的效力。
二、清偿
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 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 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
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 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丁仅对乙 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 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 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正确的有( )。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 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 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
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 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 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 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 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清单178条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清单178条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清单178条一、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1、正确认识和选择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在出资成立企业之前,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形式中出资人的不同责任,并综合考量其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正确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但两者在投资主体、法律形式、投资者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正确区分子公司与分公司。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试题库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试题库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试题库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 A2、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

2008年,李艺未经李力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李力听说后立即将李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艺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李力,李艺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李艺提出反诉,要求李力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艺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李艺另行起诉【答案】 D3、陈艺和孙红系再婚夫妻。

2014年3月,陈艺将孙红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年4月,在法院调解下。

双方和好。

同年11月,陈艺再次将孙红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准予离婚。

经查:陈艺名下有存款4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属于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孙红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在离婚期间孙红将其中的20万元转移至其兄名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孙红在法院调解和好后的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则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B.陈艺的30万元房屋拆迁款系婚后取得,故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在分割孙红名下的存款时。

对孙红可以少分D.若陈艺在离婚后才发现孙红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其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 C4、中国公民在M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公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加以限制,这一做法体现了什么原则?A.对等原则B.平等原则C.辩论原则D.同等原则【答案】 A5、王某住在某市海淀区,有两个儿子王萧峰、王乔峰及一个女儿王莫蝉。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要点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要点

案例分析:案例1:年2月1日至2000王某与某有限生司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998年5月起王某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该公司即不来上班。

因年2月2日。

自1999旷工较多,1999年10月8日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但由于王某没有给公司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公司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王某,于是该公司就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年1月31日该公司即将王某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材交流中心。

王某告3个月后,即2000年7月4日以对除年6月方从原先的一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被除名,即于2000于2000名处分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未受理。

问题:(1)王某在要求解决争议的程序上是否有不符合(2)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答案要点:(1)王某不应首先向法院起诉,而应首先申请仲裁。

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的判决。

仲裁程序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纠纷必须先经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的申诉己过仲裁申请时效,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法律上的推定,而不是以实际知道为准。

因单位无法将决定直接送达王某,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王某应在公告期满后即年1月31日起60日之内提出仲裁申请。

(2)此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劳2000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 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允许,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再也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年1月9日,钟某家性付给钟某。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用裁判规则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用裁判规则

关于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的106条常⽤裁判规则近期,“新型肺炎疫情作为妨碍合同履⾏的事由,合同能否变更或解除”的话题,引起法律圈热议。

特别是就“合同变更或解除,是适⽤不可抗⼒还是情势变更原则”这⼀问题,很多律师纷纷发表⽂章参与讨论。

其中,⼤部分⽂章引证和类⽐最多的,还是来⾃过去把“⾮典”疫情作为裁判依据的那些判例们。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重要性不⾔⽽喻,它是每⼀个法律⼈参与法律解释和适⽤的重要参考依据。

王泽鉴先⽣说,研读判决是学习法律的开始。

⽽研习判例,也是法律⼈终⾝学习的功课。

作为⼤陆地区⾸个体系化的裁判规则梳理成果,《天同码》⽆疑是法律⼈⼿边好⽤的⼯具书。

这篇⽂章,我们从2019年最新出版的『天同⼗⼋部』合同卷中摘取了106条裁判规则摘要,涵盖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过程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事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 | 天同码(2019年版)合同卷- 1 -合同变更篇⼀、单⽅变更1. 单⽅变更合同履⾏期限,视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在对⽅盖章的合同上,单⽅将合同履⾏起始期限更改,应视为新要约,在对⽅未认可时,应认定合同未成⽴。

2. 单⽅变更合同的要约未被承诺,不应视为合同变更——当事⼈⼀⽅就合同内容变更发出单⽅意思表⽰,在对⽅当事⼈未明确认可时,不应视为发⽣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3. 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不影响当事⼈索赔损失——当事⼈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合同⽽协商变更,因合同变更使⼀⽅遭受损失的,不影响另⼀⽅索赔损失权利。

⼆、书⾯形式4. 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可以履⾏⾏为补正——合同变更未采约定的书⾯形式,判断合同是否变更,应结合当事⼈是否达成以履⾏⾏为变更合同的合意进⾏判断。

5. 实际履⾏与约定不符,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变更——合同实际履⾏虽存在⼀些与约定不符情形,但在当事⼈未以书⾯形式达成变更合意情况下,不能认为合同已变更。

6. 除⾮有法定或约定,默⽰才可视为当事⼈意思表⽰——尽管可推定⼀⽅应知道合同变更事实,但对⽅并未依合同约定以书⾯形式履⾏通知义务的,不能认定合同已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王国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对王国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对王国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吉01行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芳张凤英李雪松【审理法官】张芳张凤英李雪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国平【当事人】王国平【当事人-个人】王国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国平【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非法拘禁不予受理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诉争的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8日,上诉人于2019年8月28日即已知悉该行政处罚行为,即使按上诉人自述其于2019年10月31日获得人身自由,上诉人于2020年7月向原审法院起诉,也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对王国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王国平的行政起诉不予立案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22: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鲁0105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杨军原通过BVI信托持有山水投资204股股份。

2015年,杨军曾与案外人冯存伟签订《有关买卖ChinaShanhuiInvetmentCompanyLimited的股份买卖协议》,约定杨军将204股股份按照341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冯存伟。

司法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题16_真题-无答案

司法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题16_真题-无答案

司法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题16(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应当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______A. 审判员、书记员B. 审判员、当事人C. 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证人D. 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______A. 201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

2014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B. 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C. 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

201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D. 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3. 甲市的王飞被乙市李永的汽车撞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出国探亲1年,回国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永赔偿其损失,法院应否受理?______A.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B.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C. 法院依法受理D. 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王飞没道理4. 人民法院关于下列起诉,处理方式不符合规定的有:______A. 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B.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C.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D.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 甲因忍受不了妻子乙的放荡不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不成,遂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一、上海高院2011年的民事适用法律问答: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

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此复三、解读《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原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对方给我方发来合同解除通知书怎么办

对方给我方发来合同解除通知书怎么办

对方给我方发来合同解除通知书怎么办?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忽然发来《合同解除通知书》,告知我方通知书一旦收到,合同即解除,我们应该怎么应对呢?
例如:2019年9月份XX市政府给我公司发出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我方解除双方签订的PPP项目合同。

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之后,XX政府认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

这将意味着政府方可以单方启动项目清算程序,这对我方来讲后果严重。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通知解除”的问题。

“通知解除”是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字面理解对方给我们发来解除通知书之后,我们如果三个月之内不起诉,合同就解除了……那么事实是这样吗?
我们从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来分析一下:
首先,《九民纪要》第46条:“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

合同解除3个月异议期的规定

合同解除3个月异议期的规定

合同解除3个月异议期的规定甲方(合同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另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合同解除后三个月的异议期,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合同解除规定1.1 解除条件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1.2 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方需提前通知另一方,通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日期。

1.3 解除效力合同解除自双方签署解除协议之日起生效。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履行解除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结算、资料移交等。

异议期规定2.1 异议期定义合同解除后三个月内为异议期。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对解除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2.2 异议方式提出异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交异议通知。

通知应包括异议的具体理由及相关证据。

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通知应当送达对方,并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接收到通知。

2.3 异议处理收到异议通知后,双方应在异议期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力求解决异议问题。

协商未果的,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异议处理的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异议期后的处理异议期满后,若未提出有效的异议,解除合同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双方应按解除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剩余的义务和手续。

财务结算3.1 结算范围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对合同履行期间的财务事项进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款项、损失赔偿、其他费用等。

3.2 结算时间结算应在合同解除后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完成。

结算金额应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及合同约定确定。

3.3 结算方式资料移交4.1 移交内容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将涉及合同履行的所有相关资料、文件、设备等进行移交。

合同的终止--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9

合同的终止--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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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9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了解)
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包括:(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二、清偿(了解)
(一)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优先顺序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约定,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注意】债务负担较重往往指利息高者或有违约金者。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示例】
2月15日有150万用于偿还,怎么还?
此时只有2笔到期,都有相同担保,到期日在先的是第一笔,所以先还第一笔的100万,余下的50万还第二笔,此时第二笔尚有50万未还完。

3月15日有150万用于偿还,怎么还?
此时两笔均到期,但是第三笔没有担保,所以先还第三笔,全部的150万仍然不够,所以此时尚有50万的第二笔和50万的第三笔未还。

(二)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三、解除(掌握)。

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之认定问题

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之认定问题

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之认定问题发布时间:2021-11-24T07:34:33.984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作者:杜思圆[导读] 权利人未行使解除权并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意味着默示放弃解除权,现行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承认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规则是当下理论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其背后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类推适用撤销权规定以填补法律漏洞。

同时以解除权人默示的行为推定其放弃解除权在个案中应当严格加以把握,应结合意思自治主义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判断。

华东政法大学摘要:权利人未行使解除权并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意味着默示放弃解除权,现行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承认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规则是当下理论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其背后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类推适用撤销权规定以填补法律漏洞。

同时以解除权人默示的行为推定其放弃解除权在个案中应当严格加以把握,应结合意思自治主义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判断。

关键词:默示放弃;类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解除权可否默示放弃以及解除权人何种积极行为构成默示放弃缺少明确规定,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因此导致司法实务在此类案件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如在“郭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买方若迟延付款超过20日,卖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

后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按照协议约定卖方约定解除权成就。

卖方却未立即行使,而是配合买方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买方逾期付款显属违约,但卖方在对方逾期后仍配合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可视为同意买方延迟支付房款,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无据,遂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二审及终审法院认为,仅基于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的行为不足以推导出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合意的结论,卖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遂判决合同解除。

一方在约定解除权成就后未行使解除权,而是作出某种具有履行合同意思的积极行为,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或接受相对方履行等行为,之后其又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

发了解除合同通知后想继续履行该怎么办

发了解除合同通知后想继续履行该怎么办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发了解除合同通知后想继续履行该怎么办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法律规定一方在享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当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享有解除权一方发了解除合同通知后想继续履行的情况,法律则无明确规定。

此时,解除权是否消灭?实践中应如何处理?赢了网小编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约定解除权时,可以解除合同。

但对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消灭未作明确规定,《合同法》对于解除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存在漏洞。

对此,可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并参考民法中的权利失效理论对该法律漏洞予以补充。

一、《合同法》对解除权消灭的规定存在漏洞关于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合同法》仅于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漏洞包括了以下三种涵义:(1)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2)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的应有功能;(3)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

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内在一致目的的法律规定的整合体。

法律体系必须是无矛盾的,一有矛盾,即构成法律秩序的体系违反。

法律违反的表现形态有两种:一是规范矛盾,二是价值判断矛盾。

所谓价值判断矛盾,指对于有类似性的两个法律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对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性质上,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从民法解释学的上述原理出发,可以寻找《合同法》对其他形成权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55条规定了同样作为形成权的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其中第(2)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而对解除权,《合同法》第六章则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研究

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研究

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研究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文章以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为研究对象,从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的含义和制度价值、合同解除异议行使的程序、我国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构想三个步骤分析了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把握解除权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维护解除权人与异议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论述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和异议之诉的效力等,以期能提供些许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键词]合同解除;效率违约;异议权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

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避免给无过错当事人造成损失,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同时,赋予另一方即相对方异议权。

对于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6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相对方的异议权规定却存在较大空白,如对异议期内的合同效力、异议与赔偿损失等问题都未做任何规定,这不仅在理论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较大困惑。

因此,应对享有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的行使、异议期间的针对对象、合同效力问题作更细致明确的规定或者增加一些兜底性条款,以更好地平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一、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价值目的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合同即行解除。

而异议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合同解除异议权人提出异议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其内容大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无解除权,二是解除合同的方式不合法。

非解除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行使异议权的,则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解除。

合同解除异议权就是请求撤销合同解除行为的权利。

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价值目的,一是平等的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这将对非解除方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从权利对等的角度上说,一方享有解除权,另一方也应该享有对该解除权的异议权,这对非解除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这样才能平衡双方的权利与利益,以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的相对平衡和公平。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并行的解决路径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并行的解决路径

第21卷第4期2021年4月Vol.21No.4Apr.2021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文章编号:2096-3874(2021)04-0081-05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并行的解决路径杨峥(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0)摘要:囿于诉讼标的的不确定性,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并行存在,形成了非典型的重复起诉。

并行诉讼所引发的裁判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裁判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

当前的处理方案中,一贯采取的中止审理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合并审理则可能存在管辖上的阻碍。

为此,在参考域外经验基础上,可以通过完善强制合并审理和中止审理制度的衔接,确立中间确认之诉制度来规范并行诉讼的运行方式。

关键词:并行诉讼;中间确认之诉;合并审理;牵连管辖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根据当事人诉讼目的和请求,即诉讼标的的不同,学界将民事诉讼划分为不同的诉讼种类。

实践中不同种类的诉讼在程序上可能会出现交叉运行的情况,其中较为常见的是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并行提起的情况。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甲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请求法院认定解除合同行为无效,与此同时,乙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主张甲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时,甲提起的确认之诉和乙提起的给付之诉就出现了相互交织的现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并不必然构成重复起诉。

然而,两项诉讼同时存在,并由不同的法官进行审理裁判,从根本上无法避免矛盾裁判结果的产生,然而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存在两项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显然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方式对并行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进行规范化处理,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两诉并行的实务处理方式及存在问题1.两诉并行的实务处理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两诉并行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周延性适用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周延性适用
关于挚信公司解除合同的效 力。 本院认为,测井公司应当按合 同 约 定 的 38310 平 方 米 计 算 工 程 进度款, 不应按照协商变更后的 30820 平方米计算工程进度款。 主 体结构封顶后, 测井公司尚欠 2327.278 万 元 工 程 进 度 款 一 直 未 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藉此, 挚信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向测井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表 示解除联建合同(二期)。 测井公司 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收到律师 函 。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该 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解除。 挚 信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系基于对 方的违约事实和法律规定, 应有 效。退一步讲,测井公司 2008 年 7 月 25 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直至 2009 年 5 月 20 日 才 起 诉 提 出 异 议 ,已 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 24 条之规定,其诉请不予 支持。
测井公司与挚信公司曾签订 了两份合同, 第一份是 2005 年 11 月 29 日签订的樱花园住宅项目联 建合同, 即 846 套房屋联建合同 。 挚 信 公 司 已 在 2008 年 1 月 将 846 套房屋交付测井公司,测井公司职 工已入住。 第二份是 2007 年 2 月 8 日签订的樱花园住宅项目联建 合同(二期),挚信公司主张解除的 是第二份合同。
■案号 一审:(2009)陕民一初字第 1 号 二审:(2010)民一终字第 108 号
【案情】
上诉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审原告):中国石油 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井 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挚 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挚信公司)。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李某因公出国半年,有房屋一套,请邻居孙某帮其照看,双方约定,孙某无偿照看其房屋,但是在不损害原有的房屋设施和家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在此期间,孙某发现李某的防盗门已经损坏不能使用,于是请人来进行了修理,花去人民币200元。

后孙某觉得房屋空着非常可惜,就发布了一个房屋租赁广告,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在此做生意的刘某夫妇。

后李某因故延长了在国外的时间,但一直未跟孙某联系。

设两年后,李某回国,发现房屋因受潮墙壁发生霉变,受损严重。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孙某可否要求李某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修理费用?为什么?2.设刘某已经尽了保管义务但房屋仍发生损害,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3.设房屋的损失是孙某的重大过失造成,李某要求孙某承担房屋的损失,孙某则认为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限为半年,房屋损失是发生在第二年,保管期限已过,自己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孙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假设李某拒绝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费用200元,而孙某收取房租共计12000元,请问孙某能否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返还12000元租金?为什么?5.假设孙某在其保管房屋期间,将房屋出卖给赵某,赵某一直以为该房屋系孙某自己所有,便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后李某回国。

请问,孙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赵某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1.可以。

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修理防盗门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孙某承担。

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但保管人为了被保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修理,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

2.李某无权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的轻过失免责,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元光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梁智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元光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梁智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元光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梁智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3【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8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蔚林【审理法官】李蔚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元光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智斌【当事人】北京元光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智斌【当事人-个人】梁智斌【当事人-公司】北京元光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元光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梁智斌【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客观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元光公司上诉主张系由于梁智斌第三次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元光公司系依法解除与梁智斌的劳动合同。

首先,元光公司的《聘用函》中载明的录用条件第2条规定,符合并能够通过公司及上级制定的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

但该条规定并未能明确几次考核不合格即不予录用,元光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告知梁智斌只要存在一次考核不合格即不予录用,而梁智斌在试用期内的前两次考核评估均为合格,仅第三次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其次,元光公司上诉主张梁智斌在工作期间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导致团队人员信任感破裂、人员流失率过高,故试用期考核结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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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合同通知3个月后再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双方约定解除,二是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或者双方合同约定,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约定解除,因为此时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就后续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即可。

但是单方解除时,合同相对方往往不同意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3个月异议期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核是否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认定合同是否解除。

异议方超过三个月再起诉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如前所述,单方解除主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由于大部分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即使合同有约定,是否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也应视具体条款而定,因此,在此主要讨论法定的单方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于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情形的,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

此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注】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就会落空。

此外,此时的主要债务应当属于可以履行的状态,否则属于履行不能。

并且债务人拒绝履行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拒绝履行有正当理由,比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债权人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注】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间,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

该合理期间由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少、履行的难易程度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应少于准备和履行义务本身所需要的时间。

债务人超过该合理期间仍不履行的,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
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这种情形需要法院裁量。

(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对方存在严重影响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注】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对单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3个月内起诉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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