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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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的相关常用数据,表格。

一)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与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有如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供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技术要求;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配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复习常用数据表格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

表2-3-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2)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3)农业建筑。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有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

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1)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是木材。

(2)砖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用砖石和木材做成。如砖(石)砌墙体、木楼板、木屋盖的建筑。

(3)砖混结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

(4)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做柱、梁、楼板及屋顶等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砖或其他轻质材料做墙体等围护构件。如装配式大板、大模板、滑模等工业化方法建造的建筑,钢筋混凝土的高层、大跨、大空间结构的建筑。

(5)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如全部用钢柱、钢屋架建造的厂房。

(6)钢混结构。屋顶采用钢结构,其他主要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如钢筋混凝土梁、柱、钢屋架组成的骨架结构厂房。

(7)其它结构。如生土建筑、塑料建筑、充气塑料建筑等。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表2-3-6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表2-3-7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结表2-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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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 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表2-4-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表2-4-4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9 6 7 9

三级11 7 8 10

四级14 9 10 12

(a)高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b)高层民用建筑与普通建筑之间间距

图2-4-2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

在执行上表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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